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達到二○二五年光電二十GW(百萬瓩)目標,目前仍有二. 經濟部預估,至少還要再找二一五○公頃的土地來做地面型光電。 除了從既有的漁電共生專區、不利耕作區、台西工業區土地持續推動外,中央也再祭出新解方為光電闢地。 除了前述從政策方案推動的時間軸線,來看農地種電的影響,考量地理環境與氣候因素等自然條件的限制,以及地方政府依法執行與監督管理的機制,農電與漁電的共構更需要從區位設置規劃上,來看對在地帶來的影響。 十八、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應依 規定收取審查費。
- 至於已送審的案件,除了跟地方政府溝通外,如果有生態爭議、卻通過審查,地方也需負責。
- 再加上太陽能板製作過程中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是否已有妥善的技術加以處理?
- 為能全面性的瞭解台灣在農地種電上所遭遇的問題,本研究擬分政策推動時程、區位設置規劃及潛在環境影響等面向,梳理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影響。
- 楊子慶說明,DEGREE 代表的是六大優先永續指標(Decarbonation、Ethics、Governance、Resource Efficiency、Equity、Employability),當企業要導入新概念,勢必面臨陣痛期。
- 今年共有18位青農參與培訓,18歲的柯柔瑄是最年輕的學員。
- 雖然有前述不利設置的條件,但休耕區的農民仍有意願將土地租給業者種電,因為業者可提供比休耕補助還要多的租金,為回應民意,因此在申請案件比例不高的現況下,政府仍公告了第二階段的不利耕作區。
A:「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其他能源之開發」係指火力發電廠及專業汽電共生發電廠之興建或擴建。 因此,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非屬於「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第10款所稱「其他能源之開發」。 A:「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3款所稱「其他能源之開發」係指火力發電廠及專業汽電共生發電廠之興建或擴建。 因此,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非屬於「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3款所稱「其他能源之開發」。 另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因非屬農舍附屬設施及農業設施,不得於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設置。
農地種電法規: 法規內容
除了擔心能源是否足夠,該怎麼節能是也是企業的主要考量。 西門子具備強大的整合能力,不只優化能源供應器以及硬體設備,再加上聯網、AI 大數據的分析,盡可能結合各個部門團隊,幫助客戶把耗能降到最低。 朱軒逸副協理表示,西門子數位工業同仁有 ISO 的認證,有能力用一天的時間,完成到場評估客戶工廠的資安現況;西門子總部亦提供工具掃描、找出漏洞,以提供客戶完整報告。 報告包含公司的方針、結合數據後的解決策略,以及不斷期的行動方案,一條龍內容如同企業量身的健康檢查清單。 范栩更直接點出,工業網路安全不是只有技術方面,而是要從企業管理的大方向思考 —— 包含流程與人員都必須全面考慮,一切都是環環相扣。
負責低壓變頻器與伺服馬達的楊子慶產業發展經理分享,作為全球企業的領頭羊,西門子把將六大優先永續指標,定義出「DEGREE 框架」,鼓勵內外部共同往「營運碳中和」的目標邁進。 且相較太陽能發電帶來的好處,這些改變是我們或是我們的後代可以承受的嗎? 這些疑問目前尚未得到解答,也因此需要更審慎的評估這些土地,取得利害關係人的共識,協助政府作出無悔的政策方案。 農地種電法規 雲林縣長張麗善強調,縣府贊成也支持綠能,但希望能以三不三要原則推動,即不影響農漁業權益及發展、不妨礙環境景觀及觀光發展、不違反國土計畫目標及有秩序發展;三要為要產業發展及地盡其利、要充分就業及繁榮地方、要尊重民意及保護縣民。
農地種電法規: 《科技政策觀點 No.10》:台灣推行「農地種電」會造成哪些影響與衝擊?
申請案件依本要點規定需轉送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審核者,應檢具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費收據影本。 一、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只要是跟農林漁牧等產業共同發展的光電生產行為,都屬於廣義的農電共生:包含在露天農地上的「營農地面型」、在室內養殖設施或畜禽舍屋頂的漁電共生、畜電共生「營農屋頂型」,以及多屬不利耕作地的「非營農型」。
至於已送審的案件,除了跟地方政府溝通外,如果有生態爭議、卻通過審查,地方也需負責。 「拜託,不要認為所有公務人員都不保護國土。」陳吉仲說。 蔡昇甫補充說明,2-30公頃農地變更的審查沒有全部禁止,而是增加農委會審查、讓更多人參與。 農委會會依個案特性納入相關單位檢視,如涉及生態棲地議題,會請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提供意見。 西門子數位工業在資安與永續議題上,提供客戶通盤觀念到具體執行的解決方案。 客戶的疑難雜症,由客戶服務部門負責排除,甚至還提供客戶 0800 的電話諮詢,第一線解決問題。
農地種電法規: 農地出租太陽能發展|光電業者、農委會及環團對農地種電修法的看法
農委會7日迅速召開記者會、修法加嚴管制,卻引發業界反彈。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蔡昇甫解釋,完整光電申辦興辦事業計畫程序是經濟部門收到申請、會農業機關審查,之後進入內政部土地變更程序。 此次修法雖然只是農業部門,但還是能有效「嚴格把關」。 針對2-30公頃面積的農地變更光電案件,農委會也一併提出加嚴標準。
「我沒有要種電啦!」今年七十七歲的許爺爺,從小就在大城務農,家族傳下來的田,現正種著地瓜與水稻。 他操著台語憂心地說,農地鋪了光電會太熱,光照與汙水不只影響土壤狀況,也會牽連到鄰田的收成,在種田的人來看,沒人想種電。 為了改善這個問題,我們希望打造一個讓大家安心發表言論、交流想法的環境,讓網路上的理性討論成為可能,藉由觀點的激盪碰撞,更加理解彼此的想法,同時也創造更有價值的公共討論,所以我們推出TNL網路沙龍這項服務。 農地種電法規2023 再者,報告中也指出太陽光電板在製造、建造、營運到廢棄此生命週期中,其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約占整體太陽光電發電技術外部成本達64%之多,對人類健康的衝擊危害相當大。 能源局18日邀集公所、縣府前往實勘及召開檢討會,李龍飛說,他在會中表達公所立場,希望可以重劃活化利用,不要只用來發展綠能種電,公所也尊重地主的意見,希望能源局能到地方召開說明會。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
農地種電法規: 改善雲林沿海水患 中央斥資1.9億治理牛挑灣溪中上游
隔離綠 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 (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 (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十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 至少應為一點五公尺。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特性,另定 大於一點五公尺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農地種電幾年來成為風潮,種電鼻祖屏東縣成為農業縣的經濟轉型指標,但一般農地種電,若農地非農用,農民面臨被課徵地價稅,若移轉還要課土地增值稅。 農田「種電」,法規上分為兩類,一是不利農業經營區種電稱為「綠能」,免課徵地價稅;二是在一般農地(非不利農業經營地區)設置再生能源設施,稱為「太陽能光電」,因農地非農用,確實會被課地價稅,土地租賃契約也會被課綜所稅。 PGE太平洋綠能創立於2018年,秉持著守護台灣環境的理念,積極與環境及農業專家共同開發「生態友善、永續農業」的太陽能案場,在不影響當地生態的前提下推動台灣綠能發展,讓台灣能成為全球永續發展的指標。 如果你有任何太陽能相關的需求或疑問,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繫,我們提供一條龍的太陽能建置服務,從案場開發、文件申請、安裝施工到維運管理都一手包辦,是你最可靠、最安心的選擇。
由此可知,農地種電不但能讓閒置土地創造新的價值,更能讓農地地主穩定收益農地種電租金,日後結束種電時,該土地也已重新獲得養份,提供給地主重新利用。 歡迎成為 種電夥伴👋,一起推動台灣綠能成長,PGE於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太陽能、苗栗太陽能各設分公司,全台為您服務。 致力於維持環境友善的太陽能電廠的PGE太平洋綠能,不但可為你省去建置太陽能系統的心力與金錢,且定期由專人人工除草,到場維護、清潔太陽能板,讓你保護環境的同時,穩定賺取被動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馬雲在今年上旬還成立農業科技相關公司「一米八海洋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該公司7月成立,其第二大股東為杭州大井頭貳拾貳號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0%,而馬雲持有該公司高達99%的股權。
農地種電法規: 土地變更種電惹議 業者澄清:若地面型農電可行,沒人要走這麼辛苦的路
但未完備後段審核與管理機制,再加上當時太陽能發電的躉購費率高達每度電12元,導致申請在農地上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的案件激增,亂象也隨之產生。 如雞舍等畜禽舍及菇舍等溫室的屋頂上,雖有太陽能板,但未養雞也未種菇,已不符合政策所希望達成的農電共構。 農委會官員指出,在《農業發展條例》中明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不能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所以已著手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以真正落實「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的精神。 十一、隔離設施之認定,指具有隔離效果之通路、水路、空地、廣場、平 面停車場、開放球場、蓄水池及滯洪池等非建築之開放性設施。 直 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區農業用地特性增列具隔離效 果之隔離設施項目,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從上表的資訊可以發現,2公頃以上農地變更案件,有1,568公頃受到修法的影響,雖然管控嚴格對環境保護有正面幫助,但也可以預期將對光電產業產生很大的衝擊。 農地種電法規 陳祺忠問,日本有不少地面型的農電共生案例,台灣卻很少看到太陽能板旁種稻,究竟遇到什麼困境?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會光電農業委員會主委壽明驊直指,因為農委會過去四年「沒有核准一場」地面型的營農型光電。
農地種電法規: 農地種電法規限制說明|現行制度下農地種電遇到什麼困難?
陳吉仲用白話文解釋,「就是周遭已經被其他用地包圍、夾雜的才會同意」。 原因是這些農地很零碎、不適合做農業生產,可能早晚都會被變更,因此才同意做光電。 比起2公頃以上大面積的變更,至今核准僅兩件、175公頃,可以發現,透過小面積光電審查,農地非農用的面積是大光電的兩倍以上。 據農委會統計,660平方公尺以下的農地光電至今已核准954件、面積305公頃;660平方公尺以上、2公頃以下者已核准208件、127公頃。
縣府農業處表示,口湖鄉被能源局劃為「可優先推動綠能發展區」並非如能源局所聲稱的「低地力」農地,有8成農地在耕種狀態,種植水稻、番薯、百香果等作物,東邊為村落住戶逾3000多人,西邊為養殖專區,若劃為綠能發展區恐影響糧食供給及周邊農業生態環境。 十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審查同意之案件,應於土地完成變更後, 農地種電法規 每半年彙整統計,送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列案備查。 部分太陽能業者在架設太陽能系統時,忽略了保護生態的重要性,不但使用鐵絲網搭建圍籬,甚至噴灑除草劑,使附近動物及土地受到威脅。 而PGE太平洋綠能突破重圍,經過與環境專家的討論,設計了太陽能案場專用的圍籬「格柵」,並堅持絕對不使用除草劑,每 個月請當地的農民來協助除草,期盼能讓台灣人對光電的感受可以更友善。 雖然增加土地變更的限制,可以保護環境與既耕農的權益,但不能忽略的事實是:「台灣2甲以下的農地,有高達20%因為農民老年化而長年休耕、荒廢」,對這些沒有體力耕種的農民來說,農地種電是提高收入的好辦法,既能重新運用荒廢的土地,還能幫助收入困難的老年農民。 以PGE太平洋綠能為例,專注於開發「休耕地或不利耕種地」作為農地種電的案場,在不侵害環境與既耕農權益的前提下,積極拓展綠能產業,守護台灣美好的環境。
農地種電法規: 口湖120公頃農地種電? 地方盼多元利用要求召開說明會
這也是為什麼在這樣一個發展之下,工業網路安全必須要被重視的原因。 農地種電法規 如此大量的廢棄物,若無在設置之初預先規劃模組「退役」的處理,屆時對台灣而言,大量的廢棄物又將造成相當程度的負面影響。 對農地的地主而言,若是自行耕種者,一但改租給光電業者,不用辛苦下田也可保有收入;若是出租給他人耕種者,太陽光電業者可比承租的農民付更多的租金。 除廣受各界好評與支持之外,更期盼能為台灣及世界帶來永續之美好環境。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應就事業設置 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 可替代性,提出評估意見,或具體表示是否支持該興辦事業及土地使 用。 營農型必須以農業生產為主,太陽能只能作為附屬綠能使用。 申請人必須遵循「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向相關農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經過「容許」審核通過。 同時,申請人必須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達到一定產量,才可進行附屬綠能使用。 如果你的土地為農業用途用地,可申請「營農型農地種電」,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提出申請並通過審核後,就可在架設綠電設施的同時,於設施底下進行農業耕作。
農地種電法規: 相關資訊
透過日本案例可以見得,嚴謹的政策規劃為首,輔以完整的配套與定期檢視是農電共生的根基;而與土地生態、居民經濟共好的永續思維以及公民的參與,才能讓農電共生的理念更為完整、得以茁壯。 法規制度外,在地民眾的參與是推動農業與綠能共榮的關鍵,日本在2013年通過〈農山漁村再生能源法〉,期望以農民為主體,透過參與規劃與緊密合作,達成村落能源自給、收益回歸,進而改善農村經濟的願景。 看完農地種電的相關法規及發展現況之後,接下來帶你認識農地種電的申請辦法,申請農地種電時,基本上可以分為「營農型」與「非營農型」2大類,以下分別為你介紹。 但陳吉仲也說明,修法前已進入審查程序的既有案件,將依現有法規審查。 至於業者是否會趁此時間大量送件,他直言「不太容易」。 7日農委會宣布後,台灣太陽光電產業協會、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會以及 SEMI 太陽能光電委員會,等三大光電公協會隨即對外聲明大批農委會。
以魚塭種電來看,如同農地種電的情況,地主或可從太陽光電業者處得到較好的租金,但欲承租的漁民將更難從事養殖業。 雖然有前述不利設置的條件,但休耕區的農民仍有意願將土地租給業者種電,因為業者可提供比休耕補助還要多的租金,為回應民意,因此在申請案件比例不高的現況下,政府仍公告了第二階段的不利耕作區。 (備註: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三十。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該設備不得超出該設置區域之範圍)。 種電除了申請條件繁複,更會擔心後續的設備是否危害到寶貴的土地生態。 堅持「農電共享(solar sharing)」理念的PGE太平洋綠能,架設太陽能板時捨棄會破壞動物生存環境的菱形網,用間距充足的格柵取而代之,讓野生動物可以自由活動。
農地種電法規: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國外有很多農電共生成功的案例,生態保護與綠電發展一定有共生的機會,土地狹小的台灣應該將發展重點放在複合式規劃,讓營農型、畜舍屋頂型及漁業養殖型都能長期發展。 希望政府單位、環團與業者可以共組綠電平台,突破農地種電的困境。 農電共生受阻,部分業者改走變更土地,將農地變更為非農用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特定專用區」。
農委會盤點,2公頃以下變更編定案已核准208件、審查中477案。 2公頃以上農地變更則有72件審查中,其中的2-30公頃土地變更案,總計1279公頃都還在審查階段。 再加上太陽能板製作過程中所產生的事業廢棄物,是否已有妥善的技術加以處理? 以及營運中的太陽能板為維持日照轉換率,得定期採用清潔劑沖洗面板而形成的廢水,是否會污染農地或魚塭? 這些都是在我們決定採用並加強推廣太陽光電設施後,要審慎面對並加緊處理的問題。 為能全面性的瞭解台灣在農地種電上所遭遇的問題,本研究擬分政策推動時程、區位設置規劃及潛在環境影響等面向,梳理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影響。
農地種電法規: 西門子
由於農地種電牽涉到環保、農村再生及綠能政策等層面,一直都存在許多爭議,農委會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後,更引發各界的討論。 十二、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應填 具審查表,明確表達同意與否之審查意見,並隨附於案件之查核意 見內,審查表格式如附件。 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得依轄 區農業用地特性自行調整附件格式,報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都市計畫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審查,其審查項目依都市計畫農業區 或保護區審查作業規範及相關都市計畫審查規定與程序辦理。 針對2公頃以下小光電問題,審查程序仍在地方進行,但農委會將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祭出新規定,只有「已經被其他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地方政府才能同意變更,其餘一律不予同意。 今年六月,經濟部推出「綠能發展區」政策,並協同內政部鬆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稱《非都》)的農地種電限制,加速專區的用地取得。
首先,申請人必須提出實際農業生產的證明:依照農業統計年報,以土地種植作物近三年平均產量的七成估認為最低產量。 至於太陽能光電設施部分,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之農業用地的40%,其遮光率則規範不能高於40%。 詳細申請辦法可以參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農地種電法規: 領航太陽能發電-用電大戶/特定工廠 太陽能光電規畫,設計,施工,維運
非營農型農地種電必須位於農委會公告的範圍,通常是不利耕作的地層下陷區,或是嚴重污染的地區等,才能申請非營農型農地種電,此類型的農地不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可以直接架設太陽能光電設備發展農地種電。 申請時必須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一般農業區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才能合法架設地面型太陽能設施。 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後,農地變更的審核條件變得更加嚴格,對地面型光電的發展造成不小的影響。 光電業者表示,目前魚塭種電的開發量最多只能達到1.5GW,屋頂型太陽能也只剩下0.5~1GW的開發量,如果缺少農地種電的發展,2025年很難達20GW的政策目標,希望農委會可以重視農地種電的發展,避免無法達成已制定的政策能源目標。 依現行規定,30公頃以上農地變更要經內政部區委會審查,農委會可表達意見,但2-30公頃以下,只要在地方層級的區委會審查即可;而2公頃以下更只要縣市政府審查;660平方公尺以下更簡單,連土地變更都不用,申請容許使用就可以。
大城這片位於台十七線以西、約三三九公頃的農地,被經濟部瞄準為國內首座光電示範區。 今年初,農業部盤點此地,列為農漁業經營條件不佳的「低地力」土地,並將由經濟部劃設第一座光電示範的「綠能發展區」。 未來在區內,經能源局遴選廠商後,再交由地主決定是否租地,讓業者進入當地發展光電。 待克服種種環境問題後,尚要評估該設置區位的電網饋線等基礎設施完備與否、不同太陽光電設備廠牌互通整合,以及太陽光電的躉購費率等技術與營運面向的問題。 不論對政府或是太陽光電業者而言,的確需要有更全面及更長期來視角及思維,來規劃相關的方案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