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許多慶祝活動會持續多日,因此員工擁有第二次機會參加活動。 於是,全體員工為了完成計畫工作,他們會選擇補回假期。 這些補回假期也被列為每年國定假日的一部分,有些補回假期也會碰上週末。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世界各國國定假日之日期與日數多寡,與該國國情及歷史文化背景有關,但原則上應為全國一致。
法律並無規定員工在國定假日內享有帶薪休假,只提到每逢假日都要休息一天。 但由於員工的職位不同,他們需要按照計畫完成工作,因此他們會有調休假期。 私人雇傭合同中可能會給調休員工提供帶薪休假,有些雇主也會在國定假日內提供帶薪休假的福利。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相關認證
也就是將用來對調的日子,必須是有工資且有出勤義務的日子。 若是工作日不固定的時薪制工作者,將國定假日與沒有出勤義務的日子對調,則對調後之國定假日既未出勤,自不會發放當日工資(蓋時薪制計薪乃以出勤為前提),屬無意義的對調,故建議針對時薪制工作者,就不要再操作國定假日調移,凡國定假日出勤即計給雙倍工資。 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工作超過 8 小時,除了加班費外,雇主需補給勞工 4 小時的本薪。
非法的加班費前8小時給予1倍加班費,第9小時後不一樣(前二小時給1又1/3、後二小時給1又2/3),也沒1天補假。 先講最基本的狀況,每一個位置,共安排4個人力,兩個人日班、兩個人夜班,每個人連續工作兩天,換下一組的兩個人連續工作兩天。 昨天寫了有關二週變形工時各種班表範例,其中比較特殊的應該就是「做二休二」這種班表,我發在我FB上,也引起一些討論,因此這邊做個簡單整理。 2/4(五)剛好在春節連假期間被安排為彈性放假,而1/22為那天的補班日。 1.外觀檢驗及從事現場各項生產操作 2.執行現場各項機台操作/6S/包裝作業 3.本職缺為作二休二:四班二輪,每四個月日夜輪調。 4.需著無塵服;工作地點:無塵室 ,無法配合請勿投遞履歷。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台灣周邊人氣旅遊國家:日本、韓國、新加坡
台灣目前有19個國定假日,每個國定假日都由勞工部通過《勞動標準法》及相關施行細則訂定。 至於請事假或病假,當然是員工的權益,只是要符合公司的規定。 如果請假,導致扣全勤和輪班津貼和當日工資,只要公司確實本來就有規定,自然並無不可,不會因為是過年連假而需要有特別規定。
接著,有關做二休二的部分,通常大多是二週變形工時去變的,我們先以1週7天來看,把其中1天8小時拆去其他4天,原本是5X8正常工時,加上1例1休,可以變形成 4X10正常工時,加上1例1休,再加上1個因變形而產生的空班日。 然而,月薪制是每天都有薪水的,也就是7天的每一天,#都有8小時工資在裡面(以下用1本薪對應加班費率)。 0工時 1本薪,加班費前8小時給予1倍加班費(做1給8),第9小時後,前二小時給1又1/3、後二小時給1又2/3。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勞資必看!國定假日出勤、薪資這樣算!
因此,做二休二,務必要先排好,然後指定每一個休息的日子,分別是甚麼日子,因為不同的日子,有沒有工時有沒有本薪,加班費是不一樣的。 還是再簡單說明一次,正常狀況下,沒有變形不拆解狀況,一天正常工時8小時、一週正常工時40小時,每七天一例一休。 如此,四個人AB兩組,所以又稱「四班二輪」,4個人不停的循環,產線不中斷,只有每12小時換人。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2023 這還是考慮到固定班的狀況,每家公司制度不同,有的換採輪班的方式,也未必都是做二休二,但這是最基本的雛形。
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不過這項解釋令十分爭議,也引起業界紛紛討論,因國定假日當天如果剛好排到空班的勞工,就會因此少一天假,也不符合國定假日應放假的法規。 因此,企業實際在運作實施時,恐怕還需要留意公平性,也能避免員工抱怨。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國定假日當天休
此外,部份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可能維持一段期間,則由勞工於期間內擇一天放假。 3.調移除了必須經勞工「個人」同意之外(建議不要用一次性概括性同意取代),還須讓勞工或主管機關能夠檢視國定假日的天數並未減少,因此在班表或行事曆上必須可以明確看到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放假日期。 1.調移(如上述1/3)或補假後的國定假日,如果又再使勞工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加給一倍工資。
但是,如果是排班制或實施變形工時的企業們,因休假日並非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如果未事先和員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國慶日又遇到員工休息日、例假日,該如何處理員工出勤狀況呢? 原則上,只要留意以下三點規定,就不會違反法令規定囉! 加上台82勞動二字第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以日為計算單位,惟事業單位依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之全年特別休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休假日數所得之時數計給之。 補充說明:第30條第2項就是變形工時規定,函釋當年仍是每週48工時。 但不管是補假還是調移,國定假日最終都會落在「工作日」上,換句話說,如果是月薪制勞工,已經有一倍的工作日工資會隨著月薪發給。 所以所謂的「加倍發給」,其實就是除了月薪以外再「加給一倍工資」。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早班現場作業人員(做2休2 工作時數10H)
做二休二是事業單位為了讓廠房機器設備持續運轉,減少暖機、冷機造成的資源浪費,才產生的工作型態。 由於做二休二全年的放假比一般多,所以還是會有勞工願意從事的。 台灣政府其他部門曾經發佈過一次性法定假日,通常在發生緊急狀況時發佈,比如颱風襲擊,政府有權利以任何原因發佈一次性法定假日。 舉例來說,你在休息日加班了 3 小時,加班的計算時數要算足 8 小時;加班 9 小時,要算足 12 小時。 休息日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正式入法,12 月 23 日起實施。
此外,例假日的合法出勤條件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只有滿足這種極為特殊的情況,雇主才可以使勞工停休出勤,且雇主需在需在 24 小時內詳述理由向各地勞動局核備。 如無該等法定原因,即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違者需處 TWD 2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之罰鍰。 不過國定假日才12天,每二週差了1天,一年52週就差了26天,休息的日子還是不夠啊,因此,就會有個 #優於法令的休息日 出現,這一天,是有8小時工資(1本薪),可是不用上班。 不過國定假日才12天,每二週差了1天,一年52週就差了26天,休息的日子還是不夠啊,因此,就會有個 「優於法令空班日」 出現,這一天,是有8小時工資(1本薪),可是不用上班。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變形工時是什麼,可以吃嗎?
自龜山島和基隆嶼開放登島後,用一天或兩天就能玩完一個台灣的小離島,欣賞美美的牛奶海、加上東北角&宜蘭的景點及體驗,很適合安排3天2夜或4天3夜的旅遊行程。 2.表二:出勤時數不固定的時薪制勞工,因為「一日」的工時並不固定,因此直接按「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 所以,在計算不同時間點的工資與加班費時,務必先搞清楚它本來的狀態,有沒有工時,#有沒有本薪的1在裡面。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A:國定假日是指「免除當天工作義務」,該上班的人不用上班,但若某勞工當天空班,本來就不用上班,所以也不必再給補假。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全年放假182天或183天,分別為其例假、休假、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變形工時產生之休息日、及工時優於法令產生之休息日。 雇主應於勞動契約書與勞工約定得基於經營管理需要例假、休假、休息日調整及排定,勞工願予配合條款。 因為做二休二是變形工時,所以實施程序須依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0條之1辦理,並取得勞工本人同意,勞工同意部分仍以勞動契約書約定。 勞基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列舉之休假不須再給假,也無所謂休假逢例假或逢法定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應另行於工作日補假的問題。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計算
知名交通運輸業者曾被勞檢發現,未經員工同意就調移國定假日,且國定假日當天上班也未加倍發給工資,被裁罰20萬元,雖然後續業者提出訴願甚至行政訴訟都被主管機關駁回(註1)。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在雙週84工時的時期,部份企業將國定假日分割,調移至每二週多出來的半天(4小時),以提早實施週休二日。
- 台灣不少公司因工作需求會實行輪班制度,包括醫藥業、科技業及加工業等,不同於一般上班族的做五休二,他們很多會採取「做二休二」的方式。
-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 如果國定假日當天是原本已約定出勤的工作日(不論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則放假工資照給;除非針對時薪制工作者,國定假日當天本來就未排班約定出勤,方不會有工資。
- 然後,若要真正做二休二,變形成上班4天,休息3天這不對啊,應該要一半一半對吧。
- (二)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出勤工資,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第3小時起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 位在泰國南部的普吉島,曾受過葡萄牙及中國文化薰陶,白天的老城區裡充滿懷舊的異國氛圍,夜晚的大街上又搖身一變,燈紅酒綠的夜生活更是吸睛。
意思是,當雇主已排定好班表,而法定休假日(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排休息日、例假日,都必須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員工補假一天,不論「全職人員」或「兼職、工讀生」都適用,而補休的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何時才要休,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必須明確約定好補假日期。 當然如果最後因為人力因素,原本訂好該補假的那天最後無法讓員工休息仍要上班,加班費要用「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依法要加倍給薪。 正確的是,當雇主和員工已約定好班表,如果安排工作日當天遇到國定假日放假,或臨時不需要員工上班,雇主還是要給予當日原約定薪資,否則可能違反薪水未全額給付勞工的規定(勞基法§22Ⅱ)。 而如果是僱用工作日不固定的臨時人員,雇主只要國定假日當天不安排人員上班,就沒有工資加倍發給的問題。 您的問題其實與變形工時關係不大 基本上國定假日只要是遇到工作日,就是放假 法令依據是勞基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與勞基法第39條: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做二休二國定假日: 國定假日可以調移嗎?須先經過員工同意並指定日期
例如:雇主經勞工同意,將1/1元旦與1/3工作日對調,則對調以後,1/1性質變成工作日,出勤不須支付加班費;1/3性質變成國定假日,勞工不用出勤且工資照給。 遇到時變形的工作日,不管一日正常工時為9小時或10小時,均免除一日出勤義務,且不用補時數(所以建議國定假日當天就不要再操作變形工時了);遇到「空班」,則既無補假問題、當日也無工資(工資已隨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如遇到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 另外,僱用部分工時人員,如果已事先約定好固定工作日,也適用國定假日調移規定(註6)。 然而雇主最容易誤認時薪、日薪制勞工的給薪規定,以為調移了國定假日或當天臨時無人力需求,就可以讓員工休息,不需發給薪水。 為使勞雇雙方能進一步瞭解工時制度,提供相關法令規定、數種工作時間安排型態,現行工時制度下產生之相關問題解釋,本部製作「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期盼對於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均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