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加班費換算 奉派兼辦業務者,依規定不得支領兼職酬勞,其在兼辦機關因業務需要加班時,同意請領加班費;至其加班費計支標準,應依本職俸給標準計算,在其加班事實發生之兼辦業務機關支領。 特休假則是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是單位下,任職達到一定的期間,獲得的特別休假,隨著任職時間越長特休假天數越多,最多達到30天。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 勞基法第 43 條 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Ben 未出勤的工資。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6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雖然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 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另外按照勞動部之澄清新聞稿,該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應該與請假扣薪(如:事假、普通傷病假)之計算相同。
加班費換算: 休假日(國定假日、特休)的加班費怎麼計算?
根據《勞基法第30條》,一般勞工的工作時數規範是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 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工資的判斷並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判斷,尚且應該就雇主給付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一併觀察。 簡言之,要是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例如:每個月按時給付的伙食津貼),無論雇主發放薪資所使用的薪資名義為何,只要在制度上通常屬於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4]。
-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 如果公司是發個人績效獎金,先確認有多少業績是在正常工時內銷售,須將這部分的業績獎金也算進工資所得後,再以上方步驟算出平均時薪,最後得出加班費。
-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 每週必須要有1日例假日,不能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總計每2週內要有2日例假日與2日休息日。
- 想更加了解特休假的人,可以參考【勞基法特休懶人包 – 特休天數有幾天?怎麼算?可以換錢嗎?】。
白話來說,就是不可以算加班是月薪除以30日計算每日工資額,而請假扣薪是月薪除以22日算每日工資額。 加班費換算2023 每週必須要有1日例假日,不能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總計每2週內要有2日例假日與2日休息日。 (二)至於全勤獎金之發放與否,取決於勞工每月出勤狀況而定,而且全勤獎金通常是按月給付,所以有實務見解[7]認為,全勤獎金具經常性給與性,為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 加班費換算 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
加班費換算: 月薪制勞工 — 國定假日雙倍薪資&加班費計算方式
對於這樣調整的企業來說,原先的休息日 12/27 變成了工作日、工作日 1/2 變成了休息日。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勞動部函釋說明,原則以月薪除以30,但勞資雙方若有重新約定則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另外,不可以算加班是月薪除以30日計算每日工資額,而請假扣薪是月薪除以22日算每日工資額。
- 舉例,如果你自願留下來繼續上班一天超過8小時,但你的雇主對這件事情毫不知曉,那麼你這些做超過的時間,公司有權利不承認,也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四,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7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星期五)能夠放假,因而有 1/1 (四) 到 1/4 (日) 的四天連假。
- 如勞工因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也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將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 休息日出勤需要得到勞工的同意,雇主不得已任何方式強迫勞工出勤。
- 要提醒讀者注意的是,工資的判斷並非僅以雇主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目」判斷,尚且應該就雇主給付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是否屬「經常性給與」一併觀察。
-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國定假日與特休假上班出勤必須要經過勞工的同意,除了出勤當日的工資以外,與例假日相同,雇主必須額外發8小時的工資(即使指出勤1分鐘,也需以8小時計算),不一樣的是,雇主在這個狀況下無須多給一天的假。
加班費換算: 工時計算懶人包!一篇看懂加班費試算、工讀生時薪計算
〔記者賴筱桐/新北報導〕新北市勞工局昨天公布今年第四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雇主名單,總計有三一五家業者違規,共開罰一千八百多萬元。 其中上市公司新日興未足額發放勞工加班費及使勞工超時工作,合計遭重罰五十一萬元。 依上述,A的夜點費5,000元及全勤獎金1,000元均屬於工資,則均應列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故A的每月工資總額為36,000元。 (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2]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3]規定,可知勞動基準法上所稱之「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以及「經常性給與」。
與全職員工加班費計算方式相同,以工讀生時薪乘上「加乘倍數與加班時數」即可。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76 元。 Glints在這篇文章會討論勞基法加班費、不同日期的加班費如何計算,以及提供一個試算範例給大家參考。
加班費換算: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雇主與雇員(你)需要遵守的事有哪些,怎麼樣才達成了加班的條件。 做這件事情的本質,並不是要大家懷疑公司,而是要讓自己可以確認是否實領到正確的數字,因為這都是自己用非上班時間,辛苦換來的額外薪水。 勞工局說,從事電腦周邊製造業的新泰工業公司、上市公司一詮精密及上櫃公司精華光學,均使勞工超時工作,且分別是第七次、第六次違反同一規定,僱用勞工人數達百人以上,各遭加重裁罰六十五萬元、六十萬元及六十萬元。 此外,新日興公司因未足額發放勞工加班費及使勞工超時工作,且僱用勞工人數達兩千人,合計遭罰五十一萬元。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不論「打工」、「工讀生」、「部分工時」、「時薪制」都可以請領加班費! 部分工時工作者同全時工作者,比照勞基法第30條第1項,每日正常工時上限8小時,每日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小時,加班時數同樣能夠請領加班費。 舉例:每月固定領30,000元,團體獎金5,000元,沒有加班情況,則平均時薪為「(工資30,000元 + 獎金5,000元)÷ 每月30日 ÷ 每日8小時=146元」。 每2週必須要有2日例假日,總計每4週內要有4日例假日與4日休息日。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
加班費換算: 休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如果是在休息日工作,加班時數在2小時以內,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34」,超過2小時的部分為「時薪 x 時數 x 1.67」,超過8小時,後面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67」。 二、自112年1月1日起,各機關(構)學校計發所屬公務人員加班費,應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及旨揭基準表計算支給。 如果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就要用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0,000 元。 檢方緩起訴處分書指出,何姓男子明知加班應確實依照加班時間請領加班費用,卻在該段時間,用電腦填載不實加班時數及理由,提出加班申請,卻沒在辦公處所辦公,而是回家處理私事,等加班時間到,再返回辦公室刷下班,並提出加班申請,導致市府人員錯誤發給21小時加班費共3045元。
除此之外,工讀生也應符合勞工例休假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日必須休息,休息日則可以上班,但以加班費計算。 舉例:每月固定領30,000元,個人業績獎金3,000元,只有2,000元在正常工時內售出,其他為加班時售出,則平均時薪為「(工資30,000元 + 獎金2,000元)÷ 每月30日 ÷ 每日8小時=134元」。 雇主可將勞工4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但分配的工時不得超過每日2小時,也就是單日最多工作10小時。 雇主可將勞工2週內2日的正常工作時數分配至其他工作日,但分配的工時不得超過每日2小時,也就是單日最多工作10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不能超過 46 小時。 根據勞動部於 2021 年 11 月 10 日說明,未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但是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或是與雇主協調工作時間。
加班費換算: 加班費怎麼算?加班費時薪多少?一張圖表教你解決 6 大常見問題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但是如果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只要加班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加班費換算2023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加班費換算 沒關係,讓律師用文字跟圖表,一次幫你釐清各種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而且在例假日被要求出勤,雇主必須額外發放8個小時的工資(即使只出勤1分鐘,也需以8小時計算),另外還要再補給一天的假。 從上述函釋來看,除非另有約定外,主管機關之見解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即除以240,故按照主管機關解釋,此部分係允許勞雇雙方另外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進行約定。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舉例:每月固定領30,000元,個人業績獎金3,000元,都在正常工時內售出,則平均時薪為「(工資30,000元 + 獎金3,000元)÷ 每月30日 ÷ 每日8小時=138元」。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的工時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每週必須要有1日例假日,總計每8週內要有8日例假日與8日休息日。
加班費換算: 加班費的計算基準是什麼?
變形工時是為了配合不同行業有各自的排班需求,例如:觀光、餐飲、運輸業有淡旺季,或科技業不同時間點處理的訂單量會不同等情形,訂有的彈性工時制度。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有些人覺得社交很重要,有些人覺得休息很重要,不過有些人想要多賺一點錢,這都因人而異,但是想加班多賺錢的人,一定了解最基本的法規,保護自己,也保護公司。 (三)最後,此類工資之認定往往會有困難,而最近剛通過的勞動事件法第37條針對工資之認定,也有新增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亦可能會增加未來實行後雇主舉證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