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黃維琛說,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該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須經勞工同意,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就成為正常工作日,當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2023 勞動部強調,112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亦即值日/值夜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勞工本職以外的工作,因此,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就是職務內的工作,本來就不是值日值夜,不適用本注意事項,而是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加班)及輪班的規定。 除此之外,為了不侵害到勞工朋友的休假權益,如果老闆當天有人力需求,需要調移國定假日,除了必須事先經過員工同意並簽訂書面契約,也請記得在班表上註明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日期,並讓員工簽名紀錄。 以2022年的春節連假為例,1月29日、2月4日和2月5日都屬於「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4倍;第3到第8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7倍來計算。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2023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 對照上圖「工作日加班」薪水算法:加班第 9-10 小時薪水 = 時薪 x 1.34、第 11-12 小時加班 = 時薪 x 1.67。
勞動部過去頒布的值日夜班行政指導,津貼由勞資協商議定,勞動部此次修正重點,增訂值日夜班津貼建議數額,為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若以每月基本工資2萬3100元而言,代表值日夜班津貼每小時應高於96.25元,至少要以此標準給付。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按勞基法第2條,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換句話說,每月固定發放的津貼、獎金,例如:全勤獎金,皆納入基本工資的計算範圍。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雖然 Kate 平常的工作時數每週只有 20 小時,但因為他已連續上班五日,週六出勤對他而言已是額外利用休息日上班,所以以加班辦理,Kate 的週六出勤將可獲得 176 x 2 x 1.34+176 x 2 x 1.67=約 1060 元。 在一般的狀況下,勞基法規定每 7 日應有 1 日的例假日加上 1 日的休息日,且勞工連續出勤應以 6 日為限。 其中例假日的規定較為嚴格,因此連續出勤 6 日的第 6 日應挪用休息日,且時薪制不適用彈性工時(亦稱變形工時),所以第 7 日不可要求勞工出勤、至少須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日,所以時薪制勞工不應有例假日出勤的情形發生。 勞動部表示,過去有部分公司會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包含處理緊急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由於過去認定勞工在值日夜的態樣有別於平日的工作,因此都沒有認定值班為工作時間。 若勞工在年度終結時尚未休完特休假,勞基法第 38 條 規定以折為工資發給勞工為優先,或是可在勞資雙方取得共識的前提下,延續到下一年實施。 但若是推延過一次仍然沒有休完特休假,雇主應該要將特休假折為工資發給勞工。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 企業該如何調整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有些工作有輪班、排班性質(如客運駕駛),在各班次間之時間,究竟屬於不計入工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或是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常常引起爭議。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在會中說明春節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3) 1月21日休息日、1月22日例假日分別遇到除夕及大年除一國定假日,依法應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除了不能禁止請特休假,雇主也不可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這樣的狀況常見於號稱「補班日不用上班,但是卻要求員工當天要請特休假」的企業,不需補班應是企業主動提供的福利,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權益來交換。 黃維琛解釋,一般而言,因值日夜班只是需輪流待在事業單位,在這段期間內可以休息,且在巡查待命時,工作密度比較低,因此過去並未認定這是工作時間,也不算加班,相關津貼、工時不受《勞基法》規範。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基準超好懂!有這張範例圖表就夠了! - 法律010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Q: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2023 綜上所述,勞基法修改後勞工確實享有較多日數之休假,而勞工的有薪休假種類,法定為三種,即「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三種;勞工原則上可週休2日(每週1日為例假日、1日為休息日),雖有可能會有變形工時,但至少都可週休1日;惟仍可能出現連續工作12天,然後休息2天之狀況。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昨公布今年第4波違反勞基法、職安法、性工法、勞退條例的雇主名單,共計有315家業者,總計開罰逾1,800萬。
-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
- 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使勞工於2月15日及16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於2月13日出勤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 此種見解並未要求員工必須是基於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才可以拒絕加班,相關法院判決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2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判決。
- 4.但國定假日出勤無論薪資多高,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工資均須加倍發給,不能因為薪資高於基本工資,而國定假日出勤不給付雙倍薪資,如此勞動契約之約定是無效的。
大多百貨、服務業因為人手不足而需要加班,或每月只休4-6天,其實這些「工作日」或「休息日」加班的時數,雇主都應該另發給加班費。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 如果雇主無法負擔正職員工的加班費工資成本,就必須要找鄰櫃人員或另找兼職、計時人員來代班,但千萬要留意無論是否為正職或臨時代班人員,都是您的短期受僱員工,還是要按照勞基法規定給予這些員工休假、請假、加班費等基本權益。 而排班時也不能因為銷售檔期過長或人力不足等原因,禁止員工排假、超時加班,甚至另外約定違約扣款,這些約定都會因違法無效。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1月必須排入包括5個例假、4個休假日,以及4個國定假日(原本的除夕、初一、初二、初三)。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6日電)農曆春節腳步近,勞動部今天說,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出勤,根據當日特性,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 接下來,時間來到農曆初二、初三,因為恰逢行事曆上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 01/31(一)、02/01(二)、02/02(三)、02/03(四) 除夕~初三國定假日
為了支援過年連假業務,春節出勤通常會採排班制,因此「國定假日」出勤應給予雙倍薪的制度(每小時基本工資× 2以上)。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2023 試算:前兩小時150元× 1⅓+後6小時150元× 1⅔=1,900元。 除了採用 4 週彈性工時制度可安排連續出勤日多達 12 日,其他不管是固定工時或是 2 週彈性工時、8 週彈性工時的雇主都須每 7 日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僅可彈性調整休息日。
如果是時薪制人員,出勤時間也需在8小時以內,並依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A:關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勞資雙方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方式如係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且明確約定給付及計算方式,其因法定工時制度改變,致正常工作時間必須減少以符法令規定時,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或時數給付工資,尚難謂其違反勞動法令。 但若勞工與公司間原約定按月計酬,公司片面變更為按時或按日計酬,如實際變更契約內容且損及勞工之權益時,應事先取得雙方協議。 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 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 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的調移?
2023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確定調漲為月薪26,400元,時薪176元,引發各界討論。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 Q:曠工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A:勞工曠工當日工資得不發給,惟應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 台中市勞工局舉辦就業媒合活動,不過議員發現,8月底將參與徵才的50家企業廠商中,有32家曾違反勞動法令,違規事由以加班費... 勞工局長張大春說,勞工局是協助民眾找工作,有些廠商雖違反勞基法,可能是輕微或不清楚法律,例如算錯加班費等;對於企業重大且惡意違反勞基法,市府不會納入徵才的廠商。 違反職安法部分,以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最為普遍,計有78家;至於違反性工法部分,針對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未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者,以及針對請生理假的勞工為不利處分者各有1家;在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皆為未依法給付資遣費,共有4家。
大型房企破產或清算,債務金額大,牽連的範圍廣泛,地方政府各單位組成「破產專班」深度介入,也是一種作法。 在大陸營業20餘年、擁有財務專業的梁祥賢分析,陷入危機的房地產公司若是走上破產一路,由投資人通過重整程序收購困境企業,或是被其他目前沒有出事的優質房企併購,「一破了之!」對於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反而是好事。 早在2022年,碧桂園將旗下在北京的一家公司——碧桂園廣盈置業公司超過3/4的股權賣給了保利;又將廣州國際金融城專案部分股權,賣給了餐飲巨頭「九毛九」。 勞工局表示,針對違規業者輔導訪視,去年輔導1346家次,今年到7月底輔導742家次,去年舉辦勞動法規宣導88場次,有6122家業者參加,今年到7月底辦43場次,2639家業者參加。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 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該如何自救?
另外,1月30日、2月6日這2天,雇主不可要求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依據法規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是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的。 如有需要出勤工作,或是雇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因此計算薪資方式需比照前文的「雙倍薪水」支付。 舉例來說,假使今天因為颱風,政府宣布晚上6點以後停班停課,但是公司要求員工繼續加班的話,這時候就會是屬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產生的加班,薪資應該加倍給予。
而按法令規定,1月27日除夕到1月30日初三,農曆春節這四天都算國定假日,如果上班雇主就得給雙倍薪水。 不過勞動部也提醒民眾,由於各行各業的營運模式、排班方式都不一樣,因此例假、休息日不見得是排訂在周六或周日,因此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休假日是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工作7天,至少要有1天休息日(通常為週六)。 這時候雇主就需要根據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的延長工時倍率來計算薪資,分為延長工時2小時以內的「 1 又 ⅓ 倍」(約為1.33333倍,無條件進入至1.34倍才不會有勞資爭議哦!),以及延長工時第 3 到 4 小時的「 1 又 ⅔ 倍」(1.67倍)。 如果只是較為簡單的狀況,依照上述的調移並經過勞資會議就可以解決,但正常來說排班制事業單位過年期間一定更為忙碌,年假期間的日子一定都訂位滿滿,極度需要人力,這時候我們就要回到「一例一休」的本質,善用「彈性工時」的排假原則來挪動4週、8週的排休。 Q: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但像保全這類工作,本來就有分日夜班、無法在工作時間休息,仍屬正常工時,並不是值日夜班適用的對象。 勞基法過年加班費2023 1.有關農曆年假期調移問題,首需先確定例假日及休假日,最後再確定國定假日(農曆春節4天)之順序,以資確認出勤時間及工資給付方式。 勞基法第30條本即規定每天正常工時為8小時,雇主若要求員工於正常工時以外加班,員工仍享「同意權」而得拒絕之。 此種見解並未要求員工必須是基於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才可以拒絕加班,相關法院判決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2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勞簡字第36號判決。 勞基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依此規定,員工只有基於「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才可以拒絕雇主加班之要求,否則即有配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