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複決2023懶人包!內含創制複決絕密資料

Posted by Ben on December 8, 2018

創制複決

若以2020年總統大選的選舉人數換算,必須超過965萬票才能通過。 根據中選會公告,這次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投票權人數為1923萬9392人。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效同意票要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算通過;因此,至少要有961萬9697同意票才能通過。 (中央社網站23日電)史上首次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18歲公民權」26日與九合一選舉同時投票。 這項複決案通過門檻極高,至少要有961萬9697同意票才能通過。 修憲條文內容、投票須知、通過或不通過的影響為何?

創制複決

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只被用來節制政府,但是政府擁有完全的施政權力,為萬能政府[6]。 在三民主義的原始設計中,立法權屬於政府,人民只能在縣級事務中直接行使複決權,全國性事務由國民大會代為施行。 創制複決 但其內容並不清楚,因此長期存在爭議,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徒具條文,沒有明確施行程序。 在2018年《公民投票法》修正之後,將複決權回歸到公投。

創制複決: 憲法名詞解釋- 參政權&創制、複決權&公民投票

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2]。 在孫中山的設計中,法律訂定是屬於政府的治權之一,為五權,不是由民意機關來執行[3]。 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只被用來節制政府,但是政府擁有完全的施政權力,為萬能政府[4]。 因此,創制、複決兩權,並不是完全像西方的直接民主模式,先由公民提案,之後公民投票決定通過與否。 在議會制中,民意機關擁有法律同意權,可以提出、通過、否決以及修改法律。 但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提到立法同意的過程,因為在孫中山的設計中,法律訂定是屬於政府的治權之一,為五權,不是由民意機關來執行[5]。

如今臺灣再度迎來修憲契機,截至2021年6月21日止,立法院內也已有54個修憲提案,且多數提案都和18歲公民權有關[17],相信未來我們會看到更多關於18歲公民權議題的討論。 在我國,參政權並非每個國民都擁有,而是必須成年或滿一定年齡後才會取得參政權。 而本文將針對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這四個權利的行使年齡進行介紹。 總之,藉公民投票來解決高難度的政治問題已成為世界共識。

創制複決: 選舉

1.普通: 一人一票,即所謂普遍選舉制,凡是合格公民皆有選舉權,並無財產、教育或性別及階級等限制。 4.無記名: 即秘密投票,選民不在選票上記載其姓名。 根據CIA The World Fact book資料,全球約有180個國家18歲以上國民擁有投票權,例如日本、韓國、泰國、馬來西亞,以及美國、歐盟、紐西蘭和澳洲等。 投票權人須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領得公投票後,在圈選欄圈選「同意」或「不同」,並將公投票摺疊投入票匭。

孫中山於三民主義中曾提出創制權,是人民政權的一部份,於《中華民國憲法》中保障為人民固有權利。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18歲公民權修憲提案時,進行表決;二讀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108人、反對0人、棄權0人;全案三讀表決時,出席立委增為109人,贊成109人、反對0人、棄權0人,全案通過。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修憲過程中民進黨主導修憲程序,沒尊重國民黨意見,只顧及自己的利益;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則形容,民進黨是這次修憲的「阿信」,國民黨一路指控到今天終於臣服,呼籲國民黨別製造荒謬。

創制複決: 公民權闖過立院 成為首度送交公民複決修憲案

回到一開始的議題,2020年初起一直在討論的「18歲公民權」究竟是什麼呢? 創制複決 這個門檻相當高,2020年蔡英文總統連任時的得票數是817萬231票,也就是說,修憲複決案要比蔡英文得票再多145萬才能通過。

創制複決

第6次修憲案時,立法院成為唯一可以發動修憲的提案機關,但仍須經由國民大會複決。 創制複決 所謂的「公民權」,指人民有參與國家事務決策、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以及要求政府說明施政狀況、方針等的一系列權利。 而在這之中就包含了前面提到的「參政權」、能自由組成人民團體的「結社權[12]」、以及參與集會遊行的「集會權[13]」等權利。 另外憲法第130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將停止適用。 立法院院會今(25)日上午以109人出席、109人贊成、0人反對與棄權,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朝野對此修憲案具有高度共識。

創制複決: 憲法修正案流程為何?

然而,隨著臺灣人口老化、人口負成長[14]的狀況日益嚴重,民間團體希望透過放寬公民權年齡限制,來讓更多青少年參與公共議題討論,而不致讓社會議題成為高齡者專利[15]。 雖然公民投票法已經於2017年下修,並於2018年正式施行,但由於選舉、罷免兩權涉及憲法的修正,雖然在2015年時曾有想要修憲,但最終因不在籍投票爭議無疾而終[16]。 創制複決 這個設計主要來自孫中山認為西方代議民主制中,議會權力過大,控制行政機關,是一種國會獨裁或議會專制,主張將監察權與立法權由民選議會獨立出來,由專家行使,不由人民透過議會決定[8][9]。 直接提案權,是指當公民完成提案之後,馬上會進入公民投票程序。 間接提案權,則是在公民完成提案之後,還需要立法機關對它進行審查,只有在立法機關不反對的前提下,之後才能交付公投。 中華民國憲法修正案前6次修憲案,立法院及國民大會皆具有修憲提案權,但僅有國民大會有複決權。

所謂的「參政權」,簡單地說就是作為國家的國民,能夠參與國家事務決策、代表自己政治意見、選出符合自己想法的代表的權利。 依據憲法第17條[2]的規定,我們常聽到的「選舉[3]」、「罷免」、「創制[4]」、「複決[5]」等權利都是屬於參政權的一環。 不過國民黨黨團大會上午決議將進場投同意票,支持18歲公民權入憲;民進黨團、台灣民眾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在表決前已多次宣示,希望朝野進場投下同意票,讓18歲公民權修憲案通過,交由公民複決。 創制複決 修憲草案的處理程序與一般法律不同,須全體立委3/4出席的85席,還要出席立委3/4同意(64席),而且隨著出席立委人數的增加,同意票數還會往上調整,因此外界近日關注國民黨立委投票動向。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18歲公民權修憲案將公告半年,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創制複決: 修憲有多難?8次修憲首次公民複決?

孫中山在三民主義中提出的創制,許多學者都認為它就是一種提案,但是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解釋創制權實際上應該怎麼運作。 但在制憲過程中,內涵經過改變與折衷,與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不盡相同,與西方提案權較為接近。 立法院臨時會1月18日召開修憲委員會,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的情況下,經點名表決通過由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所共提的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修憲須經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算通過。 創制為由人民建立新的法律,而複決,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

  • 修憲草案的處理程序與一般法律不同,須全體立委3/4出席的85席,還要出席立委3/4同意(64席),而且隨著出席立委人數的增加,同意票數還會往上調整,因此外界近日關注國民黨立委投票動向。
  • 在我國,參政權並非每個國民都擁有,而是必須成年或滿一定年齡後才會取得參政權。
  • 不過國民黨黨團大會上午決議將進場投同意票,支持18歲公民權入憲;民進黨團、台灣民眾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在表決前已多次宣示,希望朝野進場投下同意票,讓18歲公民權修憲案通過,交由公民複決。

現行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但是它的內涵在制憲過程中,已經經過討論與折衷,與西方所謂的倡議較為接近,與三民主義中的創制不盡相同。 因此台灣政治學者,許多都認為創制權與倡議權是同義詞。 院會處理18歲公民權修憲案前,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邱顯智及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身穿高中制服,與其他立委一起在議場前舉行記者會,呼籲朝野各黨於投下同意票。 公民投票法107年修正時,已將公民投票權的年齡下修為18歲;民法110年修正公布也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與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的完全責任、兵役法起役年齡均同。 國內法制以18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的規範基準,已成為社會各界多數共識。

創制複決: 公民權修憲案是什麼?

孫逸仙所著的三民主義中提到:人民應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 其中選舉與罷免是由人民來決定是否要任用與撤換一位政府公職人員,而創制與複決是由人民來決定一項政策法令是否該成立及推行,還是該廢除或修訂。 在這裡,「創制」所指的是制度的提案、草擬、議定及頒布實施,即是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類似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提案」。 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在字面意思上是「創造新的法律制度」,是由人民決定好法律,交給政府執行,這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

第一階段由立法院提案,提案需由立委四分之一提議,草案要通過,須由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且出席立委四分之三須同意。 創制複決 第二階段為草案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交由公民投票複決,是否合併2022年九合一選舉? 複決並不完全是指公民投票,在孫中山原始設計中,立法是屬於政府的治權。

創制複決: 中華民國

第10屆立法院總席次為113席,院會上午扣除議事主持游錫堃,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李貴敏,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缺席,共109人出席,已逾四分之三席次並全數贊成,通過修憲草案。 此次18歲公民權修憲案,是台灣憲政史上首次進入公民複決程序的修憲案。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憲法採取兩階段修憲。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年1月開始處理此修憲案,由於國民黨不滿修憲委員會主席推舉,連續數週杯葛,最後由佔國會多數的民進黨,與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立委達成共識,初審通過3黨團共提版本。 若本案不通過,選舉、罷免、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公民複決投票權行使年齡仍維持為20歲,其他公民投票投票權行使年齡為18歲。 修憲重點是下修選舉年齡門檻,讓18歲以上的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民投票、參選公職人員等權利。

更不知道提案者也要如同代議士一樣,負起政治與專業的責任。 在台灣這個重視「感覺」、「聲勢」而非「實質」的政治場域,公投就變成遊戲,而非嚴肅的「人民立法」。 而提出「複決」的人,有時也沒有指明自己要針對哪一個法律哪一個條文去「廢止」。 甚至不知道自己應該在主文上直接表明「廢止OO法第N條」等文字,連正反方都搞不清楚。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更是在1946年就寫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 然而直到現在,我們的公投遊戲還是玩得「卡卡」的。

創制複決: 廖元豪觀點:不要糟蹋「公投」與「人民」之名

創制與複決的概念,都來自於瑞士的直接民主,但孫中山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明確的界定複決的程序[2]。 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在字面意思上是「創造新的法律制度」,是由人民決定好法律,交給政府執行,這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2]。 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3]。 立法院朝野黨團在3月17日進行協商但未達共識,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於22日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攸關18歲公民權部分),列入25日立法院會討論事項議程。

創制複決

創制權,政治理論,由孫中山於三民主義中提出,是人民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一,於《中華民國憲法》中保障的人民固有權利。 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通過後由政府執行,概念來自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與提案。 在孫中山原始演講中,並沒有清楚解釋創制權實際上應該怎麼運作[1],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只有《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明確使用創制權,但由於《憲法》中有關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因此現行尚沒有以創制權而產生的條文。 複決,由孫文在三民主義中提出,是人民的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一。 創制複決2023 這是一種直接民權,近似於西方政治中的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 在如今中華民國是台灣的憲政制度下,其中創制,相當於西方民主國家的公民提案,但是複決並不完全等同於公民投票,如中華民國憲法在2005年的憲法增修條文修改凍結國民大會職能前就由國民大會行使憲法複決權。

創制複決: 廖元豪觀點:創制複決傻傻分不清─公投法應該真讓人民「立法」

即使最近一次修正公投法,號稱破除了「鳥籠公投」,可是陸續提出的各個公投案,在形式與格式上都還是有諸多問題。 很多公投案就算交付人民投票,而且真正「通過」,它到底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大家都還搞不太清楚。 看來,公投法的問題不在「鳥籠」,而在於我們連怎樣「提案」,還有公投程序該是什麼樣子,都還在摸索中。 18歲公民權修憲案,旨在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之一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 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年滿18歲者,亦有被選舉權。 從表1中我們可以發現,相較於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創制與複決權並不是直接或間接用憲法規範行使年齡,而是獨立用公民投票法作規定,相較之下,下修公投年齡也較修憲更具有彈性。

只有縣級的事務,人民可以直接行使創制、複決,而全國性的事務的創制及複決,由國民大會代表執行,不是由人民直接投票,使祇盡其能,不竊其權。 除了部分政治人物是刻意玩弄公投以外,公投法本身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們的公投法,無論是創制或複決程序,都沒有要求提案人要「提出所欲通過的法案(或政策)」文字來。 因此,提案人不知道自己是要發動「人民立法」,甚至也不知道自己必須有「立場」,並且為這個立場、政策、法律而辯護。

創制複決: 提案

三讀表決時,扣除游錫堃擔任會議主席沒投票,未投票者包括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李貴敏與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 國民黨立委大表不滿,要求管碧玲收回發言,並痛批民進黨「多數暴力」,干擾管碧玲發言,並送上貼有「專洗髒嘴」的漱口水、牙膏給管碧玲。 但多位民進黨立委上前緩頰,院會持續進行,未爆發嚴重衝突。 根據內政部人口統計,截至今年2月底,16至19歲約有88萬5864人。 若18歲公民權修憲案通過公民複決,2024總統大選將增加近90萬首投族。

公民投票具有其時代的意義,也吻合世界潮流,所以目前可以說是制訂「公民投票法」最適當的時機。 此屆國代修憲若能使「公民投票」順利入憲,實為民主憲政的一大進步。 公民投票為現今世界的潮流,不論民主陣營或共產陣營均藉此以解決重大的政治問題,並達成預期的政治成果。 遠如波羅的海三小國愛沙尼亞、拉多維亞、立陶宛脫離蘇聯而獨立;近如歐洲的統合(歐洲共同體)的達成,無不行使公民投票來完成。 目前民主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選舉權行使年齡均為18歲,鄰近日本、韓國,也於近年相繼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選舉權行使年齡定為18歲,為民主國家普遍採行,與國際潮流趨勢一致。 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及少子女化趨勢,青年世代須承擔更多義務與責任,提早於18歲賦予公民權,能提高青年對公共議題與事務的關心,養成其對政治參與之責任感,強化民主思辨能力,促進世代間對話,對於落實世代正義具有正面積極意義。

創制複決: 投票攜帶物品及流程是什麼?

而公民投票法也確實於2017年時,將公投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2018年1月3日公布施行)[11],呈現出創制與複決權的投票年齡已經下修到18歲,而選舉與罷免權的行使還是20歲的現況。 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憲法第130條規定20歲選舉權、23歲被選舉權停止適用。 因此中華民國憲法所說的複決,是交由國民大會議決。 台灣的政治學者,許多都以複決為公民投票的同義詞。 實際上,中華民國國民直接透過公投行使複決權,至2018年(民國107年)的2018年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才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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