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7條2023懶人包!專家建議咁做...

Posted by Tim on March 3, 2021

行政罰法第7條

8間電廠還認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的公平交易法第5條第3項、第7條第1項、第41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個案禁止過苛原則及處罰明確性原則,均有違憲疑義,故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麥寮等9家民營電廠聯合拒絕調降台電購電費率,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涉及公平交易法的「聯合行為」裁罰63億多元,9家電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最後改為裁罰60億元確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至更二審均判決9家電廠勝訴,認為9家電廠並非以全國為一個發電市場,地理市場各有不同,且各業者與台電均訂有保證時段容量費率,彼此間無競爭關係,難以認定構成聯合行為。 行政罰法第7條 憲法法庭指出,8間電廠聲請釋憲的意旨,僅爭執認事用法的適當與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8電廠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的理由,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故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本案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主辦,成員為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黃虹霞。

行政罰法第7條

另外,9家電廠售與台電的電力占台電外購電力的76%,可見9家電廠對國內發電市場佔不可或缺地位,台電為維持營運績效及電能供給,對9家電廠具依賴性,聯合拒絕協商修訂調整購售電費率,已構成聯合行為,判9電廠敗訴確定。 行政罰法第7條 行政罰法第7條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9家民營電廠彼此間處於同一產銷階段,其電力產品具有替代性,可以透過有利價格爭取更多交易機會,屬於水平競爭關係,9家電廠彼此合意內容屬於與競爭有關事項,藉聯合行為採取一致性行動,避免競爭風險,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 行政罰法第7條2023 9家電廠不服,提起訴願,獲得行政院訴願會撤銷,但公平會重做處分,仍裁罰高達60億700萬元。

行政罰法第7條: 憲法法庭

公平會調查,長生、麥寮、和平、新桃、國光、嘉惠、森霸、星能及星元等9家民營電廠曾組成「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簡稱IPP),達成不調整台電購電費率的共識,還用「以拖待變」方式拒絕與台電協商,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1的「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規定,共裁罰9家電廠63.2億元。

  •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9家民營電廠彼此間處於同一產銷階段,其電力產品具有替代性,可以透過有利價格爭取更多交易機會,屬於水平競爭關係,9家電廠彼此合意內容屬於與競爭有關事項,藉聯合行為採取一致性行動,避免競爭風險,已影響市場供需功能。
  • 憲法法庭指出,8間電廠聲請釋憲的意旨,僅爭執認事用法的適當與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於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8電廠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的理由,不符合憲法訴訟法的受理要件,故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公平會調查,長生、麥寮、和平、新桃、國光、嘉惠、森霸、星能及星元等9家民營電廠曾組成「台灣民營發電業協進會」(簡稱IPP),達成不調整台電購電費率的共識,還用「以拖待變」方式拒絕與台電協商,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之1的「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的規定,共裁罰9家電廠63.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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