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度的5月1日勞動節剛好碰上星期日,當法定休假日碰上例假時,勞工還可額外獲得補休嗎? 請注意因「勞動節補假」等同國定假日,依法出勤應給兩倍薪,5月1日當天為例假,不可要求勞工出勤唷! 其他包括排班制、薪水試算等相關資訊,請參考《104職場力》的整理資訊。 A: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勞工之例假或因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至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 爰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例假日違法讓勞工出勤!除了加班費,還要給一日補休嗎?
是以,當勞工有延長工時工作事實發生時,雇主若欲給予加班費,無須再取得勞工同意,勞工也無置喙之餘地;反之,若雇主欲以補休替代加班費,必須另行取得勞工之同意,始可為之。 例如:雇主經勞工同意,將1/1元旦與1/3工作日對調,則對調以後,1/1性質變成工作日,出勤不須支付加班費;1/3性質變成國定假日,勞工不用出勤且工資照給。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實施兩週、四週變形工時的企業規定調整排班,可能會出現空班日,而勞動部在106年曾發布一項解釋令(住2),說明企業如果已採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導致某日形成空班,當天遇到國定假日的話,則不用補假。 許多小商行像是飲料店、小吃店在每月排班時,容易忽略還有國定假日休假規定,如果要求出勤上班(少給假)又沒有發給加班費,恐挨罰2-100萬! 因此,雇主應在班表上註記好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才不會少給假或算錯薪資。 以補休替代加班費,需取得勞工同意 「加班費是原則,補休則是例外」。 蓋因勞工至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主要是欲換取有形之金錢或實物報酬,而非無形之休假,此從勞基法對於「工資」之定義(勞基法第2條第3款參照)即可看出端倪。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算不算加班?
首先,加班費依法應是原來工資的1⅓、1⅔倍,甚至更高的倍率;但如果以補休替代,由於法律未明文規定倍率,實務上幾乎都是依實際加班時數給予補休。 意即,加班費的成本較高,而補休相對便宜,造成雇主傾向勸誘(甚至強迫)勞工選擇補休。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照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註:(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2023 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 工作超過 8 小時,除了加班費外,雇主需補給勞工 4 小時的本薪。 4.國定假日出勤,不屬於「延長工時」,但還是可以由勞工在加班後從加班費與補休之間二擇一。 只是不可忘了,在補休入法以前,主管機關對補休就已經要求「加班費權利不可事先拋棄」,必須是在加班「後」才能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變形工時是什麼,可以吃嗎?
同樣地,因為2月5日和2月6日也都屬於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一般來說,在沒有實施變形工時的情況下,老闆只能要求員工於2月5日上班、2月6日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換句話說,1月29日員工上班,雇主只需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但須留意的是,1月30日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小編劃重點:為避免補休無限累積而無法結清,補休期限最遲不能晚於特休年度之末日,如超過期限,雇主應依加班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天的工資計算標準,直接發給工資。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另外前面提到例假日加班僅限於「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以,這種情形可能製造業最常見,例如例假日發生地震,員工被要求回公司處理緊急事故,這個時候加班是按日薪加倍給付,不管加班多久,援用前面的例子月薪3萬、日薪是1000元,所以加班費是2000元,再給補休1天。 至於,如果是休息日,特休日或國定假日加班的原因也是「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部的解釋此時加班的計算必須比照例假日的加班也就不管加班多久,1小時、2小時……,一律給雙倍日薪,再給補休一天。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以公務員與國家間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私法契約關係,與勞工所享權利、負擔義務及所受保障不同,其管理事項各有其法令規範。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又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50號解釋意旨,如需由地方負擔經費者,應與地方政府協商,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 本項建議涉及不同法規體系得否互相比照及後續各級政府財務負擔事宜,尚須就各機關及財主機關意見審慎研議。
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6條5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答: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勞動法-解析-討論
關於國定假日出勤、關於國定假日出勤、調移,還有加班費計算,你都清楚嗎? 本文將就相關概念進行重點整理,讓勞資更了解法令規定及實務;也讓HR面對出勤管理議題時,可以更加從容應對。 最大限度2 週內至少要有兩天的休息,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但雇主如確有取得勞工同意配合於休假加班者,雖雇主已給予差旅津貼,仍應給付休假加班費,不可因已給付差旅律津,而拒付休假加班費,畢竟差旅津貼與休假加班費是不同性質之報酬,不應混為一談。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2023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另外選擇要請領加班費或補休應該要在加班事實發生後才會產生,如果事業單位在勞工到職時,就簽署類似「本人同意日後加班無條件選擇補休」等一次性向後拋棄未來加班費的請求權是沒有效力的。 《勞動基準法》於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已歷經數十年,不斷調整與修正,為勞工權益增添更周全的保障,使勞資雙方都能獲得該有權利與完善職場及勞動環境,共創雙贏局面。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相關圖片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不給付加班費。 但不管是補假還是調移,國定假日最終都會落在「工作日」上,換句話說,如果是月薪制勞工,已經有一倍的工作日工資會隨著月薪發給。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2023 所以所謂的「加倍發給」,其實就是除了月薪以外再「加給一倍工資」。 不過依照不同的狀況,還會有些微不同,底下直接整理成表格,方便夥伴們參考(如下表)。 遇到時變形的工作日,不管一日正常工時為9小時或10小時,均免除一日出勤義務,且不用補時數(所以建議國定假日當天就不要再操作變形工時了);遇到「空班」,則既無補假問題、當日也無工資(工資已隨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 如果國定假日當天是原本已約定出勤的工作日(不論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則放假工資照給;除非針對時薪制工作者,國定假日當天本來就未排班約定出勤,方不會有工資。
- 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6條5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最後,要確保連同加班費在內的所有勞動權益,勢必要有強大的工會做後盾,呼籲大家即刻行動,就地組織工會。
- 三天連假通常是國定假日剛好落在禮拜五或禮拜一,因此形成三天的假期。
- 黃維琛指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果剛好遇到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 許多小商行像是飲料店、小吃店在每月排班時,容易忽略還有國定假日休假規定,如果要求出勤上班(少給假)又沒有發給加班費,恐挨罰2-100萬!
1.調移(如上述1/3)或補假後的國定假日,如果又再使勞工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加給一倍工資。 足足比沒變形時的加班費高出不少,雖然這是極端例子,企業理論上未必會採用,但這也說明了變形工時是有很多運用的。 在五一勞動節這一天,《報導者》正式推出「蔡英文勞動政策追蹤大平台」,以更簡明的方式讓讀者了解這場勞動權益改革的「馬拉松」,一同關注跑者何時抵達終點。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其次,補休與加班費相比依然不划算,因此除非你個人有需求,否則盡可能不要「被同意」換補休。
國定假日加班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計算
本(105)年「5月1日勞動節」為星期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4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的清明節、兒童節2個國定假日補假。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工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該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答:自107年3月1日起,雇主請勞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如有意願選擇補休,才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的適用,至於107年2月28日以前,勞雇雙方如已約定換取補休,仍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給付工資,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如勞工選擇換取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勞工可於補休期限內選擇於「工作日」進行補休,補休當日勞工不必出勤,但是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今年中秋節是9月10日(六),剛好遇到週末假日,週五需要補假一天,因此上班族朋友可以休三天連續假期;然而對有些服務業如餐飲業、門市零售業來說,連假反而是最忙的時候。 再者,休息日當日加班超過8小時,由於《勞動法》第44條第(二)項之規定(看上述內容),休息日加班不管8小時以內或超過8小時之時段都應當以200為準。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