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5大分析2023!(震驚真相)

Posted by Dave on December 16, 2022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

許多小商行像是飲料店、小吃店在每月排班時,容易忽略還有國定假日休假規定,如果要求出勤上班(少給假)又沒有發給加班費,恐挨罰2-100萬! 因此,雇主應在班表上註記好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才不會少給假或算錯薪資。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小編劃重點: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為例計算,勞動節補假日出勤的員工除原薪資外,可額外再獲得:(每小時工資)150元×8小時=1,200元,等於「原薪資+1,200元」的單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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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劃重點:4/30是休息日,出勤應領加班費;5/1為例假,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可要求勞工出勤;「勞動節補假」(多數企業選擇5/2)為國定假日,出勤於8小時內應領雙倍薪水、8小時以上時數則按比例領加班費。 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之行業的讀者,您的公司並非參考政府的辦公日曆表出勤,1/1 元旦當天仍要依照勞工和雇主之間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日,注意出勤與休假。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9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的中秋節國定假日補假。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 國定假日不在當天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日不適用)

因此換算出來,一個小時的薪資是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也就是月薪除以240,即為所謂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用來做為病事假或加班的依據。 此外由於 時薪制 的讀者,無法採用「變形工時」制度,所以仍應依照《勞基法》第 36 條「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的原則安排休息日,當連續工作日達到第 6 天的時候,雇主應另外計算休息日的加班費。 元旦補假視作國定假日,如雇主有讓勞工出勤的必要,出勤 8 小時內應額外加發一日薪水(即:除原有薪資外,額外給付:平日時薪 x 8 小時的費用作為加班費),出勤 8 小時以上,則按比例領加班費。 簡單來說,如果雇主徵得勞工的同意,使勞工在例假日當日上班,出勤 8 小時內,均須「額外」給付 150 元 × 8 小時= 1200 元,並額外多補一天假。 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工作滿6 個月有3天特休,1年以上未滿2年有7天;2年以上未滿3年有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有 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有15天,10年以上每多1年多1天,最多加至30天為止。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2023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2.表二:出勤時數不固定的時薪制勞工,因為「一日」的工時並不固定,因此直接按「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 出勤系統支持員工通過手機APP自助申請加班,主管一鍵審核,數據自動追蹤。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 本文摘自《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泓鑫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明宏所著,以下為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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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不得已如有需要繼續工作,或是雇主與勞工額外另作約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需給予補假休息,因此計算薪資方式需比照前文的「雙倍薪水」支付。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2023 因此,平日加班時數(46)與假日加班時數可以分開計算;惟必須合法及有紀錄。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5月的31天內需要排入5個例假與個4休息日,以及本次勞動節的國定假日補假。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2023 10月10日雙十國慶為國定假日,依法應放假一天(勞基法§37),然而這一天是星期六,許多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的企業又都是週六、日放假,造成休假日和國定假日撞期,因此會在10月9日週五實施補假一天。 但是,如果是排班制或實施變形工時的企業們,因休假日並非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如果未事先和員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國慶日又遇到員工休息日、例假日,該如何處理員工出勤狀況呢?

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再者,加班時數高達66小時,也超過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之規定。 5月1日勞動節今年的情況特殊、碰上星期天(例假日),因此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為讓各企業保持彈性,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勞動部提醒: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造成誤解。 黃維琛說,假設一名勞工其所屬事業是以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且補假日也經協商約定為2月15日及16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 此外,勞動部在今年10月底發布一則新函釋「3人以下企業不需開勞資會議」(原先規定即使勞工人數3人以下仍要舉辦),也就是說3人以下微型企業只要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就能實施變形工時,但僱用4名員工以上的公司,仍然得召開勞資會議和員工協議調整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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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端午節為《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所規範的國定假日,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在端午節當天若需員工緊急排班出勤,經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 A:在征得劳工同意的情况下,雇主和勞工可以約定將國定假日和工作日對調,這是為了國定假日當天出勤可不支付加班費。 比如說,將1月1日的元旦(國定假日)和1月3日的工作日對調。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事業單位如採排班制,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並於排班表上載明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之性質,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如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勞基法第30條之1參照)。 此時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因此,即便「勞動節」當日碰上例假日,週日原本就應讓勞工休假,應另給員工一天「勞動節補假」;可找任一「工作日」補假,根據《104職場力》日前的調查文章,多數企業採行由5月2日(一)補假的作法。 由於這次過年比較早, 2022 年的農曆春節假期中,除了既有國定假日、例假日、休假日以外,又有補班日實施彈性放假的情況,因此也讓整體排班狀況顯得較為複雜,即便你是按照政府行事曆出勤的上班族, 2 月排班表也都隱藏不少細節要留意。 勞動部提醒,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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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是有計算結果有小數點的,請無條件進位,採用四捨五入方式,捨去的就有可能低於法定標準。 現行一例一休版本,加班一小時要計算為加班四小時,加班費為前二小時150 X 4/3 X2為400元,加上後二小時 150 X 5/3 X2為500元,共計加班費900元。 勞動部今(7)日表示,即日起民眾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給付及失業認定,除親自臨櫃申辦外,新增「視訊」方式辦理,失業勞工免出門,即可完成失業認定並申請失業給付。

而且這月薪總額,不能只算底薪,包含每月固定會發給的津貼、加給、全勤、績效獎金等都應計入。 也就是只計算員工一天正常有薪8小時的範圍內的時薪,而即使是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是特休,不出勤也是有1天8小時的本薪的。 舉例如果約定每一三五上班,國定假日是週一,員工不用出勤,但仍要給予該日工資;若是國定假日在週二,就不用給予該日工資。 若是全時制勞工,碰到國定假日是做一給八,不滿8小時都算8小時,因為請員工出勤就已經破壞其一天休假的完整性了。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 工作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方式

若國慶日未調移,當天安排工作日則可放假一天,薪資照給;但如果當天遇到休息日或例假日,老闆就必須另外安排一天補假(在工作日)給你,若雇主沒給勞工補假,可被裁罰2-100萬元,你也可以主動爭取自己的休假權益。 接下來,時間來到農曆初二、初三,因為恰逢行事曆上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因此按規定,初二上班,雇主只需要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即可;但須留意的是,初三當天因為是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 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準此,過往的確曾聞「變形工時10小時逢國定假日而出勤者,應按10小時正常工時加給一倍工資」之見解;惟依前開函釋所示,所稱加發之「一日工資」,指8小時之工資而言,出勤超過8小時仍依延長工時計算,而非加給一倍工資。 細讀前揭函釋,應可理解為:基於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之第9、第10小時,為自其他工作日彈性調移而來,並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月薪內涵乃「每月30日、每日8小時」之本質。 若再比對變形工時之特休仍按一日8小時給予、未休特休與原領工資之「一日工資」依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計算(同樣為一日8小時之結果,與變形工時無涉),亦可獲得相同之結論。 是以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不論是否按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其計算原則皆同,即出勤8小時內一律加給一日8小時工資(投票日為例外,當日0時至24時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出勤超過8小時者,一律回歸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假設月薪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6月22日(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二、6月23日(五)、6月24日(六):因調休補班,兩者的性質均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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