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130條8大著數2023!(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Dave on August 8, 2019

憲法130條

1913年,以臨時約法為基礎,《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憲草)由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提出,該草案是北洋政府為制定《中華民國憲法》而起草的第一部憲法草案,基本上是《臨時約法》的增訂版,採用三權分立憲法原則,共11章,113條。 憲法130條2023 當時國民黨與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在制憲問題上有分歧,袁世凱提案主張擴大總統權限,以利政務統一,但國會將大總統的提案置於勿庸討論之境地。 在這種情況下,袁世凱通電全國各省都督及民政長官,對《天壇憲草》表示反對,各省都督及民政長官都支持袁世凱的意見,並於民國三年(1914年)將國會解散,於5月1日公布自己的《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當時又稱作《民國三年約法》,簡稱《民三約法》)。

以2020年總統大選來說,總統蔡英文獲得有史以來最高的817萬票連任成功,當時的投票率高達74.9%。 (一)基本國策條款僅指出國家應有的努力方向,尚不致發生直接拘束國家公權力之法效用的「方針條款(Programmsätze)」或「國家目標條款(Staatszielbestimmung)」。 例如:第141條、第146條、第158條、第166條、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等。 1947年,國民政府在南海畫十一段線時,為了紀念新憲法,將中沙群島一個暗沙命名為憲法暗沙,憲法暗沙主島命名為民主礁。 民國52年(1963年),行政院定每年12月25日為行憲紀念日。

憲法130條: 公民權修憲通過,下一步公民複決!回顧憲政史上7次修憲【整理包】

因本次三讀通過的版本是經朝野協商,雖然尚未看到協商紀錄,但委員提案中的理由應可作為分析的重要基礎。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年1月開始處理此修憲案,由於國民黨不滿修憲委員會主席推舉,連續數週杯葛,最後由佔國會多數的民進黨,與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立委達成共識,初審通過3黨團共提版本。 憲法130條2023 立法院院會今(25)日上午以109人出席、109人贊成、0人反對與棄權,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朝野對此修憲案具有高度共識。 以此次18歲公民權修憲案為例,根據中選會11月22日公布投票權人總數為1923萬9392人,故至少要有961萬9697人投下同意票才能通過。 此次修憲案綁的是地方選舉,投票率普遍會比中央選舉低,且中選會今年11月22日公布修憲複決案投票權人數近1924萬人,公民複決須有約962萬人以上同意才能成立,能否順利過關是一大挑戰。

憲法130條

民國32年(1943年),因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決定戰爭勝利後立即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國防最高委員會決定成立容納國共兩黨[9]和民主黨派的憲政實施協進會再度修改五五憲草。 因參加者多為國民黨中央委員及國民黨籍參政員等,故對五五憲草修改較小[10]。 民國8年(1919年)段祺瑞執政期間中華民國第二屆國會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八年草案),民國12年(1923年)曹錕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公布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民國14年(1925年)段祺瑞再次執政時又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憲法130條: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四節  社會安全

隨後5月20日,蔣中正與李宗仁就任行憲首任總統、副總統,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組建。 惟同時由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內戰中接連失利,1948年秋至1949年初的三大戰役均由中國共產黨取得勝利,政府有效統治區急據縮小。 1949年(民國38年)年2月,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正式在解放區內廢除《中華民國憲法》等中華民國法統。 [47]《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民國憲法在中國大陸的法律地位逐漸被取代。 憲法130條 中華民國憲法為中華民國成立以來第3部憲制性法律,取代之前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該條款至民國80年(1991年)廢止,做為配套,國民大會同時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應對當前國情,並凍結部分憲法本文,現已經過7次修訂。

中選會今年11月22日表示,此次修憲複決公投的投票權人總數近1924萬人,意味若要修憲通過,公民複決得拿到約962萬張同意票。 2014年3月許多未滿20歲者參與太陽花學運,展現出青年的公民意識及政治參與,讓調降投票年齡的修憲議題再度於政黨間掀起討論。 2020年9月所舉行的國民黨全代會當中,黨主席江啟臣提出八點論述,以「江八點」定調,強調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根基的九二共識也成為國民黨的新兩岸論述[6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制定後,李登輝時代共增修憲法六次,陳水扁時代增修憲法一次。

憲法130條: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民間團體有鑑於2015年的修憲經驗,提出應個別審議18歲公民權,確保此案不受其他仍待討論的提案拖累。 且為了提高修憲複決通過機率,應和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舉辦,在2022年5月前三讀完成。 這個論述只存在台灣內部,未曾經過民主程序討論,由馬英九在台灣內部的公開場合多次談論。 主要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採取「一個中國」原則,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及中華民國擁有中國主權的主張;相同地,中華民國也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其主權主張。 在這個架構下,排除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甚至是台獨,以避免兩地的不滿。

  • 林佳和也說,許多歐美民主國家在1970年代二戰結束後,第一波戰後嬰兒潮時,就將選舉權行使年齡改為18歲,而日韓也在近年修法符合國籍潮流。
  • 1990年(民國79年)3月爆發野百合學運,提出「廢除臨時條款」和「召開國是會議」等訴求。
  • 總之,中華民國憲法既對主要人權採取列舉式保障,又對所有人權採取概括式保障,既有人身權保障又有受益權保障,並規定了人民的參政權。
  • 期成憲草的主要變動是增加國民大會議政會,作為國民大會閉會期間的政權機關,憲草逐漸偏向三權分立模式[8]。
  • 公民複決案若通過,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的年齡條件不變,其他公職民意代表的參選門檻,若修憲複決案通過後,仍要回到立法進行相關配套修法,一切須符合修憲精神。
  • 雖然這樣的修改,在現實上不太可能發生2但從前述對比可知,憲法權利與法律義務的不對比,未必能完全作為支持此次修憲案的理由,重點仍應在於18歲本身的意義。
  • [47]《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民國憲法在中國大陸的法律地位逐漸被取代。

雖然通過門檻相當高,但若通過了,除了實質上擴大國民的政治參與外,更展現台灣人民不分黨派共同決議出一個憲法修正內容。 3月25日立法院以109張全數同意票通過表決,這是繼2005年後的第8次修憲案成案。 回顧第7次修憲,原先握有複決權的國民大會被廢除,轉由全國公民投票進行,這也代表台灣將舉辦憲政史上第一次公民複決。 雖然我國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但若結合憲法第130條來觀察,較直接的文義解釋是:憲法本身已對享有選舉權的主體設下了內在的限制,只有年滿20歲的國民始享有選舉權。 而因為這樣的限制是在憲法位階上,故若欲使未滿20歲的國民享有選舉權,就非得修憲不可;若僅單單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使年滿18歲的國民即享有選舉權,則該修改後之法律即違反了憲法優位原則,因牴觸憲法上的限制而屬違憲之法律。 政協會議閉幕後,依決議成立憲草審議委員會,經中國共產黨代表周恩來和中國國民黨王世傑推薦[15],民社黨的張君勱主持起草這份《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義的基本思想並貫徹政協憲草決議案內容[16],落實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以及內閣制之民主憲政等精神。

憲法130條: 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關係

而且「參與」公民投票從未出現在《憲法》第二章所定人民權利的規定中,那麼修憲者到底是有意在增修條文創設原先憲法未明文規定的權利? 還是擴充《憲法》第17條有關「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等權利的意涵? 18歲公民權修憲案,旨在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之一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說,此修憲案是修改憲法原規定20歲投票選舉、23歲被選舉權的年齡門檻,調降公民參與選舉的權利。

前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認為,兩岸不是國際關係[57],也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其關係是由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律規定,也就是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58]。 在憲法學領域[23],人權包括消極權利(即人身權利)和積極權利(即受益權)。 人權保障除了在第二章明文規定外,還體現在第十二章「人民四權」及第十三章基本國策部分。

憲法130條: 憲法修憲案要通關成功有多難?

第十三章為基本國策,此部分在五五憲草中缺乏外交政策和國防政策等,但根據政協憲草和中國共產黨建議,將政協決議的和平建國綱領部分濃縮後寫入憲法[37],使得政府施政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據。 憲法第十、十一章為中央和地方制度, 憲法對國家和省縣專屬權限採取列舉式陳述,並規定對於剩餘權凡屬國家之事務由國家處理,凡屬省縣之事務由省縣處理。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章至第十一章,對中央政府、中央民意機關、地方政府、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做出規範。 中央政府組織整體依照孫中山五權憲法學說中之國民大會及五院的架構,但是其中各院權力之間的運作機制則是由張君勱設計。 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經國大三讀通過,於當天閉幕式中由大會主席吳敬恆(稚暉)遞交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19],並咨請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佈、於同年12月25日施行。

林佳和也說,許多歐美民主國家在1970年代二戰結束後,第一波戰後嬰兒潮時,就將選舉權行使年齡改為18歲,而日韓也在近年修法符合國籍潮流。 而過去民眾常參與的「一般公民投票案」法源為《公民投票法》,是由民眾連署提案再交由公民投票,內容多為政策上的複決或創制,其內容不得牴觸憲法。 民進黨表示會全黨動員,透過候選人傳達到每一場造勢活動,並搭配社群文宣及路口宣講。 除了用各種形式宣傳,國民黨提出可以直接將訴求與候選人放在同一看板,縣市候選人將陸續納入政見。

憲法130條: 相關新聞

為了降低公民權門檻,此次修憲案直指憲法第130條提及的年滿20歲有選舉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之規定。 台灣社等團體則發表聯合聲明,批評王毅的說法只是中國對台灣統戰的再進化。 聲明表示,雖然蔡英文反覆強調將以「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作為推動兩岸關係的基礎,但同時也表示要符合「台灣的民主原則以及普遍民意」。 台灣社表示,肯定中國這次願意承認台灣有「他們自己的憲法」,但也請中國正視並尊重台灣民意,友善相待,承認「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事實[64]。 (三)基本國策條款作為憲法對某些社會中已成形之制度,以擔保該制度存續之方式加以保障。 立法者雖然可以因應社會需要而更易制度的內涵,惟此變動不得侵犯該制度的核心部分。

對於憲法施行,除了其詳細規定了憲法的施行程序和標準外,制憲國大與隨後改組容納各黨派[44]的看守政府國民政府還制定了諸如《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和《訓政結束程序法》等法律確確保憲法實施。 第五至九章為與美國三權分立憲法相比最具特色的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設置。 依據孫中山構想,五院均為政府機關,並非議會;故他設想包括立法院在內的機構均為治權機構,以達到「人民有權」,「政府萬能」[30]之效果。 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該草案是基於政協憲草藍本,即1946年(民國35年)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和無黨派社會賢達人士在政治協商會議和憲法草案審議委員會上制定的憲法草案。 換句話說,這種說法認為——就算未修正憲法第130條,只要把憲法第130條解釋為框架規定(最慢20歲就能投票的意思),立法者就可以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法規,把選舉與被選舉年齡向下修訂為18歲。

憲法130條: 基本國策

此外,該國釋憲實務承認的同屬該憲法保障的其他權利,包含隱私權、身體健康權、子女知悉血親權、契約自由權、環境保護權、名譽權、一般行動自由權、婚姻自由權、性行為自由權等。 本部自去年起迄今5度函詢司法院有關38位死刑犯聲請憲法訴訟之聲請理由、審理進度及有無為暫時處分停止執行之裁定等事由,據以判斷有無不得執行之法定事由。 因目前38位死刑犯尚有其他不同聲請憲法訴訟理由,正由憲法法庭審理中,本部尊重憲法法庭依法審判之職權,基於權力分立,在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前,無法陳送部長令准執行。 男子吳建廷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0.45公克,賺得3000元,法官認為他情堪憫恕,依刑法59條減刑,判處15年。

憲法130條

民國34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憲政的實施;同年10月10日,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在重慶協商並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 憲法130條2023 民國35年(1946年)1月10日至31日,國民黨8人、共產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11],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 政協決議案之憲法草案部分依據中國共產黨建議和要求,較大幅度修改五五憲草。 依照政協決議,國民大會成為無形機構,立法院直接民選產生,監察院職權擴大,且地方制度稱為聯邦體制,省得制定省憲。 因政協憲草悖離孫文五權憲法理論,觸犯國民黨黨章[12]引起國民黨內部較大反彈;隨後的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提議恢復五五憲草,並因此事釀成了國共之間的嚴重政治摩擦[11]。 我國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在解釋上,普遍認為年滿20歲之國民始享有選舉權。

憲法130條: 民國初年立憲

政協憲草內容和孫文五權憲法的理論有所差異,而當時與會的國民黨代表大多是信奉五權憲法,因此,在一讀會的第一個星期,就將政協憲草改回五五憲草的樣式。 但此時,中國民主社會黨主席蔣勻田對於政協憲草的改變感到不滿,表示將離席抗議,國民黨蔣中正總裁只好試著說服當時支持政協憲草改向五權憲法樣式的國民黨代表,才使政協憲草的內容改回原本的模樣。 自1931年至抗戰結束,國民政府皆使用《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至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才自然廢止。 起初,國民政府召開了國民大會,但此舉遭中國共產黨反對,更加深了雙方的衝突。

憲法130條

第二階段為草案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交由公民投票複決,是否合併2022年九合一選舉? 憲法130條 總統蔡英文在第2任就職演說中,宣布將開啟憲改工程,並將重點著重在18歲投票權。 2020年3月27日立法院一讀通過時任國民黨主席江啟臣等人所提出「18歲選舉權,20歲被選舉權」憲法修正案,讓18歲投票權在第10屆國會完成修憲的機會出現曙光。 2000年第6次修憲案時,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大」轉交重要職權,職權限縮至只能複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自此立法院成為唯一可提出修憲案的機關。 但早在憲政體制仍設有國民大會時,就有國大代表提出降低公民權年齡。 憲法130條2023 目的在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讓中華民國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加公投與被選舉權,並停止適用憲法第130條,20歲有選舉權、23歲有被選舉權的規定。

憲法130條: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五節  教育文化

吳建廷質疑毒危條例第4條只能選擇無期徒刑或死刑,剝奪法官的量刑裁量空間,違反比例、平等、罪刑相當原則,聲請釋憲,本案共有54案併案審理。

  • 2022年3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的修正案(下簡稱修憲案)。
  • 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
  • 人權保障除了在第二章明文規定外,還體現在第十二章「人民四權」及第十三章基本國策部分。
  • 國家發展研究期刊2003年指出,以增修條文進行修憲原本是希望減緩對既有憲政的衝擊,不過多次修憲後卻讓政府體制變革大,甚至影響到未來憲政體制的穩定發展。
  • 本文所討論的相關問題更在今年(110年)台大法研所的憲法考題中出現,相信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 民進黨批評藍營不應以不在籍投票綁架18歲投票權,先行處理有共識的議題;國民黨則認為只處理投票年齡下修議題太單薄,應與閣揆同意權等其他議題一併討論,不應偏向單一案。

2008年3月28日,馬英九接受《自由時報》專訪,說:「中華民國的有效統治區域是台澎金馬,但根據憲法固有疆域還包括中國大陸,這就是憲法一中。」[59]。 這相當於台灣的一個中國原則,強調中華民國在台灣有統治權,擁有中國大陸主權,但是可以在不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國的主權的前提下,與中國大陸談判。 在兩岸領導人會面時,馬英九也向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提出過這個說法[60]。 馬英九提出的主張,認為台灣與中國大陸,不是兩個國家;他將主權與治權分開,認為中國大陸與台灣是兩個對等政治實體,各自擁有治權,而避免討論主權問題。 1948年(民國37年)5月10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46]。

憲法130條: 第十三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國 防

反過來說,對於未達年齡者,固然會限制行使權利,但會相對減輕所要負擔的義務。 若細究各公職的參選年齡,現行依《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年齡是40歲;另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直轄市、縣市首長參選年齡是30歲、鄉鎮市長以及原住民區長是26歲。 調查還發現,超過半數的人不知道年底除了九合一大選外,還有此修憲案要公民複決,這也讓壯闊台灣聯盟發起人吳怡農對候選者喊話,在拜票的同時盡力說服支持者,一同邁過修憲的高門檻。 修憲委員會為全體立委三分之一再加一人、共39位組成,並依政黨比例分配。

憲法130條

提案第24597號及第27605號,除了希望停止適用《憲法》第130條之外,同時也將《憲法》第45條停止適用,讓總統候選人的「被選舉」年齡降至18歲;如果社會大眾認為隨著教育與資訊流通,而有降低被選舉年齡的必要,那麼總統選舉也無須維持現有年齡規範。 因為《公民投票法》所定公民投票類型,原則上就是「創制及複決」兩種類型,參與公民投票似有同義反覆的情形。 如果參與公民投票有創制、複決以外的其他意義,可能是指《公民投票法》第16條的防禦性公投。 根據立法院迄今已公開的資料(2022年4月2日),本次修憲案包含數項立法委員提案(理由及條文版本大同小異)。

憲法130條: 囚「連身條款」釋憲案 憲法法庭今駁回判合憲

今年9月2日台少盟邀請民進黨、國民黨、民眾黨和時代力量站台,力挺18歲公民權,並邀請民眾11月26日現身投票。 以德國修憲程序為例,雖須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同意,但不用經過公民複決。 而日本修憲門檻也須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同意,搭配簡單多數的公民複決即可,並未設下同意票數門檻。 同年年底,民間團體與立委喊出立委席次減半的口號,反應因立委名額過多,讓打架鬧事或立場極端的政客進入國會,造成政治亂象。 且第一次政黨輪替後民進黨成為執政黨,但立法院仍由國民黨主導,政黨衝突日益升高,更彰顯議事效率的低落。 國家發展研究期刊2003年指出,以增修條文進行修憲原本是希望減緩對既有憲政的衝擊,不過多次修憲後卻讓政府體制變革大,甚至影響到未來憲政體制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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