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排班的行業會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產生空班時間,像是餐飲業、製造業、運輸業等,小編要特別提醒雇主們,如果空班時間仍受老闆管理或要求,無法好好休息或自由運用時間,那就會被認定是工作時間。 若是月薪制員工,因薪水已包含空班時間(休息時間),就不須另發薪水,而時薪制員工則不計薪。 有投票權資格的勞工在投票日當天應給予放假,但如果配合上班,則雇主除了照給當天薪水外,還要加發「出勤時段」的薪水。
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 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2023 另外有個小細節,就是在會議紀錄中最好訂定實施日,則從實施日開始就排定連續性、滾動式的週期,例如1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四週變形,則第一個週期則到1月28日為止,下個週期則從1月29日開始到2月25日,依此類推,可能有的人資或雇主就會產生疑問,那麼月薪制的薪資該如何計算? 答案是月薪部分不受影響,只要計算員工的加班時數或請假日期是落在哪個月份即可。 變形工時是法令賦予雇主的彈性,針對工作時間無法如公務機關或一般工廠固定放假的單位,採用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的方式,安排出符合各單位營運型態的班表。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2023 2023年過年上班族雖能放長達10天連假,但春假前、放完假後仍有2天周六(1月7日、2月4日)得補班,公司若比照「政府行事曆」直接要求員工補班,就不用給加班費嗎?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
如果公司習慣按月排休,對於比對循環不斷變形工時週期有困難的夥伴,可利用宇恒自製工具:「變形工時週期查詢」快速查找。 但請注意,百貨公司員工雖可適用四週變形,但在百貨公司內租用櫃位銷售商品的店家本身,如果販賣商品種類過少(例如販賣衣服、鞋子、皮包等,看起來多種商品,但其實只共同屬於「布疋服飾」一種),則仍無法適用四週變形,只能以「批發及零售業」適用八週變形或二週變形。 此外,當社群媒體成了與消費者主要的溝通管道時,過去耗費大量人力製作的各種吸睛、花俏的行銷素材,如今只需要透過Google Workspace一鍵就可以完成。 1.每二週要有2個例假(例假可在每二週內調移,不受「七休一」限制)、每四週要有4個休息日(休息日可在每四週內調移),週期內例假和休息的總數不變,若數量不足,則必有休息日加班費產生(例假不可輕易加班)。
若為「月薪制」勞工,要先計算平均每小時工資,再計算當天工作時數薪水;「時薪制」勞工則是按照實際出勤時數直接發給雙倍薪。 以明年(2023年)春節連假舉例,公司如果比照政府行政機關出勤,安排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日,實施8周變形工時就能按照上圖調整班表。 本人剛入職時工作制度是以三班制、薪資為月薪,近期僱主未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後自行變革為兩班制12小時一天算10小時工時(符合變形工時行業)。 三種彈性工時制度中,以2週彈性工時適用範圍最廣,所有事業單位都能採行,但得分配正常工作時數的區間最短。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同時超過勞基法第30條第1項2週84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 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不少中小企業在排班表時,可能只依「月休N天」的習慣給假(N=4~10),不理會已經符合法令的「月休8天」制度,甚至不知道何謂「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即使是「月休8天」,在不計國定假日的前提下,一年例假日及休息日僅96天,距離法定的104天,還少了8天。 勞動部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勞動部
若已排休天數較8天多,可調撥到同月份另一變形週期;等於8天,則無須變動(或因應另一變形週期之需求,調撥後再指定一工作日為休息日加班);不足8天則須從其他週期調撥、或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主要適用:綜合商品零售(如超商、超市)、醫療業、加油站、銀行業、保全業、餐飲業及公務機關等行業,詳細適用行業請參照勞動部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主要適用:製造業、營造業、客運業及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另外適用四週變形的行業也可以適用八週變形工時)詳細適用行業請參照勞動部指定適用八週彈性工時制度的行業。 如同我們前一篇文章所說,(參照:國定假日遇「空班」不必補假?!)二週變形工時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可以實施的,特別是那些週休二日但偶爾需要辦活動或趕工的單位。 特休假也有別於一般請假性質,且因為排定權在勞工,如果雇主限制請休,可能因此受罰。
3.接收了調移正常工時2小時的工作日,則當日正常工時變成10小時,所以工作超過10小時才開始計算加班費;相對的,如果全日請假,若該假別申請單位以小時計,也會按扣減10小時計算。 只是一旦有調移休息日或工作日正常工時數的需求,則「交代變形週期的起訖」就是必要條件(才能檢視調移結果有無符合變形工時的規範)。 為順應潮流及社會環境需要,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目前對於正常工時與休假之調整有「2週」、「4週」與「8週」三種彈性工時制度,而在各調整區間內之總工時是不變的,只是讓勞資雙方可以視情況酌情調整。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企業內訓
當各項資訊都整理在這個地圖上,也能為第一線的服務人員減少許多任務上的負擔。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立法院在2021年12月底時分別三讀通過《就保法》、《性平法》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育嬰假新制就即將上路! 小編快速畫重點:包含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假和育嬰留停津貼、育嬰假必需在提前10天申請、一次最短可請1個月、產檢假陪產假都從5天加碼到7天,以及超過5天的部分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產檢假補助。
有了可以幫企業在地圖上建構資訊的工具,還有完成各式行銷素材的好幫手,餐旅業者仍有一個潛在的挑戰:客服。 正因為面對到人力短缺的窘境,第一線服務人員該如何在前線協助解決顧客疑問的同時,兼顧線上需求? 因應明年基本工資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已配合修正,明年起,雇主每僱用一位基本工資月薪勞工,勞就保費用每月支出金額將增加101元、健保部分將增加62元、勞退提繳則增加75元。 雇主除了現僱領基本工資的員工必須配合基本工資調漲規定調漲薪資,如果跨年度有徵才需求,也要留意職缺薪資是否已修改為調升後的基本工資,以免涉及廣告刊登不實受罰。 1.可將四週內的正常工時數,調移到其他的「工作日」(不可調到休息日)。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2023 8週彈性工時應用範圍次廣,除適用4週彈性工時的事業單位都能應用外,還額外指定了製造業、營造業、電信業等十餘種行業得以適用。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三、以「行業的八週」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
至於有採取變形工時的企業,由於例假日與休息日每個月都不固定,所以事先公佈就更為重要,接下來以雙週、四週與八週變形工時分別舉例說明。 2.4週變形每週10小時排班為原則,每2週有休2例,4天休息日,4天免出勤日,若出勤日因公務需要來加班8小時,如該出勤日為免出勤日加班,其加班費為(時薪前21.34)+(時薪後61.67),正確無誤。 (2)二週變形的單週正常工時最多48小時,所以如果同時採用「日變形」和「時變形」,就無法將工作日集中於同一週;而四週變形同樣無此限制,集中工作日或積假均為可行。 極端班表連同休息日加班,甚至有機會連續工作24天(不建議!可能影響勞資關係、或引起主管機關的關注!)。 在說明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前,建議夥伴們先瀏覽「變形工時簡介」(排休制算變形工時嗎?照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就沒有變形工時的問題了嗎?一文搞懂 )、以及「二週變形怎麼變?」(「二週變形工時」概念搞清楚,排班時不再觸法! )兩篇文章,可更有利了解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變化。 譬如今(112)年春節10天連假狀況,透過8週彈性工時,將1月7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之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由於調整後之工時有別於一般勞工,(週工時40小時、日工時8小時、7天內一例一休)所以我們統稱這種彈性調整的方式為變形工時。 此外,勞動部在今年10月底發布一則新函釋「3人以下企業不需開勞資會議」(原先規定即使勞工人數3人以下仍要舉辦),也就是說3人以下微型企業只要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就能實施變形工時,但僱用4名員工以上的公司,仍然得召開勞資會議和員工協議調整工時。 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外訂有常稱為「變形工時」(或稱「彈性工時)的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不過適用產業即便要行使彈性工時,仍應獲得勞工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勞動部強調,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變形工時
1.關於四週變形工時的適用行業,「變形工時簡介」已提供查詢方式,此處不多贅述。 本篇僅針對行業認定上比較容易混淆的「綜合商品零售業」做補充說明。 二、八週變形須遵循「七休一」,各週排休相對平均,可直接參考每月月曆上「週六、週日」的天數,做為排休天數的參考(再次提醒:國定假日要在固定8天外再給假或加發工資)。 若當月份「週六、週日」天數有超過8天,即為當月要給休息日加班費的天數。 三、輪班人員每日有定額輪班津貼,員工於加班時會給予一日之輪班津貼,此定額發給的輪班津貼如為工作的對價,核屬工資,於計算加班時薪時應納入此輪班津貼。 若輪班津貼於訂定勞動契約時約定係屬加班費,則於計算加班時薪時就不須要納入此輪班津貼,但此定額之一日輪班津貼給付金額,仍不得低於勞基法第24條規定之給付標準。
- 8週彈性工時應用範圍次廣,除適用4週彈性工時的事業單位都能應用外,還額外指定了製造業、營造業、電信業等十餘種行業得以適用。
- 另外,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
- 有投票權資格的勞工在投票日當天應給予放假,但如果配合上班,則雇主除了照給當天薪水外,還要加發「出勤時段」的薪水。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五、從附表範例來看,七月排班時發現下半月排休過少,即可預期八月排休將必須在8/10前(A循環內)至少排休5天,但如此將影響B1~B3週的排休天數也過少、甚至連帶影響九月排休。 根據104人力銀行最新出具的《民生消費產業人才白皮書》中可以發現,五大民生消費產業今年第一季平均每月短缺38.2萬人,創歷史新高,其中餐飲業每月短少17.1萬人位居第一,而住宿服務業每月短少2.7萬人也緊追在後。 員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而依法員工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年中到職按比例減少事假天數。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國定假日依變形工時調整出勤,還需要給加班費嗎?
多數在假日生意較好的行業,如餐飲業,會將例假、休息日安排在週一~週五,這是可行的。 「週循環」與「月循環」從來就不會整齊,並不會把每月第1天都當週一。 同樣的,二週、四週、八週變形工時週期,也只是「每七天」的倍數週期,週期循環不間斷,更不會把每月第1天當作變形週期的第1天。 (那麼既然不齊,要怎麼計算薪水?)變形工時週期只是班表範圍的規定,班表排出來以後,每一天的屬性就確定了。 都看班表可知;計薪只是將當月的出勤結果和加班費彙總,並不受班表週期影響。
勞工可以不懂變形工時,而只顧每月排休天數,但若過於集中排休,違法受罰的卻是雇主。 為了能從排班階段就符合法令規定,主管/人資/排班人員不可不了解變形工時。 員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困難,可依法要請生理假且不需要附證明,雇主千萬不能因此刁難或要求改請病假、特休,否則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勞動部還是經濟部?短評《勞基法》五大修法方向
建議雇主有經營急迫需求,主動和員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或制定在合理天數前預告特休假的規定,避免員工同時請特休人手不足的問題,也能夠事先協調人力支援。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而基本工資調整時,通常勞保局都會協助企業逕行調整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基本工資的被保險人,雇主就不需要另外再申報。 另外,由於除夕到除三共有4天國定假日,不少公司會用「國定假日調移」的方式來節省人力成本,這時必須先和員工協調,「經同意並明確指出對調工作天」,則對調後的國定假日就可不需支付加班費。 若是時薪制勞工朋友,國定假日當天就依出勤時數直接給予雙倍薪(例如:時薪180元,出勤4小時=180元×4小時×2倍=1440元);若為月薪制員工,則可參照下面這張表計算出勤薪水。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為了讓各行業別有不同的排班需求,政府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因而訂出2週、8週、4週變形工時規定,先前我們也介紹了這三種變形工時的由來,以及實施前的合法要件。 變形工時(官方又稱彈性工時)是法令賦予雇主的彈性,針對工作時間無法如公務機關或一般工廠固定放假的單位,採用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的方式,安排出符合各單位營運型態的班表。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勞資Q&A
1.即使行業可適用變形工時,若未經程序取得資格,也無法合法變形調動班表。 擅自調動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可能要依照「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計算加班費;而縱使其他週有多給勞工排休日,也只能當作額外優惠,不能因此免除公司上述加班費的給付義務。 2.再次強調,要採用變形工時制度調移例假與休息日,要先依照制度畫出循環不斷的變形週期班表,而不是從每月1日起算。 週期不連續,有可能造成例假、休息日數量短少,而因加班費未給足而違法。 準此,過往的確曾聞「變形工時10小時逢國定假日而出勤者,應按10小時正常工時加給一倍工資」之見解;惟依前開函釋所示,所稱加發之「一日工資」,指8小時之工資而言,出勤超過8小時仍依延長工時計算,而非加給一倍工資。 細讀前揭函釋,應可理解為:基於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之第9、第10小時,為自其他工作日彈性調移而來,並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月薪內涵乃「每月30日、每日8小時」之本質。
另外,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由於每四週4例4休對排休天數的消耗畢竟比月休8天來得快,排休時終會面臨排休天數無法符合變形工時週期的狀況,因此適時將工作日指定為「休息日加班」正可作為調節之用。 可將整年不足的8天休息日,預設加班並大致平均分配於每季2天,為排定班表保留彈性。 二、所詢每日之工作時間是10小時,一個月平均工作20天,相當於每月工作200小時,已經違反30條之一變形工時之規定。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四週變形 工時怎麼變?
所以調整為6小時的那兩天如果又因為加班的關係,而工作超過6小時,雇主就要依照加班費給付規定,加給1/3或2/3。 可在七月發現排班過少時,就先在七月份指定一個工作日,變更為休息日加班;最遲可等八月排班時,發現難以在8/10前排滿5天再行指定。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同樣的,八月排休時已知B循環也少1天、B1~B2少1個例假,在A3~A4已難再調撥之前提下,除只能從B3週調撥1天至B1或B2週以補例假之外,可在B1~B3週指定工作日變更為休息日加班(最遲於九月份指定於B4週),如此則九月排班至少要在B4週排休3天。 三、企業排休的名稱相當混亂,但例假、休息日、休假日(指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均為法律的專有名詞,且高低位階不同,排班時需要區分重要性,故請務必統一名詞並了解其中差異。 如果公司排休能夠不違反「七休一」,則利用八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會是不錯的選擇;反之,若公司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天的需求,則只能透過四週變形操作「月休N天」。
就如固定休週日、週六的公司,也並不會因為當月有5個週日,就影響月薪的的計算。 「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勞基法所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但畢竟實務執行上有一定的困難,即使是週休二日的公司,都可能因為偶發臨時性的活動而陷入排班困難。 因此勞基法另規範了彈性的工時制度,讓企業在不影響勞工權益的前提下(即總正常工時數不變),擁有一定的排班彈性。 基本上所有公司都有機會需要變形工時制度,即使暫時用不到,也強烈建議先取得適用的制度資格,以免臨時性的需求,增加觸法和高額加班費的風險。 這種制度適用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時上限並無改變,還是8小時,但勞資雙方可以協議,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讓調整後單週工作總時數最高達到48小時,但必須要有1個例假,而且每8週要有8天例假日與8天休息日。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若是排班制、實施變形工時的餐飲、零售服務業,公司通常會要求員工在連續假期期間配合出勤上班,春節連假期間加班費如何計算才正確? 所以修法方向是以上述法令為基礎,調整休息日與例假日加班的給付規定;未來實施一例一休後,休息日出勤工資,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二。 另還有「以價制量」的功能,也就是休息日出勤,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到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則都給十二小時。 勞動部指出,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變形工時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二週、四週與八週變形,法定要件都一致必須由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舉行後勞方代表同意才能實施,實務上因為大部分的單位都沒有企業公會,因此必須舉行勞資會議,並作成會議紀錄,在日後有勞資爭議或勞動檢查的時候才有依據,詳細勞資會議的舉行細節可參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勞動法令懶人包》最新員工投保、薪資、請休假、排班規定一次了解
因此,比照政府機關出勤的企業仍然需要變形工時制度、也仍要遵守資格取得的程序。 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沒有切實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隨意調動,將會因「未確實比照行事曆」而失去八週變形工時的資格(除非企業原本就屬四週或八週變形的指定適用行業)。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且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的休息。 但為了配合不同行業有各自的排班需求,例如:觀光、餐飲、運輸業有淡旺季,或科技業不同時間點處理的訂單量會不同等情形,勞基法 §30 、§30-1 另訂有訂有 2 週、 8 週及 4 週變形工時規定,使雇主能有效分配人力。 彈性工時制度,允許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重新分配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 變形工時實施流程 1.確認公司行業適用何種類型之變形工時。
變形工時薪資計算: 什麼是「變形工時」?3種「彈性工時制度」
即使是所有「適用勞基法的行業」皆可適用的二週變形工時制度,要取得資格,都有共通的程序要求:公司內部如果有成立工會,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公司內若沒有成立工會,則必須召開勞資會議,經勞資會議討論同意(請留意:當次會議紀錄務必好好保存、勞資會議代表名單送主管機關備查喔!)。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超大彈性,常會讓勞資雙方都忘了制度的存在。 如果公司仍以月為單位排定班表計算薪資,強烈建議仍要安排循環不斷的四週週期在旁比對(實務上可選擇電腦系統輔助認定),以免誤觸法令。 3.四週變形分成兩種變形方式,一種是「彈性分配例假和休息日」(底下簡稱「日變形」)、另一種則是「彈性分配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底下簡稱「時變形」)。 勞動部說明,如果民間企業欲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調整工作與休息日。 事業單位能與勞工協議,將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分配的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也就是說單日的正常工時最高可以到10小時,但相對的,2週內一定有某天的正常工時最高只能為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