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gyptian Goddess案件中,CAFC說明:被告產品與設計專利之間的差異並未大於設計專利與先前技藝之間的差異,在這情況下,如果設計專利是有效的,那麼設計專利權利範圍會限縮得相當狹小。 很明顯的,在Applied Arts[3]案件中,上訴法院清楚說明,不能只依賴詳盡的侵權分析來決定設計之間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尤其是在一個先前設計擁擠的技藝領域中,對熟悉先前技藝的一般觀察者而言,設計之間一點微小的差異就足以產生不同的視覺印象。 指南第43條至第57條是有關設計專利的審查,其中分為(1)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之解讀;(2)設計專利之侵害認定;(3)設計專利之無效審查;(4)設計專利之損害賠償;(5)誘導與惡意侵害等五個部分。 CAFC認為:新穎特徵檢測的功能是限縮實質相同過度擴張的權利範圍,依據先前技藝直接進行一般觀察者檢測也能達成此種目的。 廢棄新穎特徵檢測並不表示設計專利與先前技藝設計之間的差異是不相關的。
因為先前技藝提供了侵權比較的參考架構,其範圍可能會在侵權判斷中產生顯著的差異。 CAFC在Egyptian Goddess案例[6]中的解釋:在有許多相似的先前技藝設計的例子中......在抽象上主張設計和被控設計之間不明顯的差異,對於熟悉先前技藝的一般觀察者而言可能是重要的,不可能有侵權事實的發現。 在設計專利侵害訴訟中,如果被告以先前技藝抗辯不侵權時,必須選擇對其有利的先前技藝,如果一般觀察者認為設計專利與被告產品近似程度不如被告產品與先前技藝之近似,法院就會認定被告產品沒有侵害設計專利。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Egyptian Goddess案件,廢除該院在Litton案例[2]中建立的新穎特徵檢測,回歸於單一的「一般觀察者檢測」。
專利侵權案例: 專利申請與營業秘密保護
▌眾律國際智權|法律除了幫你抓國內外投資交易的法律風險外,能給事業體在各國商務交易間已有或將有的法律制度保障之下,以契約為架構去佈建智慧財產權,為您撐開具有競爭優勢的商務法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傘。 各國的專利局為了保障專利權人的權益(畢竟專利權人有持續繳錢來供養專利權),即使沒有[文義侵權],也會再考量是否有[均等論侵權]的情況。 美商默沙東藥廠本為本案新藥「怡妥錠」[6]之藥證所有人,及系爭專利第I337076號(’076號專利)[7]和第I337083號(’083號專利)[8]的專利權人,並已於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登載上述兩專利的相關資訊。 專利侵權案例 [0005]有鑑於此,本發明的目的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中的不足,提供一種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圓形剪的電動綠籬機,其具有工作強度低、工作效率高、工作難度低、環保無污染的特點。 現有LED單元箱體間的拼接,大多是自帶吊裝部件,該自帶吊裝部件穿過相鄰兩LED單元箱體使之固定連接。
相反地,檢視專利設計之新穎特徵也是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設計與先前技藝比對時的一項重要工作。 不過,包括審視所有的新穎特徵與所有設計的比對工作,必須被視為一般觀察者檢測的一部分來進行,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新穎特徵檢測來進行。 CAFC認為Swisa對Whitman Saddle案例的解讀有誤。 CAFC研究Gorham之後設計專利法制的發展,最高法院並未在該案件中建立一個獨立的新穎特徵檢測,目前設計專利侵害認定所用的新穎特徵檢測是在近二、三十年發展出來的,這種檢測與Gorham案例的ㄧ般觀察者的整體觀察原則相違背,不為Whitman 專利侵權案例 Saddle案例或其他前導判例所支持,也無需使用新穎特徵檢測來防止Gorham檢測所擴張的設計專利權利範圍。 在Whitman Saddle案例中,最高法院是將設計專利與先前技藝的比對包含於一般觀察者檢測之中,並未採用兩段式檢測,而也沒有建立一個獨立的新穎特徵檢測。
專利侵權案例: 法律條文中”推定”這兩字是啥意思?
其中,智慧財產,如專利、商標、營業秘密和著作權等,在商業活動中扮演著關鍵角色,有效管理和保護智慧財產對企業的競爭力和長期發展至關重要。 由上述兩個案例的情況我們可以得知,在特定的情況下企業也極有可能違反外國法規,這時候企業就必須要請一個精通該國法律之專家來協助其處理相關法律爭議,這當然也得花上不少銀子。 由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是採屬地主義,屬地主義是指各國關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並不相同,而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必須依主張保護所在地國家之法律定之。
且一旦知有侵害行為致有損害,也不易證明實際所受之損害,乃有選擇性計算損害賠償額之規定以濟其窮,對專利權之保護當更週延。 所謂「全要件原則」,是指「係指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具有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 ... 五、因此,於本件案例中,小劉向法院主張他的專利受到小波公司侵害時,可以先 ... 在Applied Arts、Sears、Bergstrom、Unette和Wing Shing案件中,一般觀察者檢測所依據的先前技藝是屬於相同類型的物品,其物品用途和目的與設計專利和被告設計相同。 而在Bevin Brothers、Arc’teryx、OraLabs案件中引用的先前技藝並不是相同物品,先前技藝的範圍已擴展到與設計專利和被告設計相關類似技藝領域之物品設計。 一般觀察者檢測所依據的先前技藝應該限於相同技藝或是相關類似技藝領域的先前技藝。
專利侵權案例: 智慧財產服務
原告Unette公司控告被告Unit Pack 公司的產品侵害他所有的D267,927塑膠軟管容器的設計專利(如圖 10 左側所示),該容器在管體與梯形旗幟之間有一平行四邊形的開口,軟管容器的出口端在右側邊緣。 而被告的軟管容器(如圖 10 中央所示)從左側小V形切口邊緣向右側延伸向上彎折的裂縫,軟管容器的出口端在右側邊緣,有裂縫的區域將標誌與管體分開,但與出口端連在一起。 D389專利係一具有正方形斷面的長方形中空管體,四個表面中有三面有可拋光的摩擦面,被告Swisa的產品也是有正方形斷面的長方形中空管,不過,管體的四個表面都有可拋光的摩擦面。 EGI主張D389專利的新穎特徵是將(1)一個開放且中空的管體﹔(2)方形斷面;(3)浮凸的矩形摩擦墊片﹔以及(4)裸露的角落等4項設計特徵的重新組合。 1878年9月Whitman公司(簡稱Whitman)獲准D10,844設計專利,是關於馬鞍(saddle)的裝飾性設計(如圖1所示),Whitman控告Smith Bourn公司銷售的馬鞍產品(如圖2所示)侵害其所擁有的馬鞍設計專利,於是,提起設計專利侵權訴訟。 此外,CAFC認為在忽略工具的功能性元素之情況下,系爭專利設計和系爭侵權物是不一樣的設計。
專利權之侵害判斷,涉及法律之適用及技術分析,其步驟是先界定專利權的文義範圍,再確定被控侵權物或方法之技術內容,最後判斷被控侵權物或方法是否落入專利權的文義範圍或均等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所屬技術審查官在進行專利侵害判斷之技術分析時,係依「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下篇「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中所載之鑑定流程及內容。 因專利種類之差異,發明、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之鑑定流程迥異,分述如下。 「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新式樣專利侵害之鑑定原則中所規定「視覺性設計整體是否相同或近似」及「是否包含新穎特徵」兩步驟係參酌美國設計專利兩個重要的侵權訴訟判例,一為1871年美國最高法院的Gorham Co. v. White案(註6),一為1984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以下簡稱CAFC)的Litton System, Inc. v. Whirlpool Corp.案(註7)。 這兩個判例所創設之「普通觀察者法則(ordinary observer test,亦稱實質相同法則)」及「新穎特徵法則(point of novelty test)」已於2008年9月Egyptian Goddess案(註8)中,被CAFC全院合議庭修正或廢棄,這個判決對於美國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之影響可能相當廣泛深遠。
專利侵權案例: 方法專利之侵權訴訟案例與舉證責任之探討
因此,雖原告認為地方法院的專利權範圍解釋乃錯誤地將功能性元素抽離於系爭設計專利,但CAFC認為該解釋是正確的。 本文以下方圖2公告號TWI331770B的文獻之[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權範圍)為例,可針對其中[絕緣套]的”特徵條件(粗體字形處)”來做出下方圖3的迴避設計,如此設計由於構造上沒有完全符合對方[專利權範圍]的內容,因此可初步判斷為有效的設計方案,然而接下來仍有需要考量圖1中[均等論侵權]的情況。 ② 本件原告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主張:應依其授權種植及銷售系爭品種價格(平均每公斤277元)×農委會農糧署農情報告之台中市梨作物收量(每平方公尺2.2732公斤,即每公頃22,732公斤) 專利侵權案例 ×被告栽種侵權果園面積(8,120平方公尺),計算被告所得利益為5,112,972元(計算式:277×2.2732 ×8,120≒5,112,972)。
排除功能性或細微差異系爭產品之第一殼體雖增設有四個圓錐形固定腳座,然無特異之視覺效果,且屬淺微之簡單修飾,僅佔系爭產品整體外觀上之局部細微差異,並不足以影響其整體視覺印象。
專利侵權案例: 訴訟律師vs.商務律師
反托拉斯案是關於「市場自由機制核心價值」的案件,資本主義或自由市場機制的國家大多堅信自由的市場是「看不見的手」,具有持續性的自發調節功能,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化。 在反托拉斯案件中,賠償額度通常都是很大的爭點,因為受害方(被告)在「自由的市場機制已被破壞」的前提上,大可主張「價格都被對方控制了,我的損失可能遠比帳面上能看到的還大」。 本案件是一宗「反壟斷」案件,或稱反托拉斯(Antitrust Laws)案件、或競爭法(Competition Laws)案件。 原因無它、因為與專利訴訟相比,反托拉斯案件能判出巨額賠償的或然率更高。 這個判賠數字,大到幾乎擠進美國「史上最高專利侵權排行榜」的前十名。
三部檢測法係考慮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的相似性。 例如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為A、B、C,待鑑定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為A、B、D。 專利侵權案例2023 假設C與D兩者不符「文義讀取」,應再判斷C與D兩者是否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產生實質相同的結果」,若兩者之「技術手段」、「功能」、「結果」皆為實質相同,應判斷C與D無實質差異,待鑑定對象與申請專利範圍適用「均等論」(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第41頁)。 為判斷系爭對象是否侵害專利權,應在解析申請專利範圍與系爭對象後,就二者比對,並判斷系爭對象是否落入專利權範圍。 專利侵害包括文義侵害及均等侵害兩種類型,全要件原則應作為文義侵害及均等侵害判斷之限制(或稱前提條件),而非前置判斷步驟。 請求項中每一技術特徵或與其在實質上均等之結構或步驟表現在系爭對象時,始構成侵害。
專利侵權案例: Justia 美國法院文件檢索(上網日期2018/05/
客觀上已有造成相關消費者誤認該公司與台灣大學存在授權關係、贊助關係或其他類似之經濟上或法律上關係,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及減損台大信譽的可能,構成商標法第70 條第2 款規定的侵權行為。 專利侵權案例2023 並且,因為台灣目前尚未對間接侵權有直接的立法規範,法律實務上雖有探討,但確實較難對設備製造業者有專利侵權的認定。 在案例1當中B公司的專利權遭到我國之A公司侵害,因為發生的地點在德國,所以B公司若要主張其專利權被侵害,就必須要依照德國的法律來判斷其專利是否符合受保護之條件與程序;而在案例2 當中,專利侵權爭議之雙方雖然皆為國內的公司,但是因為他們的產品都有在美國市場上銷售,造成雙方之間也有可能侵害彼此的專利權而違反美國的專利相關法規。
- 陪審團指南第47條說明設計專利直接侵害的比對(Comparisons),在決定是否侵權議題時,陪審團必須比較Samsung被告產品外觀與Apple的設計專利。
- 比對系爭專利與被控侵權物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以普通消費者之觀點為之。
- 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請求項21之權利範圍請求項21未對充氣元件的外觀形狀細節做任何進一步限定,系爭產品之充氣元件與請求項21之充氣元件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而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利用充氣元件之充氣及洩氣功能使料桶座快速完成短距離的升降操作之目的),故兩者構成均等,故系爭產品已對請求項21構成均等侵權。
- 本文以台灣智財法院的真實侵權案例,103 年度民專訴字第102 號,被告之「免. 膠上下料玻璃夾具」產品,和原告所有公告第 號「門框之結構改良」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
- 一位法院發言人本週一表示,經過陪審團商議,Google旗下的 Chromecast 等多款裝置侵犯了 Touchstream Technologies 公司所持有的投影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