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氣候法》未明定碳稅機制,但未來環保署將採「碳費先行,銜接碳稅」,視國際實施「歐盟碳邊境條整機制」(CBAM,即碳邊境稅)狀況,評估碳稅徵收與否。 氣候變遷因應2023 氣候變遷因應2023 企業於出口產品或服務至其他國家時,若有繳納進口國之碳關稅,亦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證明、於平台登錄相關資訊,申請碳費減量額度。 蘇院長表示,上(3)月底,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今天政府提出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不僅是完備氣候法制的第一步,也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
本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家發展委員會、環保署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我國已於今年3月30日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其中強化氣候法制基礎是邁向淨零排放的重要工作之一。 現行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此次修正為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以宣示我國減量決心;為達成此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為建構邁向淨零排放之氣候法制基礎,行政院於今(21)日通過環保署擬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正後法案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全部條文由34條增加為62條,強調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並重,以達成「加速減碳減緩氣候變遷」及「適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並建構韌性體系」之目的。 除此之外,本次修法亦強化碳足跡管理機制及產品標示,藉由延長生產者責任及提供民眾低碳的消費選擇,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同時亦將二氧化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等納入規範,以利相關負碳技術發展。
氣候變遷因應: 氣候治理橫跨30年的一步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等,經公聽會程序擬定5年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包含國家階段管制目標,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管制目標等。 中央主管機關需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 《氣候法》與淨零排放有直接關係,修法後明定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由行政會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並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方針與跨部會協商。 氣候危機頻發,全球紛紛著手更新氣候治理的法律工具,以強化減碳目標與政策,減緩氣候變遷。 2023 年 1 月 10 日臺灣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成為亞洲少數將淨零排放入法,並且實施碳定價的政府,綠色和平為您剖析 4 大修法亮點。 《氣候法》修法新增了「氣候變遷調適專章」,也是修法一大重點,法案規定政府必須建構調適能力,以科學為基礎,評估氣候風險、強化治理能力以提升韌性,建構綠色金融、調適技術研發與教育等,制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
在此之前,草案經過委員會逐條審查以及四度黨團協商,大多條文都獲得立委同意通過,剩餘未取得共識的法條,如長期目標、主管機關權責、碳費以及溫管基金等,也於今日全數表決通過,順利完成三讀程序。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時隔8年大幅修法,明定我國應在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成為未來氣候治理主要法源。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氣候法》三讀通過是跨越30年尺度、建構氣候治理新階段的一大步,不再只是環保問題,更代表著國家發展與風險戰略。 洪申翰強調修法過後,緊接而來的是一個又一個權責計畫、執行與檢核,氣候挑戰是場硬仗,成敗未知,仰賴政府各部會當產業與社會大眾的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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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解釋,第一階段會鎖定年排放量逾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排碳大戶」——如鋼鐵、半導體或水泥等占台灣碳排放最大宗的產業,約有287家。 不過,電力業的直接排放則是排除在外,轉由計算電力使用者的間接排放量。 關於在淨零碳排、低碳轉型的過程中,不遺漏任何人,包括受淨零轉型影響的勞工、地方、部門、消費者或原住民的「公正轉型」,除了納入溫管基金指定用途,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相關工作由國發會主辦。 2015年7月,總統下令公布施行《溫管法》,共計34條,包含總則、政府機關權責、減量對策、獎勵與罰則等。 法源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精神,要求政府明定溫室氣體減量中長期目標,以因應氣候變遷、落實環境正義。
- 法案中也詳列各種減排行動的主辦、協辦機關,如再生能源發展由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自然碳匯強化則由農委會主辦、內政部與海委會協辦等。
- 隨著氣候變遷加劇、國際產業對供應鏈減碳加嚴,在《巴黎協定》下各國提出2050淨零排放目標。
- 行政院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中,羅列57條草案條文修訂說明,以下整理4點備受關注的議題。
- 綠色和平期許未來主管機關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密切合作,且納入更多公民團體參與討論,實際以行動改善遭受氣候變遷衝擊之脆弱族群的人權及調適能力。
- 法源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精神,要求政府明定溫室氣體減量中長期目標,以因應氣候變遷、落實環境正義。
- 氣候危機頻發,全球紛紛著手更新氣候治理的法律工具,以強化減碳目標與政策,減緩氣候變遷。
而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設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該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的協調整合及推動。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也必須根據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修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並每年編寫成果報告。 此次公民訴訟權未被納入《氣候法》,雖然部分在野黨團認同相關規範,但最終仍因票數不足被否決。
氣候變遷因應: 行政院會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強化氣候法制基礎
另外,針對國際間正在發展的碳捕捉後之利用及封存技術增訂遵行規定,以利負碳技術發展,同時將其對環境之衝擊納入管理。 《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第四條明確訂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中華民國139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法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並且至少4年檢討一次,比起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規定的5年縮減了一年。 階段管制目標則維持5年一期,到期前兩年提出新一期內容,並且應辦理公聽會,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充分徵詢各界意見。 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事項涉及跨部門權責,本次修法明定中央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或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跨部會相關業務之相關決策。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整合各部門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減量計畫;地方政府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協調整合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在綠色和平與許多民間團體的共同推動下,法條規範主管機關設置「碳費審議委員會」,依照臺灣減排現況、排放源類型、排放量規模、企業自主減碳情形等相關因素決定碳費的徵收費率,並有定期檢討之規範入法。 為了達成巴黎協定所建議的控制全球升溫於攝氏 1.5 度的目標,此次修法將原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 2050 年排放量降為 2005 年排放量 50% 以下,修正為 2050 年溫室氣體零排放(淨零碳排)。 此舉將使臺灣的《氣候法》對齊瑞典、英國、法國等,成為少數有將 2050 淨零目標納入的法律。 法案同時開放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給予優惠,企業執行製程改善或投資減碳措施,只要達成指定的減量目標,就可適用優惠費率。 行政院、朝野立委提出的《氣候法》修正草案多達20個修改版本,立法院會10日針對部分保留條文逐條審議,並採表決方式,通過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感嘆,雖然短中程的淨零目標沒有入法,但《氣候法》修法三讀通過仍有其歷史代表,將來政府如因應碳定價趨勢、成立碳權交易所,也有相關法源依據。
氣候變遷因應: 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
本次修法亦新增訂定效能標準,提供產業依循以降低產品生產過程碳排放,提高競爭力;此外也將對製造或輸入車輛、新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標準及減緩溫室氣體排放規定。 對於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則規定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減少對環境衝擊。 因應減碳有價化趨勢,穩健實施碳交易,本次修法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取得減量額度,並對於減量額度用途、移轉、交易等進行管理。
另,本草案也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要求各級政府訂定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方案與執行成果公開。 徵收的碳費會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中,用於補助地方與中央政府執行減碳工作、研發減排技術、氣候變遷調適、公正轉型等項目中。 碳定價制度可透過經濟誘因促使排放減量,是國際公認重要的減碳策略之一。 本次修法增訂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並將收入專款用於輔導、補助及獎勵溫室氣體減量及技術研究工作,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 另外,因應國際經貿情勢,我國亦將審慎評估,必要時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事業進口公告之產品,應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排碳差額繳交減量額度。
氣候變遷因應: 提升國家調適能力 環保署與各部會提出調適計畫 並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為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次修法提升氣候治理層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跨部會相關業務決策,並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地方政府則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地方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協調整合地方因應氣候變遷事務。 本次修法強化資訊公開擴大公民參與機制,要求各級政府訂定各項溫室氣體減量及因應氣候變遷計畫、方案需邀請各界參與,且應將執行成果公開,並融入綜合性與以社區為本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措施。 同時,藉由強化產品碳足跡管理機制及標示制度,延長生產者責任,促使廠商生產低碳產品,以及鼓勵民眾選擇使用低碳產品。 本次修法也加強人才培育及發展相關技術,並將公正轉型納入推動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工作事項。 本次修法將溫室氣體盤查及查驗分級管理,協助產業檢視其碳排放情形並提升查驗量能,以符合供應鏈碳排放量資訊之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碳費,或有偽造、變造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漏報,主管機關得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2倍計算應繳納費額。 法案也納入「公正轉型」概念,要求制定任何氣候變遷計畫時,必須基於公正轉型原則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協助所有受氣候變遷轉型或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穩定轉型。 至於碳費徵收費率,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的碳費審議委員會,依國內溫室氣體減量狀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等,進行審議並送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公告。 行政院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中,羅列57條草案條文修訂說明,以下整理4點備受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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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入主要將作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於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等用途。 法案明定,基金用途必須優先用於公正轉型,其他用途則可以補助主管機關、獎助企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或是研究開發減量技術等。 氣候變遷因應2023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包含收取碳費、代金,或排放額度拍賣、配售等所得,專款專用於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
為加速落實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環保署在2021年10月預告《溫管法》修法,並於2022年4月21日行政院通過《溫管法》修正草案,更名為《氣候法》。 《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其前身《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是 2015 年公告實施最重要的氣候治理法律。 七年過去,隨著國際最新的科學證據顯示全球急遽升溫、氣候危機來臨,全世界無不紛紛著手更新氣候治理的法律工具,以強化自己的減碳目標與政策工具,而臺灣也透過修法跟進了國際趨勢,並於 2023 年 1 月 10 日三讀通過。 現行溫管法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13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50%以下,此次將修正為139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以宣示我國減量決心;而為達成此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分階段對直接、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由費率審議會訂定。
氣候變遷因應: 環保署預告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因應202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的討論焦點,法案規定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擬定氣候變遷科學報告,規劃早期預警及系統監測。 延宕1年多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被環保團體視為讓台灣2050淨零排放落地的法源依據,專家學者更對《氣候法》寄予厚望,以確保淨零路徑不會因政黨輪替而轉彎。 此外,《氣候法》新增條款,將公正轉型行動方案研擬過程法制化,要求各部會基於公私協力原則提出各自的公正轉型行動方案。 氣候變遷因應 後續環保署將就碳費徵收細節進行研議,預計首先針對287家年排放量達2.5萬噸以上、共占全國近八成的排碳大戶實施,最快估2024年上路,正式開徵碳費。 根據「排碳者付費」定義,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向排放源所有人徵收,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徵收,但生產電力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 被指派相關工作之部會包含環保署、經濟部、國科會、交通部、內政部、農委會、海委會、金管會、財政部、外交部、國發會、原民會。
碳定價制度可透過經濟誘因促使排放減量,是國際公認重要的減碳策略之一,為健全我國碳定價制度,本次增訂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並將收入專款專用於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及產業、補助及獎勵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以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低碳經濟發展。 氣候變遷因應 另外,因應國際為避免碳洩漏而推動碳邊境調整機制之趨勢,增訂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特定產品訂定碳含量計算及認定方式,並參考國際經貿情勢,對高碳含量之進口產品徵收碳費,以維持我國產業競爭力。 氣候變遷是全球共同面臨的挑戰,我國在104年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是國際少數將國家長期減量目標入法的國家。 惟全球氣候變遷現象嚴峻,為加速我國減碳作為並強化氣候變遷調適,環保署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且擬將法案名稱修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預告期間60天,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蘇院長指出,因應氣候變遷的工作,非政府單方面所能完成,有賴全體國民、企業與團體齊心協力、共同推動;因此,本次修法也增訂強化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機制。
氣候變遷因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新聞專區
1年多來,歷經行政院、立法院會審查,以及4次黨團協商,終於在10日下午完成三讀程序。 將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訂定為2050年淨零排放、強化氣候治理、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並明定碳費徵收、繳納及核算等相關作業,預計2024年向287家排碳大戶開徵碳費,達到自訂減碳目標者可享有優惠費率。 環保署指出,行政院院會通過此修正法案係淨零轉型的關鍵一步,該署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討論及溝通,以利完成修法程序,提升我國因應氣候變遷韌性,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舉例來說,再生能源與科技發展相關事務,由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運輸部門由交通部統籌,其中溫室氣體減量由經濟4部協辦、低碳能源運具使用則由行政院環保署協辦。 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溫室氣體減量應由原住民委員會主辦,自然資源、自然碳匯等運用也應先與原住民族諮詢、討論。
如此決議將使政府執行減碳不利時缺乏司法監督機制,也使因氣候變遷蒙受損失的民眾無法可循,顯見政府仍以保守態度看待公民參與監督氣候政策,令人質疑政府對於 2050 淨零排放的決心和公民參與的重要性。 此次修法於第二章明定跨部會的權責,由行政院永續會統籌,明確指派各部會負責各項減碳工作。 例如節能、產業減碳等相關工作由經濟部負責、運輸相關減碳工作由交通部主辦、公正轉型則由國發會負責。 三讀通過條文指出,若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碳排放技術、使用再生能源或提升能源效率措施,有效改善溫室氣體排放量,可以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費優惠費率。 本次氣候法修法另一亮點為新增「調適專章」,雖僅以文字帶過,未有具體規劃和政策框架,但仍具意義。 綠色和平期許未來主管機關與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密切合作,且納入更多公民團體參與討論,實際以行動改善遭受氣候變遷衝擊之脆弱族群的人權及調適能力。
氣候變遷因應: 氣候變遷的衝擊:氣候變遷的挑戰與因應
《溫管法》原先著重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為接軌國際、推動台灣邁向淨零排放,行政院、朝野黨團諮詢專家及民間團體,在修正草案中納入碳費機制、誘因、低碳技術與氣候調適等,修正條文共57條,並將草案命名為《氣候法》。 法案中也詳列各種減排行動的主辦、協辦機關,如再生能源發展由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自然碳匯強化則由農委會主辦、內政部與海委會協辦等。 此外,考量到氣候變遷涉及層面廣泛,未來會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會)負責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事務。 本次修法歷經多次協商,最終在相關三讀條文中通過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分別是將原住民納入溫管基金及公正轉型保障對象、明定自然碳匯部分政府應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管理,新增相關權益與民住民族共享、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應諮詢當地原住民族並取得同意,最後則是涉及原住民的氣候變遷相關事項,由原民會主辦。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途涵蓋排放源檢查事項,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獎勵事業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產業,以及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 隨著氣候變遷加劇、國際產業對供應鏈減碳加嚴,在《巴黎協定》下各國提出2050淨零排放目標。
綠色和平樂見《氣候法》通過為臺灣的氣候治理帶來改變,也將持續監督環保署與相關部會制定子法和工作計畫。 邀請您持續關注臺灣的氣候政策,一同為邁向 2050 淨零排放目標努力。 碳費入法,意味著臺灣正式進入「排碳有價」的紀元,環保署未來將分階段對企業徵收碳費。
氣候變遷因應: 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2050淨零排放、碳費徵收重點一次看
民進黨立委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坦言,本次修法中多項關於原住民權益的條文,事實上是到了今日保留條文審議時才表決通過。 她建議未來行政機關對原住民的主體性應更敏銳,以實踐憲法對原民的保障。
- 《溫管法》原先著重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為接軌國際、推動台灣邁向淨零排放,行政院、朝野黨團諮詢專家及民間團體,在修正草案中納入碳費機制、誘因、低碳技術與氣候調適等,修正條文共57條,並將草案命名為《氣候法》。
- 本次修法將溫室氣體盤查及查驗分級管理,協助產業檢視其碳排放情形並提升查驗量能,以符合供應鏈碳排放量資訊之要求。
- 在綠色和平與許多民間團體的共同推動下,法條規範主管機關設置「碳費審議委員會」,依照臺灣減排現況、排放源類型、排放量規模、企業自主減碳情形等相關因素決定碳費的徵收費率,並有定期檢討之規範入法。
- 我國已於今年3月30日正式公布「2050淨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其中強化氣候法制基礎是邁向淨零排放的重要工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