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假設A有筆追溯期為2年的債務,A在欠費後1年收到支付命令,也沒有在20日內提起異議,那麼A這筆債務的時效,又得再等2年才會失效。 民事請求權包含回覆名譽,「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 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以借款債權15年的時效為例,如果在第14年起訴,時效就不會繼續進行,就算官司打了兩三年,時效還是停在第14年。
若因車禍受傷而留下無法回復的後遺症,經醫生診療後確定該傷殘將影響未來的工作能力時,可請醫院進行勞動能力減損的鑑定,並依鑑定出的減損比例來進行賠償金額的計算。 人的一生,需要法律的時候,總是感到措手不及或是氣憤不已。 這時候都希望能快速有效的找到好律師,580 理解這種苦,我們致力於提供優質的法律諮詢建立客戶與法律的信任關係,是我們的目標。 因此正宮可以選擇1次向其中1人請求全部的侵害配偶權賠償,先賠償的人可以之後再向其他該負責的人,依照內部關係分擔這筆賠償金,至於判賠的侵害配偶權金額範圍,法院會考量雙方社會經濟地位、正宮受影響與精神痛苦的程度去判定賠償金額,從幾萬元到幾十萬不等,也有可能更高。 當自己被別人駕駛的車撞到了,會直覺認為肇事者應該對我所受的傷害及各種費用支出負責,而在具體個案中,能支持一方向他方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我們稱為請求權基礎,也就是當事人能依憑何種法律規範向他方請求。
民事請求權時效: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而這句耳熟能詳的句子或許是想說明「不排除對XXX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及233條規定,犯罪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提起告訴;或被害人已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可以在不違反被害人明示的意思下提出告訴。 這的確不合理,時效制度存在主要理由,在於不保護長期於權利上睡眠者,即怠於行使權利之人,而已經提出附帶民事請求的被害人,並沒有不重視自己權利,也確實向法院提出了。 所以這可視為一個法律漏洞,不過法院對此有闡述見解,只要在案發後十年內,於附帶民事請求駁回後六個月內,另外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時效仍不中斷。 小提醒:從採取法律途徑到取得執行名義而可以強制執行需要一段時間,若有必要,便須進行財產保全,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的資產,避免債務人在這段期間脫產。 時效在法律上是一個效力很強大的制度,動輒影響整個權利能不能請求,為了充分保護並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除了上述基本的介紹外,還有許多更細部的規定,以及個案的差異,沒辦法在這裡就一一詳細說明;也有一些部分因為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實務上判決也有許多爭議,像前段有關未定期借貸的時效起算就是如此。 民事請求權時效 為了避免因為不清楚法律規定,不小心造成自己的權利因為時效完成而請求權消滅,能夠請求時就要盡快請求,不然就是得找律師才能確認自己的權利是否還在時效以內了。
民法所定之消滅時效,僅以請求權為其客體,故就形成權所定之存續期間,並無時效之性質。 契約解除權為形成權之一種,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六個月之解除權存續期間,自屬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2年上字第716號)。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 (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 。
民事請求權時效: 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因此,經營事業、從事交易時,最好事先透過書面將交易內容、雙方權益逐一記載清楚。 一方面便利雙方事後核對交易內容和流程,另方面可以作為證據資料,若事後真要尋求法律途徑救濟時,才不會口說無憑。 權利外觀的繼續不變,會產生信賴,例如土地遭他人長期占有而不加以排除,產生社會長期的信賴時,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法律秩序的安定,此時即不宜也不易再加以推翻。 格斯強調,廠內設備經改良後每年可節省超過7000萬度電;廠區同步設有廢水回收再利用機制,有效節省水資源;廠區更嚴格執行碳足跡檢驗以符合國際標準。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最高法院民事判例48年台上字第1050號)。 本條規定所謂「請求權」,指根據基礎權利之內容,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會發生請求權的基礎權利包含債權、物權、人格權、身分權、無體財產權等,「債權關係」所生的請求權,凡「債權請求權」,不論其發生原因及請求權內容為何,均得以消滅時效的客體。 至於「物權請求權」,依司法院大法官第107號解釋、第164號解釋須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不罹於時效;至於未登記不動產及動產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民法第367條),仍應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
民事請求權時效: 了解「消滅時效」制度,保障自己的權益!
有關於這一點必須在此特別提醒,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知有損害」,不是指請求權人單方面知道有損害的發生就可以提出請求,還必須一併知道對方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才可以提出請求。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的「知」,解釋上是指「明知」,也就是必須同時明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兩件事[2]。 再以借款債權為例,勝訴判決確定時起,會再次重新計算15年(民法第137條第2項),後續就必須在重新起算的15年民事追訴期內,聲請強制執行。 當知道自己有損害已超過兩年或距離事情發生已過十年,都沒有主動要求對方賠償時,即可能喪失自身權利,對方可以抗辯拒絕給付賠償金額。
例如在104年立法者就將刑法追訴權的期間拉長,將原先最長的追訴期間20年增加為30年。 舉例而言,如果有人突然找上門,自己根本不記得他是誰,對方卻說你30年前跟他借了100萬,你記得好像有這回事但是早就還過錢了,可是時過境遷,早就沒有任何證據留存了,根本無從考察起;而且也會想,如果自己當初真的沒還,為什麼不要早一點說,讓自己早點還? 消滅時效分為「一般時效期間」與「特別時效期間」,一般時效期間為15年,特別時效期間則以法律規定之,不得以命令訂定之。 在中華民國未有長餘15年之特別時效期間,故特別時效期間亦稱為「短期時效」。
民事請求權時效: 車禍處理守則(下):6個QA了解車禍民事求償注意事項
也就是只要他人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而釀成重大情節,被害人就算沒有財產上實質的損害,一樣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 我執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債務人提供抵押的土地後,尚有新台幣100萬元不足受償,我可否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將來再去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拍賣抵押物裁定的執行力,僅及於設定抵押的該特定標的物,如果抵押物業經法院拍賣,無論其賣得價金 是否足以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法院的執行程序即已告終結,如有不足的欠額,法院不能核發債權憑 證,債權人必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再另外聲請執行。 從上說明可知,新聞報導常聽到名人說:「我要對XXX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是對「追訴權」的誤解,追訴權沒有保留不保留的問題,追訴權也是由檢察機關發動、而不是由受害者。
因債權憑證之可再執行,乃溯源於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前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取得之原執行名義,是債權人所持債權憑證乃本票裁定換發者,仍應提出本票原本。 1、法院債權憑證(又稱:債權證明):法院發給債權人的證明文件。 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但未受清償或是未完全受償時,法院所核發記載原執行名義(不發還)、聲請執行對象、金額及執行受償情形的證明文件。 日後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時,債權人就可以用債權憑證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針對同一事件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憑證也是執行名義的一種。 復按民法第126條所謂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係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1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而言(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05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3004號判決參照)。 按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6條所明定,凡屬上項定期給付債權,即有該條之適用,無庸當事人就此有所約定,且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960號著有判例參照)。
民事請求權時效: 抗辯權發生主義
另外,要注意的是,車禍造成車毀人傷之情形,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請求的賠償範圍,僅能依被告「犯罪」造成的損害為限。 然而,車禍民事賠償時效是從「當請求權人確定對方的身份,知悉其行為已侵害到自身權利,且確實受到損害時」開始起算。 超過時效不會讓權利消失,但被告只要在訴訟上說一句「我要主張時效抗辯」,那麼原告就會敗訴;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也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 但債權憑證有其時效性,必須固定在期限內換發,而且每張債權憑證的時間都不盡相同,如果不小心超過時效,那麼未來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是可以透過債務人異議之訴,來阻止強制執行,那麼這張債權憑證,幾乎是廢紙一張。 侵害配偶權是正宮配偶權受損時,討回侵害配偶權賠償的法律防線,但侵害配偶權認定需要哪些證據? 民事請求權時效2023 讓離婚律師告訴你侵害配偶權提告流程與侵害配偶權賠償裁量方式,帶你了解外遇法律問題。
在財產上請求權,依照請求權標的之不同,可分為債權請求權以及物權請求權,前者原則上有消滅時效的適用,然後者則有爭議,在中華民國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之物權請求權無民法消滅時效之適用。 而未登記之不動產及動產之物權請求權,依照反面解釋,則有消滅時效的適用,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民事請求權時效2023 至於身分上請求權,如為純粹身分關係之請求權,因與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道德觀念密不可分,因此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如為身分上之財產請求權,因為以財產為目的之請求權與一般請求權並無不同,自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 指在消滅時效期間進行中,由於有不宜進行的事實發生,致已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並自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民事請求權時效: 太晚追討被積欠的薪資,當心超過「請求權時效」
若一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之正常維持。 因此,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時間長遠導致訴訟舉證之困難,法律上對於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宜再加以保護。 亦即一個權利在發生之後,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影響到它的存續以及權利的強度(即該權利是否得繼續進行)。 故時效制度具有濃厚的教育意義與督促功能,提醒權利人及時適當地行使權利,以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性。 考量到各種法律上請求權利的特性迥異,法律設計基於立法意旨規定了不同的時效,如果時效完成前都沒有被中斷,那麼當債權人提出法律上請求時,債務人都可以依「時效消滅」作為拒絕給付的理由。 鄰居拿掃把、球棒等物品毆打他,導致左眼球被鐵條打到破裂失明,許先生在事發後二年一個月左右時間,才起訴向鄰居請求賠償,鄰居則主張時效抗辯。
怎麼可以就只因為過了一段時間就讓原本應該懲罰的人沒事了? 不過換個角度思考,悲慘世界裡的尚萬強曾經在假釋期間越獄逃跑,不過就此洗心革面,幾十年後當個照顧員工的好老闆、甚至當個照顧百姓的好市長,如果忽視這幾十年從善的事實、依舊要他就很久以前的事情受處罰,好像也不太盡人情。 再早幾年,江國慶冤案被平反,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人為了加速破案而以刑求方式取得江國慶自白,然而最終台北地檢署以追訴期已過而對被告等人不起訴處分,引起國人的嘩然。 假設買方在交易時有簽署本票作為擔保,此時就可以聲請本票裁定,直接以本票追討。 關於追討本票款項的方式,可參考:《如何追討本票票款&本票裁定聲請流程》這篇文章。 小提醒:關於契約,在之前的《簽約應該注意哪些事情呢?》文章中,有簡單分享一些注意事項,供大家做為參考。
民事請求權時效: 時效中斷
事故被害人欲向肇事者請求賠償,須以民事起訴狀整理醫療診斷證明、工作損失證明、修補損失單據等等…因車禍所造成被害人產生額外必要支出(如:營養品),原則上皆可視為被害人之損失。 民事請求權時效 去年我遭遇到人生一個重大的挫折,第一次面臨訴訟,令我感到徬徨,謝謝陳秉榤律師及巽耘律師團隊專業的協助下,細心的向我說明訴訟中會遭遇到的問題,並提出提出很棒的解決方案。 導致他人死亡的車禍過失致死,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犯罪發生當下,檢察官就必須介入調查並給予出處分,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和解也無法撤告,檢察官還是必須依照職權進行審理。 1、債權人準備相關文件,並向「原發債權憑證」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就可以。 原本的債權憑證不會變,書記官會在債權憑證上蓋章,以示延期。
所以現在不能只是選擇一台按摩椅,而是要有養身功能的養身椅,透過視覺、聽覺、嗅覺、味覺以及觸覺的5感體驗,幫助你調控情緒,由內而外達到真正的紓壓,提升睡眠品質,達到減壓好眠。 AI人工智慧,就像是為機器/電腦注入了人類的靈魂,讓它們不僅能夠模仿,更能夠領悟和執行人類的認知,讓電腦像人一樣,具備學習、理解、推理、解決問題、表達、計劃、語言理解和自主運動等能力。 在陳律師耐心傾聽,設定戰略目標,細心分析的努力下,本人最終仍然達到本人所需要的目標,並比目標更多,實在有夠厲害,相信他們準沒錯。 12/21舉辦數位媒合經濟白皮書發布會,白皮書內搜集了一些具代表性的案例來點出目前平台與勞工遇到的困難之處,並邀請相關單位的研究人員、學者、平台業者們來一同進行討論。 數位媒合平台因聚合大量自營工作者及勞務需求者,進而成為「數位媒合平台經濟」,但現行法律規範不明確,導致自營工作者與數位媒合平台間的法律關係出現不穩定的狀況,因此要求法規順應時勢予以修正的浪潮,從未停歇。 為了以更全面的視野看待該草案,法白邀請到前 NCC 委員、銘傳大學新媒體暨傳播管理學系所何吉森副教授與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葉志良助理教授,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背後的網路治理相關問題提供專業觀點。
民事請求權時效: 車禍知識
又公寓大廈住戶就共同部分修繕、管理、維護等負有繳納管理費用之義務,並基於住戶之合意,相隔一定期間反覆繼續而為給付,依其性質,屬定期給付(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0號、94年度上字第380號判決參照)。 其他法律下的時效 除了刑法中國家對人民處罰有時間期限外,所有的權利都有時效,避免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不安定狀態。 像是家事、房屋土地、車禍、醫療糾紛、簡易、小額訴訟均屬於強制調解案件,在進入訴訟階段前,法院會先安排雙方調解,若調解不成便會進入審理程序。 特別追訴時效期間:指民法第125條的一般時效期間外,法律特別規定的時效期間,又通稱「短期時效」。
指時效期間將近完成之際,對於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的障礙事由存在,使時效暫時不完成。 在時效不完成的制度下,障礙事由的發生並不停止時效的進行,[7]性質上,係在障礙事由終止後將時效期間酌予延長,並於此項期間經過後時效始告完成。 時效不完成的障礙事由係客觀上有窒礙難行的社會事實,因此時效不完成對於任何人均有效力,具有絕對性。 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會導致舉證日益困難,進而造成訴訟久延,與訴訟經濟的原則相悖,也會導致法律關係長久難以確定。 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雇主在年度終了或勞工離職時應發給特休未休工資,與工資的請求權雷同,這項權益的性質也是屬「定期給付債權」,因此也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另外要提醒老闆或人資們,法令也特別規定員工的特休天數與發放的未休工資金額須記載於工資清冊上,並且要定期通知勞工這些權益才符合法定程序,同時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民事請求權時效: 車禍發生後務必「當日」就醫!診斷文件申請這樣最聰明!
在車禍刑事民事提告流程前,須先強制調解,若車禍調解方案無法談妥,才會進入車禍民事訴訟;通常在原告提出車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後1至2個月的時間會收到開庭傳票通知,車禍民事訴訟時間原則上收到傳票後2到4周為開庭時間。 從該判決可知,當原告就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特定債權,就其中一部份起訴時,時效中斷之效力僅及於起訴部分,不會及於其他未請求之餘額部分。 因此,於第(二)小題部分,甲於103年5月8日擴張請求另100萬元部分,已罹於時效,當乙行使時效抗辯時,法院即應判甲就該部分敗訴。 首先要注意的是,消滅時效需要債務人主張才有用,也就是說,當您有筆債務已經過了追溯期,之後收到追討時,您要在訴訟中主張時效抗辯,方能產生消滅時效的效果,得以拒絕給付。
- 車禍民事訴訟需撰寫民事起訴狀進行提告,起訴狀是相當專業之法律文書,且為最直接涉及自身權益之文件,除了賠償金額須明確記載,請求之權利基礎與背後支撐單據證明文件,皆須詳述!
- 律師認為,小美真正的意思,應該是只想要免除掉小明的責任,而沒有想免除全部債務人的債務,那第一種說法的判斷應該是比較合理的,這也是目前多數法院所採納的見解。
- 本票債權尤須特別注意,一來3年的消滅不算長,而且本票須透過本票裁定來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和一般起訴程序不同,因此聲請本票裁定後,雖會產生中斷的效果,但如果沒在六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的話,會使得這個中斷的效果不存在。
- 只要主權利已逾請求權時效,而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縱使已發生之利息、違約金債權未逾時效,亦與主權利一併消滅,債務人無須給付。
- 因此,為尊重現存秩序、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及簡化法律關係,避免時間長遠導致訴訟舉證之困難,法律上對於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即不宜再加以保護。
- 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 125 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害人可以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畢竟此一求償程序是依附在刑事程序,若刑事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刑事庭將一併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買方不主張「時效消滅」,直接付款,事後買方也不可以用「當初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款項(民法第144條第2項)。 (三)主張的效果: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且自主張時效抗辯後,不需再負因債務遲延所生之責任(包含遲延利息與按日或按月計算之遲延違約金)。 但如果債務人因為不知道可以抗辯而仍然給付者,也不能要求返還。
民事請求權時效: 侵害配偶權提告要什麼證據?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怎算? - 85010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所以如果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100萬元,便要先繳交1萬元的裁判費,否則法院在命補繳仍不補繳時,便會以裁定駁回起訴,拒絕審理您的案件。 由於過失傷害為刑事案件,所以當車禍肇責另一方不願意賠償給自己,於自己有受傷時卻在民事部分消極處理,此時會建議當事人可以考慮提告刑事部分,也就是所謂的「以刑逼民」,讓對方因為擔心自己會有刑事責任,而更願意負擔賠償與我方和解協商撤告。 2、要特別注意以本票裁定換發的債權憑證,因為本票裁定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消滅時效期間只有3年。
債務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債權人行使契約解除權,則契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從債務不履行時所產生損害時起算。 若敗訴之一方消極不理會判決結果,例如不履行賠償事宜,勝訴之一方可拿確定終局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去聲請強制執行,以扣押或查封對方的財產。 民事請求權時效 在法官真正開始審理前會有個準備程序,請雙方提出證據資料(依訴訟類型不同例如:求償費用明細、協議書、借據、土地權狀等),並確認爭點,也就是說雙方同意沒有爭執的事項,後續開庭就不會審理,確認待證事實且分配舉證責任後,便會讓雙方進行言詞辯論表示意見,法官再根據調查完的證據以及雙方辯論的情形下判決。 民事訴訟提告不像刑事訴訟可以直接去警察局報案,必須要具備證據並用書狀的方式提出訴訟,且原告需要先依訴訟標的墊繳裁判費。 此外,如果當事人在6個月內,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縱使調解超過6個月,最後調解依然不成立時,此時,可以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如此一來,在法律上並不算過追訴期,而是在申請調解時,已經等同於已經提出刑事告訴,簡而言之,千萬不要兩手一攤,什麼都不作為,讓自己的權益白白被擔誤。
民事請求權時效: 車禍民事訴訟流程與車禍賠償訴訟期限
前陣子最知名的侵害配偶權案例當屬「陳綺貞路邊喇舌」與「阿翔謝忻車窗吻別」,元配都有權向這2位小三提告求償。 如果都不用輸入資料,沒有數據資料分析怎麼做到AI客製化按摩? 健康科技的領導品牌OSIM,推出的OSIM uDream Pro 5感養身椅,是市面上唯一真正利用大數據AI進行深度學習和分析計算,來照顧你身心平衡的「養身椅」。 OSIM與美國史丹佛醫學博士Thomas burdon合作,在養身椅的兩側扶手上加載了生物傳感器。
民事請求權時效: 車禍精神慰撫金
五年:例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民法第126條)。 法律諮詢通由睿見法律事務所製作、主持,其他地區之法律事務所為睿見法律事務所的合作夥伴,由各地區律師獨立法律諮詢及辦理案件。 物上請求權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根據民法§ 181 規定,因不當得利而受有損失者,可以向不當得利的獲利者請求返還損失的利益,以及因為該利益所獲得的其他利益(例如:占用他人房屋再將房屋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但條文並沒有提及「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便知悉犯人後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對犯下非告訴乃論罪的行為人提起告訴。 所謂的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一旦行為人被起訴,或是依法律規定應該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時,追訴權時效就停止計算。
侵權行為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屬於所謂違法行為之一種,債務不履行為債務人侵害債權之行為,性質上雖亦屬侵權行為,但法律另有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於債務不履行不適用之。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 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 767 民事請求權時效 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 125 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