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狀況常見於號稱「補班日不用上班,但是卻要求員工當天要請特休假」的企業,不需補班應是企業主動提供的福利,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權益來交換。 基本上,時薪制勞工的特休假相關規定與月薪制勞工無異,但是雇主可以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依照時薪制勞工的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 A:根據勞基法§38Ⅳ規定,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該折算薪水發給員工,如果沒有折現就應該遞延到隔一年讓員工有休假延長的權益。
勞工申訴方式包含撥打電話「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是到勞動部網站的勞工申訴專區、勞動部民意信箱提出申訴。 不過,雇主若能提出因勞工未交接完整而導致損失,例如致使雇主無法和合作廠商履行合約事項等,雇主可舉證並以民事訴訟求償,不可作為預扣薪資的理由。 另外也有留言指出另外一項問題,特休假是要提早請,但老闆不應該問太多原因,「特休應該提前說比較好,但我也不喜歡主管問太多,有時候私事不方便說呀!」、「版主做錯了2件事,第一、特休沒提前請,可以請他改事假;第二、人家請假 不要問太多要適度」。 原PO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發文請教大家請「特休假」需要提前告知嗎,該名老闆提到自己的下屬於當天早上臨時傳Line要請兩天特休,事前都沒講問太多原因還有點不開心,難道特休假權利這麼大嗎? Q:學校進用專案計畫研究助理及工讀生人數眾多,且薪資約2,000~6,000元不等,如依規定辦理加退保作業,將產生低薪高保問題,建議可否降低投保級距。
勞動基準法特休: 員工欲離職,特休假怎麼計算
但雇主不得因為交接不完整而擅自預扣薪資,否則雇主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所述「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企業可能面臨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以上法令內容說明,勞工離職前是有交接義務的,至於交接事項則交給勞資雙方同意即可。 另外,交接內容不只是實體財物如筆電、照相機、攝影機等,還包含工作業務需求之文件交接。 勞基法雖然沒有提及勞工離職時需要做哪些事情,但根據1999年9月2日勞委會(現已為獨立部會「勞動部」)函釋,勞工離職交接為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也就是勞工離職前有交接義務。
但須留意的是,有法定基本天數的「特休」和加班換來的「補休」,卻並非都能遞延至下一個年度。 原則上,員工當年沒休完的「特休」,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補休」則必須以勞雇雙方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為限,作為最終期限,不可遞延。 2.根據勞基法規定,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該折算薪水發給員工或遞延到隔一年讓員工有休假延長的權益。 如依該解釋,勞工有可能一日內既請假(請八小時)又出勤(二小時),再加班(正常工時後繼續出勤)。
勞動基準法特休: 雇主不可禁止勞工請特休假,也不可要求檢附證明
舉例來說,Perry於2020年7月1日到職,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間的這半年,即可享有3天的特休。 至於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這段時間,雖然Perry已經滿一年,但該年度只剩下一半的時間,依比例,Perry可以再拿到7天的一半,也就是3.5天。 加總2021年上半年的3天與下半年的3.5天,Perry在2021年總共有6.5天的特休。 舉例來說,Sunny和Cindy的年資都是5年,Sunny是月薪勞工,每週上班5天,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工時是40個小時。 Cindy是時薪勞工,每週只需上班2天,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工時是16小時。
而勞動部於 2022 年 5 月 16 日也宣布,COVID-19 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已完成 3 劑疫苗接種者,可免居家隔離,改進行 7 天自主防疫,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需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 因為先前 Ben 已經和老闆約定好這四天要上班,是所謂的「工作日」,若他不能出勤,應該按照正常的請假程序辦理,老闆也可依照 勞基法第 43 條 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減發 Ben 未出勤的工資。 雖然時薪制勞工通常一週工作時數不會多達法定的 40 小時,但雇主仍須讓勞工每 7 日有 1 日的例假日+1 日的休息日。 勞動基準法特休2023 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在一般的狀況下,勞基法規定每 7 日應有 1 日的例假日加上 1 日的休息日,且勞工連續出勤應以 6 日為限。 其中例假日的規定較為嚴格,因此連續出勤 6 日的第 6 日應挪用休息日,且時薪制不適用彈性工時(亦稱變形工時),所以第 7 日不可要求勞工出勤、至少須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日,所以時薪制勞工不應有例假日出勤的情形發生。
勞動基準法特休: 月薪制勞工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若沒有修完的特休天數為3天,則Katy總共可以將特休換成4千元工資。 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 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而勞動部也說明,特別休假原則上必須在勞工服務滿半年或一年後,方取得請休之權利,也就是俗稱之「週年制」。
週年制是採到職日開始計算,一旦勞工工作滿 6 個月就能擁有 3 天假,不過需要在滿 1 年前用完,此後以此類推,工作滿 1 年有7天假,滿 2 年前要用完。 相對於病假或事假,特休決定權在於員工,公司不得拒絕勞工的特休請求,也能不能因為員工請特休而有任何不利處分,更不能扣全勤績效。 舉例來說,Jerry 在新公司到職滿半年,在 6 個月到 1 年的這個期間,他有 3 天的特休假;等到他任職滿 1 年後,1 年到 2 年的這個區間,他又可享有 7 天的特休假。 週年制為最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之一,以勞工受僱日當日開始計算每週年的時間,不論到職時間是何年、何月、何日,到職時間一滿六個月,即有3天的特休,滿一年即有7天特休。
勞動基準法特休: 雇主無權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同法第70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故私立各級學校如有針對勞動基準法第70條所定各項事項另定細則或辦法之需求,自可另定之,惟仍應併同事業單位所訂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A: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雇主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特休: 員工月中離職,未做滿一個月薪水怎麼算?薪資、勞健保計算方式一篇文簡單看懂
大部分的企業都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段區間,再看當時每個勞工已經工作滿多久年資,依比例計算當年度特休假共有幾日,所以每年度1月1日就有新的特休假天數。 週年制的特休天數計算,是從勞工「到職日」那天開始起算,不論幾月幾日到職,只要工作累積滿6個月就有3天特休,滿1年就有7天特休,以此類推,是對勞工來說最好計算與辨識公司是否遵照規定給付特休天數的制度。 上述的其他制度僅是對於所謂的年資「一年」有不同的起始與終止日的定義,但是計算的方式與邏輯和曆年制是相同的。
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 工作超過 8 小時,除了加班費外,雇主需補給勞工 4 小時的本薪。 此外,例假日的合法出勤條件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只有滿足這種極為特殊的情況,雇主才可以使勞工停休出勤,且雇主需在需在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向各地勞動局核備。 舉例而言,如果勞工在今年5月1日勞動節當天上班,約定改天補休,在特休年度約定採「曆年制」的公司,加班補休最後期限為今年12月31日;至於特休約定為「周年制」,則為到職日起算的周年日底,否則雇主要補給加班費。 A: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該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及陸港澳地區配偶獲准居留在台工作者;復查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勞動基準法特休: 特別休假
此時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參照)。 此時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本文摘自《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泓鑫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明宏所著,以下為摘文。 一、在勞動契約未中斷(留職停薪)或終止的狀態下,年資將持續不斷累積。 而特休既然按年資計給,那麼在年資正常持續累積狀態下,一個特休年度的終結,將緊接著下一個特休年度的起始。
如果沒有依照規定進行預告,直接資遣員工,則雇主應該給付預告工資(將預告期間的工資給付給員工)。 根據518職場熊報此篇報導內容「曆年制、週年制特休天數怎麼算?3個QA告訴你選這種較好」,如果是採用特休曆年制的企業,則要「改用週年制」來確認勞工朋友的實際特休天數合計,因為曆年制會在勞工入職第一年開始便有遞延給假的狀況,因此使用周年制作為特休折算薪資才是正確的。 有些勞工會想在月初提離職,並且把剩下的所有特休假集中「休到離職」、「休到畢業」,並等待下個月月初的新公司入職,這部分是沒問題的,但請假時勞工身分依舊屬於該企業之受雇者身分,須按照企業請假手續進行。
勞動基準法特休: 計算公式:
2017至2018年台灣勞動基準法修正爭議,又稱一例一休再修法,是指蔡英文政府在2017年所提出之《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主要為因應2016年一例一休修法後,關於適度調整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等建議之修法。 被勞工團體認為其過度鬆綁之方向,將造成勞權大幅倒退,稱之為「勞基法修惡」[1]。 這篇文章提到了今年第6號颱風卡努影響台灣地區,造成多個地方宣布停班停課。 也提到了一位網友早在上個月底就已經請好了特休假,但是今天卻放颱風假,讓他感到懊惱。 另外,文章也提到了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對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的規定。
如果雇主與員工約定有特別的獎金、紅利、傭金等,則應視勞動契約之約定,結算並約定好給付方式,以免產生勞資糾紛。 小提醒: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因此,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之勞工,在醫療終止前,雇主不得任意資遣。 根據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規定,當年度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時數,雇主應該折算薪水發給員工,如果沒有折現就應該遞延到隔一年,讓員工有休假延長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特休: 員工請特休但雇主經營上急迫該怎麼辦?
歷年制較常出現於大型的企業組織,方便人資在年初統一處理所有人的特休天數,不需要在每位員工到職日時額外給假。 此外,部分佛心公司會有額外的特休作為員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你的公司有這樣的福利,計算時別忘了額外加上去。 如果在搞懂勞基法特休之前,就急於想要知道自己的特休天數,可以上政府官方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網站來計算。 不過Glints還是會建議大家務必搞懂計算邏輯,避免過度依賴外在工具。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
- 換句話說,當勞工因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年資,導致年資累積到達下一個週年的時點延後,那麼特休年度的終結(下一個特休年度起始日之前夕)自然也隨著年資累積狀況而延後(備註:所謂特休年度終結日延後係針對「到職週年制」,「曆年制」的特休年度終止日始終固定不變)。
- 而且如果最後勞工為依照雇主指定期限排定特休,原則上勞工的排休依然屬於有效,雇主不得以超過指定期限為由拒絕勞工排休。
- 實務上最常碰到的「留職停薪」特休問題,主要是如:育嬰、侍親、家庭照護等留職停薪,不過法規上認定留職停薪期間的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均不計入工作年資。
-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特休(Annual Leave),是勞基法 §38 明文規定的一種能領薪水休假福利制度。
如以上法令規定,如果是因為年度終結而沒休完的特休,「原則」是應依照上述的方式折算未休工資,但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是可以遞延到下一個年度來繼續休假,而次年度也應優先使用完這些未休畢的特休假,屆時再沒休完的話,便應該要折算了。 勞動基準法特休 至於計算沒休完特休薪資的方式,如上面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規定所示,如果是月薪制人員,則應以年度終結或離職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所以不包含加班費)除以30後所得的金額,再乘上未休完的天數。 例如月薪為36,000元,並有剩下4天的特休還沒休畢便離職,那雇主即應結清未休工資4,800元予勞方,計算式為:36,000元÷30日×4日。 如同上面的法令規定,在年度終結或勞動契約終止時(例如自行離職、被資遣或退休等),無論是勞工自己不休或雇主不讓員工休假,只要有還沒用完的天數,都應折算成未休工資。 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只要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就應給予特別休假,與我們上面提到的各種假別不同的是,特休是可以自由選擇要在哪個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的假別,無需說明休假理由或檢附證明,而且雇主也不能扣發薪資,因此是屬於「有薪休假」。
勞動基準法特休: 勞工排定權
勞動部指出,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的工資。 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未在雙方約定期限內休完特休假,雇主必須依天數折算工資。 二、被告主張: (一) 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不可由雇主預先審核,且雇主亦無准駁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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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特休: 勞工請特休,雇主一定要照准嗎?
從這邊您可能會發現,採用週年制和曆年制計算的特休天數差了3.5天,其實是因為曆年制的算法將少了3.5天的特休往後遞延。 勞動基準法特休2023 舉下圖為例,新人妹在2021年7月1日到職,到2021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且2022年1月1日仍在職,則享有3天特休假權利,她可以從2022年1月1日開始請這3天特休,並在2022年6月30日前請畢。 接著到2022年6月30日年資滿一年,則可在2022年7月1日開始請7天特別休假,並在2023年6月30日前請畢。 勞動基準法特休 專業律師提醒6個常見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請雇主、企業人資務必確認每個環節均符合規範,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重傷公司人事佈局。
「懂一點法律,才不會讓自己吃虧」,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也是捍衛自身權益非常重要的時刻,如果還沒有頭緒,可以參考Glints文章「勞動契約簽訂太重要了,求職者該注意的3大重點!」。 A:原則上,若依照現行勞基法規規定,勞工是可以自行排定特休且雇主不能拒絕,即便你要一次把累積十幾天的特休休完,雇主都不能不批准你的假單;倘若雇主有人力上的需求,也僅能透過溝通協調處理。 勞動部官網也有提供工資清冊中記錄特休已休、未休天數的範本供企業們參考,有需要的雇主們可以點連結進一步查看。 公司在小華到職時和其約定月薪 36000元,且每月5號發薪,而公司採用曆年制(年度終結日為12月31日)。 如果小華2022年底時還剩3天特休未休,則公司應在2023年1月5日前,或1月31日前將未休完特休3天可折3600元同步給小華知道。 假如員工真的積了一堆特休假未休,雇主可直接遞延休假或換成現金發給員工嗎?
也就是說,特休假是勞工可以「完全自由運用」的假,雇主無權干涉請假的原因。 3.受到疫情影響,勞動部考量到無薪假期間並非正常的工作情況,也發布新函釋說明正確計算特休折現方式如下:無薪假前最近1個月的1日正常工時薪資X未休完特休天數。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此為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之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雇主除有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外,對於勞工已事前排定之特別休假期日應予尊重。 打工的工讀生和全職員工相同,只要和雇主簽訂了勞動契約,就必須遵守打工的工作守則、保護營業或技術上的機密,欲離職時也須遵守勞基法的「離職預告期間」,依據年資提前預告雇主,並不能夠因為自己是工讀生,就可以想要任何時候離職就離職。 雇主應該按照原先約定的方式給付工資,不可以藉詞改用其他方式(例如要求員工須親自回公司領取現金等)。
勞動基準法特休: 週年制
特休是指勞工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雇主應給予的特別休假日,俗稱年假。 雖然勞動部一直倡導雇主使用週年制,但使用特休曆年制的公司並沒有違法,只是律師建議,在約定勞雇契約時必須要清楚註明,並向勞工說明清楚,如果勞工有疑慮也必須負起解釋的責任,才不會因為誤會又對簿公堂。 台灣目前的勞基法除了訂定固定工作天期間雇主該給勞工的「例假日」、「休息日」,以及中央規定的「國定假日」之外,還有一種是針對年資計算的「特別休假」,就是我們今天要介紹的假別。 法律明訂特休假為勞工權益,雇主僅能在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進行協商。 而現行勞基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特休須於幾日前提出,因此原則上即使勞工臨時提出特休申請,雇主也不能隨意拒絕。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權益,就算有營運上的急迫需求,雇主也須取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其加班,所以基本上雇主不可干預勞工請特休假的意願,也不能要求附上任何證明。
勞動基準法特休: 勞工休假制度有4種: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假
彰化縣活力旺企業協會會長兼彰化縣小英後援會榮譽總會長蕭明仁說:「台灣那裡有勞工過勞死?有,也是本來就有病。」[27]此言在網路上引發反彈聲浪以後,蕭明仁先後發出兩份聲明,第一份聲明稱此言是他「一時的口誤」導致誤解,第二份聲明稱此言遭曲解[28]。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如果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依據《勞基法》,雇主不但要定期通知員工的特休天數,還要在年度終結時,將特休轉成工資給員工。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若有曆年制和週年制的切換計算問題與需求,勞動部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依據特休給假方式點選週年制、曆年制、學年度制或自行約定年度,即可試算應有之特別休假天數。
勞動基準法特休: 公司
日前面板大廠「群創」遭爆強制員工休假,且須使用自己的特休,甚至沒有假可扣還可以先跟公司預支。 對此,勞動部也出面回應,群創此舉已經違反《勞基法》,並建議若真的公司有困難,應該先和員工進行協商。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工來排定(勞基法§38Ⅱ),且屬於「有薪假」,有別於一般假別的請假性質(註1),如果雇主限制請休,將可能處2-100萬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