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判決是針對案件中的實體部分所做的決定;而裁定則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的決定。 結語:本文為大家簡介了判例制度和判決之間的差異,以及判例的查詢方式,希望能幫助大家對判例制度有更深的了解。 在過去,被選為判例的判決對於法官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夠作出與判例的見解相違背的判決。 法院判例2023 然而在這樣的制度下,雖然判例沒有像成文的法條一樣經過一定的立法程序,但實際上卻和成文法條的效力幾乎一模一樣。
一、本彙編係以司法院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經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協助,取回在大陸地區南京第二歷史檔案館查找之政府遷台前民、刑事判例裁判書全文數位資料,校繕編輯,並收錄本院保存之民國37年至38年判例裁判書全文,計有民國20年至38年之民事判例977則及刑事判例1,074則,惟非判例之全部。 法院判例 三、編輯體例,於每則判例首刊要旨,次刊與判例相關之法條,末刊裁判書全文;全書按法條順序,依次編列。 四、政府遷台前之裁判書全文字號有冠以地名簡稱(例如:渝),而與之對應之判例要旨字號無此者,統一以裁判書全文字號編輯。 判例要旨之年度、字號、文字,與判例全文有不相符而無法勾稽者,訂正為正確之裁判書全文年度、字號、文字,並於該則要旨之末註明原載之年度、字號,以資考正。
法院判例: 判決先例
雖然在大法庭制度上路後,判例目前已經不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但在實務上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若要查詢過去的判例見解,可以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綜合查詢頁面,就可以查詢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了。 法院判例 根據修正前的法院組織法§ 57 及行政法院組織法§ 16 (現已廢除)規定,當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作出的判決,經院長、庭長、法官等人組成的會議決議,認為該判決具有參考價值及重要性時,就可以報請司法院將該判決選編為判例。 請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 1.點選「更多條件查詢」 2.勾選[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及[停止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3.再依各種查詢條件,找到所需資料。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 109 年修正的法院組織法和行政法院組織法以大法庭裁定的方式取代了判例制度,成為新的法院統一見解的方式。
- 根據修正前的法院組織法§ 57 及行政法院組織法§ 16 (現已廢除)規定,當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作出的判決,經院長、庭長、法官等人組成的會議決議,認為該判決具有參考價值及重要性時,就可以報請司法院將該判決選編為判例。
- 結語:本文為大家簡介了判例制度和判決之間的差異,以及判例的查詢方式,希望能幫助大家對判例制度有更深的了解。
- 其中判決是針對案件中的實體部分所做的決定;而裁定則是針對程序事項所做的決定。
- 在過去,被選為判例的判決對於法官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夠作出與判例的見解相違背的判決。
- 若要查詢過去的判例見解,可以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綜合查詢頁面,就可以查詢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了。
- 雖然在大法庭制度上路後,判例目前已經不具有實質上的拘束力,但在實務上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 請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 1.點選「更多條件查詢」 2.勾選[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及[停止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3.再依各種查詢條件,找到所需資料。
1.裁判主文公告資料每日更新,提供最近二個月內宣判案件之主文資料。 法院判例2023 法院判例 無法於字別欄選取之字別,表示最近二個月內無該類案件。 3.本資料僅供參考,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為準。
法院判例: 查詢服務
五、裁判書全文內容,凡屬個人隱私或為少年事件者,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等之規定,為適當之保密處理。 六、書末編就索引表,詳列判例裁判書全文年度、字號及其頁碼,原判例要旨年度、字號有訂正者,併予列記,俾利查閱。 法院判例 至於其餘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其裁判全文(而非判例要旨)應回歸裁判之本質,也就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某一庭先前所為之「裁判」,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不再具有通案之效力(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第2項)。 各庭對於相同事實之法律爭議,擬與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應以判例基礎事實之「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以歧異提案程序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9點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