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因為國慶日屬於法定休假日,實務上的薪資計算雇主除須依法給假之外,若萬不得已需要員工於當日(或補假日)出勤,該如何給付薪水? 相關計薪和給假注意事項,《104職場力》參考勞動部公告訊息,為您整理如下。 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76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
- 許多服務業者,會因應市場及營運狀況,事先挪移國定假日並排好員工假表,以安排特定期間有足夠的人力支援。
-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例假日停休,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倍工資,事後也必須再給一天補假。
勞基法第 30 國定假日薪資2023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所以如果真的要加班,勞基法第 32 條也規定,一天的正常上班時間加上加班時數,不能超過 12 小時,也就是一天不能加班超過 4 小時,而且一個月的加班總時數更不能超過 46 小時。 雇主調移員工國定假日的做法並不違法,但必須事先和你「協商取得你同意」,還必須「明確指出和哪一個工作天對調」,有些公司也會讓員工簽署「國定假日調移同意書」,避免後續少給假衍生爭議。
國定假日薪資: 國定假日被公司要求上班,薪水該怎麼算?2022雙十國慶日加班費、補假權益一次看懂!
小編劃重點:4/30是休息日,出勤應領加班費;5/1為例假,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可要求勞工出勤;「勞動節補假」(多數企業選擇5/2)為國定假日,出勤於8小時內應領雙倍薪水、8小時以上時數則按比例領加班費。 但另一方面,以上颱風假情況適用於居家辦公的條件是勞資雙方事前就已經約定好。 如果公司早已恢復到公司上班的正常模式,雇主是不能臨時、片面變更勞工提供勞務的方式,必須經過勞工本人同意,勞工若不願意也可提出異議,拒絕接受變更。 也就是說,雇主不能因為看到隔天放颱風假,就臨時起意要求員工改成居家上班。 至於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日」上班者,依據新修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等同「加班」(即延長工時,但費率較一般加班高),前2小時加給工資1又3分之1, 之後每小時加給工資1又3分之2,並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之上限內。
Q: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按件計酬之勞工」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按件計酬之勞工」係指勞工之工資中包含依完成工作量所獲致之工資,而此項工資之多寡,足以影響其生活可否維持者而言。 上開情形之勞工,其雇主如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而影響其生活之維持時,自有該款之適用。 國定假日薪資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國定假日薪資: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計算
再者,事業單位應保障勞工休假權利,如需勞工於兒童節(4月4日)及清明節(4月5日)期間出勤,應該要依法給薪或另行議定調移給假。 最後,因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4]。 綜上所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元旦)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給假並給薪。 最後,因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8]。 特別提醒,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
休息日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正式入法,12 月 23 日起實施。 另外,2007年7月1日起,台灣的基本工資在經歷10年未調整的狀況下,月薪由每月15,840元調高為17,280元;時薪方面,由原來的66元調高至95元。 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舉例:一路發餐館聘請多位時薪人員,於假日等生意較好期間協助營運。
國定假日薪資: 政府資訊公開
如果在過年期間出勤,遇到雇主不肯給付額外工資的情況時,可以向勞動部諮詢,或是尋求「台灣勞工陣線」或「法律扶助會」協助。 國定假日薪資 然而這10天並非都是國定假日,根據《勞動基準法》的定義,其中包含休息日4天、例假日2天、國定假日4天。 至於企業若選擇跟進隔天停班,或是員工有疑慮不出勤,則是可以不發給當天薪資,但同樣地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假設月薪新臺幣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一、6月22日(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二、6月23日(五)、6月24日(六):因調休補班,兩者的性質均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算。
國定假日薪資: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試算:若勞工的薪水為 36000元,推算平日時薪為150元,休息日加班費將獲得以下工資:150元 × 2小時 × 4/3 + 150元 國定假日薪資2023 × 6小時 × 5/3=1900元。 Q:奉派至國外或大陸之子公司工作,發生資方積欠勞工工資情事,國內之行政機關管轄權疑義A:查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勞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其契約內容(薪資給付方式、工作地點、勞務提供對象等)可由雙方約定之。 另母公司與子公司為個別權利義務主體,若該勞工係基於借調關係,由母公司調往子公司工作,勞雇關係仍存在於母公司。
2023的228和平紀念日在週二,由於當週的週一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上班日(須符合八週彈性工時相關程序)、連同前兩天的週休二日將形成「4天連假」。 跟例假日一樣,國定假日停休,勞工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日工資,或給一日補假(二擇一)。 國定假日薪資 此外,例假日的合法出勤條件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只有滿足這種極為特殊的情況,雇主才可以使勞工停休出勤,且雇主需在需在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向各地勞動局核備。 這就是當時由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等團體所要求的,將「例假日」與「工時縮短6小時」的部分折入。 「工時縮短6小時」就是現在休息日的前身,只是當時還沒將「休息日」這三字入法罷了。 若是工作日不固定的時薪制工作者,將國定假日與沒有出勤義務的日子對調,則對調後之國定假日既未出勤,自不會發放當日工資(蓋時薪制計薪乃以出勤為前提),屬無意義的對調,故建議針對時薪制工作者,就不要再操作國定假日調移,凡國定假日出勤即計給雙倍工資。
國定假日薪資: 公司若要僱用兼職、計時人員,用時薪制還是月薪制會比較划算?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4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國定假日薪資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勞動節國定假日。 《104職場力》提醒您,「勞動節」的屬性為法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依法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碰上國定假日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讓勞工休假。 依《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清明節(民族掃墓節)和兒童節皆是國定假日,勞工朋友只要是在適用勞基法的公司行號上班,都有權利放假一天,且雇主必須照給當天薪資。 工作日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之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時,仍應依現行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月薪制勞工已內含於月薪中)放假一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所以,時薪制本來就已經包含進例假日、休息日的薪資了,另外依照年資,也是要給與實際工作時間比例的特休假。 目前一般狀況下,不管大月小月,每一個月都是以三十日來計算,月薪制在計算加班費或病事假時,要還原到每小時是多少,也就是我們說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直接以月薪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舉例月薪24,000元,除以30再除以8,就是24,000元除以240,等於一小時100元。 也就是說,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日,都是勞工不用出勤,但是雇主要給一天薪資的,也就因此,不管出勤與否,每一天都是有薪資的。 由於調整休息日的關係,今年春節的10連假中共有4日的屬性為「休息日」,分別為1/20、1/21、1/27、1/28,這4天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工資。
國定假日薪資: 公司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1月必須排入包括5個例假、4個休假日,以及4個國定假日(原本的除夕、初一、初二、初三)。 [6] 全年休假天數至少116天如下:排班制企業還是要遵守一例一休的規定,每7天應有1天例假日及1天的休息日。 故依據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固定休星期六日的行事曆),我們可以算出2023年全年度的總放假日是「117天」,為以下休假日相加:1.例假日、休息日合計共「99天」。 於元旦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不論是強制出勤、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均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除元旦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倘若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 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第1項)。
許多服務業者,會因應市場及營運狀況,事先挪移國定假日並排好員工假表,以安排特定期間有足夠的人力支援。 本次的端午連假就是適用「如國定假日遇週二(或週四),將週一(或週五)彈性放假,形成補班」的作法,因此讓6/23(週五)彈性放假,補班日在前一個週末的6/17(週六)。 2023的端午節為6月22日(四),由於正好適逢週休二日的前夕,加上搭配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表「彈性放假」的6/23,因此可以形成為期4天的「端午連假」。
國定假日薪資: 加班費的時薪如何計算?
此調移屬員工個人權益,公司主管不能藉由勞資會議強制每位同仁依公司規定辦理,而是每位員工都有權利決定是否接受調移。 聘用員工時,公司給付的薪水是最明確的人事支出成本,然而還有其他隱形的僱用成本,像是獎金、福利也會隨之增加,因此越大的公司提供獎金福利越多,負擔的僱用成本勢必會增加,然而小公司因為營運成本的考量,可能原本就沒有太多福利了,對其而言較沒有太大的差異。 小編舉個例子以明年(2023年)調漲後的基本工資為例子,計算讓您了解。 但大家容易誤會成,以為正職人員就是給月薪、兼職人員必須給時薪,其實以《勞基法》規定來說,「工作時數」和「工作薪水」是分開來看的。
建議雇主有經營急迫需求,主動和員工協商調整特休日期,或制定在合理天數前預告特休假的規定,避免員工同時請特休人手不足的問題,也能夠事先協調人力支援。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下方2篇文章舉餐飲、百貨等服務業適用的四週變形工時規定,並分享實際排班的小訣竅,供各位老闆和店長們參考。 國定假日薪資2023 因應明年基本工資調整,各類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也已配合修正,明年起,雇主每僱用一位基本工資月薪勞工,勞就保費用每月支出金額將增加101元、健保部分將增加62元、勞退提繳則增加75元。 雇主除了現僱領基本工資的員工必須配合基本工資調漲規定調漲薪資,如果跨年度有徵才需求,也要留意職缺薪資是否已修改為調升後的基本工資,以免涉及廣告刊登不實受罰。 2.但是若為月薪制的人員,補休就沒問題,但要注意約定補休需要經員工同意,且加班費的請求權,不能事先拋棄。
國定假日薪資: 國定假日
五、從附表範例來看,七月排班時發現下半月排休過少,即可預期八月排休將必須在8/10前(A循環內)至少排休5天,但如此將影響B1~B3週的排休天數也過少、甚至連帶影響九月排休。 大家對加班費的印象通常是用「時薪」計算,這樣的說法並沒錯,卻不夠精準。 顧問這邊也幫大家整理出來哪些要計入員工的年度所得(應稅所得),哪些不用(免稅所得),如果想知道更多關於免稅所得的知識,請點選本篇文章「薪資科目百百種,免稅所得有那些,一張圖告訴你」。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國定假日薪資 三、6月25日(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104職場力》提醒您,端午節乃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因此勞工應獲休假,工資照給。
國定假日薪資: 上班天數不固定之時薪制工讀生,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之挪移問題?
勞基法第 36 條中規定,勞工七天內應該要有一天的例假日,一天的休息日,所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當作休息日,每週日是例假日。 第23-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 如果工作型態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在1月23日~1月26日(初二至初四)期間出勤,皆需比照勞基法規定,給予雙倍工資。 例假日是強制雇主讓勞工休息的日子,每工作7天,至少要有1天例假日(週日)。
雇主除了支付國定假日出勤的加班費以外,也可在勞資雙方協調同意後,將國定假日與一般工作日對調,以下規定不限於月薪制或是時薪制的勞工。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承上,提醒事業單位,自11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新台幣24,000元調整至25,25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60元調整至168元。 以及「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夜)工作,一律認屬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給付加班費,最後,請人資夥伴小心留意,以免觸法。 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之需要,須先事前徵求勞工的同意後始得讓勞工出勤,若是原屬勞工工作日,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原屬休息日,則應以休息日計給加班費;若原屬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得使勞工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