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老街、野柳地質公園都在附近,可以在緬懷親人的同時,至各大景點散散心。 除了自然環境優美之外,龍巖福田陵園內部的裝潢乾淨明亮,靈骨塔中每一層樓都有不同的特色。 環境、設施優良,再加上如同飯店式的管理,減少了靈骨塔的陰鬱色彩,常常是家屬選擇親人安眠地的首選。 再過幾天就是清明節,幾乎家家戶戶都忙著準備返鄉掃墓,但對鶯歌人來說,由於當地鶯歌示範公墓納骨塔位所剩不多,許多往生者只好安葬在桃園縣大溪鎮或八德市,居民自嘲「生是鶯歌人,死是大溪魂」,為此,日前當地多名里長連署請願,希望市府正視此問題。 民眾抗議 別在我家旁 新北市全市195處公墓有65處已陸續禁葬,加上火葬盛行,塔位僧多粥少,新北市民政局計算,每年約有1萬個塔位需求,但新北市19個公立納骨塔只剩5萬2210個櫃位,推估只能再撐5.22年。 但納骨塔屬於鄰避設施,民眾都不希望蓋在家旁,以新莊地區為例,新莊生命紀念館3萬櫃位使用率已達8成,加上新莊第一公墓遷葬10公頃墓園粗估有1萬門以上遺骨,增建第二生命紀念館勢在必行,但消息一出民眾群起抗議,逼得計畫最後停擺。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基法未滿一個月薪水: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然而,法令並沒有明訂「預告期」和「預告期工資」的計算標準,導致勞資雙方常對於預告期的起訖日計算有爭議。 但勞動部在2020年10月29日發布了新解釋令,清楚說明了這2項規定的計算方式,並要求雇主計算的預告工資要從優給勞工。 勞基法未滿一個月薪水2023 許多公司會將月薪總額拆解成許多項目,例如:本薪、全勤獎金、交通補助、職務津貼、三節獎金等,而在人資領域中,這些項目又可區分為「固定薪資」與「變動薪資」,若雇主因為員工離職當月只做幾天,而只用底薪、本薪做計算離職薪水,恐怕會有少算薪資的可能。
本區提供基本工資概念、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以及工資墊償之程序與條件,並介紹假日工資、延時工資、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工資等,使勞雇雙方得以瞭解本身之權利與義務。 答:按月計酬者如每月工資為26,400元,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26,400元每月除以30日除以8小時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勞工於變形工時週期內到職,目前僅只「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完全照表出勤、並沒有因彈性調整休息日期間到職而有計給加班費的問題;除此特例之外,仍應從勞工到職後,方開始約定變形工時班表之調整事宜。
勞基法未滿一個月薪水: 問題1:員工請陪產假,請假期限如何計算?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Q:勞工請假被扣全勤獎金,致當月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工資後之餘額。 Q:久任獎金之認定疑義A: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久任獎金,若非一次發給而係雇主按月發給並構成勞工工作報酬之一部分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列入計算。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除了基本工資,加班費也在勞基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在第24和39條當中,分別有關於延長工時、和加班日的計算方式。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對此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有特別說明,如果受隔離或檢疫者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領有育嬰留職津貼,該津貼屬於就業保險給付項目(不屬薪資性質),因此仍可以申請防疫補償金。 育嬰留職停薪後如果想申請復職,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明確規定,除非有以下情形,不然雇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未滿一個月薪水: 問題1:產假天數如何計算?是否包含假日?
上述依在職期間天數計薪之前提,是探討勞工到離職當月「未全月在職」之狀況;倘勞工已全月在職,則回歸「扣除法」,依約定每月工資扣除請假不計薪數額後發給。 此外,變更為日薪制或時薪制之每小時工資,除不可低於時薪制基本工資外,亦應另行約定數額、不得逕由雇主片面按每月約定薪資除以240換算(視同規避例假、休息日工資,有損勞工權益)。 這是一個很小的問題,但也時常導致爭議,首先第一步請將《勞基法》第2條第3款烙印在腦子裡:「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契約係屬於雙務契約,雙方皆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即一方給付之同時,他方亦應進行給付。 答:雇主對於試用期內不能勝任的勞工,雖然仍要走資遣程序,但由於法院實務在看待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事由時,標準會較為寬鬆,重點放在雇主行使終止權有無權利濫用情事,也就是只要能證明勞工確實無法勝任或適格約定的工作即可。
如果沒有以上情況出現,雇主不得任意資遣,如果必須資遣,則需要提前1個月告知,並依法給付資遣費與退休金。 為了讓育嬰假可以請得更加安心,文末我們將分享一些比較常被拿出來討論的內容。 可以請育嬰假多久有法令規定:關於育嬰假幾天會合併2名子女計算,可以請到最小孩子滿3歲的時候,但一樣以2年為限。 答案:若員工在其配偶懷孕產檢期間都未申請陪產檢假,則仍有7天額度可申請陪產假。
勞基法未滿一個月薪水: 育嬰假如何申請?有薪水嗎?防疫新制加碼規定一次看! - 法律010
以下列出員工離職時,四個常見的薪水計算錯誤觀念(方式),請負責薪水的雇主、人事們要特別看看喔。 勞基法未滿一個月薪水2023 答: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員工在職期間薪水結算錯誤多可即時補救,但離職後若是薪水算錯,不僅較難聯繫,計算上有問題也難追回確認。 《518職場熊報》列出5個常見的計算薪水的錯誤觀念,請負責薪水的雇主、人資們特別留意。 舉例而言:倘勞資雙方未約定區分大小月計算、勞工於110/3/2到職(未全月在職)、並於3/4請事假1日,則月薪除以30算出一日工資後,當月在職30日、扣除1日事假不計薪,應計給29日薪資;與3/1到職(全月在職)但請1日事假之計算結果相同。
上述問題,就是月薪制最常見的問題,而此問題會產生,即是由於勞動法上,其實並沒有月薪的概念,因為「週」(7日)係屬於固定的數值,而「月」則會因月份之不同而有28、29、30或31日之變化。 可以的,被保險人可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一併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欄位勾選「同意繼續投保」。 如果一開始申請育嬰留停時沒有勾選到該欄位,被保險人就須另外填寫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以郵寄、專人派送或親送等方式至勞保局登錄。 根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2,育嬰假最長可請 勞基法未滿一個月薪水2023 2 年,以一次不少於 6 個月為原則,但若遇到特殊狀況,最多可以請 2 次 30 天以上、6 個月以下的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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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違背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此議題的產生,主要係因東方社會慣採月薪制,而按月發薪就會有大月、小月日數不等的問題;反之,歐美則多採周薪或雙週薪制,即固定7天或14天發給,因此不會有此爭議。 日薪就是日薪,不可扣薪用日曆天,給薪用 30 勞基法未滿一個月薪水 天,諸如此類的變異,都是不合法的。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基法未滿一個月薪水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按勞動契約為雙務契約之性質,勞務提供與工資獲取係具備對價關係,即勞工有提供勞務,即會有領取報酬的權利。 因此,公司中負責算薪水的人員除了需要特別細心,也應熟知法令規定,以免不小心多扣少給,即使算出來的金額少了一兩元,恐怕還是會違反薪水未全額給付的規定(勞基法§22),依法可罰2-100萬元。 4.保險對象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轉出紀錄者→以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保險對象全月保險費。 惟當月辦理退保者 (死亡、除籍、失蹤滿6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