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定義2023詳細資料!(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Ben on July 8, 2021

特休定義

在接下來的這幾集,我們就來談談放假這件事,而今天這一集,我們將從特別休假,也就是「特休」開始談起。 勞工王君107年3月19日到職至107年10月13日離職,至107年9月18日工作年資滿6個月,依法應有3日之特別休假。 王君並無請休特別休假之紀錄,故王君於107年10月13日離職,訴願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契約終止時,折算發給王君特休未休折算工資。

  • 但若是推延過一次仍然沒有休完特休假,雇主應該要將特休假折為工資發給勞工。
  • 如果你正面臨與法律相關的職場問題,都歡迎你帶著問題與相關資料到「104高年級」來找我。
  • 一旦特休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沒休完,沒休完的天數,雇主要依法發對應天數的工資。
  • 職場上真的常常看到這種現象,不過,依據勞基法規定,勞工享有特別休假排定權,也就是說,公司不能在年初就要求勞工將今年度的特休假全部安排好,更不可以指定勞工在特定日期休特休假。
  •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秘書長林名哲痛批,如果一例一休砍七天假的方案通過,雇主日後開出「月休五天,月薪不到新台幣26000元」的勞動條件將完全合法[117]。
  • 週年制為最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之一,以勞工受僱日當日開始計算每週年的時間,不論到職時間是何年、何月、何日,到職時間一滿六個月,即有3天的特休,滿一年即有7天特休。

不論公司如何計算,最重要的是勞資雙方在到職日時,需確保雙方擁有相同的共識,避免勞資糾紛。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但因為是兼職,所以,休特休那天的工資是多少,就要勞資協議.如果約定兼職時,每日工作是4小時,則該特休就是依4小時去計算特休的錢。 例如:A員工月薪3萬元,在工作日時請事假一天,那雇主可以扣1000元的薪水(3萬元/月 ÷ 30天= 1000元),不能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天要扣2000元、3000元等。

特休定義: 特休天數怎麼算?2種特休計算制度教你算特休! - 法律010

企業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個年度安排,但應當在規章制度裡面清楚規定。 特休定義2023 年休假為職工的基本權利,可由職工提出申請,但最終還是要由企業主動安排。 企業應當於前年底或次年初主動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計畫,並由職工簽名表示知悉(此為企業的如實告知義務)。 由於職工在當年度內離職,因此折算出來的年休假天數,如果在離職前沒有休完,公司應以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日工資收入的3倍,含當日的工資,請參閱本文第七題)支付。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Amanda 準備在 2023 年的 7 月 17 日登記結婚,法律保障他可在 7/7(登記前 10 日)到 10/7 這段期間請 8 天的婚假,但在徵得老闆的同意下,Amanda 可自由選擇在 2023 年的 7/7 到 2024 年的 7/7 一年間視個人需求請完這 8 天的假。 為了企業正常營運、也為了組織紀律,實務常見雇主透過扣薪、扣假、扣全勤、視為曠職等各種措施進行管理。

特休定義: 加班費的時薪怎麼算?加班費的計算基礎「每小時平均工資」這樣算

此外,台鐵產業工會也呼籲,台鐵局在確保同仁休假權益與旅客安全的前提下,不應以縮短車長、副站長訓練期程方式趕鴨子上架。 對此,朱來順強調,訓練絕對不可能低於規定,不可能因為急就章,將安全時數降低。 台鐵局副局長朱來順表示,台鐵的任務是讓運輸順暢,假日是民眾運輸需求較高的時候,台鐵會有加班車,但同仁也想要假日休假,是很大的衝突點,台鐵也希望盡量滿足員工請假需求,但如果全部准假,車子就無法開了。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日與台鐵產業工會一同召開記者會,指出根據台鐵產業工會於6月發起的「車長暨副站長特休請假狀況調查」問卷結果,超過8成的車長及副站長曾有申請特休遭拒、假單遭退回的情形,陳椒華要求台鐵儘早提出應變措施,並提出台鐵局應提高副站長、車長預算及編制人力等3點訴求。 特休定義2023 舉例來說,你在休息日加班了 3 小時,加班的計算時數要算足 8 小時;加班 9 小時,要算足 12 小時。

2016年12月2日,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中社、台灣南社、台灣東社(花蓮)、台灣東社(台東)、台灣客社發出聯合聲明,譴責立法院外勞工團體追打柯建銘的「暴力行為」;聯合聲明表示,勞工團體企圖以「情緒」為由合理化暴力行為,「我們絕不接受」[122]。 2017年2月21日,民進黨立委林俊憲說,2016年《勞動基準法》修法時,民進黨版的一例一休最溫和、理性;如果通過時代力量或國民黨要求的兩例假,造成休假不一致繼續存在,台灣經濟傷害更大,就完蛋了[92]。 那些關於工讀生的必知知識,如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時與時薪加班費的計算等,都一次在本文中介紹! 希望讓求職者充分了解自身的權益,應徵打工、面試工讀生職位時更加謹慎;而雇主也更明白自己的相關法定義務,不再因不了解而誤觸法律。

特休定義: 公司

本文摘自《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泓鑫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明宏所著,以下為摘文。 一般上班族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工」的定義,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便是勞工身分,會受到勞動基準法相關權益的保障。 如果任用關係是委任經理人時,依照民法規定屬於委任關係,此時便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 許多既有權益的版圖將會改變,因此了解委任經理人的法律關係,在個人職涯發展上是相當重要的。 前一段有提到,如果員工請病假未超過30天,遇到休假日應不計入病假天數(即休假日工資照給);然而,今天員工如果一次請病假連續超過30個工作天,則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就可計入病假天數,也算是無薪病假(註6)。

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也就是給予半薪,至於超過30日門檻後,則無薪;若是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則由雇主補足之。 |其他規定:以下將詳細說明當國定假日撞到其他假日、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彈性放假當日需要出勤時的解決方式與規定。 附帶提醒:一旦勞工排定特休或是允許勞工請假,則遲到紀錄將被取代,雇主不能再以勞工遲到為由予以懲處或影響考核。 對於想突顯勞工遲到問題並加以管理的雇主而言,可能反而失去糾正管理的著力點;雇主於制定管理規則時,應一併納入考量。

特休定義: 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目前法律明定的「假」有 4 種,分別是「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每一種假別的規定及權益都不一樣。 健保:在「2023 勞健保級距對照表,勞健保計算投、負擔費用...等常見問題一次看」裡面有提到,健保不能重複投保,如果員工同時有多份工作,那麼通常是以工時較高者來作為投保單位,但如果工時的一樣的話,就會以實際工資來認定。 如果公司裡有部分工時人員,由於健保最低的投保級距是法定每月基本工資,以 2023 年來說即為 26,400 這個級距,相對應的雇主負擔就是 1,286 元。 目前勞動部認為,只要工作日當天工時沒有超過勞基法第 30 條的規範,那麼多的時數算不算加班,可以由勞僱雙方協議。 不過如果出勤超過 8 小時,那超過的部分就要依照勞基法當中的加班費倍率來計算。 由於兩岸的年休假規定內容差異性甚大,台商及負責員工日常管理作業的台籍幹部應當對年休假的法律規定,不論是程序或內容都應當進一步學習與了解。

勞工權益近年來越來越受重視,擁有基本的相關法律常識,不再受限於擁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士,而是漸漸普及成全民常識。 在眾多勞工權益中,大家最關心的議題之一,絕對是「我一年有幾天特休可以休?」,由於台灣大多數的公司皆是比照勞基法特休的規定,如果想要搞懂自己的特休有幾天,先從搞懂勞基法休假的計算方式開始。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 46 小時。 週一到週六上班,一週上班總工時未達40小時,在第6日出勤的工作日,應該要依照休息日標準給付休息日工資及加班費。

特休定義: 特別休假怎麼休?週年制跟曆年制又是什麼?一次告訴你!

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只要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就應給予特別休假,與我們上面提到的各種假別不同的是,特休是可以自由選擇要在哪個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的假別,無需說明休假理由或檢附證明,而且雇主也不能扣發薪資,因此是屬於「有薪休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根據台灣勞基法規定,每年勞工除了例假日、國定假日可以放假之外,還有針對年資計算的「特休假日」,簡稱為「特休」。 特休的優點在於能夠領全薪,且休假不需說明請假事由、不需提供證明文件,相較於病假、事假更為彈性。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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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7日,反貧困聯盟召集人簡錫堦說,蔡英文政府推動一例一休及砍掉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太過急躁,未事先與勞工團體溝通,在拍板定案後又迅速在立法院闖關,「至此和勞工的信任度降至冰點,關係破裂」[119]。 2017年5月1日,簡錫堦說,蔡英文政府憑「素樸的正義感」推動週休二日政策,但是基本價值不堅,左右搖擺,「猶如父子騎驢般進退失策,讓這次工時改革紛擾不停」;落實與先進國家接軌的週休二日政策,創造勞方、資方、政府三贏的工時改革,蔡英文政府才有可能贏得全民的信任與支持[120]。 特休定義2023 2017年10月31日,自由台灣黨政策部主任溫朗東諷刺,七休一在國民黨執政下的《勞動基準法》只活了二年就夭折,民進黨執政只花一年多就讓七休一回棺材,「勞工果然是蔡英文心中最軟(土深掘)的一塊」[110]。

特休定義: 病假扣薪扣全勤違法嗎?3分鐘讀懂勞基法病假扣薪規範! - 法律010

一例一休上路後,許多工商團體、企業、公司行號認為法條過於僵化,造成(如遇淡、旺季時期)作業上無法調整,與實際情況脫節而反彈聲浪四起;有背景有財力的資本家等人,紛紛透過媒體或政治管道,向執政者喊話或甚至施壓[9][10][11][12][13]。 2017年9月8日,賴清德內閣上任第一週即定調修法給企業「彈性」的方向,隨即引來勞團激烈的反對及批評,以及民進黨內外正反爭執討論[14]。 後續行政院開始推動修法,並於2018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外界普遍視為一例一休修法之延續,二次修改「一例一休」與2016年「一例一休」修法後經常被混淆不清。 只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工認為雇主的行為符合勞基法第14條所規定,想要透過請求資遣費的方式離職,必須在知道違法情形,或知道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之內,表達離職意願,並請求資遣費,才會合法。 另外勞動部也特別說明病假證明的類型,「只要勞工提出合法醫療機構(醫院、診所、醫師等)所開立的治療證明、門診收據,就符合勞基法病假證明舉證」(註二),雇主不應該要求過於嚴苛(例如強制要求須要錢的診斷書)或刻意在程序上刁難,否則就算違法。 另外,經過醫師診斷,若勞工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需採門診方式治療,或者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者,在勞工治療或休養這段期間,都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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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106年2月有2天特別休假當天出勤,故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之2天特別休假工資,應全數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二、勞工甲106年1月取得的105年度10天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有多少數額,計入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 一、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為105年10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未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之期日或期間,例如病假等)。 有越來越多的新創公司給提供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天數,哈佛商學院的研究也發現, 一年特休超過11天的員工,工作績效上比別人高30%,更有間外國公司為了鼓勵員工好好休假,提供2萬元旅遊補助,並要求員工在旅遊期間不准回任何公司訊息或電話。

特休定義: (二) 病假天數有包含假日嗎?

有些勞工為了錢不休假,反而會因為沒有適當的休息,工作上容易出錯,甚至因為過勞而發生職災,進而造成公司更大的損失。 也有學者指出,許多國家明確規定,勞工不能為了換取薪資而不放特休假,避免勞工為了賺更多錢不休假,雇主也可能寧願付錢打發勞工,這會讓特別休假無法達成原來的目的。 在年資計算方面,部分工時員工與全職人員一模一樣,都是從受僱日開始算,不會因為工時比較短就按比例計算。 部分工時的定義其實很簡單:當公司雇用一名員工,而且他的「正常工作時間」相較於其他全職員工來的少,那麼就屬於部分工時人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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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天然災害發生,且勞工因1.工作所在地區經政府公布停班;2.居住地區或通勤必經地區經政府公布停班;3.雖未經公告停班,但確實因天然災害影響而堵塞交通,導致勞工延遲到班。 (一)雇主未提供交通工具,勞工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公共及私人交通工具)上班,途中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之事由(如:事故誤點、交通工具故障等,經勞工舉證)而遲到。 既然不能累計作為懲戒解僱之依據、又不能多扣工資,則在同樣影響全勤、且同樣得由雇主依心證影響考核成績之前提下,其實「視同曠職」之實益並不大。

特休定義: 月薪制勞工 — 國定假日雙倍薪資&加班費計算方式

2017年10月30日,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勞動部法規會委員邱駿彥參加勞動部法規會委員會議,外聘委員都認為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草案不可行,會議主席、前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指出「一定要通過」。 邱駿彥認為,行政院版《勞基法》修正草案「完全是賴清德院長自己的想法」[49]。 2016年10月6日,民進黨立法委員林淑芬在審議一例一休法案時,只簽到出席,隨即離開;《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隨即在facebook撰文,批評林淑芬「雙面人」,並公開林淑芬兩名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其後在林淑芬抗議下,曾韋禎把文中的兩名子女名字隱藏,隨後向林淑芬道歉。 2016年10月7日,《自由時報》電子報版首頁右側發布聲明稿譴責曾韋禎,「對其個人行為,本報編輯部向林淑芬委員鄭重致歉」[36];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則在facebook宣布已經取消訂閱《自由時報》,並註明「請《自由時報》不要再送報紙給我了,因為我真的不想再看到一份完全缺乏專業倫理道德的報紙」[37]。 而在護理與物理治療專業之外,長照工作更不能不提到老人家的「溝通力」。 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主任鄭湘君接續分享到,語言與聽力在老人退化的過程中扮演極重要的角色,當老人聽不到就不想講、不溝通會加速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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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次修法主要為修正《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使所有勞工每週可以有一天的例假(此例假為可勞資約定而更動,即不一定為六、日[1]),以及一天的休息日。 前者為強制休假,後者則保留彈性加班的空間,以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以及可以彈性加班的空間。 其次,由於假別有例假、休息日與休假等,各有不同的加班計算方式,強烈建議把這些假別都放在公司行事曆中予以公佈,尤其是某些企業的任務的需要會把這些假別挪移者,可避免勞工的誤會而產生勞資爭議。 所以修法方向是以上述法令為基礎,調整休息日與例假日加班的給付規定;未來實施一例一休後,休息日出勤工資,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一,第三小時起另給予一又三分之二。

特休定義: 雇主拒絕員工特休為何違法?要求一次預排年假可以嗎?3重點快速搞懂

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說,一例一休上路以後,使用專業型人力的企業成本都明顯增加,許多公司的員工加班制度都已失去彈性以免遭檢舉,導致不少人為了賺錢必須兼兩份差;希望未來在修正一例一休問題的過程中多找一些勞工與企業座談,而這邊說的勞工不是常常上街頭的、而是真正基層的勞工[93]。 2017年1月14日,旺旺中時民調中心調查民眾對一例一休等五大民生法案的評價,結果顯示50.6%民眾將一例一休列為評價最低的修法[87]。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說,《勞動基準法》修法過程中民意要休息(周休二日),修法通過後民意卻又抱怨變相減薪,民進黨已經滿是傷痕,民進黨宛如父子騎驢,怎麼做怎麼錯。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說,一例一休政策本意是避免勞工過勞、而非鼓勵勞工利用休息日出勤領「加倍薪資」,民進黨應自我檢討,行政單位應清楚說明[88]。

柯建銘返回立法院後宣稱「台灣民主輓歌已經響起」,其他民進黨立委則給柯建銘英雄般的掌聲[41]。 2016年6月2日,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勞動部及經濟部官員與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等企業主代表商討勞工休假問題的解決機制,最後確定將維持馬英九政府版的法案、砍掉七天國定假日(只紀念不放假)的決議,附帶全體勞工每週「一例一休」作為配套[27]。 上述法案於修正時,同時刪除勞基法原有規範的七天國定假日[7],因此元旦翌日、青年節、教師節、光復節、蔣公誕辰、國父誕辰以及行憲紀念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6](中華民國國定假日法源仍是依據內政部訂頒之《紀念日與節日實施辦法》)。 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特休定義: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遞延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至次一年度,亦未於年度終結時折算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社民黨秘書長伍維婷說,過去勞工往往因為各種因素而未能休完特別休假,勞工甚至因必須看雇主臉色而不敢休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根本無法與國定假日相提並論。 而這三種勞工休假期間(即「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依前述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照給工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這三種休假期間上班,是否可以? 應視何種類別而定,如果是例假的話,是不可以要求勞工上班的,因為這是保障勞工原則上每週均可至少休息1日之強制性休假。 如勞資雙方合意特別休假以「半日」實施,縱使經過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若擔心員工請特休假影響工作業務或臨時請假人手不足,雇主可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另外約定請假規定細節,例如:規範員工提前3天提出申請等約束方式;由於公司內部規定員工有遵守請假程序義務,員工仍須遵守。 但請假規定仍不能違法,例如:強迫員工將年度特休一次預排、限制只能在特定期間請休、禁止某些日子請特休等。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姚光祖說,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15中小企業白皮書》數據,平均每個中小企業聘用6.18人,中小企業勞工平均一天工資新臺幣1153元;保留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如果勞工出勤,雇主須支付雙倍薪資,以此估算,每年七天國定假日成本為新臺幣49000多元,中小企業並非無法承擔。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兼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諷刺,有些人批評保留勞工七天國定假日是紀念威權統治時代,依此思維,新臺幣十元硬幣、新臺幣一百元鈔票都應該丟掉[116]。 2017年5月22日,民進黨立委許智傑、黃國書、陳賴素美、何欣純、黃秀芳、張廖萬堅舉行記者會公布《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休息日加班改回以實際工時計算,加班時數採「工時帳戶」、上限提高至單月54小時;民進黨立委蘇治芬、林岱樺也分別向立法院議事處提出《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內容類似[96]。

特休定義: 薪資計算交給 Swingvy 人資系統

對於這樣調整的企業來說,原先的休息日 12/27 變成了工作日、工作日 1/2 變成了休息日。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 特休定義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雖然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 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另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勞工工資。

不過,若病假當天並未去看醫生,也無法出示相關資料證明,這時就要以事假來申請。 另外,請病假規定的實際程序上,大家最困惑的無非就是,「到底要不要附上診斷書?」其實,就《勞基法》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簡單來說,無論是事前或是事後補請病假,一旦勞工符合請假條件,原則上雇主都不得拒絕給假。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事後在休息日補班,使得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四,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7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星期五)能夠放假,因而有 1/1 (四) 到 特休定義 1/4 (日) 的四天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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