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複決6大好處2023!(震驚真相)

Posted by Eric on February 6, 2021

創制複決

台灣的政治學者,許多都以複決為公民投票的同義詞。 實際上,中華民國國民直接透過公投行使複決權,至2018年(民國107年)的2018年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才實現。 創制複決 孫中山在三民主義中提出的創制,許多學者都認為它就是一種提案,但是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解釋創制權實際上應該怎麼運作。

創制複決

而公民投票法也確實於2017年時,將公投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2018年1月3日公布施行)[11],呈現出創制與複決權的投票年齡已經下修到18歲,而選舉與罷免權的行使還是20歲的現況。 審查會通過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憲法第130條規定20歲選舉權、23歲被選舉權停止適用。 因此中華民國憲法所說的複決,是交由國民大會議決。

創制複決: 公民權修憲通過,下一步公民複決!回顧憲政史上7次修憲【整理包】

公民投票為現今世界的潮流,不論民主陣營或共產陣營均藉此以解決重大的政治問題,並達成預期的政治成果。 遠如波羅的海三小國愛沙尼亞、拉多維亞、立陶宛脫離蘇聯而獨立;近如歐洲的統合(歐洲共同體)的達成,無不行使公民投票來完成。 創制複決 目前民主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選舉權行使年齡均為18歲,鄰近日本、韓國,也於近年相繼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選舉權行使年齡定為18歲,為民主國家普遍採行,與國際潮流趨勢一致。 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及少子女化趨勢,青年世代須承擔更多義務與責任,提早於18歲賦予公民權,能提高青年對公共議題與事務的關心,養成其對政治參與之責任感,強化民主思辨能力,促進世代間對話,對於落實世代正義具有正面積極意義。 三讀表決時,扣除游錫堃擔任會議主席沒投票,未投票者包括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李貴敏與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

創制複決

創制為由人民建立新的法律,而複決,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 創制與複決的概念,都來自於瑞士的直接民主,但孫中山在《三民主義》中並沒有明確的界定複決的程序[2]。 創制複決 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在字面意思上是「創造新的法律制度」,是由人民決定好法律,交給政府執行,這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2]。 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3]。 立法院朝野黨團在3月17日進行協商但未達共識,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於22日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攸關18歲公民權部分),列入25日立法院會討論事項議程。 創制複決2023 所謂的「參政權」,簡單地說就是作為國家的國民,能夠參與國家事務決策、代表自己政治意見、選出符合自己想法的代表的權利。

創制複決: 提案

然而直到現在,我們的公投遊戲還是玩得「卡卡」的。 即使最近一次修正公投法,號稱破除了「鳥籠公投」,可是陸續提出的各個公投案,在形式與格式上都還是有諸多問題。 很多公投案就算交付人民投票,而且真正「通過」,它到底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大家都還搞不太清楚。

創制複決

根據中選會公告,這次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案投票權人數為1923萬9392人。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效同意票要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算通過;因此,至少要有961萬9697同意票才能通過。 (中央社網站23日電)史上首次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18歲公民權」26日與九合一選舉同時投票。 這項複決案通過門檻極高,至少要有961萬9697同意票才能通過。

創制複決: 選舉

若本案不通過,選舉、罷免、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公民複決投票權行使年齡仍維持為20歲,其他公民投票投票權行使年齡為18歲。 修憲重點是下修選舉年齡門檻,讓18歲以上的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公民投票、參選公職人員等權利。 然而,隨著臺灣人口老化、人口負成長[14]的狀況日益嚴重,民間團體希望透過放寬公民權年齡限制,來讓更多青少年參與公共議題討論,而不致讓社會議題成為高齡者專利[15]。

看來,公投法的問題不在「鳥籠」,而在於我們連怎樣「提案」,還有公投程序該是什麼樣子,都還在摸索中。 18歲公民權修憲案,旨在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之一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 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年滿18歲者,亦有被選舉權。 從表1中我們可以發現,相較於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創制與複決權並不是直接或間接用憲法規範行使年齡,而是獨立用公民投票法作規定,相較之下,下修公投年齡也較修憲更具有彈性。

創制複決: 修憲有多難?8次修憲首次公民複決?

院會處理18歲公民權修憲案前,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邱顯智及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身穿高中制服,與其他立委一起在議場前舉行記者會,呼籲朝野各黨於投下同意票。 公民投票法107年修正時,已將公民投票權的年齡下修為18歲;民法110年修正公布也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與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的完全責任、兵役法起役年齡均同。 國內法制以18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的規範基準,已成為社會各界多數共識。 如今臺灣再度迎來修憲契機,截至2021年6月21日止,立法院內也已有54個修憲提案,且多數提案都和18歲公民權有關[17],相信未來我們會看到更多關於18歲公民權議題的討論。

創制複決

雖然公民投票法已經於2017年下修,並於2018年正式施行,但由於選舉、罷免兩權涉及憲法的修正,雖然在2015年時曾有想要修憲,但最終因不在籍投票爭議無疾而終[16]。 這個設計主要來自孫中山認為西方代議民主制中,議會權力過大,控制行政機關,是一種國會獨裁或議會專制,主張將監察權與立法權由民選議會獨立出來,由專家行使,不由人民透過議會決定[8][9]。 直接提案權,是指當公民完成提案之後,馬上會進入公民投票程序。 間接提案權,則是在公民完成提案之後,還需要立法機關對它進行審查,只有在立法機關不反對的前提下,之後才能交付公投。

創制複決: 公民權闖過立院 成為首度送交公民複決修憲案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修憲過程中民進黨主導修憲程序,沒尊重國民黨意見,只顧及自己的利益;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則形容,民進黨是這次修憲的「阿信」,國民黨一路指控到今天終於臣服,呼籲國民黨別製造荒謬。 第10屆立法院總席次為113席,院會上午扣除議事主持游錫堃,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李貴敏,無黨籍立委高金素梅缺席,共109人出席,已逾四分之三席次並全數贊成,通過修憲草案。 此次18歲公民權修憲案,是台灣憲政史上首次進入公民複決程序的修憲案。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華民國憲法採取兩階段修憲。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年1月開始處理此修憲案,由於國民黨不滿修憲委員會主席推舉,連續數週杯葛,最後由佔國會多數的民進黨,與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立委達成共識,初審通過3黨團共提版本。

創制複決

更不知道提案者也要如同代議士一樣,負起政治與專業的責任。 在台灣這個重視「感覺」、「聲勢」而非「實質」的政治場域,公投就變成遊戲,而非嚴肅的「人民立法」。 而提出「複決」的人,有時也沒有指明自己要針對哪一個法律哪一個條文去「廢止」。 甚至不知道自己應該在主文上直接表明「廢止OO法第N條」等文字,連正反方都搞不清楚。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更是在1946年就寫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

創制複決: 憲法法庭

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在字面意思上是「創造新的法律制度」,是由人民決定好法律,交給政府執行,這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1]。 孫中山所說的複決權,並不是指公民投票,而是由人民決定修改或廢除某個法律,這也是一種管理法律的權力[2]。 在孫中山的設計中,法律訂定是屬於政府的治權之一,為五權,不是由民意機關來執行[3]。 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政權,只被用來節制政府,但是政府擁有完全的施政權力,為萬能政府[4]。 創制複決2023 因此,創制、複決兩權,並不是完全像西方的直接民主模式,先由公民提案,之後公民投票決定通過與否。 在議會制中,民意機關擁有法律同意權,可以提出、通過、否決以及修改法律。

但在制憲過程中,內涵經過改變與折衷,與孫逸仙所說的創制權不盡相同,與西方提案權較為接近。 立法院臨時會1月18日召開修憲委員會,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的情況下,經點名表決通過由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所共提的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修憲須經立法委員1/4提議,3/4出席,及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算通過。

創制複決: 廖元豪觀點:不要糟蹋「公投」與「人民」之名

現行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但是它的內涵在制憲過程中,已經經過討論與折衷,與西方所謂的倡議較為接近,與三民主義中的創制不盡相同。 因此台灣政治學者,許多都認為創制權與倡議權是同義詞。

修憲條文內容、投票須知、通過或不通過的影響為何? 孫中山於三民主義中曾提出創制權,是人民政權的一部份,於《中華民國憲法》中保障為人民固有權利。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18歲公民權修憲提案時,進行表決;二讀表決結果,出席108人,贊成108人、反對0人、棄權0人;全案三讀表決時,出席立委增為109人,贊成109人、反對0人、棄權0人,全案通過。

創制複決: 公民權修憲案是什麼?

除了部分政治人物是刻意玩弄公投以外,公投法本身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們的公投法,無論是創制或複決程序,都沒有要求提案人要「提出所欲通過的法案(或政策)」文字來。 創制複決 因此,提案人不知道自己是要發動「人民立法」,甚至也不知道自己必須有「立場」,並且為這個立場、政策、法律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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