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實踐企業的轉型升級,也需要有示範性的據點,「虎頭山創新園區」配合中央「亞洲.矽谷計畫」,成為全臺首座結合自駕車與資安物聯網兩大主軸的驗證中心,更串連北臺灣汽車電子產業供應鏈,提供智慧駕駛與自駕車研發環境與測試場域,透過國際級AI深度學習設備,發展自動駕駛演算法,打造自駕車產業鏈。 園區設立至今,成功協助多家廠商測試、取證,並引進創育單位輔導進駐團隊,協助廠商爭取訂單及補助。 絕佳地理區位優勢,加上市政府推動豐沛資源與獎勵措施,桃園市近年來創造臺商返臺投資金額全國第一佳績。
至今,法國是採行半總統制運作最具經驗和最成功的國家,總統擁有行政權,並有任免總理的權力,但國會仍有效制衡總統,法國的政局仍維持穩定。 在歷史的因素下,也成為了法國的選擇,惟總統的行政權力仍構成爭議,特別是法國總統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 法國曾出現三次「左右共治」的局面(總統及總理),但一般而言,總統相較於總理擁有較大的權力。 總統負責國防和外交,而總理掌握內閣的領導權,並掌管內政和經濟。
首長制: 培訓課程
截至2023年8月,行政院所屬之中央政府部門,共有14部、9會、2委員會、5獨立機關、2總處、1行、1院[註 1]。 銓敘部將成立監理司,以管理退撫基金、公保準備金及個人專戶新制儲金的監理業務。 另,原本由銓敘部長擔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委一職,則改制為局長。 而在階段性任務完成後,為持續協助企業轉型並接軌國際趨勢,未來規劃將虎頭山創新園區作為企業ESG示範場域,並將ESG融合企業品牌經營概念,結合原有的科技驗證優勢,運用巨量資料分析,為企業永續發展提出創新解方,更具國際競爭力。 下附部會所屬的中央三級機關(不含事業機構),依照其類型與最初創立時間(含1949年政府遷台前)排列。
行政部門由總統和總理兩位首長組成,總統為國家首長,有任免總理,主持內閣會議,頒布法律的權力,對外代表國家,主導重大決策及軍事、外交;總理則主管一般行政、內政、經濟、教育等日常政務。 總統由人民直選,總統之下無執行機關,須由總理領導下的各部會執行。 「104獵才顧問」隸屬於104資訊科技集團,於2001年10月成立,長期協助人才發展及耕耘人力資源,擁有各産業經歷十年以上之顧問團隊,爲跨國及本土企業提供量身訂作的獵才服務。 強人領導雖事權統一,但是容易因個人主觀及判斷失當,而導致企業曝險;多首長制,由於權力制衡,如果雙方能夠謹守分際、相互尊重、並理性溝通決策問題,可以降低組織風險;只是要能降低無效溝通的成本,及決策妥協、責任歸屬等問題。 行政院之下設置部來負責各領域的政務,跨領域的政務(如民族事務、中國大陸事務等)則設置委員會;部與委員會之下可再設局、署等機關以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
首長制: 委員制之缺點
在中國大陸政治中,掌握實際權力的是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而不是國家主席,本質上屬於黨國體制,雖在實際運行中呈現出一定雙元首特徵,但難稱之為半總統制。 擁有 首長制 17 所大專院校等學研機構,可運用鄰近臺北、新竹的育成資源,並透過與中央政府、學界、企業的合作, 整合桃園產業人才資源,「人盡其才」提供源源不絕的產業戰力。 目前組織再造將實施最後一階段,2023年8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升格為環境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降為行政院三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直接裁撤併入國家發展委員會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925年7月1日,中國國民黨在廣州成立國民政府,最高決策機關為國民政府委員會,採取合議委員制,設十六人為委員(一人為主席);另設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一人為主席)。 1927年2月21日國民政府遷往武漢期間,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與國民政府委員臨時聯席會議」作為臨時領導機構,設聯席會議主席一人;國民政府暫時駐錫武漢後,不設主席以常務委員(五人)決議。
完整的產業供應鏈、高質量的智慧科技,以及「亞洲新矽谷」及「桃園航空城」等計畫的升級 ,不僅為企業落地桃園優化資源,更為產業挹注站穩亞洲、放眼全球的競爭力。 在中央行政機關之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共3個二級機關,以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共2個三級機關為「獨立機關」。 依照《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各獨立機關首長皆採取任期制,不隨內閣改組而有所變動。 行政院會議,又稱行政院院會,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為《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所規定設立[1],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各部會首長組成,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
首長制: 機關列表
依照《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設置,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內閣(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2日)為總統制,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 立法院去(111)年12月16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自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的退休、資遣、撫恤及退撫儲金,依新法規定辦理。 但你可能不知道的是,除了AI,「雲端服務」的領域其實也充滿機遇──其中的關鍵,是AI與雲端密不可分的關連性。 雲端服務就好比是AI的基礎建設,不只提供大量的數據存儲和處理能力,對於AI模型的訓練與運行至關重要;同時,藉由雲端供應商預先建構的服務及API,開發者能夠享有擴展彈性及服務整合等優勢,小至原型開發、大至大規模部署,都可以隨需求調整所需資源,輕鬆整合各項AI功能。 為了罷免總理或整個內閣,總統可以罷免他們,或者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投票罷免他們。
另外,依照《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的規定,行政院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兩者皆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目前考試院組織二部二會將調整為二部一會,除了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維持現狀,未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相關業務整併至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則改制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這意味著,未來數年市場對擁有數位技能的員工的需求將保持強勁,且擁有越高階的數位技能,在招募市場中就越佔據主動權與優勢;不過,隨著Gen 首長制 AI等新興技術崛起,企業對於基礎數位技能的需求也逐步擴大,成為眾人踏入雲端領域的絕佳機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學者認為該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的是「實際運行中黨政結合的半總統制」[37],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有提名國務院總理的權力,但國務院總理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不向國家主席負責,而國家主席也沒有行政權,只是禮儀性的虛位元首。
首長制: 科技趨勢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首長制又稱「獨任制」、「部長制」,係根據最高負責人(即首長)的人數區分,相對者為委員制。 係將一個機關的事權交由一人單獨負責處理,適合執行與指導之事務。 然而,2000年法國憲法修正案將法國總統的任期縮短為五年,這大大降低了共治的可能性,因為議會和總統選舉現在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進行。 (1) 不受長官的過多干涉,有較多的自主與自由,合乎民主精神。 法國自1965年起,總統選舉為兩輪選舉制,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當選為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票數,則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則當選為總統。
行政院與各部會之首長,在總統的任命、命令與監督之下推行政務,總統向全國國民負責,行政院正副院長及其部會首長代替總統向立法院負責。 在中華民國,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負責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之行政權;總統也是三軍統帥,有中華民國國軍之最高統帥權。 行政院院長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經立法院(一院制國會)同意,負責總統職權以外的行政權。 然而實質上,總統掌握所有行政權,總統向全國國民負責,行政院院長近似總統之幕僚長,行政院(內閣)由院長率領各部會首長代替總統向立法院(國會)負責。
首長制: 行政組織之類型-首長制與委員制
自總統直選實行以來,從未有總統候選人可在第一輪投票中勝出。
規範中央行政機關整體架構的法律,除了《中華民國憲法》之外,主要是以《行政院組織法》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為準則,並以《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範各機關的員額總數。 考試院長黃榮村日前表示,初任人員適用新退撫制度,不再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並強調個人退休金專戶管理和運作與退撫基金完全脫鉤。 首長制 此外,為了配合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制定,針對退撫基金提早用罄的財務缺口,也提出退撫法第93條、第95條修正草案,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 國會可藉由不信任投票案讓總理下台,總統在諮詢內閣總理及兩院議長後得解散國會。
首長制: 總統制
總統是國家元首,還有任免總理,主持內閣會議,頒布法律並簽署行政命令的權力,同時也是國家軍隊的最高統帥。 首長制2023 當總統所屬的執政黨議員在國民議會人數過半,總統所委任的總理就是總統所屬政黨,變成由總統主政。 但相反,在野黨在國會過半的話,那麼總統就會任命在野黨所推舉的人為總理,由在野黨主政,但總統享有部分國防及外交的權力。 在政治學裡,稱為換軌(英語:Cohabitation (government))(或稱「左右共治」),是名副其實的雙首長制。 有鑑於此,自1990年代起,行政院就著手規劃進行組織改造計畫。
在總統制的國家,一個民選總統,只有在總統違憲或有嚴重違法行為時,國會才可以彈劾總統,總統無權解散國會。 我國除了有獨一無二的五權憲法外,我國的行政首長任命,也與其他國家不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 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國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等權力,甚至可以在國家實施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上述權利(如美國總統不能隨時解散國會)。 因此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上,實質上總統仍掌握最高行政權力,總統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可能會造成憲政危機。 此外,在半總統制下,因總統任命的總理代表總統向國會負責,導致常出現「總統有權無責」和「總理有責無權」的局面,總理需要代表總統承擔主要的政治責任。
首長制: 人才穩定的萬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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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立法權亦互相制衡,總攬行政權力,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不需副署,總統可以否決國會提出的法案,但國會可以用更高的同意門檻要求總統照做(例如美國經參眾兩院議員各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原案,總統應即接受該決議),而國會擁有審法案、審預算的權力,藉以制衡行政。 國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或者拒絕政府的施政綱領而迫使政府向總統提出集體辭職。 依照各種半總統制國家的政治慣例,通常是由總統主理國防與外交,對全民負責;總理主理內政,對國會負責。 總統有權決定總理和內閣人選,但只有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投票將他們免職。 首長制2023 同時,雖然總統沒有直接解散總理或內閣的權力,但可以解散議會。
首長制: 值得我們思考的憲政問題:台灣到底是「總統制」還是「雙首長制」?
中華民國採用獨有的五權分立體制,來劃定政府部門的功能與業務,與世界多數民主國家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有所差異,這也導致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部門,並非全部屬於行政部門管轄[註 2],與多數國家的中央政府部門均歸類於行政部門的常態亦不相同。 由於中央行政機關均由行政院管轄,因此在中央層級法律中,多以「行政院」來代稱所有的中央行政機關,如《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以法國為例,雙首長制的總理,也就是我們的行政院院長,是由總統任命,經國會同意,有較充分的民意基礎。 而我國的行政院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經由國會同意,總統是行政院院長唯一的民意基礎,從這點看來,我國實際上總統才是真正的行政首長。 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行政院院長須對立法院負責,現行的制度國會只能監督到行政院院長,真正的行政首長總統卻退居在行政院院長後面,無法被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