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7大優勢2023!(震驚真相)

Posted by Dave on June 18, 2022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平日加班2小時內(第9、10小時),是依照每小時工資加給1/3(1.34倍)計算,等於每小時134元。 第13條:「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其實工讀生和全職員工的差別,只在於工讀生通常是用「時薪」計算打工的薪水,全職員工基本上都是以月薪制為給付方式,除此之外,在勞基法中這兩者的權益並沒有不同。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2023 因此許多全職員工應有的權益,像是勞健保、加班費、特休假或病假等規定,工讀生也一併適用。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民國86年10月16日發布,自10月16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每日528元,每小時66元。 ♦民國85年8月31日發布,自9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5,360元,每日512元,每小時64元。 ♦民國84年7月17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4,880元,每日 496元,每小時62元。 ♦民國83年8月19日發布,自8月20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4,010元,每日467元,每小時58.5元。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計算公式:

♦民國82年8月13日發布,自8月16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3,350元,每日445元,每小時55.5元。 ♦民國81年8月13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2,365元,每日412元,每小時51.5元。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每年基本工資調升,勞保、健保、勞退投保級距表也會配合修正,雇主須配合員工的月薪資總額來申報調整金額和投保級距,以免申報不實觸法! 而基本工資調整時,通常勞保局都會協助企業逕行調整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基本工資的被保險人,雇主就不需要另外再申報。 根據勞基法 §30 規定,一般勞工每天的正常工時原則上不能超過 8 小時,且每週不能超過 40 小時。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為了讓各行業別有不同的排班需求,政府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因而訂出2週、8週、4週變形工時規定,先前我們也介紹了這三種變形工時的由來,以及實施前的合法要件。 下圖提供員工在各種出勤狀況的加班費薪水計算對照,您是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或排班制的企業也可以參考下方連結文章內有詳細說明喔。 只要津貼或獎金是按月固定發放,那就是包含在「固定薪資」的範圍內,也就能算是基本工資的一環。 如果勞工的基本薪資少於 26,400 元,或是時薪員工的基本時薪每小時低於 176 元,雇主就會因為違反勞基法可能被處罰鍰新台幣 2 萬到 100 萬元。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每日薪資計算方式:

如果平常加班時數在2小時以內,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34」;如果平常日加班超過2小時,前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1.34」,後面超過2小時的部分為「時薪 x 時數 x 1.67」。 4.保險對象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轉出紀錄者→以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保險對象全月保險費。 勞保費是用實際在職加保天數來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分大小月都是用「30日」來計算保險費,因此勞保不論在當月份30日或31日退保,當月保險費都是收30天。 舉例:11月15日是週日,新人妹在當天離職,則雇主最晚須在11月16日將書面資料寄給勞保局,新人妹的勞保會在11月15日退保。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 勞動部指出,根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受雇者若無正當理由連續3天,或一個月內共計6天都未請假而無故未到班者,就視為曠職,雇主可以直接解雇,且無須給資遣費,但薪資還是要給,工作幾天就要給幾天的錢。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基本上,時薪制勞工的特休假相關規定與月薪制勞工無異,但是雇主可以根據勞動部所制定的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依照時薪制勞工的工作時數按比例計算特休。 倘雙方僅約定於110/5/3到職、未特別約定以全月在職認定者,則當月在職天數為29日。 倘勞工欲以全月在職認定,縱使礙於月初為例休假日無法辦理報到而約定於5/3辦理報到手續,也切記要特別事先約定以5/1為「勞動契約起始生效日」(當然,須勞資雙方都同意)。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基本工資、最低時薪介紹

新聞連結:領舊制退休金 平均工資別算錯 如覺得本會撰寫內文有益可推廣,載明原文出處及文章網址後,即歡迎轉載。 Kate 是就讀傳播學院的大四學生,他每週一到五的早上都會花 4 個小時到公關公司擔任媒體監測的工讀生,時薪為 160 元。 員工如果有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且理由正當,應有請事假的權利,雇主不可以任意拒絕,而依法員工有14天的事假可請,並不會因年中到職按比例減少事假天數。 最後,我們為大家整理了 3 大點雇主會違法的狀況,以及何種狀況是不違法的,大家在計算自己應得的薪水時可以多留意。

  • 由於上述的資遣費跟舊制退休金的計算都是跟平均工資相關的,而預告工資及產假期間薪資,則是看每月薪資與平均工資相比取其高者來計算,所以如果是有加班的企業夥伴,平均工資一定會比約定的每月工資來得高,自然上述這四項的成本,也會跟著水漲船高了。
  • 於2月28日到職(2月任職1日),但直接以3日計算工資(工作1日再送2日,加上位工作日數27日,剛好30日)。
  • 勞工於變形工時週期內到職,目前僅只「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完全照表出勤、並沒有因彈性調整休息日期間到職而有計給加班費的問題;除此特例之外,仍應從勞工到職後,方開始約定變形工時班表之調整事宜。
  • 上班一旦遲到,意味著勞工沒有在「約定的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則計算遲到扣薪的金額,自然須按「沒有在約定時間上班的比例(也就是上班遲到的時間)」計算。
  • 只有一種情況會把假日包含在病假裡面,就是當員工已經把當年度的 30 天病假都請完,如果後續又在連續請了 30 天以上的病假,才會把例假、休息日都納入計算。
  • A: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依法令之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例如勞工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依執行政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所為之扣押,以及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例如:雇主代轉帳之勞工個人自行參加之團體保險費用。 A: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本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動部所發布之「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各事業單位均得依實際情形,自行調整,無須完全比照,但仍應包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之合議項目。 然而,法令並沒有明訂「預告期」和「預告期工資」的計算標準,導致勞資雙方常對於預告期的起訖日計算有爭議。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以下摘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9號判決:

Q:全勤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這要看公司在勞工到職時有沒有和期約訂好月薪的計算方式是否因大小月天數不同有差別,但其實多數雇主並不會特別約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要回歸《民法》第123條規定,以每月30天,不分大小月的方式來計算破月薪資。 然而實務上鮮少有勞資雙方針對每月或到離職當月之「一日工資」計算方式予以「事先約定」;故在未事先約定之前提下,仍應回歸《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即每月不分大小月皆以30日計算一日工資,再按實際在職日數(含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計給,較無爭議。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延長工時: 勞基法時薪計算 勞基法時薪計算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正常工時: 勞基法時薪計算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1.從以上得知勞工(工讀生)每天之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既需開始計算加班費,違反上述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勞動法解析 工時篇 🌙 月中到職(破月)離職工時工資 常見爭議

Cindy是時薪勞工,每週只需上班2天,每天上班8小時,每週工時是16小時。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因兩週合計工時達到法定上限 80 小時,週五的工時已挪移到週一至週四完成,因此週五成為免出勤日。 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賺的必須與基本工資的標準相符,如果是按天數算,時薪也必須高於基本時薪。 法律明訂特休假為勞工權益,雇主僅能在因為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與勞工進行協商。 而現行勞基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特休須於幾日前提出,因此原則上即使勞工臨時提出特休申請,雇主也不能隨意拒絕。

  • 如此一來,讓從油轉電所達成的減碳效應,卻因電池問題而拉低了此波汽車工業革命對於地球的環保價值。
  •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較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 與國定假日加班費相同,如果加班時數在8小時以內,不論工作時數都加發「1日工資」(計入本薪後當日所得即為2倍日薪);如果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第9、10、11、1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
  •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 工資是勞工因工作獲得的報酬,包含用現金或實務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予,為了避免不清楚的薪資名目引發後續勞資爭議,建議在到職時先和員工說明清楚薪資結構。

但當環保足跡擴大範圍審視,電動車搭載的電池元件因為高度使用稀有金屬,所牽涉到的電池原料開發與舊電池回收,成為了新的環保議題。 如此一來,讓從油轉電所達成的減碳效應,卻因電池問題而拉低了此波汽車工業革命對於地球的環保價值。 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保險對象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並請注意投(退)保日期之銜接,以該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舉例2:新人妹月薪30,000元,在2022年2月16日離職,2月份在職天數總共為16天,則薪水為16,000元(1,000元X(16+2)日=18,000元)。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勞基法時薪計算: (三) 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例假日加班費計算、特休加班費計算

訴願人所發給之「交通津貼、職務加給、伙食津貼、工作獎金、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項目,因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自應屬工資範疇,並應列入計算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包括「說好的工資總額」、「各項目給付金額」(例如:加班費)、「扣除項目金額」(例如:勞、健保)和「實際發給金額」,明細可用紙本、電子資料或其他勞工能隨時取得和列印的方式提供。 A: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二項的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在「正常工時」以外的工作時間,就是延長工時(加班),雇主必須依法支付加班費。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型式不限於紙本,也可以用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或是勞工能隨時取得及可以列印之資料,即已符合法令規定。 黄維琛解釋,勞工獲得的「補假」,原則上,要在造成「例假」延後的因素結束後實施;假設1月26日,有個勞工臨時被要求出勤,他的「補假」時間,會是2月27日,因此,其他國定假日,就會往後挪,讓該勞工從1月27日,一路休假至1月30日。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權益,就算有營運上的急迫需求,雇主也須取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其加班,所以基本上雇主不可干預勞工請特休假的意願,也不能要求附上任何證明。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健保

根據勞基法規定,不論是打工的工讀生或全職員工,都適用一例一休與特休假規定。 A: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如果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所以,判斷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是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作為認定之標準。 當基本工資一調漲,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增加了,而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增加會導致「加班費」的增加,進而會影響到「平均工資」的計算。 根據勞基法第2條規定,「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A: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員工月中離職,未做滿一個月薪水怎麼算?薪資、勞健保計算方式一篇文簡單看懂

加班時數限制:每天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不能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 46 小時。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一般來說,若工讀生打工的工作期間大於 3 個月,而且每個工作天皆有上班;或是工作期間大於 3 個月,而且每週工讀的總工時大於 12 小時,則雇主需要幫你投保健保。 勞基法第 30 條就規定,除了每天不能工作超過 8 小時之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也不能超過 40 個小時。

此外,變更為日薪制或時薪制之每小時工資,除不可低於時薪制基本工資外,亦應另行約定數額、不得逕由雇主片面按每月約定薪資除以240換算(視同規避例假、休息日工資,有損勞工權益)。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因應勞基法修正新增規定,事業單位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列出「補休時數換補休時數」、「特休假可遞延到次年」等項目,明列勞工本月選擇補休時數有多少;特休假則該在年度結清時列出,讓勞工充分了解細節,也能降低勞資發生糾紛的風險。 答:自96年7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之發布,並未再發布按「日」計酬之基本工資,因近年來工作的態樣有很大的變化,部分工時者除了按時計酬者外,也有按日甚至按月計酬的情形。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例假日(一例一休)

除此之外,為了不侵害到勞工朋友的休假權益,如果老闆當天有人力需求,需要調移國定假日,除了必須事先經過員工同意並簽訂書面契約,也請記得在班表上註明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日期,並讓員工簽名紀錄。 以2022年的春節連假為例,1月29日、2月4日和2月5日都屬於「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4倍;第3到第8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7倍來計算。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勞基法薪資計算方式

公司新人做沒幾天不適任,老闆可能會請他早點走人,找更適合員工來縮短培訓時間;也有公司因為營運不佳須縮編,不得資遣員工。 無論解僱員工的原因為何,只要選擇「資遣」的方式,就必須遵守「預告期」才算合法,而如果沒有給足預告期,雇主也必須將預告期折算成工資做為補償。 勞工蔡君之105年10月勞工出勤紀錄及薪資明細,蔡君該月份僅遲到107分鐘,僅得扣其當月工資計176元(23,780元÷240小時÷60分x107分),而訴願人卻扣276元,確有溢扣蔡君工資100元,致未全額給付當月工資之情形。 另外也要特別提醒雇主們,建議薪水用「加項計算」(依在職天數計算),因如果用「扣除法」(扣除不在職天數)來計算未足月薪資,恐怕會有少給的情形,而涉及違反《勞基法》第22條薪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可罰2-100萬。 破月是指不足一個月的薪資計算方式(未足月薪資),因為一年當中有大小月,大月為31日、小月為30日,而2月份會遇到28、29日,當新進員工月中「到職」,或是在職員工月中「離職」時,人資在計算薪水時都可能遇到這個問題。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