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納稅人手上已有相當之虛擬貨幣於市場上交易,除了將虛擬貨幣換回法定貨幣以外,更常見者是納稅人以虛擬貨幣交換其他虛擬貨幣的幣幣交易,或直接以虛擬貨幣購買特定商品及服務。 不過正常來說,應該會被歸類在營業稅,這是投資獵手個人的見解,實際上還是相當難說,需要看相關的法規如何設置。 當然這也只是目前賦稅署人員對加密貨幣的見解,之後會不會改也不一定,甚至也有可能是錯的,之後立法院頒布新的法令也有可能。 國內的交易所,用台幣出入金,極大的可能就要舉證你是在海外交易,這裡的申報免稅額是綜所稅的 20.8 萬,無法適用薪資扣除額。
舉例來說,若新註冊或一定期間沒有交易之帳號突然有大量交易,或是客戶在極短的時間內密集高頻次買賣虛擬貨幣都是金管會認定的疑似洗錢防制態樣。 多數人大多習慣久久出金一次,不一定都有定期穩定出金的習慣,這也導致若突然在一天內大量出金,或金流與以往交易習慣不符,很容易被虛擬貨幣交易所或銀行風控系統認為是疑似洗錢態樣,而使得交易所或銀行需要透過客服致電特別關切,來進一步判定出金、入金行為是否合理,是否確實沒有洗錢的疑慮。 一切就要從台灣在2021年制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說起。 在許多投資群組中不少人傳言只要虛擬貨幣投資利潤不超過新台幣670萬元就不用繳稅,這其實誤解了海外所得課稅的計算公式。 當個人海外所得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就有申報義務,若再加上「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後得出的基本所得額未達新台幣670萬元時,才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 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所謂的海外所得,是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就是說利用海外虛擬貨幣交易所出金,實際上可以被歸類為「海外所得」,而當一個申報戶的海外所得併計超過新台幣100 萬元就有申報的義務。
虛擬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繳稅三大錯誤觀念
以上計算後併入其他所得,再按照綜合所得淨額所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率,得出應繳納給國庫的所得稅額。 其實在目前稅務法制下,若我國境內一個自然人用戶買賣這樣的「虛擬商品」,有獲利將被認定為有財產交易所得,依據規定將以成交價格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將其餘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 虛擬貨幣課稅 (二) 比特幣非由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 (三) 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央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國內之一切支付,方具有法償效力。 二、比特幣屬高度投機之數位「虛擬商品」,且缺乏專屬法規之交易保障機制,國人如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務請特別注意下列風險:(ㄧ) 價格波動大,可能產生投資風險或兌換風險。
(二) 儲存於電子錢包之比特幣,具有易遭駭客竊取、病毒攻擊而平白消失之風險。 (三) 往來之交易平台可能遭駭客入侵、惡意倒閉,或因涉及非法交易而遭政府關閉之風險。 三、央行與金管會將本於中央銀行法(第2、13條)、金管會組織法(第1、2條)之職權,對於金融機構如辦理涉及比特幣之相關業務,於適當時機,依據相關法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因此在計算海外所得免稅額度時,務必要檢視其他項目的額度是否已經占用了新台幣670萬免稅額度範圍,才是較為保險的作法。 陳彩凰觀察,面對新世代的代幣經濟發展,自然面臨平臺業者服務收入態樣複雜化的情形,稽徵機關如何去正確核算業者的成本費用,又或交易平臺推出自己的「平臺幣」時會計又該如何認定其公允價值,均影響課稅所得的正確核計。 一般虛擬性稅議題即因伺服器、交易方及平臺業者可能位於不同租稅領域,進而引起國家間爭執稅務上的管轄權。
虛擬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交易之課稅與稽徵
財政部提議上述規定於 2025 年對經紀商生效,適用於 2026 年的報稅季。 其實,透過既有法律、法規的解釋或是透過主管機關的函釋、見解,都可以達到解決新興領域法律、會計問題的效果,未必一定要立專法才能解決。 因應美國政府課稅,YouTube於今年三月向美國境外創作者要求,於5月底前「主動」申報稅務資訊,源自於「美國觀眾」的收益,需繳納30%稅金。 若未主動申報,則將從創作者的「全球收益」中扣逕自扣繳24%作為懲罰性措施。 網紅經濟正夯,許多人下班之後兼差YouTuber或乾脆全職投入,稅務問題也隨之而來。
若為「已實現」財產交易損失,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從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申報人可以提供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在特別扣除額「增修財產交易損失明細資料」中填寫。 因此在計算因交易虛擬貨幣認列的海外所得時,務必要一併考慮其他項目的額度是否已經占用了台幣 670 萬免稅額度範圍,才是較為保險的作法。
虛擬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獲利屬於哪一種所得?
若想進一步了解其他台灣虛擬貨幣監管規範,可參考【台灣虛擬貨幣法規有哪些】這篇文章。 主管機關對虛擬通貨的定性將影響稅務機關之課稅見解,目前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已有較明確之定義,預計各類虛擬通貨之如何課稅,亦將漸趨明朗。 到2021年6月台灣正式公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將虛擬貨幣洗錢防制規範訂定地更加完整且細緻。 儘管業者和投資人在買賣虛擬貨幣時要遵守的程序較為嚴謹繁雜,但對於杜絕不肖人士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也起到了部分的預防作用。 國稅局其實可以透過許多方法查到虛擬貨幣交易,像是韓國在今年11月就傳出政府將聯繫韓國五大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和其他虛擬貨幣相關業者,建置虛擬貨幣徵稅系統。
勤敏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朱財寶(左)、天遠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立恩(右),在一場「加密貨幣的法遵及銀行實務」研討會進行對談。 如果說2008年是虛擬貨幣的開創元年,那麼2020年即是虛擬貨幣的發起之年。 據數據顯示1,虛擬貨幣全球用戶於2016年底約為500萬人、2018年底為3,500萬人,截至2020年底竄升至1億人,筆者認為今年的用戶成長幅度絕對不亞於上開數據,其發展之必然性與拓展性顯然可見。
虛擬貨幣課稅: 《稅收》虛擬通貨交易 財政部:有所得就課稅
加密資產不只是比特幣,萬物代幣化的新商業模式即將來臨,由管理與風險顧問、審計、稅務與法律服務共同組成的加密資產團隊,能在代幣經濟新時代協助您掌握商業機會、因應各項挑戰。 區塊鏈協會 (Blockchain Association) 執行長 Kristin Smith 表示,如果操作得當,新規則可以幫助替日常加密貨幣用戶提供必要訊息,以準確遵守稅法。 立院財政委員會1日邀請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央行總裁楊金龍、財長蘇建榮等就「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與加密貨幣跨入金融市場」進行專題報告。 舉例說明,例如 Chainee 實際繳納的一般所得稅為 500 萬元,但他的基本稅額試算出來為 400 萬元。
個人挖礦取得加密貨幣即為賺取收入,計算課稅時,依總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像是挖礦所購買的電腦設備、電費等,剩下即為所得,需計入綜所稅課稅。 正好,G20同樣關注於加密資產所帶來的稅務挑戰,爰要求OECD(經合組織)制訂「加密資產申報綱要(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CARF)」。 此CARF將執行加密資產資訊交換制度,使稅務機關得收集並彼此交換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包含使用者名稱、用戶數量、實質關係人、加密資產名稱、價金與市價等資訊。 為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稅捐機關有職權調查義務,但加密資產之稅務資訊,含事實及證據等均偏掌握在加密資產交易手上,即事證偏在納稅義務人方,因此課與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義務。 但去中心化機制下,稅捐機關的調查困難度更高,勢必更加仰賴加密資產交易者的誠實申報,但也容易造成如不予申報,稅捐機關也調查無門無法掌握,而生逃漏稅的困境。
虛擬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出金還要注意什麼事
簡單來說,虛擬貨幣課稅的法源依據其實早已存在,但目前仍缺乏計算及認定的細節,而有賴政府進一步訂定更細緻的規範及分享進一步的實務操作。 倘所交易之虛擬通貨歸屬為一般數位商品(勞務),該交易所得於境內營利事業應合併申報課徵營所稅;如虛擬通貨被歸類為電子勞務時,境外事業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 因此本文將以發行人在境內、交易平台在境內與境外為例,將虛擬通貨區分為證券型、支付工具及數位商品(勞務)進行稅務可能議題之探討。 根據美國財政部周五 (25 日) 公布的一項擬議規則,包括交易所和支付處理商在內的家密貨幣經紀商必須向美國國稅局報告用戶銷售和交換數位資產的訊息。
不過,大多數人只在台幣交易所進行入金和出金,實際的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海外交易所。 另一方面,如果你想扣除投資成本,也需要自行提供佐證資料,否則國稅局將預設成本為零。 如果是非證券性質的虛擬貨幣,假使是屬於數位商品銷售或購買物品是屬於買賣貨物或勞務,屬於營業稅課稅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假使是屬於支付工具,則非屬營業稅範圍。 此外,業者如果是在境外發行ICO,但在臺灣有進行公開招募,而募集到的加密貨幣都不換成法幣,可能在公司境外註冊地發展新創事業,國稅局有辦法課稅或罰鍰嗎?
虛擬貨幣課稅: 加密貨幣交易或ICO要不要課稅?會計師提醒獲利5年內都要小心國稅局盯上
這些業者必須提供包括資產種類、數量、價格、手續費等交易明細,並且必須在系統上共享資訊,政府也將透過這這個徵稅系統收集相關紀錄,用來作為日後虛擬貨幣納稅依據。 當這筆款項到帳後,銀行會通知你去解匯,你需要申報匯款性質為「268 出售國外虛擬資產」,以便在報稅時將其歸類為海外所得。 陳彩凰說明,若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虛擬通貨屬銷售勞務,達月銷售額4萬元者,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納營業稅。 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如以比特幣購買商品,其交易行為是以「商品」換取「貨物或勞務」,應以換出或換入的貨物或勞務二者間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朱財寶提到,國稅局當然很想課稅,但要看誰提供給國稅局資訊,若是有人檢舉、告密,國稅局也較難對境外公司有追溯權與處罰權。 而且,在境外公司發幣獲得的錢,只要沒有立即付給最終受益人,其實看起來就如同IPO,公司與外部投資者募得一筆資金,用於公司運作。 朱財寶強調,只要把錢放在境外公司,沒有流入最終受益人帳戶,基本上國稅局都課不到稅,除非在金流上抓到,有流入最終受益人帳戶,就會以當年流入公司的金流,核課營業稅或是個人所得稅。 劉立恩也補充,ICO大部分的業者,其實幾乎都在境外公司發幣,瑞士、馬爾他都是流行的地點。 虛擬貨幣課稅 目前金管會列管八家虛擬通貨平台業者導入實名制後,各類虛擬通貨(如比特幣、狗狗幣、魷魚幣等)交易有效歸屬個人帳戶,財政部按此計算課徵個人綜所稅。
虛擬貨幣課稅: 比特幣重挫 一度跌2,6000美元關口 兩個月以來首見
可能的相關實務問題如:營業稅應該是課徵賣幣的總額還是賣家的手續費,或是說是不是要如同日本或新加坡,免除對於特定虛擬通貨本身的一些 VAT (類似台灣的營業稅),這都有賴未來細緻討論解決。 如果是從國外交易所轉回,則認定上屬於虛擬商品的移動而已,若沒有產生相關差額利潤,理論上來說,則是不需要課稅的。 而另外一個常被忽略的部分,則是若有普通用戶經常性的買賣而被認定屬於有營業性質的話,那麼這時候可能就會發生「營業稅」課徵的問題。 法規上的計算採用「出場」結算法,意思是當你把虛擬貨幣轉換回法幣時,才算是「實現損益」以進行稅捐核算。 具體來說,只要你的資金還在「交易所內」尚未提領至銀行,無論是持有虛擬貨幣所產生的價值增值,或是在交易過程中兌換成其他虛擬貨幣,都不需要繳交稅款。 財政部表示,將依主管機關訂明虛擬貨幣屬性,參酌外國立法例,審慎研議課稅範圍,以利相關交易者依法報繳稅捐維護租稅公平。
其餘的支付型(例如最普遍的比特幣、乙太幣、Libra等等)、功能型貨幣(例如紅利積點)則仍欠缺規範,即便認為其為財產交易所得,接下來的困境則是如何勾稽查核。 因此在計算海外所得免稅額度時,務必要檢視其他項目的額度是否已經占用了新台幣670萬額度範圍,才是較為保險的作法。 雖然台灣目前還沒有類似於韓國這樣建置徵稅系統的做法,但是在去年台灣訂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要求相關虛擬貨幣業者要落實KYC強化實名制制度,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個人交易帳戶已經可以對應到一定的個人資料,並非如外界所言政府查不到虛擬貨幣交易紀錄。 企業投資加密貨幣,其實跟個人也是類似,若企業投資加密貨幣,於交易後扣除交易成本有所獲利,依據目前的規範來說,企業為營利事業認定上就是境內營利事業有獲利,則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之所得,則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稅款。 虛擬貨幣在台灣交易愈來愈盛行,據報載近三年來更早為國庫帶來超過千萬的營業稅及營所稅收入,時值五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加密資產與代幣經濟團隊執業會計師陳彩凰提醒交易平臺業者留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等稅務申報議題。 雖然台灣目前還沒有類似於韓國這樣建置徵稅系統的做法,但是在2021年台灣訂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要求相關虛擬貨幣業者要落實KYC強化實名制制度,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個人交易帳戶已經可以對應到一定的個人資料,並非如外界所言政府查不到虛擬貨幣交易紀錄。
虛擬貨幣課稅: 虛擬貨幣出金還要注意什麼?
無法舉證多少外國人比例的話,就是使用固定比例來劃分,就是直接假設 40% 或 60% 是外國人,所以同時分海外所得和國內所得來報稅。 你大可以持有 USDT、USDC、BUSD 等穩定幣,之後用國內所得的免稅額或是海外所得免稅額分幾年換成台幣、美金。
在此情況下,由於一般所得稅(500 萬元)大於基本稅額(400 萬元),根據規定,他並不需要補繳差額。 ● 2018年7月:金管會發函全體銀行,採取虛擬貨幣交易五大措施,包括認識客戶身分(KYC)、採取實名制、購買虛擬貨幣需綁定銀行同名存款帳戶、銀行需列出高風險客戶與監控態樣並監控可疑交易、不配合實名制的業者,銀行可關閉帳戶拒絕交易。 主要是因為,國稅局只針對追稅主體,前提是在國內有交易行為,國稅局才會課稅,若在臺沒有登記任何實際營業處,又只有募集ICO的這個動作,只要沒有任何金流,也不歸國稅局管轄範圍。 朱財寶也提醒,若業者被投資者指控以ICO吸金,應該要擔心的是被檢調機關找上,國稅局反而會是被動的角色,去配合法務部調查局的動作。 電腦合成音樂於1957年首次產生在美國貝爾實驗室(Bell Laboratories),其利用「Music I」程式而製作樂曲「The Silver Scale」[1]。
虛擬貨幣課稅: 商品推薦
本文將以自然人之投資交易為主軸,整理現行虛擬貨幣市場的運用模式、平臺架構及獲利方式等資訊,並延伸至所得課徵之探討。 但上述辦法實名制目的,毋寧在防制利用虛擬通貨洗錢或資恐,基於目的拘束原則,如實名制欲轉作稅務用途,或宜另外增修訂於稅捐法規,且規範上應包含加密資產,不限於虛擬通貨。 縱使如此,因網路無國界,加上各國稅制規範不同,我國人民仍可使用未受我國法令規範之境外交易平台申請匿名帳號並進行加密資產之交易與持有,我國受限主權而無法強制境外交易平台配合辦理實名制。
- 劉立恩表示,在臺灣認定加密貨幣是做出來的商品,換取的貨幣當下是有其市場價值,國稅局會認定是業者銷售虛擬商品所獲得的營業收入,而這也是目前法律跟稅務上的最大問題。
- 今年五月台灣財政部稅賦也首次委外研究新興數位商品交易課稅可行方案,此次的研究案聚焦於虛擬資產的性質、定性、分類;並期望透過國際課稅及查核案例,同時考量台灣的國情與既有的稅法,研擬適合台灣的虛擬貨幣課稅法規建議,供財政部參考。
- 若為「已實現」財產交易損失,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從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例如葡萄牙頒佈法案,為交易安全而建構加密資產申報制度,但買賣虛擬通貨如有所得,免課徵所得稅捐,此不僅使加密資產之人才與投資客趨之若鶩,更帶動葡國境內加密資產市場的蓬勃發展,如我國有意加速發展加密資產市場,或有值得借鏡之處。 本文以為加密資產轉換為非加密資產前,尤其是轉換為法定貨幣前,考慮加密資產市場新興不穩定,連帶使加密資產場中價值起伏甚大,故不應於場中交易即擬制所得實現。 因此,與其場中介入並計算所得核課稅捐,毋寧場中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出場始結算所得並核課稅捐更為適宜,對徵納雙方均較友善。 當然,如何在此去中心機制中確實掌握加密資產及其交易者之稅務資訊,實為關鍵。 金管會目前開放公司向櫃買中心申請發行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y Token Offering,下稱STO),以籌措公司資金,依金管會釋令,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交易時需繳交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依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免納所得稅及最低稅負。
虛擬貨幣課稅: 數位化代幣 虛擬通貨的性質
朱財寶表示,在臺的四大會計事務所還是對ICO保留著一定的距離,在完整法規訂定出來前,不會去幫ICO業者背書、跳下來擔責任,所以暫時也不會承接ICO的案子。 但他也提到,或許未來1、2年,國外陸續會有案例進來,到時候四大會計事務所的就會有參考依據,不過前提是業者的內控、內稽可遵循法規,四大會計事務所才有可能幫忙簽。 另外,劉立恩表示,四大會計事務所,包括PwC、Deloitte、KPMG、Ernst&Young,沒有任何一家會為ICO公司進行查核簽證,財務簽證、稅務簽證都不會出。
買賣虛擬通貨如被認定亦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得免課稅之證券,可免徵所得稅,出售人如為境內營利事業,該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境內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算基本稅額並依法繳納。 如交易市場在海外,民眾的虛擬所得被視為海外所得,若連同其餘海外所得總額超過100萬新台幣,就該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若交易損失,則屬海外的財產交易損失,可由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虛擬貨幣課稅2023 虛擬貨幣課稅2023 以上計算後併入綜合所得淨額及各項基本所得額度,於扣除670萬額度後,按照20%來計算個人基本稅額。 為因應G20財政部長暨中央銀行首長會議對於虛擬貨幣課稅政策制定之需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於去(2020) 年10月12日發布虛擬貨幣課稅報告。 該報告透過問卷調查,從所得稅、營業稅及財產稅觀點,彙整超過50個會員國針對虛擬貨幣交易之現行課稅規範,並指出虛擬貨幣課稅可能面臨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