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9大好處2023!專家建議咁做...

Posted by Ben on December 2, 2021

產業創新條例

三、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 二、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112年度有效稅率應達12%、113年度起應達15%,但113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以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 依照第10-2條草案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政府將提供史上最高的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額度,可見政府對於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決心。 草案第10-2條第4項則規定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同條第1項及第2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吳文賓表示,因法令的改變,不同時期取得的獎酬股票,有不同的課稅規定,而依據最新修訂後《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公司員工每人每年獎酬股票若在新臺幣500萬元額度內,得享有延遲課稅的規定。 緩課股票之課徵時點為實際轉讓年度或可處分年度,符合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達兩年以上,及繼續在該公司服務累計達兩年以上,可選擇收入以 「取得日時價」或 「轉讓日時價」孰低者課稅;但若持有不滿兩年,則只能以實際轉讓價值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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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至第三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緩課於所得稅申報之程序、取得股 票及股票可處分日之時點訂定、全年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計算、時價之 認定、應提示文件資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產業創新條例2023 有台版晶片法之稱的、產創條例第12條之2,將為半導體、電動車、5G等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提供租稅優惠。 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25%,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購置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5%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該機器或設備支出不設金額上限。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陳信賢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並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3年內,若將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產業創新條例: 台版晶片法最快8/7公告 租稅獎勵盼刺激企業投資

(七) 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為強化政府研發成果銜接市場之流通運用能力,將建立及管理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並搭配金融投融資等措施。 (六) 推動創新採購:為擴大創新產品商機,協助各政府機關採購人員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優先採購軟體、創新產品及服務。 (五) 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享緩課: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等)自學研機構獲配之股票,得持有至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所得稅,以提升科研成果產業化。 (一)資格條件:公司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為12%、113年起原則為15%,但可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114年至118年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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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前項所稱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指依外國法律設 立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 產業創新條例2023  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   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 產業創新條例2023  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 自辦理一百零七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 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 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 技術達一定金額,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當年 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產業創新條例: 員工獎酬 申請緩課股票 選擇轉讓時機 留意法令規定 享受課稅優惠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為提升美國本土製造晶片之產能,以緩解電腦、汽車、醫療設備和軍用晶片之短缺,美國總統拜登於2022年8月9日簽署晶片與科學法案,提供527億美元致力於支持美國晶片研發、製造以及培養相關生產力。 (八) 閒置產業用地強制拍賣:為活化閒置工業用地,政府開發產業園區,符合閒置土地認定基準者,採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強制拍賣等多元措施,促儘速供工業使用,其中「強制拍賣」,旨在促使土地所有權人於時效內依法作工業使用,防止蓄意閒置,以增進公共利益,另閒置土地係窮盡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等多元措施後才啟動「強制拍賣」,又拍定價額不得低於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不會影響所有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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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了留住人才,多方運用員工獎酬工具激勵員工,而新創事業則常透過技術入股方式取得核心技術,不論是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或是技術入股取得之股份,於取得時都屬於所得而可能衍生出稅負問題。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4)日舉辦線上網路研討會,分享取得之股票申請適用緩課股票之相關法令規定、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陳建仁指出,台灣的半導體產業一向在世界上具有領先的地位,所以政府也透過這樣的方式,來鼓勵半導體業者能夠投入更多創新研發,以及採購更先進的設備,維持整個半導體產業領先的地位,讓台灣半導體產業的關鍵研發、關鍵技術及關鍵生產都根留台灣,也希望廠商大家一起來努力,讓台灣繼續在半導體發展上,具有全球供應鏈的關鍵地位。 本次《產創條例》修法排除了創新創業相關法規障礙,將為我國營造更好的產業投資與創新環境,可望加速「5+2」產業創新計畫的推動,並協助企業因應數位經濟時代潮流,成功升級及轉型,同時開拓新興產業更多發展機會,為台灣經濟再添成長動能。

產業創新條例: 相關

在相關辦法尚未訂定前,依據已廢止之「推動臺商回臺投資聯合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所謂「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是指「最近一年國際供應鏈重要環節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占有率達10%以上」的公司(這應該是目前唯一有對於「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加以具體化的規定),應該也只有半導體業可以達成。 安永台灣是指按中華民國法律登記成立的機構,包括: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安永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安永企業管理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安永財務管理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財團法人台北市安永文教基金會。 EY安永是指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的全球組織,也可指其中一個或多個成員機構,各成員機構都是獨立的法人個體。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是英國一家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向客戶提供服務。 有關EY安永如何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以及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之權益敘述,請參考網站ey.com/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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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租稅優惠: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總額達新台幣(下同)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採低者)等條件,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亦即創投事業本身不課營業所得稅,收益歸合夥人時才對合夥人課綜合所得稅;若合夥人為國內營利事業則股利所得免稅,避免雙重課稅。 依據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以首次適用之107年度盈餘為例,企業須於110年結束前完成實質投資,投資時限及申報程序如下圖所示。 一、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依據第10-2條第6項規定,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資格條件、一定規模、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尚待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個人股東」對同一未上市(櫃)生技醫藥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股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減免所得額,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500萬元為限。 此外,根據金管會在110年12月28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並發布相關令釋,要求只要符合「資本額100億元以上」、「前一年底屬臺灣50指數成分公司」或「電子銷售服務,佔年營收達80%以上,或占最近二年度營業收入達50%以上」其中任一個條件,應在111年底前指派資訊安全長並設置資訊安全單位,包含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二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

產業創新條例: 第三章 創新活動之補助或輔導

陳建仁今天上午出席台灣碳權交易所開幕揭牌典禮前受訪說,政府為了要鼓勵能夠在世界供應鏈上具有關鍵地位的這一些公司,讓他們更能夠蓬勃發展,所以有相關的獎勵措施,對於能夠在投入先進技術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採購的公司,符合一定標準以上,就會給予他們在先進技術研發及先進技術採購的投資,一定的獎勵措施,來抵減它的稅收。 立法院今年初三讀被稱為「台版晶片法」的《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今(7日)正式公告實施。 對此,行政院長陳建仁受訪說明,希望能夠讓更多台灣公司進行先進技術研發、設備採購,鼓勵業者投入創新研發,維持台灣在半導體產業領先的地位,並使關鍵技術與生產都能夠根留台灣。 (三) 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採配股或售股價格較低者課稅 ■ 目的:強化研發成果流通運用。 ■ 現行規定: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取得技術入股股票,或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獲配學研機構股票,得於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

最後,也感謝產業界對本次修法的支持與肯定,期藉由本修正案之施行,鼓勵產業加大投資力道,讓關鍵產業與技術深耕臺灣,來帶動中下游供應鏈持續茁壯,促進產業多元發展。 後續子辦法及相關書表文件訂定完竣後,經濟部將舉辦說明會,讓產業界充分瞭解本修正案政策措施,俾利其申請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 針對適用要件之規模及名詞之定義,將參考國內外產業發展狀況、主要上市櫃公司研發經費及產業研發密度,並蒐集產業界意見及聽取產官學研專家意見來訂定,同時會因應產業發展趨勢來及時滾動修正,另外申請流程、申請期限、審查機制及書表文件等,亦將於子辦法中明定,未來申請案件則會透過審查機制,邀請相關部會及外部專家共同審核。 此外,委員所關切的中小企業及新創發展等議題,經濟部將持續提供產品開發、數位轉型及資金協助等措施,以多元政策工具協助其發展。

產業創新條例: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制定「產業創新條例」,並廢止「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而針對智慧財產權入股申請緩課,吳文賓也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公司其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以取得股票,所得人可選擇延緩課稅,成本費用之認定若可提出證明採核實認定,若無法提出證明則以轉讓價格30%計算。 另若以智慧財產權入股,取得的股票不得限制其股份轉讓,認股價格由公司訂定,但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由於草案係從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申報始適用,並自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始可減除,是以按草案規定企業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08年到110間投資應可主張減除,惟因草案所規定之實施年限係自公布日起實施,換言之,若公布日為108年7月1日,則企業於108年1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所作之投資實不應予以排除,否則將有失政府之美意。 公司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億元者,得按該支出總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針對符合資格之企業,《5G推廣法》將提供:兩階段的借款、4,850億日圓預算之研發支出補助以及利息支出補貼。 此外,日本政府亦於2022、2023及2024年分別提供15%、9%及3%的稅額投資抵減,更針對相關機械設備提供了30%的特別折舊。

  • 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今(4)日舉辦線上網路研討會,分享取得之股票申請適用緩課股票之相關法令規定、常見問題及注意事項。
  • 產創條例23-3未分配盈餘租稅優惠的立意良善,期能有效提升國內投資動能,本文僅就本次租稅優惠做重點式的介紹,盼能對企業在未來申請適用上有所助益。
  • 但若投資是發生在109年6月1日或更晚,如要主張作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則必須事後申請更正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要注意的是,更正申報必須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辦理更正。

Deloitte泛指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以及其一家或多家全球會員所網絡及其相關實體(統稱為“Deloitte組織”)。 DTTL(也稱為“Deloitte 全球”)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均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彼此之間不對第三方承擔義務或約束。 DTTL每一個會員所及其相關實體僅對其自身的作為和疏失負責,而不對其他的作為承擔責任。 產業創新條例 值得注意的是,領取美國聯邦政府補貼的美國公司,於取得資金贊助後十年內不得於中國大陸或其他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境內,設立晶片相關之先進製程工廠。 (四) 員工獎酬股票適用緩課:將現行員工獎酬股票(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 5年緩繳所得稅,修正為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

產業創新條例: 相關新聞

蘇院長指出,最近部分政治人物在相關的報導或場合,惡意炒作臺灣地緣政治的風險,鼓吹供應鏈「去臺化」,唱衰臺灣,但攤開事實擺在眼前,都足以證明這些是錯誤的謬論。 首先,在「政治」方面,本(11)月14日經濟學人雜誌(The Economist)談2023年趨勢的特輯封面,將蔡英文總統和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烏克蘭總統澤倫斯基(Volodymyr Zelenskyy),以及幾位世界領導人放在一起,報導中更提及「臺灣是繁榮的民主國家,以及半導體重鎮」。 因為該上市公司所處的產業結構特性,係屬於勞力密集性之產業,且為培養一名具經驗員工需要三到五年的時間;除了面臨新進人員招聘不易外,有經驗的員工也因為年紀偏大且短期內可能退休的情形下,可預見公司將面臨嚴重的人力斷層。

產業創新條例

前揭修正案及相關子法規草案,針對符合特定條件,於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不限適用產業別),提供以下優惠的研發及設備投資抵減,施行期間自2023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 為弭平公司人力缺口,並增加生產作業的效率,於111年在新廠建置了一套符合機器人及數位化管理的智慧技術元素的自動化生產設備,並符合自動控制跟精度補償的智慧化功能,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 若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准,可就自動化設備的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並以不超過申請人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惟該上市公司因為自動化設備111年才建置完成,尚未達到生產的經濟規模,若於111年度即選擇適用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所享受到租稅優惠的效益可能不大。 另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經理郭孟華提醒,股票發行公司應在辦理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租稅減免明細表,並檢附相關文件備查。 有關取得緩課股票所得申報之義務,除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是規定於辦理移轉過戶次日起30日內申報外,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等法令,需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之次年度1月31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若公司未依規定列單申報,將會處以相關罰則;另特別提醒若公司以技術入股,應以授權技術或取得股權(份)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產業創新條例: 政策與計畫

最後,除了在112年五月底前在經濟部工業局網站提出申請核准外,亦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依規定格式填報適用,並依限辦理結算申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表示,自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後,除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或交通建設以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所購置之機器設備可以減除稅額外,對於一般企業為擴大其營運而進行之設備購置已無相關租稅獎勵,今政府為避免企業保留盈餘於公司而不願發放至個人股東課稅而課徵之未分配盈餘稅,反而加重需要資本投資的企業租稅負擔。 雖然未分配盈餘稅自107年度起已調降為5%,本次修法更將投資設備廠房等支出做為未分配盈餘稅之減除項目,實有助於企業之永續成長。

  • 後續子辦法及相關書表文件訂定完竣後,經濟部將舉辦說明會,讓產業界充分瞭解本修正案政策措施,俾利其申請適用。
  • 如同領取美國聯邦政府補貼的美國公司,享有25%稅額投資抵減之美國公司亦不得於中國大陸或其他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的境內設立晶片相關之先進製程工廠。
  • 綜觀,行政院通篇新聞稿,是否有意將適用抵減的對象限於半導體業,實在令人一頭霧水。
  • 為鞏固我國產業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修正草案,於今(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
  • 為弭平公司人力缺口,並增加生產作業的效率,於111年在新廠建置了一套符合機器人及數位化管理的智慧技術元素的自動化生產設備,並符合自動控制跟精度補償的智慧化功能,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投資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
  • 此外,各企業在前往各國設立公司前,除了前述租稅優惠或補助外,亦應了解當地公司設立及後續稅務遵循之成本。

鑑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以往著重於創新研發,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能將產業效益較高之製造能量留在台灣,修正草案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明定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金額,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得選擇以當年度支出金額5%限度內或自當年度起3年內以支出金額百3%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 另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築物或購置軟硬體設備,屬分期興建或分批交貨,以各期興建完成驗收日期或各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袁金蘭提醒,修正草案增訂申請適用緩課的技術股於股票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時,公司應依法填報課稅資料予國稅局,公司若未依法填報將會被裁處罰鍰。 政府向來力挺半導體產業,除支持業者繼續在臺發展外,並提供政策誘因吸引國際半導體製造、設備與材料大廠來臺投資,近3年來國內外半導體大廠在臺設廠投資規模已超過3.5兆元(新臺幣)。

產業創新條例: 公司未分配盈餘申請投資抵減,小心申報項目限制

適用第四項規定之事業,其當年度所得之扣繳稅款,得依有限合夥法第二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各合夥人之已扣繳稅款。 適用第四項規定之事業應於各適用年 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將依第四項規定計算 之合夥人之所得額與前開已扣繳稅款,按財政部規定格式填發予各合夥人 ,並以該事業年度決算日、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事由之日或清算完結日作 為合夥人所得歸屬年度。 有第四項所得之合夥人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者,應以適用該項規定之事業負責人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該事 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依規定之扣繳 率扣取稅款,並於該截止日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國庫繳清,及開具扣繳憑單 ,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填發予合夥人。 擬適用第四項課稅規定之事業,應於設立之次年二月底前擇定,並擇定適 用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一經擇定,不得變更;適用期間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不符合第一項規定者,自不符合規定之年度起,不得再適用第 四項規定,並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新創事業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實際營運活動在我 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且於適用第四項規定之事業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時 ,設立未滿五年者。

屬107年度支付預付款部分,非屬本規定適用範圍,尚不得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附帶一提,財政部在子辦法草案中,原本還要求企業檢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會議記錄,不過後來在正式辦法中,為減輕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簡化流程,已刪除此要求。 某甲獲得獎酬股票300萬元,如果估量自己會繼續在原公司待下去,洪連盛說,而且會待超過兩年,選擇適用緩課比較有利。 因為可以適用孰低法,如果「可處分時」的股價比「取得時」股價低,例如算下來只有總值200萬元,某甲可以選擇用200萬元來申報薪資所得;如果高,例如漲到400萬元,某甲可以選擇300萬元申報薪資所得,總之,「能選擇低的那個申報,不吃虧。」當員工選擇了緩課,公司就會造冊報主管機關。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imited(簡稱“DTTL”)、其會員所或其相關實體的全球網路(統稱為“Deloitte組織”)均不透過本出版物提供專業建議或服務。 在做出任何決定或採取任何可能影響企業財務或企業本身的行動之前,請先諮詢合格的專業顧問。

產業創新條例: 企業適用產創投抵 有條件

如果選擇不緩課,洪連盛說,公司就會以撥入專戶當天的股票收盤價,計算獎酬員工的股票價值,計入該員工的薪資所得,隔年報稅時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如果選擇緩課,逾500萬元部分仍按收盤價計算,立刻計入薪資所得,500萬元以內的額度等到「可處分時」再算薪資所得。 行政院行政院於11/17發布之新聞稿中,不斷提及「臺灣為半導體重鎮」、「臺灣擁有全世界最完整上中下游半導體產業鏈」、「臺灣半導體產業愈好,世界經濟也會愈好」、「為了保持臺灣半導體產業的領先優勢」、「全力支持半導體產業發展」等文字,也難怪此次修正會被稱為「台版晶片法案」。 產業創新條例 首先,若在投資配置上,母、子公司各有投入,例如較常見金控母公司,下有銀行、證券等子公司,皆有各自實質投資,財政部對此已於2020年發布解釋令,應先計算母子公司個別稅後淨利,再將合併未分配盈餘分攤到各公司,並對應各自實質投資項目。 Deloitte 亞太(Deloitte AP)是一家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也是DTTL的一家會員所。 Deloitte亞太及其相關實體的成員,皆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之個別法律實體,提供來自100多個城市的服務,包括:奧克蘭、曼谷、北京、河內、香港、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墨爾本、大阪、首爾、上海、新加坡、雪梨、台北和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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