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2023詳細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Tim on June 11, 2020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檢調調查,李思慧等4人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申請4個帳號,另4人申辦網路服務,林哲佑再以李女4人申請的帳號,登入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利用平台無法即時更新的時間差與漏洞,重複操作兌換、賣出、提領泰達幣。 如果成功獲得前面的資料,就有機會判斷「加害者在哪裡」,如果加害人的帳號使用地在國內,或是雖然帳號使用地在國外,但能抓到在我國的詐騙同夥,例如:車手、提供帳戶的人頭等等,求償成功的機會就高很多。 加密資產不只是比特幣,萬物代幣化的新商業模式即將來臨,由管理與風險顧問、審計、稅務與法律服務共同組成的加密資產團隊,能在代幣經濟新時代協助您掌握商業機會、因應各項挑戰。 然而,在比特幣、乙太幣及其他各式各樣虛擬通貨日漸普及,流通量越來越高的現今,只靠金融機構的查核明顯不足以涵蓋虛擬通貨的金流。

  • 雖虛擬通貨在我國被認為屬虛擬商品之一,而非法定貨幣(法幣),但無論使用法幣或虛擬通貨、及於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等,只要符合FATF定義如有類金融機構暨其服務行為,在我國仍須受洗錢防制法的規範。
  • 從交易的概念而論,比特幣是透過密碼學中,難以破解的雜湊函數,達到不會雙重支付的目的。
  • 依洗防法規定,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以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也將由金管會基於洗錢防制管理的目的訂定,依行政程序發布。
  • 法務部的草案在一般洗錢罪部分做了調整,首先刑度提高到6月以上、5年以下,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其次,如果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 金管會表示,因為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外,其他像比特幣或類似性質的虛擬資產,都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也不能稱為貨幣。

五、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之相關金融服務:依本辦法說明內容,本目所規範之活動係指從事虛擬通貨發行之承銷等行為,亦即,ICO、STO、IEO之發行人、提供ICO、STO、IEO承銷服務之平台業者,皆為本第(五)目規範之範疇。 三、進行虛擬通貨之移轉:有關平台業者若提供虛擬通貨移轉之服務,例如:協助客戶甲透過交易平台將虛擬通貨(如:比特幣等)移轉給客戶乙,即為本第(三)目規範之對象。 此外,依文義解釋,本目並未排除協助從事跨境虛擬通貨移轉業務之平台業者。 詳言之,洗錢犯罪在通說的見解下,也是一種人民妨害司法作用的犯罪,因此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行為,影響司法作用的圓滑運作時,即有可能構成犯罪。 而且,這種認定,不以該前置的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 實務上目前雖欠缺如此案例,但若過度的擴張解讀洗錢防制法,可能就會在現行法下出現過度處罰這種並非罪大惡極的犯罪的問題。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LINE Pay一卡通開通1個月 使用人數快「打趴」街口支付

WOO Network 與麒點科技相同,把技術團隊設立在台灣,但業務是國際客戶。 美國聯邦法律中的建構交易規避報告罪,處理的是第5313(a)條金融機構對每筆交易超過美金1萬元 ,與第5325條金融機構在發行或銷售銀行支票、銀行本票、旅行支票等超過美金3,000元時的報告義務 。 (2) 涉及外國法人帳戶之強度盡職調查:為非美國人和非美國執照持有人維護帳戶之執照持有人,必須建立強度盡職調查之政策、程序及內控措施以偵測洗錢,包括根據外國企業的性質、活動之類型與目的,以及該外國政府對洗錢防制及監控之制度,以評估此類帳戶之風險。 除了前述的一定金額外,對於可疑交易也有申報的義務,至於條件如何,又該怎麼判定,則是由各銀行業者的內稽內控規則去做規範和處置。 除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KYC)外,就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這部分也必須留存必要交易紀錄,時間部分也是 5 年。 前項制度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政策方向上,對虛擬貨幣洗錢風險的治理,是開放虛擬貨幣交易所不可或缺,值得贊同。 然而,虛擬貨幣的監理,卻不能僅有洗錢防制甚至交易實名制這種見樹不見林的思維,而應有更全面的思考。 陳彩凰說明,若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虛擬通貨屬銷售勞務,達月銷售額4萬元者,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納營業稅。 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如以比特幣購買商品,其交易行為是以「商品」換取「貨物或勞務」,應以換出或換入的貨物或勞務二者間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自從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通貨(或稱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興起,市場上掀起一股投資熱潮,隨著5月報稅季來臨,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陳彩凰提醒投資人,如在境內交易虛擬通貨,應歸類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如果在境外交易,應可歸類為海外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7月1日之前在台灣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業者包括王牌數位創新、幣託科技、現代財富科技、思偉達創新科技、共識科技、京侖科技訊息、亞太易安特科技、數寶。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虛擬貨幣詐騙|侵權行為時效的提醒

有關保護法益的解釋,一般認為是避免國家司法權力的行使與運作不受妨害,實務上亦採此見解。 但亦有學者認為應從洗錢的目的來架構洗錢型態,應該具備追查前階段特定犯罪行為的蒐證功能,以及積極預防犯罪的功能。 換言之,考量到洗錢的目的是「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洗錢防制法第1條),是否應進一步對規避申報義務者課予刑事裁罰,即值探討。

原本洗錢防制法就有併罰法人的規定,如果是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一般洗錢、特殊洗錢罪,除了處罰行為人外,法人也科處第14、15條規定的罰金刑。 法務部草案,將這個法人得併罰罰金提高為第14、15條規定的「十倍」以下之罰金。 洗錢防制法規範的前置「特定犯罪」,包括非輕罪,以及刑度未到,但立法者擬定的特定罪名。 法務部草案在非輕罪部分並沒有更動,但列舉罪名擴增了8款,包括商業會計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營業秘密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入出國及移民法、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著作權法當中一些刑度不符合最輕本刑六月以上的罪名。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虛擬貨幣實名制

第一項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此外,台灣此次修法首度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納入管理,適用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2023 修正條文中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亦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規定。 另,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重點,亦將應建立洗錢防制內控制度的規範對象,從現行只有金融機構,擴大至「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根據修正條文,非金融事業人員若違反洗錢防制,得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金融機構則處以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 第14條原本規定,構成第2條洗錢行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 這也凸顯美國SEC將ETH等虛擬資產或先前的XRP視為證券來起訴後,動見觀瞻,風聲鶴唳,各國主管機關無不按兵不動,不敢貿然行事或表達立場的原因。
  • 詳言之,洗錢犯罪在通說的見解下,也是一種人民妨害司法作用的犯罪,因此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之行為,影響司法作用的圓滑運作時,即有可能構成犯罪。
  • 故建議有關業者應及早建立相關內部機制及資訊系統,以即時因應法令之要求。

有關虛擬貨幣最原始的概念,是基於西元2008年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所發表「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支付系統」一文,其首次提出了比特幣的虛擬交易系統。 在過去,所有網際網路的交易過程,都必須由接受國家管制的金融機構作為可被信賴的第三方以確保交易雙方的信任。 比特幣概念的出現,可說是解決了交易過程中第三方中介者存在的交易成本過高、無效率等問題,但更進一步來說,排除第三方中介者的參與後,實質上是規避來自國家的管制,完成去中心化的目的。 不是大街上的阿貓阿狗都有洗錢防制義務的,只有法律上明文的行業或專業人員,才會有洗錢防制義務。 而每個行業別的洗錢防制義務也不一樣,舉例而言,以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例,只有特定情況下(例如:買賣不動產、管理客戶銀行、資產、公司設立等等)才會有洗錢防制的義務。 但近期針對洗錢防制趨嚴,銀行常常會問客戶交易目的,讓很多民眾覺得「擾民」。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司法院 –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第14條量刑審酌事項會議

金管會已研訂「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台灣洗錢防制法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自7月1日起將落實投資虛擬貨幣須採「實名制」,未落實將處罰50萬元以上,最重達1000萬以下罰鍰。 由於中央銀行及金管會於102年12月30日共同發布新聞稿稱「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聲明比特幣並非中央銀行所發行的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並將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 此外,按107年11月7日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因此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均應比照金融機構之規定。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2023 在洗錢防制法第7條中,對KYC的要求係針對於金融業者,以往實務也以開銀行帳戶、證券戶的時候填寫的開戶人、實質受益人及目的等文件,確認客戶跟實質受益人的身分,甚至還需要跟任職單位照會。 但反過來,要開一個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帳戶,只需要電子信箱與手機門號就好(若需要入金可能仍需要有金融帳戶),在虛擬通貨越趨普及的時代,反而成為金流查核的漏洞。 台灣行政院長蘇貞昌本月 7 日發布法令,將遵循 FATF 的指導方針劃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範圍,法令預計自 7 月 1 日起生效。

財政部針對7月1日將施行的「房地合一稅2.0」作出說明,規定宗旨主要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 另一方面,當「技術」成為最大化商業應用與人才價值的關鍵,不只開發者與技術人才成為世界趨勢的造浪者,企業之間的合作、應用也牽動著整體大局的走向,於是,本次年會也將在台北、高雄兩地,現場展示新創與企業實際落地的商業案例。 今年度年會主軸定為「AI 聚能轉新局,生成造浪創未來」,邀請 30 位以上美國微軟總部的頂尖開發者及經理人,針對「年度重磅議題」、「AI 雲端技術」、「產業新局賦能」、「前中後台連結」四大議題,分別開設超過 80 場的主題議程。 細節主題含括如生成式 AI、5G 與物聯網應用、低代碼開發當今最有價值的技術創新領域;以及商務流程優化、資安法遵甚至企業永續等營運實務,幫助來賓掌握最新的技術趨勢與開發框架,獲得最具商業潛力的技術能力。 2023 年 9 月,一年一度的「DevDays Asia 亞太技術年會」即將於台北、高雄盛大舉辦,邀請美國微軟總部的頂尖專家、相關產業高階經理人以及各行各業的資深開發者共襄盛舉。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虛擬平台溢領泰達幣上千萬元 4盜幣主謀聲押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定義,包含從事虛擬通貨與新台幣、外幣之間的交換;從事虛擬通貨之間的交換;進行虛擬通貨的移轉;保管、管理虛擬通貨或提供相關管理工具;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相關金融服務的業者,共 5 大型態業者。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 7 月起將納入洗錢防制管理,金管會今天公布相關草案,未來 5 大型態業者將落實實名制交易並建立洗錢防制措施,若違反相關規定,可依洗錢防制法開罰新台幣 50 萬至 1000 萬元。 本會對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並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本事業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本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辦理查核,向本會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之對象負擔。 本會執行前項查核,得命本事業提示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之帳簿、文件、 電子資料檔或其他資料。 前開資料儲存形 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 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7月1日起將納入洗錢防制管理,行政院指定金管會為該項事業的洗錢防制主管機關,該機關25日於官網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預告期定為14天。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依我國法制,虛擬通貨平台與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有關金融機構的規定,如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之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相關具體規範尚包含如洗錢防制法第7至10條,即此類事業須執行客戶審查、交易紀錄留存、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可疑)交易申報等要求,虛擬通貨平台和交易業務之事業皆應遵循。 金管會要求,虛擬貨幣服務商需於今年11月底前完成的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書,MaiCoin集團已於10月1日首發遞件,表達業者的遵法意願。 該公司表示,內部已設有「風控法遵與洗錢犯罪防治部門」近3年,經常通盤檢視KYC與AML相關制度、設計更有效的監控方式,數位資產交易平台服務,攜手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當中的Deloitte、PwC,完成KYC流程查核與AML健檢。 金管會表示,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的業者,代表其負有執行洗錢防制法及本辦法所定防制洗錢措施的義務,包括確認平台用戶身分及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可疑交易等,但不代表該等業者所從事的虛擬通貨活動經金管會給予核准或任何形式的認可。 有關2021年7月1日施行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2](「本辦法」)之重點,說明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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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接納客戶與否,還是需要搭配內部的流程以及規範,這部份可以參考我們提供的反洗錢諮詢顧問服務。 KryptoGO 會盡可能地完成 99.9% 的客戶審查工作,不過無論是否有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2023 API,都需要有確認客戶身份的最終步驟,國際上的洗錢防制法均有規定,沒有辦法將刑事責任移轉給第三方。 標準方案沒有使用次數的限制,但是沒有 API,資料範圍也會受限於台灣。 因此如果考慮與內部系統串接,並且有客戶範圍不限於台灣,建議採用進階方案。 林志吉重申,虛擬通貨是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並非貨幣;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並非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虛擬通貨也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不適用既有的投資人保護機制。 WOO Network 業務聚焦於造市、套利、CTA 和高頻交易,日均交易量約為 5 億~100 億美元,歷史總交易量超過 2,400 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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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 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如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 不過,這個見解在最高法院有四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這樣的處理已違反刑法的基本解釋,因為該案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超過一定數額的現金交易是被法律所規範的,應無從再辯解其欠缺了違法意識。 根據FATF對洗錢過程的描述,係將洗錢區分成三個階段,分別為放置(placement)、分層(layering)以及最後的融合(integration),而虛擬貨幣與此三個層次均有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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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的現金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此外,若有可疑交易,也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伴隨著企業快速地發展,數位化系統的導入,絕對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企業必須積極導入數位化工具,提升企業營運效率,回應疫情後逐漸回流的人潮,以及全球快速變遷的局勢。 除了在硬體上大幅地下降了學習的成本及時間,倪協理也分享人資部門如何透過漸進式的推動,讓迷客夏的同仁們感受到使用系統的便利與好處。 作者為監理科技 (RegTech) 新創 KryptoGO 執行長歐曜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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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商品就有市場,美國十月先後核准兩檔比特幣期貨ETF上市,加拿大安大略省密西沙加(Mississauga)市區出現了多家加密貨幣實體交易所,從金融商品的創新到交易的越來越便利,都是在拓展加密貨幣投資族群,把這塊餅做大。 此外,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也於2019年6月,針對此類業者發布以風險為本(Risk-Based Approach,RBA,或稱為風險基礎方法)的指引,包含FATF的標準、建議在各國及主管機關之應用,以及相關國家實例等,並說明如許可或註冊、監督或監測、預防措施、執法等規範。 銀行對於不配合相關措施之客戶,對既有客戶得依據法令及契約約定,拒絕/暫停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例如:銷戶或停卡)。 台灣法務部2016年12月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2023 28日修正「洗錢防制法」,於2017年6月28日開始施行,於此同時,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銀行公會亦函知會員銀行「銀行因應稅務洗錢風險防制實參考」及「銀行防制貿易洗錢之實務參考」。 這牽涉到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應如何監理、又何機關監理及該由何種監理法規規制的問題。 若屬法定貨幣,監理機關即為中央銀行,若是單純的投資標的,監理機構則為金管會。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相關附件

故,金管會提出虛擬貨幣交易實名制,某程度上確實為防制洗錢的重要措施,方向上也與歐盟研擬中的洗錢防制第5號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指令明文將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及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業者納入管制,及韓國金融監理署近期全面禁止匿名的虛擬貨幣交易的管制措施類似,值得肯定。 業者表示,「洗錢防制法」第5條早在2018年11月便通過,且明定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也適用金融機構關於反洗錢的規定,行政院同時指定金管會為新台幣計價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及主要虛擬通貨業務的主管機關。 第三是虛擬通貨間移轉,指法人交易的OTC場外交易平台、虛擬貨幣冷錢包業者。 第四是虛擬通貨託管業者,包含提供託管技術工具等服務的公司,多數協助數位資產業進行資安的監理科技(RegTech)業者也會被納入;第五則是參與及提供虛擬通貨發行或銷售的相關金融服務,主要是牽涉ICO/STO的服務業者。

近年來金融交易模式邁向數位化,新興的虛擬貨幣交易風潮興起,惟因虛擬交易模式具便捷、快速及隱匿等特性,過去卻因為法規監管不明,而可能成為犯罪集團洗錢的工具。 台灣金管會已於2021年7月正式將虛擬通貨納入洗錢防制規範,訂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要求業者提出洗錢防制法令遵循的聲明。 至此,台灣正式將虛擬貨幣納入反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一環,本文在此介紹虛擬貨幣反洗錢法規相關內容。 洗錢防制法第 5 條(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下略)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虛擬加密貨幣是各國政府洗錢防制重點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內部最新統計,在實名制要求下,客戶數量出現自然流失,但自今年 7 月起,網路交易詐騙案件數量同步大幅減少,真實客戶對加密貨幣的信任不降反升,平台總交易量並未流失。 金管會要求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迄今已滿 1 年,據《工商時報》報導,共有 26 家業者完成聲明,金管會也在業者提交書面資料後,實際到業者公司金檢及實名制。 台灣金管會 今年 7 月正式將虛擬貨幣納入洗錢防制規範,並要求業者做足實名制(KYC),同時函令業者分兩階段完成聲明書,據悉,現階段尚無業者完成聲明,主要因聲明書須含會計師複核。 第一,規定上述業者建立業務關係時,應確認客戶身分,包括實質受益人辨識、姓名檢核及強化確認客戶身分等,換言之,將推動虛擬通貨平台實名制。

又例如,乙公司擁有許多帳戶,因每一帳戶用途不同,常需在不同帳戶間移轉資金。 乙公司認為這些交易屬日常營運之正常交易,但現在銀行卻頻頻要求他們進行說明。 另外,丙公司主要客戶在國外,業務同仁常出差,故丙公司財務人員經常需結購大金額之外幣現鈔。 據動區此前報導,跨國平台業者現在也必須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包括僅有技術團隊在台灣、專作國際生意的交易平台。 依洗防法規定,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以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也將由金管會基於洗錢防制管理的目的訂定,依行政程序發布。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投資者請注意!個人買賣比特幣要課稅

第14條原本規定,構成第2條洗錢行為,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洗錢罪的特定犯罪,並不一定是重罪,還有可能是特定立法者列舉的罪名,比如商標法第95條的未經同意使用商標罪,法定刑3年以下,一般洗錢罪反而比特定犯罪來得重。 因此第14條第3項規定了,一般洗錢罪不能科以超過特定犯罪所定的最重本刑之刑。 特定犯罪的商標法最重可以判3年,因為違反商標法的犯罪所得洗錢罪,最多也只能判3年。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2023 法務部的草案在一般洗錢罪部分做了調整,首先刑度提高到6月以上、5年以下,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其次,如果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下罰金。 但原本第3項,一般洗錢罪的刑度不能超過特定犯罪的最重本刑部分,則被刪除。

主體中,最容易發生洗錢的莫過於是銀行,所以銀行也是負擔最大洗錢防制義務跟最嚴格規範的地方。 至於我們今天的主角,虛擬通貨業者,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5 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我們的適用範圍原則上與金融機構相同。 因此,恭喜老爺賀喜夫人,即使是簡單的加密貨幣公司,在符合要件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定義的情況下,還是必須負擔和金融機構類似的防洗錢義務哦! 當然,這是法規上的規範,實際上的細則如果主管機關有頒布,還是會以頒布的為主;如果沒有的話⋯⋯,別看我,我也很絕望 QQ。 除適用洗錢防制法,由於FATF於2019年6月發布之指引,提供各國及主管機關參考外,FATF並將於2020年6月開始檢視各國針對虛擬資產及服務提供者(VASP,即我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是否有依照FATF發布的風險基礎方法指引去制定監管框架,並規劃納入相關評鑑之參考。 雖我國方於2019年8月APG第22屆年會中,獲得「一般追蹤(Regular Follow-up)」等級之評鑑結果,然對於此類新科技運用之建議,不可掉以輕心,相關業者更應積極瞭解規範內容及可能因應方式。

虛擬貨幣洗錢防制法: 立法院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買賣「交易所KYC人頭帳戶」罰3千萬

再者,此次洗錢防制法的修正,係在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評鑑前夕完成,以回應防制洗錢金融活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的建議。 即使是評鑑前夕才完成的最新立法,在虛擬貨幣與洗錢防制的概念上,似仍通過了APG的評鑑,而未被列為缺失。 既不負責洗錢,也沒從中獲取獲利,身為無辜的業者們,又該負擔什麼樣的責任? 這部分可以從前述的洗錢定義來解釋,既然,洗錢是要把錢洗得它媽媽都認不出來(無法溯源),那反過來說,業者的義務就是將他經手的交易,能夠簡單的回溯和確認流向,這樣就能夠反過來追到洗錢罪犯的金錢源頭,以下是洗錢防制法簡單篩漏出來幾個最重要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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