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因勞工至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主要是欲換取有形之金錢或實物報酬,而非無形之休假,此從勞基法對於「工資」之定義(勞基法第2條第3款參照)即可看出端倪。 是以,當勞工有延長工時工作事實發生時,雇主若欲給予加班費,無須再取得勞工同意,勞工也無置喙之餘地;反之,若雇主欲以補休替代加班費,必須另行取得勞工之同意,始可為之。 業界運作上各有不同,違反本條規定最高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在2014年曾函示,這項規定是讓勞工在工作相當長度的時間後,應給予休息,以便體力恢復,所以法條文字應解釋成為,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應休息30分鐘,如果勞雇雙方約定在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與法律文字的意旨不符。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
✎假設托托每週打工時數20小時,是正職40小時的一半,托托每年會有15天的半薪病假。 此外,法律上所謂「休息時間」必須有兩大條件:一、必須是「固定時段」,二、「員工可完全自由使用」才算,因此新聞中公司提到的理由,在法律前當然不成立。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假使輪班員工有加班情形,則下一間隔時間要從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11小時,才算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近日有外勞聯合控訴雇主,表示每天從上午8時工作到下午6時、共10小時,中午只有半小時休息,還要輪流用餐並看顧機台。
勞基法休息: 例假及休息日可徵得勞工同意更動,另每7日的週期起迄是否能任意調動?
公司在考慮縮減人力時,建議公司先評估是否為疫情造成業務虧損,還是營運原本就已經在縮減,如為疫情造成短暫營運不佳縮編,建議公司與同仁可召開勞資會議,說明狀況並獲得勞方同意「共體時艱」,避免疫情過後需花更多人力找人。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事後在休息日補班,使得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四,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7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星期五)能夠放假,因而有 1/1 (四) 到 1/4 (日) 的四天連假。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76 元。 休息日在 2016 年 12 月 6 日《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後正式入法,12 月 23 日起實施。
- 時薪勞工的特休規定,與月薪勞工基本上是相同的,不過雇主可以根據「雇用部分時間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由勞資雙方協議,依勞工的實際上班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天數。
- 15家參與試驗的公司將自行決定如何實施計畫,以及有多少部門將進入試點項目階段,在「全球每週4天」幫助下,這些公司將從9月5日起開始會議,了解專案的基本概念和步驟。
- 二、依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 不過即便我國並未針對「無薪假」制定專法規範,所以通常一般的「無薪假」實施都是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而成,可是雇主仍不可濫用「無薪假」行減薪之實。
-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全時工時則可依照變形工時制度排班,可另參閱勞動部變形工時說明。
- 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而調整後單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但必須要有1個例假,而且週期內要有2天例假日與2天休息日,且不能使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 A: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工行使特休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也不需闡明休假原因,隨即生效。
勞基法休息: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例假日是什麼?例假日出勤加班費怎麼算?1分鐘搞懂例假日!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11條第1項第4款及前3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為強化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性支持,本部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自110年7月1日起,以公務預算加給2成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薪資補助,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平均投保薪資替代率達8成。
業界運作上,亦有雇主將工作時間調整為自上午8時30分開始,上午工作4小時,自中午12時30分起至下午1時30分止為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自下午1時30分開始繼續工作4小時至下午5時30分,下午工作4小時,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仍為8小時。 至於加班開始時間則為了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故自下午5時30分起至下午6時止為晚餐休息時間,加班時間因而從下午6時後開始起算。 高溫作業勞工如為連續暴露達一小時以上者,以每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間歇暴露者,以二小時計算其暴露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並依下表規定,分配作業及休息時間。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另外,要特別留意的是,假使輪班員工有加班情形,則下一間隔時間要從加班結束後開始起算11小時,才算有充足的休息時間。
勞基法休息: 工時(休息、休假、請假)
例假通常都是星期日,不過就跟休息日一樣,只要勞雇雙方有協定、或是適用變形工時的公司也能另外安排日子。 2016年12月6日修正2017年1月1日施行至今的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規定,經由各地縣市政府的勞動檢查仍可看到某些雇主不按法律規定行事的違章案例。 對勞工而言,特別休假制度不只是一項福利,更是勞工的法定休息權利,適時的休息有助於勞工恢復工作後所產生的身心疲累,保持應有的勞動力與戰鬥力。 本文摘自《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泓鑫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明宏所著,以下為摘文。
此外,公公的回應方式相當幽默,他拿到橘子後讓小姑咬著,並贊嘆地問婆婆是否家中還養了豬。 這種回應方式使得他的批評更具有說服力,同時也讓這個瞬間充滿了幽默感。 他的這種態度在許多家庭中並不常見,因此被視為特別值得讚揚的品質。 這篇文章呈現了一個有趣且具有爭議性的情節,引發了大量的討論和留言。
勞基法休息: 彈性工時
2.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或勞工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終止契約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勞基法休息2023 對雇主而言,關乎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付勞工加班費,或未給勞工足夠休息時間等違章責任的認定。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為因應少子女化、鼓勵生育政策,於103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修正條文,將生育補助費由原先30日提高為60日,即由1個月提高為2個月,且雙生以上者依比例增給,以保障女性被保險人於生育不能工作期間之所得補助。 勞雇雙方約定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週期,112年每一週期依序為1月16日至1月22日、1月23日至1月30日;勞雇雙方約定以星期日至星期六為一週期,則每一週期依序為1月15日至1月21日、1月22日至1月29日。 註:依中華民國85年12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3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如製造業、營造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除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 由於勞基法第32條之1已經明定「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因此,補休時數與工作時數係採1:1進行換算。 如果在搞懂勞基法特休之前,就急於想要知道自己的特休天數,可以上政府官方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網站來計算。 不過Glints還是會建議大家務必搞懂計算邏輯,避免過度依賴外在工具。
勞基法休息: 工讀生時薪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官員坦言,為了不要讓休息時間太過僵化,在2015年提出《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曾要處理此一問題,當時修法是修改但書為「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可延遲至勞工繼續工作5小時後休息」,同時也新增如果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讓勞工繼續工作的必要時,休息時間不受限制。 不少公司常會採取上午工作3小時、午休1小時、下午工作5小時來分配全天工時,但有公司日前遭勞動檢查,稱下午未留有勞基法規定的半小時休息而挨罰。 對此,勞動部重申,除非是輪班或連續性、緊急性工作,否則下午連續工作5小時就是違法。 公司與員工應遵守勞動部制訂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明訂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期間,員工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但仍應保守企業之機密。 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
1.比較少聽聞有要求在休息時間也需要打卡的,實務上常見於工作規則中,或公司內部管理辦法中訂定,較無爭議。 休息時間既不列入「工作時間」計算,所以,自然就不能任由雇主「指揮監督」或「支配」,勞工應該可以自由利用休息時間。 無論勞工是自由外出用餐、跑銀行、辦理私人的事務,或是在辦公室午睡,這些行為雇主都不應該禁止。 這邊將介紹兩種不同的時薪制勞工的休息日加班費算法,一位是全職、一位是兼職,兩者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出勤日上限的規定而影響到加班費的計算,其他皆相同。 「全球每週4天」主任加布里埃拉(Gabriela Brasil)強調,這項倡議面臨的挑戰不僅限於當地勞動法,還存在著強盛的企業和員工上班出勤文化,若想計畫奏效,將需要廣泛的溝通和領導層的充分支援,確保員工對新工作模式感到安全和有信心。 一般而言,巴西工作日是週一至週五,僅特別行業週六和週日工作,每週最多工時不能超過44小時,每天工時8小時,加班不可超過2小時。
勞基法休息: 特別休假
法院亦常以在此時段內,勞工能否自由活動選擇並選擇場所,及是否可以拒絕雇主請求提供勞務作為判斷是否屬於待命時間的標準。 例如行政法院在捷運保全員的案例裡,認為保全員雖然發車前可以在休息室裡休息,但一有狀況還是要出來,例如有旅客失散、有酒醉的人需要扶持、或需推輪椅的等等,所以這些休息時間屬於待命時間,仍應計入工作時間。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而 Eric 的時薪就是 38,000 ÷ 每月 30 日 ÷ 每日工作時數上限 8 小時=38,000 ÷ 240=158.33 元/時。 常言道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一起來檢查勞工還有哪些權益可以爭取。 如果想知道 2023 又哪些值得令人期待的連假以及相應的補班措施,也可以 點這裡 立即查看。
勞基法休息: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 「工作時間」之認定標準為何?「待命時間」算不算工作時間?
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很多勞工反應:「公司未事先告知即實施無薪假、發薪水時才知道金額短少,能否直接要求離職、並索取資遣費?」,這部分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規定,所稱「照給」,係指雇主不得因勞工休例假、休息日或請特別休假而減損其工資。
2.建議員工有加班者,應於正常工時間後先刷《下班卡》,休息至少30分鐘後再刷《加班上班》,待加班完成後再刷《加班下班》,期使勞動條件之出勤時間更臻明確。 三、依第30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二、依第30條第3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一、依第30條第2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根據勞動部於 2021 年 11 月 勞基法休息 10 日說明,未感染新型冠狀肺炎但是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的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特別休假」,或是與雇主協調工作時間。 而勞動部於 2022 年 5 月 16 日也宣布,COVID-19 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已完成 3 劑疫苗接種者,可免居家隔離,改進行 7 天自主防疫,如需外出工作及採買生活必需品,需有 2 日內家用抗原快篩陰性證明。
勞基法休息: 加班費計算,用 Swingvy 薪資系統超簡單!
勞基法休息時間上廁所 三、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以通訊軟體、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仍應認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例休假規定之規範。 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本部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如附件),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之勞動條件係依約辦理。 某公司和員工約定工作時間為輪班三班制,分別為早班8點至16點、中班16點至24點及夜班24點至8點,則A員工如果是輪班制的,假設今天上早班,就不能再連著上中班或夜班,因休息時間未達11小時。 外勞認為每天加班2小時已算超時工作,且公司未依法給加班費和特休假,在勞資雙方協商不成情況下,他們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等。 另一種情況是縮短工作時間來安排休息時間,像是從事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員,或從事高溫、危險、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因所耗費精神更多、體能負荷量較大,每次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調配和一般工作不同,雇主們若有疑問可向當地主管機關詢問。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公司表定午休時間是12點到13點,然而公司卻要求午休時間必須留守辦公室接聽電話及處理主管臨時交辦事務。 此時對勞工而言,既然仍處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根本就不能休息,這樣的休息時間簡單來說就是「假的」! 既然是假的, 就應該計入工作時間,如果超過每日正常工時上限,也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否則就應該被認定是雙重違法,即違反應給勞工休息時間之規定,也違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之規定。
勞基法休息: 勞資Q&A
國道1號五楊高架今天下午傳出遊覽車自撞楊梅休息站出口匝道隔島,造成休息站出口車道暫時封閉,遊覽車右側車體受損嚴重,零件散落一地,車輛也無法繼續行駛,目前休息站出口車道暫時封閉,由3輛大型吊車進行排除作業中,所幸目前僅傳駕駛輕傷且意識清楚,車上無其他乘客。 展榮強調,停更不代表不會再有作品的誕生,也不代表「這群人」這個品牌不會再有任何可能性,屆時也希望觀眾可以給他們一些時間,讓他們得以用不同方式回到大家面前,繼續延續「這群人」的精神,回饋能量「散播歡樂,散播愛」。 數據證實,員工的健康和積極性更高,為公司帶來更高的生產力和更大的利潤;當公司減輕員工的工作壓力變得更人性化時,員工的生產力也會提高。 15家參與試驗的公司將自行決定如何實施計畫,以及有多少部門將進入試點項目階段,在「全球每週4天」幫助下,這些公司將從9月5日起開始會議,了解專案的基本概念和步驟。 每週工作4天的倡議於2019年在紐西蘭啟動,在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大流行期間獲得更多回響,迄今已經在英國、美國、西班牙、澳洲等國家試驗,此模式將由「全球每週4天」與Reconnect|Happiness at Work合作在巴西進行。 非營利組織「全球每週4天」(4 Day Week Global)與巴西智庫Reconnect|Happiness at Work今天在聖保羅召開記者會宣布,15家巴西公司將從9月開始試驗每週工作4天。
希望讓求職者充分了解自身的權益,應徵打工、面試工讀生職位時更加謹慎;而雇主也更明白自己的相關法定義務,不再因不了解而誤觸法律。 原則上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明定最終補休期限為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根據台灣勞基法規定,每年勞工除了例假日、國定假日可以放假之外,還有針對年資計算的「特休假日」,簡稱為「特休」。 特休的優點在於能夠領全薪,且休假不需說明請假事由、不需提供證明文件,相較於病假、事假更為彈性。
勞基法休息: 休假日定義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勞基法休息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特休假於該年結束、或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必須依未休日數給付工資。
勞基法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連續工作4小時休息30分鐘」,我的公司是下午連續5小時但中間有15分鐘休息,是否合法?
由於公寓屋齡高,陸續出現陽台、浴室漏水及其他問題,因此在出租前,具有管理經驗的業者也協助陳阿嬤一家進行修繕評估,經過重新油漆粉刷處理壁癌、更換為強制排氣熱水器,整理至可以出租的狀態,再由業者尋找需要的房客入住。 因為車禍受傷而培養上健身房的習慣,現在身體保養得很好,她自認心智年齡才55歲,對生活還有許多熱情,由於孩子分別住在汐止、高雄都有各自的家庭與事業,未能和翁阿姨同住,有了申請換居的念頭,翁阿姨就和兩個兒子商量並獲得支持。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勞基法休息: 適用「8週彈性工時」產業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之日,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但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或特別休假)處理。 雖然並未實際上提供勞務,惟由於合理地預期在該段時間內,有相當高的機率必須實際提供勞務,是以其未實際上提供勞務,乃屬例外。 勞工必須處於相當高的注意程度,以備隨時提供勞務;例如客服人員、電話接線人員。
就此,勞基法第35條但書即明揭: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知只要是「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休息。 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這是否意味勞工在加班後,可依其意願選擇加班費或補休,雇主毫無置喙之餘地呢? 觀諸勞基法第32條之1第1項後段可知,補休之選擇除依勞工之意願外,亦得經雇主之同意,始得成立;是以,是否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係採勞雇協議方式為之,並非單獨一方可片面決定之。 週年制的計算方式雖然對勞工來說清楚明瞭,但對人資來說卻較為麻煩。 因每位員工的到職時間不同,會需每個月重新計算員工的休假天數,如果人力不足又沒辦法系統化的管理,恐會造成極大的混亂。 部分工時:較為彈性,有可能每天出勤,也可能每週出勤≤5天,每日工作時數≤8小時。 勞基法休息 〉指出:「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