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外國人才專法2023 外國人才專法2023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本會綜整各部會建議之「特定專業人才」定義,建議資格條件如下,惟後續仍將參考各界意見,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四、優化租稅優惠及社會保障措施: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免除屬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之外國特定專業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及依親親屬之健保納保6個月等待期。
■ 新開放「外國人才子女專班」得聘僱外國學科教師:除實驗高中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外,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亦可聘僱外國教師教授如數學、化學等學科。 ■ 免申請工作許可:外國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經許可永久居留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提供友善移民環境。 ■ 延長工作許可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由最長3年延長至最長為5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 免申請居留簽證: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停留簽證入境者可直接申請居留證,簡化來臺工作申辦手續。 ■ 鬆綁申請永久居留之規定: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期間,由每年的183日改為「平均」每年183日;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年限由5年縮降為3年。 另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臺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可折抵永久居留年限1–2年。
外國人才專法: 外國專業人才專法攬人才,網路線上申請Easy辦。
但直系血親、配偶死亡或以其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未辦妥定居手續前與其配偶離婚,已生產有未成年子女且離婚後任該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在此限。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依第二項規定取得入出境許可證者,自總停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該項規定申請核發入出境許可證。 三讀條文並優化保障社會權益,外國特定專業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屬雇主或自營業主,其本人及依親親屬應參加全民健保,不受在台居留滿6個月限制。 此外,這次修法放寬,若是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碩士以上學位,或教育部公告的世界頂尖大學學士以上學位,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除應取得執業資格或符合一定職業條件外,無需具備一定期間的工作經驗。 林至美強調,國發會協助就業金卡持卡人鏈結台灣產業,並設立新創公司,鼓勵國際半導體、5G 等大廠來台設廠,並結合國發基金強化投資,引進國外新創加速器,提供國內新創事業資金,解決創新創業會遇到的資金問題。
二、爭取優秀外國大學畢業生來臺工作:放寬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1]之畢業生在我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無須具備2年工作經驗。 外國人才專法 希望本文能夠協助簡化及傳達主管機關修法的用心良苦,讓台灣創業生態系的周邊服務人員,都能協助轉達給國際上的創業家,表達台灣歡迎世界人才的決心。 這次說明會邀請駐臺外國機構、各國商會、工商團體、社群團體共計90餘位嘉賓與會,以及180位各界人士參與線上直播,針對就業金卡、永久居留及租稅優惠等各界最關切的議題進行說明。 (九)申請人於申請過程中離境者,申請案不再審理,申請人再次入國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本送件須知規定,重新申請。 (七)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地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十五日內備妥文件辦理資料異動,違規者,處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罰鍰。
外國人才專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
■ 擴大招收優秀外國學生:提高學雜費減免、獎學金等誘因,並研議透過政府對政府的合作管道,擴大招收新南向學生來臺就讀重點領域科系,並擇定數位科系雙聯學制、產學碩士/博士專班先行試辦。 ■ 鬆綁外國大學畢業生來臺工作規定:免除全球前500大大學優秀畢業生來臺工作之2年工作經驗限制,以強化延攬國際優秀青年學子。 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台灣防疫優秀頻頻登上國際媒體,帶來好處就是外籍人士「就業金卡」的申請數量增加。
為擴大宣導本法,國發會後續亦將召開說明會,邀請外國人士、業者及部會與會說明及回應。 另針對就業金卡部分,國發會與相關部會近期將積極引薦如外籍傑出新創人才及產業尖端研發人才,提高國際宣傳力道。 國發會研擬推動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外國人才專法),業經立法院於106年10月31日三讀通過,同年11月22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並於107年1月29日核定自107年2月8日正式施行。 5.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配合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之認定函或證明文件。
外國人才專法: 外籍人士子女、配偶 申請永久居留門檻放寬
(十一)依外國人才專法經許可居留者之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應另檢附巴氏量表或相關證明。 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1.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之在大陸地區未設籍證明書正本。。 外國人才專法2023 2.有效之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十三)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情形者,須另檢附書面說明書,以敘明其任職內容及期間(格式不拘)。 (十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居留定居申報書、居留地址證明等)。 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居留,核發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有效期間,最長為三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但不得逾申請人聘僱效期。
六、(身分代碼HF157)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八、(身分代碼HF159)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九、(身分代碼HF160)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 成就者。 十、(身分代碼HF161)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 成就者,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 十一、(身分代碼HF162)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外國人才專法: 政院通過攬才專法修正草案 永久居留申請縮至3年
另外 James 的母親來台短期「顧孫」,則可以申請一年內無入出境次數限制、在台停留六個月之探親簽證,而且期滿前可以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在台期間再也不需要反覆出境。 其中,在台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只要連續5年,每年在台居留期間達183天,即符合申請永久居留的條件,至於海外出生的子女,申請永久居留時間則延長為10年。 外籍專業人才未成年子女,若要申請取得國籍,每年在台居留時間則是延長為270天。
四十四、(身分代碼HF150)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準用同法第10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申請。 一、在大陸、海外地區或港澳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駐外館處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澳門)驗證。 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委託申請延期居留者,委託書免經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預防接種證明為外文者,應至該管衛生所轉譯登錄。 二、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自定居申請日往前推算,在臺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外國人才專法: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送件須知
(五)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之線上申請者,應於停留效期屆滿前十五日提出申請;如停留效期不足十五日者,請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以臨櫃方式申請。 (二)停留簽證為一百八十日且加註「No Extension」者,得依第三點持停留簽證入國者之規定提出申請。 外國人才專法 但打工度假簽證(外交部另有規定者除外)及簽證加註不得在臺改辦居留簽證或居留者,不得申請。
■ 對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依親親屬得於合法連續居留3年後,申請永久居留,無須財力證明(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專業人才,其依親親屬則得於連續居留5年後申請永久居留)。 ■ 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未受聘僱之自由藝術工作者、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符合一定居留要件者,可申請個人工作許可。 外國人才專法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含未受聘僱之就業金卡持卡人,如來臺創業、設立公司)之直系尊親屬可申請最長1年探親停留簽證。 ■ 歸化我國國籍者,其親屬得準用部分條文(永久居留、個人工作許可,以及尊親屬探親停留),增加優秀人才留臺誘因。 國發會表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07年2月8日施行,成效顯著,針對高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已核發2447張就業金卡,這次為積極加強延攬及留用國際人才,提供更具吸引力工作及居留規定,並優化租稅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權益,因此提出修正草案。
外國人才專法: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
為配合外國人才專法之規定,勞動部依外國人才專法及規費法訂定之「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申請案件收費標準」,針對下列許可事項,應繳納審查費: 1、 外國人才專法第5條所定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補習班教師工作許可)。 國發會規劃,先由人力處就外國人才專法整體內容進行詳細說明,接著依序由就業金卡辦公室說明金卡申辦作業相關業務、內政部移民署說明外國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相關規範,以及財政部說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租稅優惠之相關事宜;此外,這次說明會亦安排QA時間,讓政府部門直接和與會嘉賓面對面進行意見交流與溝通,場面熱絡精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才專法 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為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算為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後段規定許可居留者為一年至三年;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者,其有效期間,自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核發之翌日起算。
- (八)外僑居留證之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辦;倘逾期居留者,在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
- 2.於停留期間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IC卡)者:證照費一千元(於居留期間須入出境者,請先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入出境許可)。
- (六)證照費收費及相關規定如下:1.在國外申請者:證照費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三百元。
- 外國人應為在臺取得大學學士(含)以上學位,或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並經本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
三、經許可居留,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三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HF168),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經許可居留連續滿五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最近一年於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二倍以上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齊下列文件:1.申請書、2.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外國人才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許可居留,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得申請延期居留,延期居留期間如下:1.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者:每次最長為五年,其隨同申請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