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函,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 長期不住管理費 規約範本第十條第十一條係以公共基金支付共用部分及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而管理維護費用則以管理費支付為原則。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惟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及自訴係由被害人提起,告發係由第三人提起。
答:經查相關規定,尚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成立分公司應申請許可之規定。 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如公司法等。 答:涉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而應踐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程序始得為之,另亦釋示共用部分「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如認定產生異議,亦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議決。 答:關於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經行政院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台(八十六)內○八七五九號函同意在案。
長期不住管理費: 大樓管理費收費標準
以最基本的飯店式管理來說,須聘僱1位社區經理、2位秘書、4位保全、3位清潔人員,光是人事成本就要50萬到60萬元,如果建商訂定的管理費無法支應這筆開銷,當初說好的「飯店式管理」就會破功,只能留在美好想像裡。 郭紀子以多年的實務經驗指出,社區財務報表出錯其實非常普遍,即使財務委員、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統統蓋了章,也不代表真的都有看過,曾有社區每月報表數字都錯誤,卻經過3年才被住戶發現。 此外,「管理費」和「公共基金」兩筆款項依照法規須分別開設專戶保管,在財務報表裡也要分開詳列,大多數社區將兩者混淆,合為同一筆資金,是不恰當的做法。 大樓管理費合理行情,北部約 50~90 元 / 坪,中南部約 40~60 元 / 坪,根據社區大樓所在的縣市、是否為豪宅,以及社區大樓戶數的多寡,會有些許的差異。 若是 A 社區大樓想要聘請 24 小時管理員,外加清潔人員,一個月社區管理費收入至少要 200,000 元,換而言之,社區大樓管理費收費標準約要 85 元 / 坪才足夠,若是再外加社區各項公設的保養費,例如電梯、發電機和消防設備等等,社區大樓管理費收費標準有可能會超過 90 元 / 坪。
答:公寓大廈管理委員為法人,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中對於法人之管理委員事務執行方法另有規定者,自應從其規定。 長期不住管理費2023 無規定者,由公司員工代為行使職權係公司業務內部行為關係,其代理行為非法所不許。 答: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表決方式,惟參照會議規範第55條規定,表決方式分為舉手表決(或以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投票表決五種,並未包括「鼓掌通過」此方式。 另會議規範第60條第1項所稱之無異議認可,係指就例行性事件或無爭論問題(參該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之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至於同條第2項雖規定「第58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惟同項但書亦規定主動議(如本案住戶規約之訂定動議)及修正動議仍不得以無異議認可之方式行之。 是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針對規約之修訂,仍應有區分所有權人明確意思之表示行為,僅以鼓掌方式通過議案,因無從知悉何人贊同、何人反對之意思,似為不妥。
長期不住管理費: 社區500戶!妹子「列3考量」超猶豫 網曝關鍵點:戶數多才好
答: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成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第32條定有明文。 又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10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10款定額者……」為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以下簡稱規約範本)第3條第11款所明定,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規約範本第3條第10款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規約範本第3條第10款定額者,皆有前揭條文之適用,並非僅限於規約範本第3條第3款第1目至第5目決議事項以外之其餘決議事項。 惟該規約範本僅供參考性質,並無強制效力,故有關公寓大廈之規約,仍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如有建築業者虛稱已領照許可建築,公開預售,而經查證建造執照尚未核發,遇此情事可向主管機關請求制止建築業者此一行為。 並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 而「公共基金」的財源則有以下4種:①建築物起造人(建商)按照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或金額提撥至公庫,並於公設點交後,由公庫撥付給管理委員會;②按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管理費之外另行收繳;③每年管理費有結餘時,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金額撥入;④公共基金的孳息。
- 以上違法使用行為都可以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章罰則之有關規定處分。
-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所有權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強制出讓之受讓人資格及出讓價格應如何規範,查該條例並無明文,惟該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為該條例第一條第二項所明定,仍依照前揭規定辦理。
- 答:已報備成立之二個管理委員會,如其為二個比鄰之公寓大廈,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合併為一個管理組織;另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或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以一開發許可申請案之範圍內,雖領有數張使用執照亦然。
- 答: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係針對委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限制,其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無關,且後者並無委託代理請求之規定,實質上亦無此必要。
很多民眾繳完管理費之後只在意是否有人代收郵件包裹、保全人員是否盡責有禮、垃圾是否按時清運,卻不會仔細去追究錢到底還花在哪些地方,甚至連公布欄張貼的財務報表都不曾看過,無形之中是在侵害自己的資產。 舉例來說,果仁家小編家建物登記面積是 50 坪,管理費是 60 元 / 坪,故果仁家小編家一個月的管理費是 3,000 元。 「該把2衛改1.5衛嗎?」一名網友透露,與設計師討論新家格局時,對方主張客衛只留洗手台與馬桶,剩餘空間改造成儲藏室比較好。 對此,信義房屋專家直言,2衛降成1.5衛的想法頗為特別,且30坪應該夠用,照理無須再增加儲藏空間。 中國恆大25日在港交所發布公告稱,公司已履行各項復牌指引,已向聯交所申請由2023年8月28日9時起恢復買賣公司股份。 長期 不 住 長期不住管理費2023 管理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TiN寫的 日本買房大哉問:在地專家為你解答投資者最關心的50個疑問 和JackBrennan的 約翰柏格欽點!
長期不住管理費: 社區住戶拒繳管理費 委員催收竟遭嗆「沒錢,希望直接法拍」
且經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二四九三號函請各地方政府辦理。 至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前即已設置之消防蓄水池,在不妨礙消防專用蓄水池之使用,並能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篇第四章第二節之設置規定,且經常保持其有效水量之原則下,得適用行政院同意開放民間設置游泳池之條件,申請兼作游泳池使用。 長期不住管理費 答:主任委員雖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惟涉及主任委員之權限及事務執行方法,當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至關本案規約如未明定主任委員之權限,其與業者之簽約,自當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決議後始得為之。
答: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程序係採申報制度,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係屬自主性管理組織,主管機關受理報備申請案件應依申請人所填申請書內容辦理,設若申請人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自應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答: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該公寓大廈坐落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之用途,得為身心障礙者之福利服務使用時,則不得以公寓大廈規約另予限制。 Q80.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其房屋遭法院拍賣由第三人拍定,則原區分所有權人所積欠之管理費,管委會究竟應向原區分所有權人或拍定人請求繳納,須視情形而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費,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或代替銀錢收據自應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係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載有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之收據,可依財政部七十八年元月十日台財稅第七八一一三五八八七號函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 又印花稅法並無必須書立憑證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費,如未出具應稅憑證(銀錢收據或代替銀錢收據),即可免予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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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管理費就條文詞義之範圍,係包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及必要之修繕費用。 由此可知,公寓大廈未設置公共基金,亦未訂定規約或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則必須採行第三種方式分擔管理費。 初不問區分所有權人有否搬入進住甚或建商尚未出售之餘屋自應按其共有之應有比例分擔管理費。
其意旨是否指繼受人曾經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者,始有遵守之義務,否則就沒有負擔遵守之義務。 答:法定停車空間明列為共用部分,至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如非位於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如屬共用部分但無同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情形者,得約定專用。 答:依條例第29條規定意旨,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如具有住戶之身分,自得被選任為管理委員,其管理委員之選任,得依前揭條例於規約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答: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中對於法人之管理委員事務執行方法另有規定者,自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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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住宅大樓的經常性支出包含: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修繕和維護費用、公共水電費用、電梯保養費、外牆清洗費、弱電保養費、發電機保養費、環境景觀維護費用和消防與公安設備維護等等;非經常性支出包含:社區行政庶務費、於特殊節日的文康活動費、管委會開會的花費等等。 對於欠繳管理費的住戶,管委會除了可以依循上續方法解決外,實務上常見作法還有公布住戶姓名以及對該住戶斷水斷電,首先,公布該住戶姓名到底合不合法,若是當公寓大廈規約有事先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時可以用此處理方法,就可以公告該住戶姓名,並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過像是斷水斷電這種激烈的手段,管委會將會觸犯《刑法》的妨礙自由罪,即屬於違法行為。 Q162.已同意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名稱冗長不易牢記,函請變更名稱,是否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答:按92年12月31日修正後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94年7月12日修正後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對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未定有須專業經營之限制規定,其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以外之業務時,當依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答:報備與否不影響管理組織之成立,故應以實際成立日期為準,而非以報備日為準。 所述起造人違反情事係同一事件,即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則必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故第四十九條未區分違反第五十七條那一項。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故如果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係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且破裂原因不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時,參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自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有修繕義務,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修繕完畢後,該修理水管之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另有規定負擔方式時,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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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需特別說明,建築物外牆面雖已劃為外側住戶專有部分之範圍,但依照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外牆面使用不得任意為之,仍應受限制。 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稱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函或是法院認証函,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進行催告即可。 另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依此規定可解決目前公寓大廈住戶拒繳管理費,而全體住戶又索求無門之窘況,立意甚佳。 答:按管理委員會之定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之規定,「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故一般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為住戶即可。 來函所述情事,依條例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並無制止住戶違規情事之權,但依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 台端得以他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列舉事實及提出証據,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以罰鍰。
- 其他財源還包括管理費的孳息,以及社區的零星收入,像是公共設施使用費、裝潢清潔費、生活服務盈餘、廣告收入等。
- 購屋前建議可以先篩選較實用的公共設施,像是健身房或是閱覽室等,此外同時應該儘量避免保養費用高的公設或是戶數少的社區,以免得負擔高額的管理費,同時也可以檢視管委會公告的社區財務報告,透過查閱管理費應收與實收的費用,了解是否有住戶欠繳管理費,以免買到管理費不足的社區。
- 若是 A 社區大樓想要聘請 24 小時管理員,外加清潔人員,一個月社區管理費收入至少要 200,000 元,換而言之,社區大樓管理費收費標準約要 85 元 / 坪才足夠,若是再外加社區各項公設的保養費,例如電梯、發電機和消防設備等等,社區大樓管理費收費標準有可能會超過 90 元 / 坪。
-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委託中華民國物業管理經理人協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委託專業服務案」辦理,完成彙編「公寓大廈管理 Q & A 修訂」乙輯。
- 答:有關 貴大廈地下室停車場之使用管理自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地下室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至於公寓大廈爭議事件經調處委員會調處作成決議後,受調處當事人如不遵守調處決議時,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答:基於強制執行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一經法院發給所有權權利移轉證書,即發生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效力,成為區分所有權人,即需依規定繳交管理費。 長期不住管理費 答:受託人於受託時,其受託之比例及人數即受條例第27條規定之限制,倘受託人將超過部份以再委託給第三人之方式,而納入出席及表決權之計算,已違反第27條限制其受託比例及人數規定之意旨,故受託人不得再委託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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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如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已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制止此類行為時,則 台端亦可報請主管機關依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對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處以罰鍰。 答:共用部分成立的原因有二,第一是法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列舉「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三種為當然之共用部分。 第二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建築物基礎結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列示者,例如公寓大廈所占基地、連通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通往大門之通道、公寓大廈基礎工程、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其他固定的設備,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另依規約而成約定共用部分,係指凡可供創設專有部分之建築空間,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變更為共用部分。 答:「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大樓夜間管理重要嗎?」一名網友好奇24小時vs.僅日間管理的差異性,當然管理費多寡就占最大關鍵,另外住戶的心理層面也頗重要,尤其遇到突發事件、警鈴誤觸,颱風天淹水,夜間保全的存在,或許能減少不少悲劇發生。 答:按民法總則編第二章人之規定,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前開條例第27條第3項所稱之「他人」,因條文未有例外規定,應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長期不住管理費 Q118.於大廈內經營餐飲、瓦斯、電焊行業,或有堆置桶裝瓦斯,燒焊乙炔等危險物品,如何才得以維護住戶之安全。 房屋糾紛律師對於不動產爭議、土地糾紛有不少處理經驗,且有代理政府機關辦理相關訴訟經驗,且不乏社會矚目而複雜案件,了解都市計畫、土地徵收等實務運作情形,並有撰寫都市更新專書,相關領域研究甚深。 舉例來說,台北地區的 A 社區大樓有 80 戶,每戶均為 30 坪,社區大樓管理費收費標準為 70 元 / 坪,A 社區大樓一個月的管理費收入為 168,000 元收入,這樣的管理費,社區恐怕 24 小時管理員都請不起,更別提還有清潔費和電梯保養維修費。 以上的大樓管理費合理行情,僅是個大概參考值,實際管理費的收費標準仍會依據各個住宅社區大樓的需求而定,但大致上,豪宅社區因為有坪數大、戶數少和公設多的特性,大樓管理費合理行情一定比一般社區大樓來得高,至於北部地區的大樓管理費合理行情比起中南部地區來得高,原因可歸於北部物價、地價比中南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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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係以該公寓大廈未訂定規約前以規約範本視為規約,其適用對象係泛指本條例施行前之所有公寓大廈或僅限已有互推召集人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尚未召開或已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尚未對管理委員會組成作成決議者為限。 (二)一般管理費之繳納,以坪或戶為計收單位,配合「特殊情形之合理差別待遇」,較不違反民法第799-1條第3項:「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所稱「顯失公平」,所以,未長期居住在管理費繳納上之差別待遇,也應合理? (三)縱使修正規約「未長期居住」在管理費繳納上得差別待遇,對於已生之債務,管理委員會也不得逕行變更,住戶已積欠之管理費,管理委員會也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催繳之。 (四)「未長期居住」在管理費之繳納上雖得合理之差別待遇,惟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並納入規約較佳。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肇致危害公共安全者」,因此建築物如有該條但書法定重建的情形,無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同意,即得決議實施重建。
至於阿德可否主張自己是後來才搬進來,沒有參與當時的區分權所有人大會為理由而拒繳? 法院認為只要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合法共同遵守事項,於公告後,效力當然及於所有住戶,並不因住戶是否知悉而不同(註4)。 因此阿德既然已是大廈住戶,當然要遵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作成的合法共同遵守事項,縱使阿德當時並未參與,事後也不知情,都不能作為拒絕繳納的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長期不住管理費2023 條規定,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的管理費,超過「兩期」或達相當金額,經過了相當期間的催告仍然不給付的話,管委會得訴請法院,命該住戶給付應繳的金額及遲延利息。 相較於《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中定義的管理費,公共基金算是社區大樓的「緊急預備金」、「大樓修繕積金」,用途有限制,平時不能隨意動用,所以不會定期向住戶收取,可以說是完全沒有收費標準。
長期不住管理費: 管理費≠公共基金用途及來源皆不同
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果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定管理負責人時,除不能適用管理組織相關辦法外,其住戶在公寓大廈之行為,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故該公寓大廈如無管理組織之設立及規約之訂定,住戶得逕依本條例第59條申請地方主管機關對違法住戶予以處理。 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322號之判決要旨,「住戶之違反行為及管理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之制止行為,均須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行為人為限。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如有違反規定變更使用者,因屬既存之違建,僅能適用行為時之建築法或其相關法規處理,方符合法規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買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因此預售屋在取得建造執照之後,施工期間,建築業者提示之住戶規約草約,依規定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視為規約。 對住戶及其繼受人有拘束力,但另依第六十條之規定,「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應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答: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款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有「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同時依第四十條之規定,管理負責人亦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