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外訂有常稱為「變形工時」(或稱「彈性工時)的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不過適用產業即便要行使彈性工時,仍應獲得勞工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以上是《104職場力》小編為年輕朋友整理的打工法律權益大補帖,如果有更多打工相關問題可至勞動部網站查詢,或者「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有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如果遇到勞資爭議時也能利用1955進行申訴。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在工時超時部分,全金聯則秀出申訴資料指稱,銀行合併後第一周至少有 每日工時2023 15 家分行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工時相關規定,違法態樣包括:超時工作 12 小時以上、甚至直至隔天零時之後才關門,以及連續數天都是晚上 11 時以後才關門。 Q: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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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制度適用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時上限並無改變,還是8小時,但勞資雙方可以協議,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讓調整後單週工作總時數最高達到48小時,但必須要有1個例假,而且每8週要有8天例假日與8天休息日。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此所以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此一「休息時間」也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以資明確。
「工時規定與管理」或稱「標準工時」,是指世界各地政府透過立法對工作時間定立最高工時、或超時工作規管,制訂法例而訂立特定僱員的工作時數,可按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而定。 每日工時 如僱員需要超時工作,僱主需要按法例規定之超時補薪比例來支付該勞工超時工作的薪金。 普遍來說,各國對每周正常工時訂為介乎40-44小時不等,每小時的超時補薪金額不得低於基本時薪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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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然而由於政府縱容企業對勞動基準法責任制相關規定的濫用,在實務上許多公司員工工作嚴重超時,並且無加班費等補償。 全金聯今 (26) 日指出,併購後首周有部分的分行員工工時違法破表,嚴重違反勞基法的工時相關規定,將協助員工向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具名檢舉,要求進行勞動檢查。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下了一個定義,意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也就是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所規定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 工資約定方式常見可分為「按月計薪」或「按時計薪」,通常如果勞資雙方於議定薪資的過程,因為雇主沒有辦法提供固定的工作量,會與勞工協商日後視實際出勤時數計算薪水,即屬於按時計薪形式,依照111年1月1日起實施之基本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每小時168元。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每日工時2023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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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規定,理解起來應無問題,可是實務上卻常見雇主被勞動檢查後受罰的案例。 如「2週彈性工時」,雇主與勞工協議後,將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到其他工作日。 但分配的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也就是說單日的正常工時最高可以到10小時,但相對的,2週內一定有某天的正常工時最高只能為6小時。 而調整後單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但必須要有1個例假,而且週期內要有2天例假日與2天休息日,且不能使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指政府應從速立法制定標準工時,並提出每周標準工時為44小時、每周最高工時上限為54小時。 工時長影響僱員的家庭及社交生活,甚至影響健康;但現時的《僱傭條例》並無訂定任何加班費、工時上限或休息日工資以保障僱員。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全金聯則痛批星展銀行輕忽了銀行合併的複雜度,急於整併而疏忽事前模擬演練的質量,給予客戶非常不專業的第一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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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市公司新日興因未足額計給勞工加班費及使勞工超時工作,且僱用勞工人數達2000人,亦遭重罰合計51萬元。 對於工會及全金聯的說法,星展銀行回應,合併後分行工作量增加,主要是部分花旗客戶對星展的 APP、網路銀行使用介面還不熟悉,於是前往實體分行,對於人力缺這部分,銀行將儘速補齊人力缺口,同時也強調,員工加班均遵循勞基法給予加班費。 以下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摘要(持否定見解): 原告之營業員每日上午8 :00上班至下午4:00下班,已完整工作8 小時,已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上限。 勞工提供勞務,雇主提供薪資,而特別休假(通常簡稱「特休」)目的在於消除勞工一整年工作產生之生心理勞累,在國定假日、假日及休假日外,規定雇主應給予達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 香港現時未有法定標準工時及最高工時規管,主要受到資方團體及親政府建制派政客聯合阻撓其立法工作,並主張合約工時取代標準工時。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每日工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台中市勞工局說明,台中市到昨天計有114家企業、3715人放無薪假,以製造業為大宗,其中自行車及工具機業通報人數約占65%,主因是企業反映目前接單不穩定,外銷訂單減少,因此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去年同期統計通報435家、3308人。 每日工時 製造業景氣遲未復甦,外銷訂單減少,全台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人數破萬人,台中市勞工局說,台中市到昨天計有114家企業、3715人放無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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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範圍最小,但可以像2週彈性工時一樣,將4週內的正常工作時數( 即160小時)進行分配,讓單日正常工時達到10小時,同時每2週僅須給足2個例假,每4週有4天例假日與4天休息日就可以了。 每日工時 為順應潮流及社會環境需要,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目前對於正常工時與休假之調整有「2週」、「4週」與「8週」三種彈性工時制度,而在各調整區間內之總工時是不變的,只是讓勞資雙方可以視情況酌情調整。 訴願人於108年4月4日6時59分至12時8分,共5小時9分時間,未給予江君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全金聯質疑,星展銀行沒有依法給付加班費給這些辛苦的員工,將協助星展銀員工向各縣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具名檢舉相關違法問題,要求主管機關應即刻進行勞動檢查。
-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 不過享有的特別休假天數則需以比例計算,例如工讀生小鹿每週打工時數為 20 小時,已經在老闆那打工滿半年,依法享有 20/40 (二分之一)的特休假,也就是 1.5 天(12小時)。
- 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外訂有常稱為「變形工時」(或稱「彈性工時)的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不過適用產業即便要行使彈性工時,仍應獲得勞工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 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全金聯則痛批星展銀行輕忽了銀行合併的複雜度,急於整併而疏忽事前模擬演練的質量,給予客戶非常不專業的第一印象。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33條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第34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