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日上班10大著數2023!內含例假日上班絕密資料

Posted by Tommy on June 20, 2022

例假日上班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目前法律規定勞工共有4種假,其中一種為「例假日」,也就是僱主必須給勞工放假休息的日子,例假日可能是假日,也可能是根據勞資雙方共同協定的特定日,若要特別出勤只能是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否則僱主是不可以要求僱員上班! 所以在「例假日」出勤上班,按照歸地雇主必須給予「一日工資」和「一日補假」,兩者缺一不可,需注意的是就算只有出勤幾分鐘也要以「一日」計算。 由於停止勞工的例假可能會讓勞工必須連續出勤超過6天,以固定休週六及週日的勞工為例,如果某一個週六、日都需要出勤加班,便可能導致連續出勤達到12天,這對於勞方的身心健康其實是有不小的危害的。

例假日上班

「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意在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以確保勞工週休二日之權益。 雇主應於本疼惜勞工之心,妥適安排工時,共同促進勞工享有週休二日權益。 勞基法§ 36 第 3 項規定, 若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則其工作時間以勞基法§ 24 例假日上班2023 第 2 項關於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來計算薪資。 根據勞動部於 2020 年 1 月 22 日的說明,未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但是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或是與雇主協調工作時間。 勞工法定休假,除了前述「例假、休息日」外(勞基法第36條參照),還包括「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參照) 與「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參照),另觀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可知。

例假日上班: 「一例一休」到底怎麼算?排休最多只能隔6天嗎?重點不是休假間隔,而是禁「連續7日以上出勤」|勞動部百問百答

例假日加班當天,須要給一倍的工資,且要給予勞工一日的補休。 另外,公司要在 24小 時內向勞工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通報。 根據勞基法第 36 條修法,所謂的【例】是指例假日,【休】是指休息日;最大差別在於,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在例假加班;休息日如須出勤,要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雇主要發給勞工加班費。 然而,企業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狀況,而不得不讓員工在例假日出勤以處理緊急的事故,這時候便可依照以下規定,讓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並給予其法定的權益。 因此要用2個7天週期來看,如果例假日與例假日的間隔超過了6天以上,但中間排有一個休息日,且確未讓勞工在休息日出勤,讓兩個週期沒有發生連續出勤超過6天的情形,就沒有違反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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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或是事後在休息日補班,讓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二,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9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31 能夠放假,因而有 12/30 (日) 到 1/1 (二) 的三天連假。 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參照)。 此時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跟例假日一樣,國定假日停休,勞工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日工資,或給一日補假(二擇一)。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事後在休息日補班,使得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例假日上班: 【澄清稿】「例假」及「休息日」並非得由雇主任意調整, 應謹守「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

國定假日一旦出勤工作的話,即便工作時間未滿 8 小時,雇主仍須給予一整天的工資。 如果超過 8 小時的話,則依照工作日 (平日) 加班的費率計算。 簡言之,如果今天是勞工原本應出勤的「工作日」但遇到政府機關發布停班時,事業單位可自行決定要讓員工比照公務機關休假或是依業務所需而出勤,至於休假是否給薪或出勤是否要給加班費,則是應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於事前另行約定(可參照「颱風天上班,薪水到底怎麼算?」一文)。 那麼,如果是在例假日出勤後雇主所給予的補休,應該要在什麼時候休完? 這就可以參照勞動部最新發布的解釋令,在該函中明確說明了這天的補休應在「工作結束後7日內」休畢,並且也提到如果要能讓勞工避免過勞,最好還是能在工作結束後的隔日立即用掉該補休,也能阻斷員工連續出勤的狀況,否則如果繼續工作而導致精神不濟,更容易有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

例假日上班

至於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日」上班者,依據新修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等同「加班」(即延長工時,但費率較一般加班高),前2小時加給工資1又3分之1, 之後每小時加給工資1又3分之2,並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之上限內。 但如勞資雙方同意,也可以補休同等時數代替之(勞基法第32條之1參照)。 其中例假日的規定較為嚴格,因此連續出勤 6 日的第 6 日應挪用休息日,且時薪制不適用彈性工時(亦稱變形工時),所以第 7 日不可要求勞工出勤、至少須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日,所以時薪制勞工不應有例假日出勤的情形發生。

例假日上班: 工作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方式

舉例來說,Eric 是一名業務,他的底薪是 例假日上班2023 33,000 元,每個月有交通補助 3,000 元、全勤獎金 2,000 元,在勞基法中討論到工資時,他的月薪應為 38,000 元。 常言道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一起來檢查勞工還有哪些權益可以爭取。 如果想知道 2023 又哪些值得令人期待的連假以及相應的補班措施,也可以 點這裡 立即查看。

  • 這就可以參照勞動部最新發布的解釋令,在該函中明確說明了這天的補休應在「工作結束後7日內」休畢,並且也提到如果要能讓勞工避免過勞,最好還是能在工作結束後的隔日立即用掉該補休,也能阻斷員工連續出勤的狀況,否則如果繼續工作而導致精神不濟,更容易有發生職業災害的風險。
  •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76 元。
  • Amanda 準備在 2021 年的 7 月 17 日登記結婚,法律保障他可在 7/7(登記前 10 日)到 10/7 這段期間請 8 天的婚假,但在徵得老闆的同意下,Amanda 可自由選擇在 2021 年的 7/7 到 2022 年的 7/7 一年間視個人需求請完這 8 天的假。
  •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
  • 因為每 2 週應至少有 2 日的例假日,所以第 2 週的週六、週日必須為 2 日的例假日,勞工在第 1 週與第 2 週最多可連續出勤 12 日。
  • 雇主如使勞工於調移後之休息日工作,仍應按休息日出勤加成工資標準給付,且應併符合不得有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之情形,因此,勞工權益不會受到影響。

A:查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至於勞工應否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 例假日上班 例假日上班 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 1.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2.勞工的「例假」及「休息日」,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日。

例假日上班: 一例一休加班費 怎麼算?一張圖表解決複雜問題

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再者,加班時數高達66小時,也超過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之規定。 而這三種勞工休假期間(即「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依前述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照給工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這三種休假期間上班,是否可以? 應視何種類別而定,如果是例假的話,是不可以要求勞工上班的,因為這是保障勞工原則上每週均可至少休息1日之強制性休假。 例假日和休息日都是法律明定勞工可以享有的假期,若是一般月薪制的上班族,通常週一~週五為工作日,並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則為例假,但若勞資雙方有其他考量,亦可協調另訂其他的日期為例假。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76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 當週日為勞工休息日,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加班費算法,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超過2小時後,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
  • 但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的休息日是可以由勞資雙方協議出勤的,但如果是前述狀況,又使勞工在休息日出勤的話就會讓勞工連續出勤達7天以上,那麼還是會違反規定。
  •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 所以在「例假日」出勤上班,按照歸地雇主必須給予「一日工資」和「一日補假」,兩者缺一不可,需注意的是就算只有出勤幾分鐘也要以「一日」計算。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不管是哪個從事哪個行業的勞工,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雇主原則上就應該給予「週休二日」(俗稱的一例一休),就算有約定採用變形工時制度,那也只是增加了排定例休的彈性,而不能因此減損勞方休假的權益。 在法定的週休二日中,其中一天為可加班的「休息日」,而另外一日則為出勤條件較為嚴格的「例假日」。 前面在介紹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時,曾提到現行法律規定之最低基本時薪(自 2021 例假日上班2023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60 元)已涵蓋休息日及例假日的本薪,因此時薪制的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雇主不需要額外給付勞工日薪,而是同樣給予加班費。 雇主如要讓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將付出高額加班費,且受加班上限之限制,各種變形工時仍須為主管機關指定之特殊行業,並須勞資會議同意才能施行。

例假日上班: 例假日是什麼?例假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1分鐘搞懂例假日!

一例一休加班費 計算方式複雜,對於人資夥伴來說也似懂非懂,本篇文章詳細說明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一張圖表協助你避免勞檢受罰,或者使用 Apollo 雲端人資系統直接套用法規,就像是專屬的人資顧問,陪著你隨時更新規定與管理方式。 各界對於「例假」及「休息日」得在週期內「任意」更動之疑慮,勞動部重申,例假及休息日並非得由雇主「任意」調整,如果勞雇雙方任一方認為有調整之必要,必須經過協商合意才能變更,又即使變動,仍應嚴守「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原則,妥善安排。 例假日上班 假如確定事業單位遇到的情況的確符合以上要件,且也無法再調派其他人力來支援時,便可請求勞方停止例假並出勤,資方也應針對出勤的勞工,在8小時內的工作時間另外給予一日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分則每小時發給2倍工資,事後也應再另外給予一日的有薪補休。 自2016年《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法,明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俗稱「一例一休」)。 許多勞工和人資都存有疑問:到底計算方式是休息日跟休息日最多只能相隔6天嗎?

例假日上班

對此,勞動部於近日做出了新的解釋,本文便是要來分享一下,有關例假日出勤的相關規範與補休的期限。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本文摘自《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泓鑫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明宏所著,以下為摘文。

例假日上班: 如果時薪是 150 元,那麼國定假日加班 2 小時,雇主應該要給予 150 x 8 = 1,200 元,而不是 150 x 2 = 300 元。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例假日上班2023 對於這樣調整的企業來說,原先的休息日 12/29 變成了工作日、工作日 12/31 變成了休息日。 如果雇主要求員工在彈性放假的這天,也就是休息日 12/31 出勤,應該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休息日支付勞工加班費;若是勞工不同意出勤,雇主也不可扣全勤或是國定假日當日的工資。 對於這樣調整的企業來說,原先的休息日 12/27 變成了工作日、工作日 1/2 變成了休息日。

因此法令也才會課予雇主義務,要求必須在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具體的加班事由,並報請勞工工作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核備。 換句話說,如果事由並不充足,主管機關也可能會作出「不予核備」的處分,則雇主要求員工在例假出勤反而就會違反法令規定了,因此雇主或人資工作者們不可不慎。 A: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32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24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例假日上班: 例假日加班

至於例假與休息日之安排,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未有週六必然為休息日、週日必然為例假之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經本部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2週)、第30條第3項(8週)、第30條之1(4週)規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各該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此外,例假日的合法出勤條件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只有滿足這種極為特殊的情況,雇主才可以使勞工停休出勤,且雇主需在需在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向各地勞動局核備。 如無該等法定原因,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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