既然「權狀」和「謄本」都是在不動產買賣中重要的文件,那這兩種文件的差異在哪裡呢? 單看內容的話,其實差異不是很大,但在法律層面就有很大的差別! 民法第 758 條中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條文中所說的登記,就是在謄本中登記的意思,所以一切產權的變動,只有在謄本上有登記才算數。 他項權利有哪些 指按照規定或約定,在已經明確了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在不妨礙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權的條件下,種植農作物,在大型靶場、試驗場內有限制地種植樹木和農作物等。
普通地上權指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區分地上權指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而法規中對於所有權之外有記載的權利來說,他項權利將包含: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耕作權和農育權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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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或關係人不簽名或蓋章時,複丈人員應在土地複丈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載明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第一項之鑑界或再鑑界結果有異議,並以其所有土地申請鑑界時,其鑑界之辦理程序及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第 206 條登記機關應備下列文件,辦理複丈: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 第 69 條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無義務人。
第 118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役權登記時準用之。 第 66 條土地權利如係共有者,應按各共有人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並於書狀內記明其權利範圍。 共有人取得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者,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原權利書狀,登記機關應就其權利應有部分之總額,發給權利書狀。 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部分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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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條以不屬同一登記機關管轄之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時,應訂立契約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 108 條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或地役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範圍位置圖。 第 57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三、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 民法第 758 條中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條文中所說的登記,就是在謄本中登記的意思,所以一切產權的變動,只有在謄本上有登記才算數。
- 主要提供以地政事務所(代碼)、地段(代碼)及地號為查詢條件,回傳土地登記資料中有關土地標示部的異動索引紀錄,單次引用可介接25筆資料。
- 第 117.2 條質權人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時,應提出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及質權契約書,會同債務人申請之。
- (2)土地建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正、副本(貼印花的那1份是正本)。
大英博物館成立於1753年,1759年正式開館,目前擁有西方規模最大的中國文物館藏,合共達2.3萬件,涵蓋自距今達1萬年前的新石器時代至當代的多種青銅器、瓷器、翡翠、書法與繪畫等。 《環球時報》屬官方媒體,但中國政府並未公開評論其主張。 不過,中國外交部在8月29日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公開表揚了瑞士近日舉行儀式,向中國返還一批文物。 據新浪微博數據,截至8月30日,由《環球時報》發起的話題「請大英博物館無償歸還中國文物」獲得超過8億閲讀量,帶來至少2.6萬原創帖文。 大英博物館近日傳出有2000件藏品遭職員監守自盜,博物館館長辭職下台之際,中共喉舌《人民日報》旗下小報《環球時報》發表社論公開要求英國無償返還博物館的中國文物,並稱引起網上廣泛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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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界址調整、調整地形或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而複丈者,應辦理地籍調查。 前項地籍調查表記載之界址,應由申請人當場認定,並簽名或蓋章;其未於當場簽名或蓋章者,得於三日內至登記機關補簽名或蓋章。 他項權利有哪些 屆期未簽名或蓋章者,應載明事由,發給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加註僅供參考,其所附土地登記申請書件予以退還。
三、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第 68 條登記完畢之登記申請書件,除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副本、影本及應予註銷之原權利書狀外,其餘文件應加蓋登記完畢之章,發還申請人。 第 55 條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 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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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或辦理都市更新。 8.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投資項目。 (三)農牧經營之投資,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之投資。 答: 1.誤漏列繼承人 (1)拋棄繼承權者,已非繼承人,自不應列入協議書及參與協議。 (2)未拋棄繼承權者,即使未繼承不動產,仍為繼承人,應列入協議書並參與協議。
抵押權因增加擔保債權金額申請登記時,如有後順位抵押權存在者,除經後順位抵押權人同意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外,應就其增加金額部分另行辦理設定登記。 第 他項權利有哪些2023 67 條土地登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應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一、申辦繼承登記,經申請之繼承人檢附切結書。 二、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經檢附他項權利人切結書者,或他項權利人出具已交付權利書狀之證明文件,並經申請人檢附未能提出之切結書。 三、申請建物滅失登記,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 四、申請塗銷信託、信託歸屬或受託人變更登記,經權利人檢附切結書。 五、申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未受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或經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通知換領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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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他項權利有哪些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處理,登記機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前項鑑界、再鑑界測定之界址點應由申請人及到場之關係人當場認定,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二、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之登記。 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已提出同意塗銷證明文件。 前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分別通知之。 第 5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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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條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 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四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第 115.2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而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抵押人應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就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申請為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前項申請登記之債權額,不得逾原登記最高限額之金額。 第 114.2 條以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擔保之抵押權,因擔保債權分割而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應由抵押權人會同抵押人及債務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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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租賃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的權利。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房錢的行為。 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劃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經有償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來抵押。 抵押開始,抵押權人即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這個抵押權必須經土地登記機關加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