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一來,蔣萬安委員的條文就不是黨政協商唯一通過的條文,到二讀會去表決時變成一般的動議條文而已,必須要與勞動部後來提出代表民進黨的條文一同表決,當然在立委人數懸殊比例下,民進黨的動議條文勝出,於是成為目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32條之1內容。 不過,在1月9日開始的黨政協商中,幾乎各黨各派立委都表示支持,蘇嘉全主席也講出蔣委員的這個動議條文要通過成為黨政協商的條文送出到二讀時,民進黨柯建銘總召擋了下來,要勞動部趕快草擬民進黨動議條文(就是現在已通過的32條之1)。 本案源於國民黨立委魯明哲在3月31日爆料,時任運安會主秘的涂靜妮浮報上下班時間來濫領加班費、平均每年報請10萬加班費,讓行政院長陳建仁震怒表示要交由政風徹查。
雖然 Kate 平常的工作時數每週只有 20 小時,但因為他已連續上班五日,週六出勤對他而言已是額外利用休息日上班,所以以加班辦理,Kate 的週六出勤將可獲得 176 x 2 x 1.34+176 x 2 x 1.67=約 1060 元。 根據《勞基法第30條》,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是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二年,最高法院亦依該法第4條規定成立了二庭勞動法庭。 其中一庭勞動法庭(民五庭)針對上開問題,已作成數則判決(最新的判決是111年4月21日111年度台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明確表示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為強制規定,勞資間未依上開方式計算加班費之約定為無效。 最常見的可分為二種類型:(1)薪資內包含加班費,也就是不管加班的有無以及加班時數若干,採取以一定額度來給付工資總額。
加班費勞基法: 月薪制勞工 — 國定假日雙倍薪資&加班費計算方式
然而,亦有法院持不同見解,認為倘若雇主未明確安排休息時間,即無法舉證勞工一日中間有休息之事實,即應認定勞工是連續工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當天工作時間即為9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即便雇主未明確規定中間休息時間,然而法院在認定一日工時,仍會自行加入休息時間,故上例並不會構成延長工時。 彈性工時的勞工:如果工時已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又恰好在空班這天遇上國定假日,因為空班日的性質屬於免出勤日而非假日,所以雇主不需給予勞工補假。 這週六因為客戶受到國際事件影響,急需公關公司協助處理,主管在徵得 Kate 的同意下安排他週六進公司幫忙,比照平日一樣出勤 4 小時。
可換補休的時數,仍然必須給與基本的加班費(1.25),超過基本加班費的加班費差額(0.25)才可以依一定公式比例換補休。 2.日本加班換補休(日文叫做代替休假)制度於2008年新訂,2年緩衝期間,2010年開始施行,但中小企業不適用。 加班費勞基法 涂靜妮在償還溢領的加班費後,換取檢察官依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給予緩起訴處分,處分期間1年,且需要限期內繳交10萬元給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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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將勞工4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但分配的工時不得超過每日2小時,也就是單日最多工作10小時。 雇主可將勞工2週內2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但分配的工時不得超過每日2小時,也就是單日最多工作10小時。 亦即值日/值夜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勞工本職以外的工作,因此,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就是職務內的工作,本來就不是值日值夜,不適用本注意事項,而是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加班)及輪班的規定。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這是因為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加班費勞基法 舉例來說,假使今天因為颱風,政府宣布晚上6點以後停班停課,但是公司要求員工繼續加班的話,這時候就會是屬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產生的加班,薪資應該加倍給予。 相關法條與參考資料:《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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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定假日加班費相同,如果加班時數在8小時以內,不論工作時數都加發「1日工資」(計入本薪後當日所得即為2倍日薪);如果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第9、10、11、1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 如果加班時數在8小時以內,不論工作時數都加發「1日工資」(計入本薪後當日所得即為2倍日薪);如果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除了「1日工資」以外,延長的前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34」,延長的3、4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67」。 1.輪班工作: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需由勞工於不同時間輪替工作,且其工作時間不定時日夜輪替可能影響其睡眠之工作。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有些工作有輪班、排班性質(如客運駕駛),在各班次間之時間,究竟屬於不計入工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或是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常常引起爭議。
舉例:打工時薪200元,今日雇主要求加班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200元 x 2 x 1.34=536元」。 如果是在休息日工作,加班時數在2小時以內,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34」,超過2小時的部分為「時薪 x 時數 x 1.67」,超過8小時,後面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67」。 若雇主無視上述規定,致使勞工過勞引起相關疾病,經認定為職業病或職業災害者,雇主須依勞基法第5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負起相關補償責任。 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及發病前 2 個月、前 3 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皆小於 45 小時,則加班與發病相關性薄弱;若超過45 小時,則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性,會隨著加班時數之增加而增強,應視個案情況進行評估。 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之前 2 個月、前 3個月、前 4 個月、前 5 個月、前 6 個月之任一期間的月平均加班時數1超過 8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加班費勞基法: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按照上面說明的工資定義,我們可以知道依勞工出勤狀況發給的「全勤獎金」,以及因延長工時工作發給勞工的「加班費」都屬於「工資」的範疇。 然而,有許多企業的薪資結構十分複雜,發放薪資的名目也無法直接透過字面來理解,也因此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主要還是依雇主實際發放的條件進行個案實質認定。 小編整理出四種常被混淆是否為工資的薪資項目,並列出行政機關、法院相關判決及解釋認定原因供雇主們參考。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但是如果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只要加班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加班費勞基法2023 加班費勞基法2023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舉例,如果你自願留下來繼續上班一天超過8小時,但你的雇主對這件事情毫不知曉,那麼你這些做超過的時間,公司有權利不承認,也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做這件事情的本質,並不是要大家懷疑公司,而是要讓自己可以確認是否實領到正確的數字,因為這都是自己用非上班時間,辛苦換來的額外薪水。 二、但晚近有最高行政法院則持否定見解,認為雇主針對逾時滯留辦公室之勞工,必須負監督管理之責。 也就是說,雇主應實際確認勞工於該段時間是否有提供勞務,而不得僅以勞工未申請加班,即一概否認有加班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83號判決)。
加班費勞基法: 勞工必看!《勞基法》修正通過 這8條不一樣
發病前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由於這次過年比較早,2022年的農曆春節假期中,除了既有國定假日、例假日、休假日以外,又有補班日實施彈性放假的情況,因此也讓整體排班狀況顯得較為複雜,即便你是按照政府行事曆出勤的上班族,2月排班表也都隱藏不少細節要留意。 10.第32條之1已經由法律規定開了加班可換補休之門,所以不會再牴觸大法官會議的726號解釋。 但如果聲請釋憲主張第32條之1有無牴觸勞基法第1條保障勞工權益之立法宗旨時,被大法官會議宣告32條之1無效的機會,並非沒有。 由過去外籍勞工團體每年都會到勞動部抗議加班換補休制度,即可知不審慎處理這個問題,或許往後外籍勞工就不太願意到台灣來了。
加班費勞基法: 加班費怎麼算?加班費時薪多少?一張圖表教你解決 6 大常見問題
雇主如要讓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將付出高額加班費,且受加班上限之限制,各種變形工時仍須為主管機關指定之特殊行業,並須勞資會議同意才能施行。 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而這三種勞工休假期間(即「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依前述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照給工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這三種休假期間上班,是否可以? 應視何種類別而定,如果是例假的話,是不可以要求勞工上班的,因為這是保障勞工原則上每週均可至少休息1日之強制性休假。
再者,如果中小企業主對於外籍勞工也是加班換補休時,可能外籍勞工就不依了,畢竟他們到台灣來就是想要多加班多賺錢。 一是明確規定加班換補休要以加班費的費率依比例換補休時數,二是補休未完畢的時數,雇主要以原來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編按:本文作者為長年研究勞工法的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同時也是勞動部法規會委員,針對勞基法新增第32條之1,解析對於勞工的影響。 西洋天后碧昂絲,日前帶著最新巡演《Renaissance》 (潮流復興)到華盛頓特區開唱,怎料因為當地惡劣天氣影響,活動因此延遲約2小時才開始,卻也延誤到最終散場時間,碧昂絲為了讓歌迷安全返家,自砸10萬美金(約318萬元台幣)讓地鐵「加班」運行,確保大家都能搭上車。 涂靜妮一開始辯稱,即使沒在辦公室,她也是把工作帶回家去做;但政風比對涂靜妮有時下午4點就離開辦公室,卻在隔天填報加班到7、8點,證據一攤開來,涂只好承認有浮報,不過因為監視畫面只能留存3個月,檢察官根據事證,只能認定涂靜妮從2022年11月底到2023年2月間,浮報加班費2萬餘元。
加班費勞基法: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因此試用期間的員工仍具有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費等《勞基法》上的權利。 如「全勤獎金」因出勤狀況發給、「業績獎金」視員工表現給與等,都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這些訂有給付標準、經常性給與的均屬工資範疇,自應納入計算加班費計算。 加班費勞基法2023 在勞權受到重視的現今,不管雇主是否故意或是不小心忽略,遺失出勤紀錄和薪資計算錯誤,將會受到政府機關的關注,短期可能會有罰款,中長期則不利公司商譽和雇主品牌。 例假日通常是不能加班的,除非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才能讓勞工工作。
另,事業單位常規定「下班後須隔30分鐘再起算加班」,大多法院見解並未直接認為此為違法,而會進一步檢視勞工於該30分鐘緩衝時段之休息情形:倘若勞工於該時段內確實無須工作,法院即多會尊重上開作法,肯認得於緩衝時段經過後再起算加班。 這邊將介紹兩種不同的時薪制勞工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一位是全職、一位是兼職,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出勤日上限的規定而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其他皆相同。 除了採用 4 週彈性工時制度可安排連續出勤日多達 12 日,其他不管是固定工時或是 2 週彈性工時、8 週彈性工時的雇主都須每 7 日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僅可彈性調整休息日。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先說個大前提,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前提下,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經勞資雙方同意,10月的每個工作日都做9個小時,10月10日(國慶日 – 周末) 工作4個小時,並在10月23以及24日的周末,因颱風關係,各上2個小時的班。
加班費勞基法: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台灣就業通客服中心
但分配的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也就是說單日的正常工時最高可以到10小時,但相對的,2週內一定有某天的正常工時最高只能為6小時。 加班費勞基法2023 而調整後單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但必須要有1個例假,而且週期內要有2天例假日與2天休息日,且不能使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 按照法令規定,老闆要讓員工加班必須通過勞資會議同意,以及你個人的同意。 很多工作都有淡旺季,在必要情況下公司請員工支援工作並給予加班費應是合理的。
- (中央社記者陳昱婷台北7日電)台北市勞動局今天公布最新違反「勞動基準法」名單,共110家事業單位入列,原因多為加班費給不足、出勤紀錄不符規定等,其中新北汽車客運公司因加班超時遭罰120萬元,為此次最多。
- 雇主可將勞工2週內2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但分配的工時不得超過每日2小時,也就是單日最多工作10小時。
- 從勞動部訴願決定觀之,整理歸納出雇主常見的八種「工資遲發」違規,如貴公司現行運作有與該等情形相符者,建議盡速改善,以免觸法受罰。
- 建議企業應儘速檢視加班費給付之方式是否與勞基法規定相符、加班費能否與其他工資項目明確區分等事項,以避免將來發生勞資糾紛或遭勞動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 本文摘自《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泓鑫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明宏所著,以下為摘文。
- 天地人邀請業師現任律師事務所法務長、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勞資領域實戰多年,透過12小時有系統的課程,實際瞭解《勞基法》及其實例解析,保護雙方權益、避免日後糾紛。
原住民勞工每年多一天的國定假日,各族歲時祭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只要確認勞工的原住民身份與族別(可憑戶籍資料判斷),雇主就應給假。 此外,部份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可能維持一段期間,則由勞工於期間內擇一天放假。 3.調移除了必須經勞工「個人」同意之外(建議不要用一次性概括性同意取代),還須讓勞工或主管機關能夠檢視國定假日的天數並未減少,因此在班表或行事曆上必須可以明確看到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放假日期。 1.調移(如上述1/3)或補假後的國定假日,如果又再使勞工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加給一倍工資。 有關於「工資」定義在勞基法第2條第3款,凡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如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皆屬之。
加班費勞基法: 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對企業而言,因應產業特性,發展出有別於勞基法以「時間」為單位之計算加班費方式(例如:避免客運司機刻意降低行車車速,延長行車時間獲取加班費,損及乘客權益),對部分勞工而言,不以勞基法之方式計算加班費反而明確、便於計算(例如:貨運司機以趟次計價,載得多賺得多)。 司法實務「強制規定說」之見解,可能致使員工在離職後,反咬雇主短付加班費,而計算上因必須將勞資間曾合意的加班費約定認為無效,並以該數額再依勞基法規定加成計算加班費,造成工資數額大幅膨脹之不公平現象。 建議企業應儘速檢視加班費給付之方式是否與勞基法規定相符、加班費能否與其他工資項目明確區分等事項,以避免將來發生勞資糾紛或遭勞動主管機關裁罰之風險。 A: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 因為你原本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在家睡覺也領800元,因此去上班是再多領800元。
- 另外,職涯前輩特別提醒,請務必保留上下班的出勤紀錄,若日後發生工時或薪資等相關爭議時,才能拿相關證明舉證。
- 有些工作有輪班、排班性質(如客運駕駛),在各班次間之時間,究竟屬於不計入工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或是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常常引起爭議。
-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 可換補休的時數,仍然必須給與基本的加班費(1.25),超過基本加班費的加班費差額(0.25)才可以依一定公式比例換補休。
- 有了以上所述函釋做護身符,加上若干企管顧問公司的大力推銷,在中小企業界的確不少勞工處於加了班領不到加班費,被逼不得已同意補休,但未補休完畢者又自動消滅的困境。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建議雇主明確訂定每日之休息時段,如此於計算勞工當日之工作時數時,較有理由扣除上開休息時段,而降低延長工時(即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發生之機率。 此外,雇主亦宜確保勞工於休息時間,確實有充分休息,避免於該休息時段須提供勞務,以致於被法院認定實際上是工作時間。 對於這樣調整的企業來說,原先的休息日 12/27 變成了工作日、工作日 加班費勞基法 1/2 變成了休息日。
加班費勞基法: 加班費的時薪怎麼算?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每小時平均工資」這樣算
根據《勞基法》第32-1條第2項規定,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加班費勞基法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回到開頭的案例情境,可樂待的遊戲公司屬於軟體出版業,且其職位助理工程師,不在勞基法§84-1公告適用名單內,並不適用責任制約定。 為了減少人資夥伴的行政負擔,Apollo 人資系統將出勤模組、表單簽核、薪資模組整合在一起,唯有如此才能快速解決問題,並且將薪資計算正確。 法條內已告知在有必要的狀況下,其實是可以適度修正的,但是但是但是,縮短休息時間、增加休息時間頻率,不代表能直接30/4,每小時休息7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