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薪資9大著數2023!專家建議咁做...

Posted by Eric on June 8, 2019

勞基法薪資

彈性工時的勞工:如果工時已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又恰好在空班這天遇上國定假日,因為空班日的性質屬於免出勤日而非假日,所以雇主不需給予勞工補假。 對此,勞動部也坦言,颱風假法制化是有困難的,因為不是每個行業都能在颱風時放假,包括:醫院、旅館業、製造業,以及各類維繫與民生有關的行業等。 因此,目前「颱風假」仍屬於因不可抗力而暫停工作,並無強制規定雇主必須給予「有薪休假」。 註2:依勞工保險條例§14、全民健康保險法§21規定,雇主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健保投保薪資,如果勞工每月薪資收入不固定的話,雇主應在每年的2月、8月向勞保局申報調整月投保薪資。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27規定,月薪資總額是指勞基法§2(3)定義的工資。

勞基法薪資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答:自9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之發布,並未再發布按「日」計酬之基本工資,因近年來工作的態樣有很大的變化,部分工時者除了按時計酬者外,也有按日甚至按月計酬的情形。

勞基法薪資: 實施「一例一休」後,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遇國定假日,要不要補假?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Q:外籍勞工是否另訂基本工資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 勞基法薪資2023 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勞基法薪資

許多公司會按照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津貼,或辦理團膳來做為薪資(工資)報酬的一部分,將此當作給予在職員工工作報酬,而這類伙食津貼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的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註6)。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答: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Q: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基法薪資: 「公司保障年薪14個月」背後好處太多了…關於「年終獎金」你一定要知道的4件事

基上,提供外勞之膳宿費用自可由勞雇雙方自行於契約約定納入工資給付之項目。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因此,倘若雇主要避免無法舉證的窘境,就必須仔細盤點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以及各種獎金發放辦法中的各項給付內容,是否有和勞工就發放條件作出明確的規範及約定,以免屆時因為發放條件不清而產生爭議。

公司可以按照此薪資明細提供薪資條(單)給員工便一定不會出錯,而打工族、按件計酬勞,雇主也可以參考範例內容自行增減。 也就是說,若雇主在約定發薪日未給薪、或只發給部分薪資給員工,事後補發給差額,仍算是違反規定。 只要是雇主要求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一律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或是「特休假未休所換的加班費」等,可全額免稅。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勞基法薪資: 基本工資審議

資遣費:若勞工被資遣時,雇主必須給付勞工資遣費,而資遣費係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若給付年終獎金之時點落在平均工資範圍內,也就是資遣前6個月內者,年終獎金也會被算入平均工資內。 然前開案例所指之勞健保費用應為勞工自付的部分,如雇主與勞工約定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從由勞工薪資中扣除者,依實務見解此屬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該約定亦屬無效,且亦可能會違反勞基法基本工資、勞工保險條例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 地方勞政單位進行勞檢或接獲勞工申訴,發現雇主確實未在發薪日將薪資全額給付給勞工時,黃維琛指出,如此確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二項規定,即便雇主事後補發薪資、或補足差額,仍違反規定,不得以《勞基法》23條「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作為抗辯。 另勞動部提醒,雇主依法應定期給付薪資,這意涵包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若雇主與勞工約定每45天給付一次、或每二個月給付一次等規定,都違反《勞基法》規定,依法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罰鍰。

獎懲並行有助於管理,只要事先在契約約定獎懲規則,店主可以用扣薪、罰款或降職當作督促的手段,但仍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且不能濫用權力,要遵守合理性與必要性才可以懲處員工。 下圖提供員工在各種出勤狀況的加班費薪水計算對照,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或排班制的企業也可以參考下方連結文章內有詳細說明喔。 Q: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按件計酬之勞工」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基法薪資: 勞基法時薪計算: 加班費計算一次就搞懂!2022勞基法、計算薪資基礎總整理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薪資明細應提供的項目性質都屬於「工資」,也就是員工因為工作取得的報酬原則上都要列入;而若是「獎金」,例如:三節、年終獎金、公司額外發放的結婚津貼、生育獎勵等恩惠性給與,因性質不算是「工資」,就沒有強制須列入在薪資明細中。 但是為了避免員工對獎金、扣薪計算有爭議,還是會建議雇主們一律放入薪資單中。 勞基法薪資2023 而這三種勞工休假期間(即「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依前述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照給工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這三種休假期間上班,是否可以?

勞基法薪資

假設:於2月2日到職(2月任職27日),但直接以29日計算工資(工作27日再送2日,加上未工作日數1日,剛好30日)。 於2月28日到職(2月任職1日),但直接以3日計算工資(工作1日再送2日,加上位工作日數27日,剛好30日)。 📍 舉例:小新領月薪30,000元,預計10月底離職,但在當月又請了10天事假,則10月份可領到薪水為20,000元。 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不得在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基法第48條);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5項)。 每隻動物跟主人之間,都有一種特別微妙的關係聯繫,真的飼養了就必須負責任,千萬不能棄養或不理不睬,畢竟一條生命與我們有緣的連結在一起。

勞基法薪資: 平均工資相關函釋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納入加班費時薪計算的範圍,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日。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勞基法薪資

♦民國81年8月13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2,365元,每日412元,每小時51.5元。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或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 舊制退休金: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退休時,其退休金計算之基數,是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因此若勞工退休前6個月內受領工資性質之年終獎金,亦應算入其退休基數之平均工資內。 勞保、健保投保級距:勞保保險費及健保保險費均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級保險費率計算(勞保條例13條、全民健保法第20條),因此若年終獎金計入工資者,將影響勞保、健保投保級距及勞雇雙方應負擔之保險費。 如果雇主在聘任函或勞動契約中,明白承諾保障年薪14個月或年終獎金1個月,端午、中秋各半個月,則雇主已經將「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納入契約義務中,因此雇主在法律上就有依約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這種年終獎金就屬於經常性給與而非恩惠性給與。

勞基法薪資: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可要求勞工上班嗎?

立法院在2021年12月底時分別三讀通過《就保法》、《性平法》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育嬰假新制就即將上路! 小編快速畫重點:包含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假和育嬰留停津貼、育嬰假必需在提前10天申請、一次最短可請1個月、產檢假陪產假都從5天加碼到7天,以及超過5天的部分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產檢假補助。 員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而依法員工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年中到職按比例減少事假天數。

  • 然而,由於颱風假目前尚未納入《勞基法》中,也讓不少勞工朋友在颱風假出勤時多有爭議發生。
  • 在勞動部這次解釋中,並未提及如果發薪日遇到國定假日,或連續假期等特定節日延後發放是否違法。
  • 雖然工資下降了,但第一階的工作內容確實較輕鬆,那麼這樣的降職就是合法的。
  • 1.從以上得知勞工(工讀生)每天之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既需開始計算加班費,違反上述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其實工讀生和全職員工的差別,只在於工讀生通常是用「時薪」計算打工的薪水,全職員工基本上都是以月薪制為給付方式,除此之外,在勞基法中這兩者的權益並沒有不同。
  • 至於勞工沒有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在「年度終結」時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為是屬於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究竟有多少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之。

Ben 的同事 David 是月薪制勞工,每週工作 5 天、每天 8 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 40 小時。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勞基法薪資: 事假註解

除了需要事先在契約中明訂懲處規則以外,還必須注意懲處要具備合理性以及必要性,不能做過於苛刻的約定,也不能濫用處罰的權利。 因此,雇主可以對表現不佳的員工採取扣薪、罰款或降職等懲處,作為督促員工的一種手段。 不過,這一種懲戒權既然是基於契約而來,雇主就必須「事先與員工約定」針對哪些事情可以處罰、如何處罰,不可以任意處罰員工,否則就沒有拘束員工的效力。 特別懲戒權是指法律沒有規定,但透過雇主、員工之間的契約特別規定的處罰權利,是一種針對員工違約的處罰權利。

  • 既已非屬雙方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月薪制,則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應經勞工個別同意。
  • 2.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 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 答:自9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之發布,並未再發布按「日」計酬之基本工資,因近年來工作的態樣有很大的變化,部分工時者除了按時計酬者外,也有按日甚至按月計酬的情形。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勞基法薪資: 颱風假當天是「工作日」

根據勞保局說明,只要所處單位有僱用 5 人以上(包括工讀生、部分工時人員),該事業單位都應替員工申報參加勞保、就保、職業保險;未達 5 人的事業單位,也應為員工申報就保、職保,並得自願申報參加勞保 (勞動部原消息)。 月薪在 4 萬 8,201 到 5 萬 600 元的勞工,每個月需勞健保自付額為 1,885 元,雇主每月需提繳 3,036 元勞退。 其中勞保最高級距落在 4 萬 3,901 至 4 萬 5,800 元月薪者,每月需繳勞保費 1,100 元,每月勞健保自付額為 1,810 元。 凡超過月薪 4 萬 3,901 元之勞工,勞保費均為 1,100 元。 因應基本工資調漲為 26,400 元,勞保最低投保薪資改為 26,400 元,月勞保投保金額為 634 元,每個月需繳納健保費 409 元,當月應負擔勞健保費合計 1,043 元(不包含職業災害保險),勞退提繳金額為 1,584 元 (26400元的6%)。 其中勞保費含普通事故保險費、就業保險費,不包含職業災害保險;勞工退休金依據每月投保金額,由雇主負擔月薪 6%。

也就是說,雇主不能因為看到隔天放颱風假,就臨時起意要求員工改成居家上班。 按照上面說明的工資定義,我們可以知道依勞工出勤狀況發給的「全勤獎金」,以及因延長工時工作發給勞工的「加班費」都屬於「工資」的範疇。 然而,有許多企業的薪資結構十分複雜,發放薪資的名目也無法直接透過字面來理解,也因此行政主管機關和法院主要還是依雇主實際發放的條件進行個案實質認定。

勞基法薪資: 工資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一般來說,若工讀生打工的工作期間大於 3 個月,而且每個工作天皆有上班;或是工作期間大於 3 個月,而且每週工讀的總工時大於 12 小時,則雇主需要幫你投保健保。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勞基法薪資

若為「月薪制」勞工,要先計算平均每小時工資,再計算當天工作時數薪水;「時薪制」勞工則是按照實際出勤時數直接發給雙倍薪。 Q: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若非基於借調關係,而係與母公司合意終止原約,再與子公司成立新的契約,則屬另一勞動契約之履行。

勞基法薪資: 事假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勞基法薪資 有些工作有輪班、排班性質(如客運駕駛),在各班次間之時間,究竟屬於不計入工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或是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常常引起爭議。 如果讓童工在夜間工作者,依勞基法第77條規定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讓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夜間工作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勞基法並未對輪班直接加以規定,而是要求在勞動契約中將「輪班制之換班」明確約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並在工作規則中將「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加以規定(勞基法第70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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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四,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7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星期五)能夠放假,因而有 1/1 (四) 到 1/4 (日) 的四天連假。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 ÷ 每月 30 日 ÷ 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 ÷ 240=158.33 元/時。 函釋中雖然沒有提及休息日,那是因為97年還沒有休息日的概念,不過現行時薪制已確明包含例、休日工資,既原理相同故本函釋仍可繼續使用。

「無薪假」是「減班休息」的概念,指事業單位因外在經濟環境劇烈變動造成勞動力過剩時,勞工與雇主透過協商而暫時減少工時並導致工資減少。 勞工局說明,類似阿德的案例不少,問題出在老闆阿德核算這2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30000元/30日/8小時)出時薪,然後加成1又3分之1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不過因為通常工讀生不像全職的員工,每週都擁有完整 40 小時的工作時數,雇主便可以依照實際的打工時數計算出特休假的時數或天數給工讀生。 勞基法除了規定工讀生每工作 4 小時,都應該至少休息半小時之外,工讀生打工也要按照一例一休的規定,每 7 天中應該有一天是例假日、一天是休息日。

勞基法薪資: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2️⃣ 又《勞基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除了當事人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指為了保障勞工能維繫基本生活,雇主和員工約定發薪日期和頻率以「每月1次」為最低標準。 📍 舉例:小馬在10月1日到職,老闆和他約定好每月薪水為36,000元,上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休假日則為週六、日,且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見紅就休。 然而,小馬突然因為母親生重病須辭去工作返鄉照顧母親,提出想要做到10月20日離職,則小馬離職時共可領到2,4000元。 如果雇主給予勞工的加班費,沒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成計算的話,一旦被勞檢查獲,依法可能被罰2-100萬元,並公告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依本注意事項第一條規定,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1.從以上得知勞工(工讀生)每天之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既需開始計算加班費,違反上述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計算方式:勞工在接到雇主的資遣預告後,為了找新工作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週有兩日的工作時數(不一定要集中於兩日,只要總時數不超過兩日的工作時數即可)可以請謀職假。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國定假日: 勞基法時薪計算 原本逢國定假日、節日,勞工都可以休假(勞基法第37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另一種情況是長期打工,像是應徵7-11長期打工,或是和餐廳打工談好每月固定排班X小時等,通常會在上班前一周或前一個月事先排好班表,班表明確計算薪水也比較沒問題。

勞基法薪資: 勞動檢查後常見違法案例-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法務長專欄

只是不可忘了,在補休入法以前,主管機關對補休就已經要求「加班費權利不可事先拋棄」,必須是在加班「後」才能由勞工選擇補休。 勞資雙方可另外約定一天補放國定假日;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出勤,則會在例假/休息日的後一天或前一天補假。 如果國定假日當天是原本已約定出勤的工作日(不論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則放假工資照給;除非針對時薪制工作者,國定假日當天本來就未排班約定出勤,方不會有工資。 關於國定假日出勤、關於國定假日出勤、調移,還有加班費計算,你都清楚嗎? 本文將就相關概念進行重點整理,讓勞資更了解法令規定及實務;也讓HR面對出勤管理議題時,可以更加從容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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