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原本的注意事項雖已於108年修正,但應給予事業單位需要調整因應法規的人力調度(或增補),應提供適當緩衝,因此108年修正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輪班工作: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需由勞工於不同時間輪替工作,且其工作時間不定時日夜輪替可能影響其睡眠之工作。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2022年起停止適用注意事項後,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向來,絕大多數的法官在判決中都認為,依據內政部頒布之注意事項之意旨,值班不是加班;對於值班的勞工,雇主不用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加班費,只要有依勞資雙方之約定或工作規則給與值日或值夜津貼,就可以。 因此,「值班」,是指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間歇性工作。 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勞基法§32Ⅰ)。
值班勞基法: 勞動部宣布:2022年起值日夜班納入工時 要給加班費
然而,由於該規定使用文字為「『宜』不低於」,並非強制規定,因此縱若雇主違反之,亦不必然導致違法之效果。 值班勞基法2023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勞工在此期間須保持連絡暢通,一旦雇主要求即到指定之地點提供勞務,並「容許有相當之通勤時間到達工作地點,且並非常態性實際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工仍得自行支配其活動時間,雇主對之亦無太多限制,故一般認為非屬工作時間。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3,000 元。 扬子晚报网8月31日讯(通讯员 国武 记者 陈勇)近日,市民张先生到南京建邺公安分局滨江派出所办理业务,在等待的过程中,突然接听了一个电话,接听过程中,多次提到“投资”“返利”等内容。 这些敏感词汇立刻引起值班民警的注意,主动上前询问具体情况,从而避免了群众钱财受损。 易炼红在调研中强调,全省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基层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班值守,坚持提级对待、提级谋划、提级部署、提级应对,做细做实应急预案;领导干部要到岗到位、尽职尽责,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要加强督查督导,进一步完善机制、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坚决做好防汛防台救灾各项工作。
值班勞基法: 內容
按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固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惟勞工應雇主之要求,同意於工作時間以外為值日(夜),從事於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因該等工作並非正常工作之延伸,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其值日(夜)時間之報酬或津貼,應由勞雇雙方議定。 又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 本件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在夜間或例休假日值班,縱被上訴人於值班時受其本身專業能力及上訴人其他人力、設備不及配合之限制,而無法從事較繁複之維修工作,僅係其工作之範圍及難度受限而已,要難以其值班時僅處理緊急事故或聯絡,或未遇可維修之工作而在待命中,遽謂未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被上訴人之工作時間。 至內政部所頒系爭值日注意事項「附註」二所載:「勞工值日(值夜)工作,本部認定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基此,就法理而言,勞工並無擔任值日(夜)之義務」,係著重在工作內容之說明,非謂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於夜間或例假日輪值加班,非屬正常工作時間之延長,而不得依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請求給付工資。 因早期值班不算是加班(超過正常工作工作時間),因此雇主不用發給勞工加班費,只要給值班津貼即可。
過去值班被認定為「待命」,休息空檔多,不算工作,不過勞動部規定2022年以前,不管日夜值班,只要不是本業的工作,輪班時都要給津貼,而且時薪不能低於96.25元,而且2022年元旦後,這樣的輪班更必須依照工作時間,給加班費。 不少公司會讓員工們,除了正常工作外,得另外安排假日、夜間值班,做接電話、巡邏等等,但過去35年來都不受《勞基法》規範,引起不少糾紛。 勞動部宣布在2022年元旦以前,雇主得付值班津貼,時薪不得低於96元,而2022年以後值班要納入工時,依法給加班費。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用現金或實務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為了避免不清楚的薪資名目引發後續勞資爭議,建議在到職時先和員工說明清楚薪資結構。 另外申報勞保投保薪資時,也須將所有的工資項目加總計算,因此雇主必須清楚區分工資和非工資的項目,像是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等,以免申報錯誤或申報不實而有相關罰則。
值班勞基法: 正常工作時間:
且由於合理地可預期該段時間內,常態上無須實際提供勞務,故其實際上提供勞務係屬例外。 在此,若為使勞工能隨時立即地提供勞務,則對其停留處所加以限制,似屬難免。 此外,由於有相當高的機率,並無須勞工實際提供勞務,因此基本上並無必要限制其活動。 由於在此勞工提供勞務的密度、身心健康的耗損顯較正常工作時間與備勤時間為低,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多認為屬於工作時間。 雖然並未實際上提供勞務,惟由於合理地預期在該段時間內,有相當高的機率必須實際提供勞務,是以其未實際上提供勞務,乃屬例外。
在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易炼红与值班人员交流交谈,询问值班值守有关情况,并向全省坚守在工作岗位的应急管理系统干部职工致以诚挚问候。 他说,应急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充分发扬优良传统,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做到整改全覆盖、无死角,对一切风险隐患零容忍、不放过。 本报杭州8月27日讯 (记者 翁浩浩) 27日上午,浙江省委书记易炼红到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调研并看望慰问值班值守人员。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如果讓童工在夜間工作者,依《勞基法》第77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讓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夜間工作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值班勞基法: 勞工下班後接老闆電話、處理文件 明年起須給加班費
而基本工資調整時,通常勞保局都會協助企業逕行調整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基本工資的被保險人,雇主就不需要另外再申報。 過去主管機關認為:雇主針對值日夜之勞工得僅給付值日夜津貼,該津貼數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而不須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正確來說,計算加班費的基準是每小時平均工資,而根據勞基法第 值班勞基法 2 條第 3 款的規定,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下方2篇文章舉餐飲、百貨等服務業適用的四週變形工時規定,並分享實際排班的小訣竅,供各位老闆和店長們參考。 值班勞基法2023 雇主除了現僱領基本工資的員工必須配合基本工資調漲規定調漲薪資,如果跨年度有徵才需求,也要留意職缺薪資是否已修改為調升後的基本工資,以免涉及廣告刊登不實受罰。 值班勞基法2023 值班勞基法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值班勞基法: 休息時間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適用35年,勞動部昨(12)日正式公告,將於2022年廢止,回歸工時計算,因此從2022年起,勞工只要在日夜間協助值班,依規定須計算工時、給付加班費。 勞工在此期間內,實際上並未提供勞務,亦有極高機率無須實際提供勞務,實際上提供勞務則屬極度例外。 又由於從接受雇主提供勞務之請求、到實際提供勞務之間,容許一定的通勤時間,因此勞工縱然處於提供勞務的準備狀態,不僅其活動自由、而且其停留處所,大致上都未受到限制。 因此除勞工另有實際上提供勞務之外,否定其為工作時間,雇主毋庸給付工資。
原則上,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包括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之部分、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之部分及休息日工作時間等(勞基法施行細則§20-1),都算加班。 不過,隨著工作型態轉換以及考量勞工在值班時,空間與時間上都難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因此勞動部在108年宣布將「值日(夜)」班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上「工作時間」的意涵,同時訂定落日條款,預告「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從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給事業單位適當緩衝。 亦即值日/值夜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勞工本職以外的工作,因此,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就是職務內的工作,本來就不是值日值夜,不適用本注意事項,而是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加班)及輪班的規定。
值班勞基法: 值班时听到群众接电话聊投资,民警及时预警帮止损
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在前年(2019年)3月11日已修正這項注意事項,主要是在內容增加建議「值班津貼」的計算金額,建議雇主給予勞工的值班津貼不低於平均每小時工資額(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X 值班時數的金額,另外還要給予勞工適當休息。 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已在2019年3月11日已修正這項注意事項,主要是在內容增加建議「值班津貼」的計算金額,建議雇主給予勞工的值班津貼不低於平均每小時工資額(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X值班時數的金額,另外還要給予勞工適當休息。 就此,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主管機關內政部在74年間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依據該注意事項,所謂「值日夜,是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如果勞工有上述值日夜之情形,該注意事項僅規定值日夜津貼由勞雇雙方議定,並未規定雇主應發給加班費。
立法院在2021年12月底時分別三讀通過《就保法》、《性平法》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育嬰假新制就即將上路! 小編快速畫重點:包含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假和育嬰留停津貼、育嬰假必需在提前10天申請、一次最短可請1個月、產檢假陪產假都從5天加碼到7天,以及超過5天的部分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產檢假補助。 下圖提供員工在各種出勤狀況的加班費薪水計算對照,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或排班制的企業也可以參考下方連結文章內有詳細說明喔。 雇主必須按照新的投保薪資(金額)分級表來計算每月負擔員工的勞健保、勞退金額,含有代扣員工自付的勞健保費用。
值班勞基法: 值日夜班 2022年起要給加班費
也就是說,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間歇性工作,是不是延長工作時間? 如果值班是加班,雇主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所規定之平日與假日加班費給付標準,給與加班費;如果不是加班,雇主就可以給付低於法定加班費給付標準之值班津貼或值班費。 勞動部(前身為內政部勞工司)曾在1985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班應行注意事項」,黃維琛表示,事業單位在原本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勞工值日、夜班,例如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或緊急事故通知等,就屬值日夜時間。 勞動部指出,勞工縱於值日(夜)時段,仍難脫免雇主之指揮監督,將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之意涵,惟現階段經綜合考量勞工健康福祉及事業單位人力增補需求,酌予適度緩衝期間,因此,於本次修正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勞基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除變形工時及責任制外),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勞基法§30Ⅰ),惟條文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一般多認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或支配下(包含雇主明示、默示)提供勞務的時間,以及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特定處所等待、準備隨時提供勞務的待命時間。 然而,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縱使值日夜勞工只從事較簡單之工作,然而其仍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因此所謂「值日夜」,本質上仍是「加班」。
勞團希望要更多,不過這裡的輪班指的不是原本工作範圍,必須在夜間工作者,而是本職工作以外的輪班,像是行政人員晚上兼職接電話等,如果是本職工作的夜間輪班,則不在這次規定的範圍內。 《勞基法》並未對輪班直接加以規定,而是要求在勞動契約中將「輪班制之換班」明確約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並在工作規則中將「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加以規定(《勞基法》第70條第1款)。 有些工作有輪班、排班性質(如客運駕駛),在各班次間之時間,究竟屬於不計入工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或是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常常引起爭議。 勞基法並未對輪班直接加以規定,而是要求在勞動契約中將「輪班制之換班」明確約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並在工作規則中將「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加以規定(勞基法第70條第1款)。 特休假也有別於一般請假性質,且因為排定權在勞工,如果雇主限制請休,可能因此受罰。 建議雇主有經營急迫需求,主動和員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或制定在合理天數前預告特休假的規定,避免員工同時請特休人手不足的問題,也能夠事先協調人力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