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好唔好2023!(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Jack on January 2, 2020

數位中介

不過,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則認為,政府引述領事的說法是指僱主毋須承擔「招聘費」。 數位中介2023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精神是,維護網路上的言論自由,建立自由、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今年6月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時開宗明義點出草案的立法精神,NCC希望一方面迎合國際上對中介服務的監理趨勢,也滿足國內對中介平臺的實際監理需要,因此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架構制定草案。 因此在中介法裡,規定使用者如對線上平臺服務的限制,包括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或是帳號被停權,可以服務內部異議或外部申訴管道尋求救濟,保障用戶的使用權益。 線上平臺服務則是進一步將儲存用戶的資訊開放公眾存取,例如Dcard、巴哈姆特、Ptt等網路論壇,或是Meta、YouTube、Instagram、Yahoo! 拍賣等等;指定線上平臺則是有效用戶數超過人口10分之1,由主管機關公告的大型線上平臺業者。

據勞工處網頁資料,印尼政府早在2021年實施「免除輸出勞工就業服務費用」規例,印尼政府在2021年推出印傭「零收費政策」,即僱主須承擔原本印傭自付費用,當中包括出國護照、「良民證」、印尼社會保障供款費用及住宿費用, 相關費用為 8,334,000印尼盾、約4,500港元。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與署理印尼駐香港總領事今(10日)就此事會面,並引述領事指安排印傭來港工作的收費架構並無改變。 僱傭代理協會主席張結民表示,以其理解,意思即新來港的印傭可毋需「招聘費」,而一些文件齊全、有經驗的印傭者仍要僱主承擔「招聘費」。

數位中介: 相關新聞

『正確資訊』林智群表示,第 46 條根本不是處理「拒絕刪文」的規定,第 54 條不配合法院刪文,可以罰 5-50 萬,這個基本上也是一種帶風向放假消息。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延燒,選舉又將屆,民進黨內人士憂心,好不容易挺過新竹前市長林智堅論文門案,又接連柬埔寨人球、數位中介法...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則同樣表示,一早預料到印尼人力仲介公會之言並非事實,「無理由咁大嘅宣布係由單方面去講。」她直言,當時聽到公會所言, 不少僱主都感到憂慮及憤怒,「比足哂錢仲話比唔夠」,認為措施對工人不公平,是剝削了他們的工作機會。 有見及此,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早前回應記者提問時已表明,印尼方面不應就輸出印傭的安排作出導致增加香港僱主負擔或降低印傭來港就業機會的調整。 孫玉菡今(10日)亦與署理印尼駐香港總領事會面,並引述對方指安排印傭來港工作的「收費架構並無改變」。

3、網路平台不知道Bump講的是真是假,但為了不被政府罰鍰找麻煩,第一時間還是先把Bump的影片全刪除。 性騷擾「#MeToo」事件持續延燒,一名女網友昨天在臉書指控13歲時遭藝術家謝春德性侵,甚至還被要求拍裸照等行為,大批網... 林智群律師也補充「假訊息是怎麼發揮影響力的?」,一開始是一個號稱公益的匿名粉專整理了一個懶人包,無中生有一個名詞「不當言論」,還講了一堆不正確的事情。 數位中介2023 有影響力的網紅(比如陳沂)也紛紛複製貼上,最後,連市長候選人黃珊珊也提到「不當言論」,網友們,就被帶風向了。 英國獲准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以後,中國大陸或台灣,是否成為下一個加盟經濟體受關注。

數位中介: 錯誤資訊 3. 法院決定是否撤文

印傭來港工作的「收費架構無改變」,僱主到底須否承擔原本印傭自付費用呢? 僱傭代理協會主席張結民表示,現時新來港的印傭是毋須「招聘費」,而一些文件齊全、有經驗的印傭,則要僱主承擔「招聘費」,故如收費架構無改變,則有經驗的印傭者維持要僱主承擔「招聘費」。 第1是風險管理,第2是每年風險評估,第3是獨立稽核,NCC可要求辦理稽核作業,第4是要在服務使用條款記載推薦系統採用的主要參數等;如果違反單一義務,可開罰100萬元到1000萬元。 第1類、第2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對應業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3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像是VMware。 林智群表示沒幾個人完整看完草案,傳播鏈就是這樣搭起來的,我本來沒注意到,後來是看到「不當言論」這個詞一直被網紅、33提起,覺得奇怪,因為草案裡面,根本沒這個詞,才去追,到底是哪裡出來的,才發現,原來謠言傳播鏈是長這樣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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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9日電)NCC今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規管5大類平台,其中如臉書、YouTube等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可能被納入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台幣1000萬元。 8月21日,NCC發布三點聲明,表示草案僅是初版,規範範圍與作法將會在日後匯聚各方意見進一步討論,並澄清並無部分網友流傳「強推草案」的情況發生。 國際上普遍認為連線服務與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等數位中介服務,具備重要「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認為應針對數位中介服務之行為加以規範,以達成建立安全可信賴之網際網路環境之效益;另一方面,考量違法內容藉由數位中介服務傳播對社會造成之影響力,提供此類服務者宜負有一定社會責任。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範疇之「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概念隨之誕生。 NCC聲明表示,外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質疑,目前僅只是初版,政府也會審慎評估各界建議,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會繼續討論相關規範、執行方面和專責團體與議題,也會持續收集各方平台意見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亦將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數位中介: 資訊儲存服務

此外,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依調查認為該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得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 考量由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有其審理程序,針對具有急迫必要涉嫌違法之資訊,非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使用者接取,公共利益將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各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且應釋明有核發之必要性,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為裁定。 近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迅速引發社會各界關注與廣泛討論,草案要求網路平台業者須管制站台上的謠言、不實資訊與違反法律規定之相關內容,引發相關業者與社會大眾對於條文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疑慮。 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透明度與必要問責為促進網路環境正向運作之關鍵要素,營業資訊與服務使用條款之揭露係對使用者權益維護之基本保障,藉由發布透明度報告,除了明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政策運作模式,更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於透明度報告納入依法律或其使用者條款所為之處置供公眾查閱,以昭公信。 此外,為完善安全港規範,透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供任何人提出特定資訊為違法內容之通知,並強化通知機制之品質,加速防止違法內容流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亦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針對違法內容提出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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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網路產業關係到民眾的言論自由、隱私權,NCC對外再三強調對網路中介平臺的規範是以治理取代傳統監理,鼓勵中介業者自律或是透過產業共識的他律,處理中介平臺上的違法或不當內容,同時也賦予政府公權力,為減輕非法內容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暫時加註警語等手段,要求業者協助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或暫時加註警語。 數位中介 接著她指出,雖然主管機關要做出資訊限制令必須要通過法院裁定,但是在法院還沒裁定之前,又給主管機關權限可以針對他們認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直接加註警示,而且最高可以執行30天,有人可能會覺得加註警示聽起來好像沒有怎麼樣,就像Youtube黃標一樣,不要開營利就好,但是這樣的做法可能對特定言論產生標籤化的負面效果。 NCC日前也針對此草案表示,草案中設有「安全港」的免責條款,即平台上有違法內容或遭到用戶求償,只要符合特定的條件,即得以免除民事或刑事責任,對中介服務業者提供免責的保障,且相較過去,也增設了中介服務業者的救濟機制,提供使用者救濟的管道,這是過去法律所沒有納入的,包含移除或限制接取內容,或是帳號被停權等,可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他表示,中介法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建立數位中介服務的社會問責,並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及溝通平臺的專責機構。 數位中介 中介法類似普通法的地位,介接各部會作用法,由於網路世界是實體世界的延伸,因此網路上違法內容,由各部會依據作用法認定,並採納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由司法機關協助維護言論自由的最後裁定,要求社群平臺建立透明及內外部異議的救濟制度,讓使用者主張維護自己的權益。 儘管NCC澄清中介法管理的對象並非包山包海,但主要規範的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據草案的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數位中介: 數位中介服務法爭議事件

數位中介服務法能視為台灣版 DSA ,要增強數位中介服務規範,同時也要效仿國際要求中介服務都要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針對數位中介服務加以規範,達到建立安全可信賴網際網路環境,同時也能符合平台問責概念。 陳東風今在商台節目稱,預料「印傭零收費」政策始終會推行,相信目前只是港府與印尼方面溝通未清楚。 數位中介2023 對於孫玉菡昨與署理印尼駐香港總領事會面後引述領事指安排印傭來港工作的「收費架構」無改變,陳東風稱,其實自2021年起,部份印尼中介已透過不同名目將「零收費」成本轉嫁港僱主,以整體成本約9,000港元計,約一半已轉嫁港僱主。 她認為,印尼政府希望保障印傭權益,應是管制當地的中介公司,而非推出印傭「零收費政策」,「你係要控制啲中介公司唔好恰啲工人,而唔係要僱主比多啲錢。」她又感謝,今次局長為僱主們發聲,亦認為署理印尼駐港總領事之言,是十分尊重本港政府,重申印尼方面應與港府先作溝通並得到兩方同意,才可就輸出印傭的安排調整。 上述幾家業者只是簡單的列舉,因NCC只根據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不會主動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相信還有許多潛在業者受到中介法規範,但業者自己可能並不知情。

  • NCC官員指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也規劃籌設財團法人作為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的協調平台,概念上就是目前iWIN機制的擴大版。
  • 期交所周總經理建隆表示,為因應全球化的競爭,國際間非常重視ESG議題,也就是環境(E)、社會(S)及公司治理(G)等永續相關議題,金融業應該充分發揮對其他產業的影響力,協助帶動其落實企業永續,而期貨業在資本市場中又扮演著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角色,若期貨業能推動ESG議題,相信能帶來事半功倍的成效。
  • 林智群律師也補充「假訊息是怎麼發揮影響力的?」,一開始是一個號稱公益的匿名粉專整理了一個懶人包,無中生有一個名詞「不當言論」,還講了一堆不正確的事情。
  •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爭議大,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踩煞車」,他下午受訪時表示,言論自由是堅持的價值,相關部會要加強溝通,做到大家都能接受才來進行;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隨後宣布,下周公聽會延後召開,虛心接受各界指教,將持續與各界對話。
  • 他表示,中介法草案的目的是希望建立數位中介服務的社會問責,並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及溝通平臺的專責機構。
  • 印尼政府在2021年推出印傭「零收費政策」,即僱主須承擔原本印傭自付費用,主要涉及印尼職業介紹所服務費用,約4,500港元。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定未來中介平臺業者承擔多項義務,強化平臺的程序透明度及問責,並增加政府對平臺內容的公權力。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為了要掌控被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倫」,甚至還不限通訊服務、網路購物、線上遊戲及雲端空間等所有網路平台。 可以從 Google、微軟、LINE、PChome、Facebook、巴哈到 PTT;從手遊到英雄聯盟,由並非法院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限制或刪除「不當言論」。

數位中介: 民眾黨二百元的世界觀

NCC表示,為更符合草案規範目的及範圍,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後,將原「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名稱修正為「數位中介服務法」,以突顯該草案係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 NCC強調,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須遵守相關義務。 8月18日,NCC舉行第三場「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開說明會,並邀請PTT、Dcard、巴哈姆特等社群平台業者與會,討論草案規範相關事宜。 與會業者於說明會上表示當前草案有許多實務上難以達成的面向,例如「業者需擔負平台是否流傳不當言論或非法內容」的管控義務,業者該依循何種標準以判斷訊息「屬於不當言論」,容易引發爭議,也可能進一步導致網友的言論自由受到侷限,而業者如果不進行管控,恐遭罰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之罰鍰。

然而,8月20日仍有大量網友紛紛湧入總統蔡英文的臉書粉專,留言表達自己的看法與情緒,如「趁現在還能抗議的時候快抗議」等說詞。 大多業者人士都擔心,這套《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法令不夠完備,也不應該盲目跟從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就算有提供免責條款,平台業者也難以從隱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判斷是否為假消息,將對言論自由和社會信任產生重大衝擊,而 NCC 卻要針對某些平台必需「個案管理」,也讓不少業者無所適從。 NCC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係因應網路自由、開放、跨域、多元之特性,依網路治理精神而擬定,強調業界自律先行,鼓勵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訂定自律行為準則。 另外,鑑於網路服務型態及內容不斷演進,快速變化,礙難單靠法律能詳盡、即時處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籌設一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之協調平臺,結合產官學民等多方專業能量與意見,促進彈性可行之跨域合作,推動資訊素養,提升網路治理效能。

數位中介: 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以網路治理精神共同建構自由、安全、可信賴之網路環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希望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數位中介 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的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數位中介服務法」是由國家通訊委員會(NCC)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推出的中介法草案,主要是參考歐盟在7月獲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架構,主要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 NCC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之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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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Dcard網友看見這樣的消息,紛紛留言表示「跟中共越來越像了」、「可憐啊,台灣自由持續倒退」、「紅共還沒來,我們先成為綠共了」,也有人分享自己在中國交換的經驗,表示曾被叮嚀不要在微信上亂講話或討論敏感議題,覺得連通訊軟體的言論也要被管制很誇張,結果「有生之年在台灣也要上演一樣的戲碼了嗎?」。 被問到為何台灣及新加坡可以完全不用僱主承擔相關款項,他解釋,由於台灣及新加坡與本港的輸入外傭的政策不同,故不可以與本港直接比較。 數位中介 不過,在推出措施至今,相關的款項是否已轉介至僱主身上仍然未能釐清,不同中介公司對此有不同做法,至近日印尼人力仲介公會主席Saiful Mashud召開記者會,指要全面落實相關措施,香港僱主未來聘用印傭要支付多約4,000至5,000港元,令到一眾僱主不滿。 這次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宣導座談會亦為上開推動事項的一環,參加對象除專營期貨商董事、監察人、副總以上高階主管、稽核主管、法遵主管及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主管機關亦蒞臨指導,期貨業者對此議題相當重視,出席非常踴躍,計有百餘人參與本次座談會。

數位中介: 錯誤資訊 1. 中介服務法不包含不當言論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 針對網路上的違法內容,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以供任何人通報違法內容。 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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