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出勤2023全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Tim on February 15, 2019

休息日出勤

所稱「休假日」,僅指該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而言。 至其休假日工作時數,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可不包括在同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則應計入。 答: 「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六、部分雇主改僱用按時計酬工作者,或A公司員工至B公司工作,以減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 答: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按時計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別休假、提繳勞工退休金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等權益。 A公司員工於休息日至B公司工作,雖然B公司可能減少休息日加班費成本,但是B公司仍須依勞基法規定,為該員工提供法定權益(如:特休、加班費、提繳勞退金、職災補償責任…等)及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而且雇主也還要兼顧流動率等管理責任,兩相比較,雇主未必節省成本。 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 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休息日出勤: 加班費可不可以用補休來代替?

新法施行之目的係為落實勞工週休二日,週休二日有關休息日之規定,以休息為原則,出勤為例外。 「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意在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以確保勞工週休二日之權益。 雇主應於本疼惜勞工之心,妥適安排工時,共同促進勞工享有週休二日權益。 落實「勞工週休二日」是政府的一貫立場,《勞動基準法》修正案考量勞資雙方需求,以及改革的循序漸進性,本次修法之通過,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國定假日全國一致,避免造成人民作息的困擾,並增加初入職場及資淺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以保障其權益,是最能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營運的務實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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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動基準法原有的二週、四週及八週彈性的規定,是否有刪除或修正? 答:本次修法主要在落實週休二日,原有各種彈性工時規定,其彈性並未再放寬,也未另予緊縮。 在此原則下,僅將第30條之1四週彈性工時中有關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之規定,移列至第36條,並搭配新增之休息日,集中規範。 休息日出勤 (一)明定勞工每7日應有之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並規範休息日工作時間應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休息日出勤: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勞動部強調,若雙方對休息日工資請求權有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此外,例假日的合法出勤條件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只有滿足這種極為特殊的情況,雇主才可以使勞工停休出勤,且雇主需在需在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向各地勞動局核備。

A: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休息日出勤2023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上述有關事項,應列入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之。

休息日出勤: 颱風天工資怎麼算 勞動部算給你看

有些企业的工资结构里会显示周六工资,这表示周六是约定加班且工资已经计入你的薪资里。 如果工资单上没有显示周六是算了加班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少算加班工资。 个别地方法规有规定,如江苏规定6个月内,江西规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否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司法实践中多数地区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员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故不支持加班费。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 這邊將介紹兩種不同的時薪制勞工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一位是全職、一位是兼職,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出勤日上限的規定而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其他皆相同。
  • 如果企业月工资除以30天作为日工资标准,但是计薪天数则按17天算(即休息日无薪),那么逻辑就混乱了。
  • 休息日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正式入法,12 月 23 日起實施。
  • 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議。
  • A2:隨著越來越多公司標榜採「彈性工時」(多見於活動行銷業、科技業),台灣也有許多新創公司以工作時間「既彈性又自由」、「不需打卡」的特點,作為招募的公司特色之一。
  • Bavaragh Dagalomai謝若蘭教授特別表達對於長期支持原住民族國際事務中心的所有公私部門和個人,包括原住民族委員會、臺灣民主基金會,以及吳許富美獎助學金的捐贈人,致上謝意。

公用事業的勞工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1條[14]規定,在當地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勞工於特別休假日出勤。 依《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清明節(民族掃墓節)和兒童節皆是國定假日,勞工朋友只要是在適用勞基法的公司行號上班,都有權利放假一天,且雇主必須照給當天薪資。 如採「排班制」或「變形工時」,要注意必須依照勞工與雇主約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例假出勤與休假,在4月的30天內需要排入4 個例假日與 4 個休假日,以及本次勞動節國定假日。 勞動節屬「國定假日」,若逼不得已在勞動節當天勞資雙方約定出勤,薪酬計算與平日有異、經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意指「除原有工資,當日工資不論工時多久,均統一多給一日工資」。 請注意「勞動節」屬國定假日,依法出勤應給兩倍薪,其他包括排班制、薪水試算,甚至是「哪些產業才可以放勞動節?」等相關資訊,請參考《104職場力》的整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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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次修法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 搭配勞動基準法現行各種工時規定,細分為以下4種規範: 一般單週規定(第30條第1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1日之休息日。 二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2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八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3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四週彈性工時(第30條之1):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答: 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必須全數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個月延長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6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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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有關勞工應從事之工作、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亦有明文,惟其約定之內容仍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 因此,依前開規定,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時或契約履行中,進一步詳細約定,以杜爭議。 答:依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23條新規定,雇主給付工資的同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單)。 答: 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休息日出勤2023 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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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元旦)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給假並給薪。 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提供勞務,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 最後,因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8]。 特別提醒,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 勞動部澄清:《勞動基準法》新制並未規定勞工於國定假日或天然災害發生時照常出勤,必須同時給付加班費及補休之規定。

至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計算,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雇主如有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之需要,須先事前徵求勞工的同意後始得讓勞工出勤,若是日原屬勞工工作日,則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若原屬休息日,則應以休息日計給加班費;若原屬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得使勞工出勤。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休息日出勤: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然災害而停止工作時,當日工資仍應依休息日加班費規定計給。

勞工休息日出勤或加班後,雇主本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不給付加班費。 自107年3月1日起,雇主請勞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如有意願選擇補休,才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的適用,至於107年2月28日以前,勞雇雙方如已約定換取補休,仍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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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當天出勤在8小時內,除原有的一日薪資之外,雇主需額外再給付勞工:「平日時薪 x 8小時」的加班費。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舉例來說,假使今天因為颱風,政府宣布晚上6點以後停班停課,但是公司要求員工繼續加班的話,這時候就會是屬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產生的加班,薪資應該加倍給予。 仍要再次提醒您: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要求勞工必須於休假日出勤,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

休息日出勤: 變形工時是什麼?要簽同意書嗎?國定假日、行業資訊懶人包

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执行存在差异,有按约定标准的,有按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也有按工资总额除加班费的。。。 所以,在計算不同時間點的工資與加班費時,務必先搞清楚它本來的狀態,有沒有工時,#有沒有本薪的1在裡面。 休息日出勤2023 然而,月薪制是每天都有薪水的,也就是7天的每一天,#都有8小時工資在裡面(以下用1本薪對應加班費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週休3日意味每週都休3日,若是班表有可能一週休5日、一週休2日,是達到「平均週休3日」;身為勞動主管機關,若企業可給勞工多休息且在勞動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對此樂見其成。 吳東進提到,昕新智慧診所創立已逾2年,他觀察到,每個月包括內視鏡在內的全套健檢受檢量平均落在500名上下,如果500名客戶可集中在每個月18個工作日受檢,員工上班時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員工每個月即可多出4天休假。

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連續工作超過五天,在第六天(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勞工在他的休息日上班)時應以加班費計算,算法同月薪制勞工。 [6]  全年休假天數至少116天如下:排班制企業還是要遵守一例一休的規定,每7天應有1天例假日及1天的休息日。 故依據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固定休星期六日的行事曆),我們可以算出2023年全年度的總放假日是「117天」,為以下休假日相加:1.例假日、休息日合計共「99天」。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休息日出勤: 休息日換補休 勞動部:要勞工先點頭

另查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休息日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正式入法,12 月 23 日起實施。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有出差补贴等出差政策的,根据公司的情况出差期间根据公司出差政策规定来享有出差期间的福利及津贴。 如果你的问题的提到的报销,指这些费用,公司要你自己承担是不对的。 本網站之圖片、文章等內容,屬著作權人擁有,任何人未經授權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利用、使用、轉載、散布、出版或傳播,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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