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定承租人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4.承租人應依前目還款計畫規定,自代墊租金期滿後次月起一次或分期償還,且還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分期償還之代墊租金不予計算利息;未依規定還款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催繳。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2023 第一項租約終止或變更次承租人或承租人之情形,租屋服務事業應將租約終止或變更次承租人或承租人之情形,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租賃期間部分共住者遷離者,申請人應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共住者變更之申請,由其餘共住者另覓符合資格者共住。
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申請換居之自有住宅與承租之租賃住宅或社會住宅,坐落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者,應符合上述(三)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動產限額之規定。 四十九、租屋服務事業應於簽訂包租案轉租契約或代租案租賃契約之立約日起三個工作天內,至中央建置之查核系統登錄,該契約提前終止,應於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天內登錄契約終止。 前項租屋服務事業逾期登錄之罰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委任契約書規定。 1.承租人因緊急事由,致生活陷於困境無力支付租金者,得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其檢具事實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代為墊付租金轉付予出租人。 1.包租案自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包租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於轉租契約之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代租案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始得修繕,並應於租賃期間內申請補助。 10.依第二十二點第二項規定協助送件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資格審查之證明。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內政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本計畫戶數,其中整合戶、轉期戶、換居戶及轉軌戶之合計戶數比例至少應占執行戶數百分之五十。 (二)前款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以其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
4.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但未成年子女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 (三)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費:以門牌認定,每年以實際修繕金額核計,最高補助出租人新臺幣一萬元。 (二)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應包含特殊事故房屋跌價補償、保險住宅火險及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費,每年每屋最高補助出租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1.媒合費:租屋服務事業於媒合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契約後按件核給;租期未達一年者,媒合費按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並應追繳溢領費用。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相關規定
租金補貼主辦機關按月撥付之三百億元專案租金補貼,不因租金補貼承租人是否按期繳納租金予出租人而受影響。 但經出租人或租屋服務事業檢附租賃契約已消滅或將提前消滅之證明文件予租金補貼主辦機關者,租金補貼主辦機關得暫停撥付三百億元專案租金補貼。 (二)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整合案件:由包租代管機關依第三期執行要點規定,審核出租人及租賃住宅之資格,並審核其租賃住宅承租對象為租金補貼承租人及申請案有無重複補貼。 十三、租金補貼案件之審查或試算,以審查基準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 但主辦機關審查新戶申請或辦理舊戶試算期間,查證持有房屋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相關文件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新戶:應予以駁回申請。
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設置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自起租日起算,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受理申請期間自112年7月3日上午9時至113年12月31日下午5時止,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內政部指出,行政院已核定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為4年期,中央每年將編列新台幣300億元,照顧50萬戶租屋族,特色是戶數擴大、金額加碼、資格放寬、申請簡便,將於7月1日至8月31日開放線上申請。 近來主要都會區住宅租金上漲與近期物價上升,讓租屋家庭負擔加重。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懶人包/300億租屋補貼「各縣市級距不同」 申請標準、金額一次看
(二)原申請書表所列之家庭成員或繼承人應檢具相關事證,申請變更為該租約之次承租人或承租人,至原租期屆滿為止。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十九、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之住宅為公同共有者,得依其潛在應有部分計算其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各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依其成立公同關係之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定之;未有規定者,其比率視為不明,推定為均等。
(二)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以其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b710b、b730b、b735、b765、s750或s760者為限。 (二)繼承人為二人以上,且該租賃住宅為公同共有者,租屋服務事業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各別之繼承人收取租金之比例或由一位繼承人全額收取租金之證明。 5.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四)申請日前一個月內,財政部國稅局查調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二十五、包租案之包租契約得由出租人與租屋服務事業協議是否辦理公證;轉租契約應辦理公證。 代租案之租賃契約,得由租賃雙方協議是否辦理公證,經租賃雙方同意不辦理公證者,應於租賃契約書載明不辦理公證之事由。 依前二項辦理公證者,應於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規定。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2023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2023 但因特殊事由無法於該期限內符合者,出租人得書面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自起租日起算,最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作第一目用途使用及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第一項申請通過後,核撥款項至租屋服務事業帳戶,租屋服務事業應於款項入帳後五個工作天內轉付予出租人或承租人,並於次月檢送代收代付費用支付予出租人或承租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之通知及意願調查,得以書面郵寄、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簡訊、即時通訊軟體等非對話意思表示之方式為之,並應到達相對人。 包租案及代租案之租約到期申請續約者,次承租人及承租人之承租資格應重新審查,租屋服務事業應協助承租人及次承租人於租期到期一個月前檢具承租資格審查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審查,不符承租資格者,不得辦理續約。 二十四、包租案租屋服務事業應與出租人簽訂包租契約,租期原則為三年,再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租期至少一年,到期得再續約,轉租契約租期最長至租屋服務事業與出租人之包租契約截止日止。 但包租契約剩餘租期不滿一年者,續約租期得至包租契約截止日止。 代租案租屋服務事業應與出租人簽訂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租賃契約書及社會住宅代租代管委託管理契約書,委託管理期間自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社會住宅代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書之起租日起,至少一年,至多三年。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訂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上述(三)應備文件,因家庭成員失聯或其他特殊事由,致申請人無法提供時,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由租屋服務事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協助查調。 經查調該家庭成員確無資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同意不計入該家庭成員。 (4)換居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換居專案」規定者,則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租金補助。
- 但租金補貼期間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屆滿者,免檢附。
- 若是正在念碩士的新婚學生,補貼金額可加碼1.3倍,例如基本額度為5,000元,每月補貼金額會加碼至6,500元。
- 此外,房東擔心房客遷離後未將戶籍遷出,本部已於6月13日啟動線上申請戶籍遷出。
- 但若租客要申請補貼,房東就必需得報稅;所以政府就針對房東,提出租金1.5萬元以下免所得稅,以及持有稅比照自用住宅的費率等優惠。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30日電)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7月1日起申請,曾申請過租屋補貼者由政府協助試算、完成申請;新戶則是線上驗證身分、填寫資料、上傳租約與存摺封面、核對資料後就能完成申請。 九、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附表四及附表五,補貼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行政院2日舉行「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啟動儀式」。 根據內政部資料,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為4年期,中央每年將編列新台幣300億元,照顧50萬戶租屋族,於7月1日至8月31日開放線上申請。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政府全民普發現金6000元,7地區宣布加碼!怎麼領取?資格、日期一次看,最高可領超過5萬元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部分共住者遷離,經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者,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租金應由申請人與所有共住者平均負擔。 (四)部分共住者遷離,未覓得符合資格者共住前,其租賃契約書應重新簽約,並由申請人與其餘共住者平均負擔租金,不得主張遷離而減免租金。 (二)租賃契約內應載明租金總額及申請人與每位共住者應負擔之租金及租金補助金額,並分別於租賃契約簽名或蓋章。
租賃期間發生或發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情事,並有明確事證可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出租人或承租人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終止包租契約、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並退出本計畫。 四、租屋服務事業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並提供前點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服務項目,並協助符合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家庭或個人租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給予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或委託之專責法人或機構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本要點納入前二項委任或委託契約書之附件,受委任之租屋服務事業、受委託之專責法人或機構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相關事宜。 二十七、租金支付方式,每月為一期,按期支付,出租人及租屋服務事業,皆不得預收租金。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擴大租金補貼 符合資格租屋族都可申請
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今(23)日表示,為鼓勵屋主將房子租給租金補貼戶,已提供公益出租人3大稅賦優惠,此外,房客戶籍未遷離,屋主可線上申請遷至戶政事務所,請房東不用擔心,可以放心的將房屋出租,並主動關心房客是否需要申請租金補貼,鼓勵其申請。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方案放寬申請資格,門檻由每月平均所得從須在各地最低生活費金額2.5倍以下,放寬為3倍以下;同時也讓承租未保存登記建物者,如頂樓加蓋的租屋族也能申請補貼。 5.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租賃房屋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權人不明之房屋納稅義務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 3.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附表一 。
去年經濟成長則創11年新高,因此政府用經濟成長果實來減輕年輕家庭、弱勢家庭以及初入社會青年的租屋負擔,這次租金補貼專案透過「戶數加碼」與「金額加碼」,預計協助50萬戶租屋家庭,也同步調升租金補貼金額。 (一) 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本署於審核申請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如發現涉有偽造文書、資料不實或詐領補貼嫌疑者,本署絕不寬貸並全案移送檢警單位偵辦。 (一)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本署於審核申請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有溫暖的大事!蘇貞昌憶年輕租屋度日 租金補貼加碼很有感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應備文件,得經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查核系統查調者,除有特殊情形須以紙本申請文件審認外,申請人得免檢附。 但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或大陸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查調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租賃期間內提前終止包租契約或租賃契約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可歸責於租屋服務事業之事由者,不予追繳前項補助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開發費及第二款第一目媒合費,於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整合案件減半核給。 十三、經包租代管機關核准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整合案件,租金補貼主辦機關應以社會住宅包租契約書或社會住宅代租代管租賃契約書之起租日前一日,為公益出租人稅賦優惠期間之末日。
(一)租屋服務事業: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任符合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所定資格者。 若房客參與租金補貼,該房東即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享有綜所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最高1.5萬元、房屋稅比照自用住宅稅率1.2%、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 現行政府租屋補貼申請資格有兩項限制,第一、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標準低於「最低生活費的2.5倍」;第二、承租住宅僅限合法住宅。 未來則改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標準低於「最低生活費的3倍」,並放寬未保存登記建物承租戶(指違建)也可申請。 內政部表示,申請租金補貼雖然不用將戶籍遷到租屋處,但有房客會因子女就學或申請社會福利資源因素須將戶籍遷至租屋處,日後如果遷離,部分房東擔心房客戶籍未遷出,導致無謂麻煩,而事先以租約或口頭方式禁止房客設戶籍。 內政部在此重申,依據「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房客搬家戶籍未遷出,房屋所有權人可依法申請將房客戶籍遷至當地戶政事務所,而且還能線上申請,房東可以放心的讓房客申請戶籍,以安定他們的生活。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內政部營建署修正「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3、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主辦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七、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案件之程序如下: (一)舊戶: 1、經原補貼機關或承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機關(行政法人)確認有參與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試算意願者,由主辦機關匯入該機關(行政法人)提供之舊戶基本資料。
(三)轉期戶:依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九點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之第三級金額核撥租金補助。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2023 以未保存登記之建築物,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七)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及滅火器,且出租人應於租賃期間維護之;其未設置者,至遲應於轉租契約或租賃契約之起租日起三十日內設置。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擴大租金補貼專案7/1起申請 10/3撥款
五十、租屋服務事業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將有關資訊依限提供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或辦理申報登錄資訊等事宜。 租屋服務事業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6.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於簽訂轉租契約後,始得申請,轉租契約提前終止或到期,不影響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 但包租契約提前終止者,且經查證提前終止包租契約之事由屬可歸責於出租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該包租契約之契約年度日數比例核給居家安全相關保險費補助,溢領者,應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向出租人追繳,並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經主辦機關核定之每月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及加碼倍數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 同一租賃契約承租人有二人以上,且未約定分別負擔租金者,推定為均等。 (2)整合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9折支付業者,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者,經審查取得其核定函者,可以依其作業規定領取該租金補貼。 (2)整合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8折支付業者,但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之申請條件者,經審查取得其核定函者,可以依其作業規定領取該租金補貼。
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行政院今公佈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每年編列300億元預算,協助50萬戶租屋家庭減輕生活負擔,將於7月1日至8月31日線上受理申請,9月完成核定,並於10月由中央統一撥款至申請者帳戶,若為新戶,只須上網用5步驟即可完成。 (五)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式如附表六。 租賃契約承租人為申請人以外之家庭成員者,協辦機關應書面通知其限期七日內補正租賃契約承租人與租金補貼申請人應為同一人,或變更申請人為承租人,申請人應依限補正。 (4)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協辦機關認定。 (3)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協辦機關認定。 (二)三百億元專案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出租人死亡,未依三百億元專案作業規定第十一點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期限檢附新租賃契約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