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碳費徵收費率,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的碳費審議委員會,依國內溫室氣體減量狀況、排放源類型、溫室氣體種類、排放量規模、自主減量情形等,進行審議並送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公告。 行政院在《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中,羅列57條草案條文修訂說明,以下整理4點備受關注的議題。 延宕1年多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被環保團體視為讓台灣2050淨零排放落地的法源依據,專家學者更對《氣候法》寄予厚望,以確保淨零路徑不會因政黨輪替而轉彎。 李堅明表示,碳交易可分二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國際的」,例如,過去《京都議定書》內有京都機制,如今的《巴黎協定》第6條也在談國際之間合作減碳的碳權怎麼計算。
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包含收取碳費、代金,或排放額度拍賣、配售等所得,專款專用於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 《氣候法》與淨零排放有直接關係,修法後明定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由行政會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並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方針與跨部會協商。 在全球暖化氣候變遷趨勢下,「減緩」與「調適」成為我國重要的環境法議題,此問題不但是科學上的難題,也蘊含了諸多法學上可探究的領域。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2023 他提到,目前台灣一年碳排量達2.6億噸,未來必須逐年降低,台灣將採徵收碳費方式因應,並會進行合理定價,以便產業調適。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相關新聞
將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訂定為2050年淨零排放、強化氣候治理、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並明定碳費徵收、繳納及核算等相關作業,預計2024年向287家排碳大戶開徵碳費,達到自訂減碳目標者可享有優惠費率。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按其立法目的在於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故制定本法,該法乃實踐前述憲法的要求。 環保署特別指出,碳費制度包含「課徵」與「支用」,對於總體經濟的影響,也應一併考量徵收與支用的效果。 課徵面向的重點,在於給予排放源減量誘因;倘若自行投資進行減量的前提下,繳納的碳費就會降低。 另一方面,廠商進行的低碳投資以及主管機關將碳費專款專用於低碳工作時(如效能提升、製程改善、低碳燃料),也會驅動相關低碳產業之發展而對整體經濟帶來正面影響效果,進而促進國家低碳轉型。 曾參與我國排碳有價制度成形的李堅明娓娓道來,其實,在《溫室氣體減碳管理法》(氣候法的前身)中,台灣早期政策的方向也是比照歐盟,採行「Cap and Trade」(總量管制碳交易制度),與國際上的碳交易制度是一致的。
- 依新法規定,碳費係就排放源的「直接排放量」及「間接排放量」,按一定單位費率,向排放源的實際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徵收;其中直接排放是指產品製造過程中將溫室氣體排放於大氣層的行為,而間接排放則是製造過程中使用電力而間接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 蔡玲儀說,台灣的碳定價仍是碳費先行,可以很明確與減碳連結;國外雖然有碳稅,但有指定用途,與收碳費相似。
- 為加速落實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環保署在2021年10月預告《溫管法》修法,並於2022年4月21日行政院通過《溫管法》修正草案,更名為《氣候法》。
- 身處減碳法制化世代的企業經營者,勢必關心該法新增了哪些管制措施;受管制的產業應如何因應,進行碳管理;非管制範圍內的產業,是否也可從中進行綠色佈局。
- 另一種設計上的漏洞是政府提供企業太多優惠方案,如在碳交易系統中給予太多免費配額,使得企業減碳壓力不足,與臺灣鄰近的南韓就值得引以為鑑。
- 值得一提的是,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碳費,或有偽造、變造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漏報,主管機關得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2倍計算應繳納費額。
2023 年 1 月 10 日臺灣三讀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成為亞洲少數將淨零排放入法,並且實施碳定價的政府,綠色和平為您剖析 4 大修法亮點。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民國139年(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為達成目標,各級政府應與國民、事業、團體共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發展負排放技術及促進國際合作。 排碳定價及成本化,已是不可逆的趨勢,建議企業隨時掌握法令最新發展,辨識自身排碳風險所在,繼而擬定減碳目標,並在擬定並執行減量計畫、使用再生能源、取得減量額度等方案中,妥善抉擇,儘早佈局規劃。 《氣候法》修法新增了「氣候變遷調適專章」,也是修法一大重點,法案規定政府必須建構調適能力,以科學為基礎,評估氣候風險、強化治理能力以提升韌性,建構綠色金融、調適技術研發與教育等,制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 環保署強調,氣候變遷因應法於今年2月15日公布實施,目前該署刻正就碳費徵收費率及對象進行研議中,預定在下半年端出腹案與各界討論,碳費徵收的金額則將由審議會於明年上半年討論後決定。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相關標籤:
今日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版本,則將優惠費率條件具體化,規定碳費徵收對象應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可申請適用優惠。 法案同時開放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並給予優惠,企業執行製程改善或投資減碳措施,只要達成指定的減量目標,就可適用優惠費率。 法案中也詳列各種減排行動的主辦、協辦機關,如再生能源發展由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自然碳匯強化則由農委會主辦、內政部與海委會協辦等。 此外,考量到氣候變遷涉及層面廣泛,未來會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會)負責協調、分工,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事務。
這麼做或許在管制區的排放量減少了,但全球整體的排放卻沒有下降,甚至因為開發中地區的技術較落後,而使排放不減反增,這個過程就稱為「碳洩漏」。 一個有效的碳定價政策,除了能拉近傳統高碳排能源與再生能源的成本、鼓勵綠化轉型外,「排碳有價」這件事也反映了真實的社會成本,將一直以來被忽略的外部化成本重新列管,實現污染者付費的環境正義。 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主任蔡玲儀接受媒體聯訪時補充,關於是徵收碳費或是碳稅,過去1、2年間有與產業溝通,由於碳費徵收必須專款專用,因此產業界比較能夠接受。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國際處境不影響碳交易政策 台灣要走自己的路
徵收碳費之措施,對企業經營及獲利勢必造成衝擊,企業如擬減少碳費的支出,可分別從範疇一及範疇二分別妥適規劃,包含透過製程改善、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碳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等方式,降低直接或間接的排放量。 在前述依排放量徵收之原則下,尚無報章媒體報導將透過電費帳單收取之規劃。 學者表示,過去政府了保護產業讓它有競爭力,所以在減少碳排放這部分發展比其他國家還要慢。 但現在全世界將面臨淨零經濟,甚至到2050要整個淨零排碳,因此政府除了加快腳步收取碳費外,也得加碼制定能源稅日出條款,透過法源制定,把減碳排碳看成一個企業優勢,而不是看成一個成本,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 「碳費」由環保署收,「碳稅」則由財政部收;「碳費」可以專款專用於減排,例如用於發展減碳科技或成立氣候基金,「碳稅」則混入國家財政稅收,可用於社會福利或基礎建設。
因此我國碳費費率非僅取決於歐盟碳價,而係依氣候法第28條就我國溫室氣體各階段管制目標及排放情形,分階段進行徵收,並對於整體經濟衝擊影響進行評估後,送費率審議會審議。 《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第四條明確訂定,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2050年(中華民國139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 法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等,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並且至少4年檢討一次,比起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規定的5年縮減了一年。 階段管制目標則維持5年一期,到期前兩年提出新一期內容,並且應辦理公聽會,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充分徵詢各界意見。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保新聞專區
關於在淨零碳排、低碳轉型的過程中,不遺漏任何人,包括受淨零轉型影響的勞工、地方、部門、消費者或原住民的「公正轉型」,除了納入溫管基金指定用途,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相關工作由國發會主辦。 值得一提的是,三讀通過條文增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碳費,或有偽造、變造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漏報,主管機關得依查核結果核算排放量,並以碳費收費費率2倍計算應繳納費額。 行政院、朝野立委提出的《氣候法》修正草案多達20個修改版本,立法院會10日針對部分保留條文逐條審議,並採表決方式,通過民進黨團版修正動議。 鄭文燦表示,現在已有產業碳中和聯盟,希望未來透過大帶小,落實碳管理機制,現在會計師事務所並已成立相關部門,準備迎接明年之後的碳管理相關方案。 鄭文燦今天出席「2023富邦永續大未來論壇」,他在致詞時提到,歐盟已公布碳邊境調整機制,未來台灣出口到歐盟的產品,必須經盤查、確認碳含量,並被課徵碳邊境關稅,台灣面臨的問題具有迫切性。
雖《氣候法》未明定碳稅機制,但未來環保署將採「碳費先行,銜接碳稅」,視國際實施「歐盟碳邊境條整機制」(CBAM,即碳邊境稅)狀況,評估碳稅徵收與否。 企業於出口產品或服務至其他國家時,若有繳納進口國之碳關稅,亦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證明、於平台登錄相關資訊,申請碳費減量額度。 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分階段對直接、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由費率審議會訂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我國經濟、能源、環境狀況,及參酌國際現況等,經公聽會程序擬定5年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包含國家階段管制目標,能源、製造、住商、運輸、農業、環境等部門階段管制目標、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管制目標等。 中央主管機關需參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其協議,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 1年多來,歷經行政院、立法院會審查,以及4次黨團協商,終於在10日下午完成三讀程序。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修正草案
此次公民訴訟權未被納入《氣候法》,雖然部分在野黨團認同相關規範,但最終仍因票數不足被否決。 如此決議將使政府執行減碳不利時缺乏司法監督機制,也使因氣候變遷蒙受損失的民眾無法可循,顯見政府仍以保守態度看待公民參與監督氣候政策,令人質疑政府對於 2050 淨零排放的決心和公民參與的重要性。 碳費入法,意味著臺灣正式進入「排碳有價」的紀元,環保署未來將分階段對企業徵收碳費。 在綠色和平與許多民間團體的共同推動下,法條規範主管機關設置「碳費審議委員會」,依照臺灣減排現況、排放源類型、排放量規模、企業自主減碳情形等相關因素決定碳費的徵收費率,並有定期檢討之規範入法。
工商團體也喊話,台灣碳費不應漫天喊價,不應該是國外喊多少、國內就要跟進多少,要訂出分階段目標,企業才能依循並實際推動減量。 KPMG安侯永續董事總經理黃正忠表示,國際上迄今有70個國家地區或城市是排碳有價的,其中,35個是開徵「碳稅」,35個是「總量管制交易體系」,亦即Cap and Trade。 言下之意,全球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採用「碳費」制度,台灣是唯一。 被稱為「台灣碳交易之父」、曾親身參與我國「排碳收費」制度成形的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教授李堅明也坦言,台灣的「碳費」制度絕對是「獨步全球」的。 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法草案,並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明確將2050淨零排放入法,並建立碳費徵收機制,針對減碳符合一定標準的企業,則可適用優惠費率。 如果將來子法將此等企業列為第一波碳費徵收對象,最快可能從2024年起就須為排碳付費。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減碳雙管齊下 碳費可對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碳交易可激發各界投入減碳行列
而身為產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政務次長曾文生日前表示,若每噸排碳徵收300元碳費,產業負擔會「滿高的」。 蔡玲儀提到,目前的想法是針對排碳量達2.5萬噸的排碳大戶來徵收,但直接、間接(用電量)排放如何介定範圍,需要優先討論,這些排碳大戶就占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約7成。 蔡玲儀進一步說明,由於稅的徵收對象較廣,可能有使用能源都會徵收 ,需要財政部評估整體國家的經濟發展;此外收稅後會進入國庫編列,用途會是統收統支,與專款專用的情況可能會有落差。
- 《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其前身《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是 2015 年公告實施最重要的氣候治理法律。
- 碳費入法,意味著臺灣正式進入「排碳有價」的紀元,環保署未來將分階段對企業徵收碳費。
- 言下之意,全球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採用「碳費」制度,台灣是唯一。
- 事實上,為了推動排碳有價,環保署早已要求287家排碳大戶完成碳盤查,並依溫管法要求,經由第三方驗證後強制登錄。
- 為促使節約能源及兼具公平原則,亦即事業使用電力所造成間接排放部分,需由事業自己負責,不轉由發電廠承擔。
他以韓國為例,因產業高度集中在幾家大型財閥公司,韓國排碳大戶的數量又比台灣更少,配套做法就是把「交通運輸」和「住宅」都納入了。 「想做、找方法,不做、找藉口」,因韓國認定碳交易制度是想推的,就可以想出配套辦法。 「假若,我國政策是2050年淨零碳排,那距今還有27年的時間,時間軸拉起來,那2030年該做什麼?2040年該做什麼?目前到2030就只剩7年,中間如何與國外制度與時俱進?」黃正忠忍不住提出一連串質問。 李堅明也說,既然政策是「碳費先行」,就是要交代清楚,「行到什麼時後」、「什麼時候落日」;照理說,若有「後行」,施行細則出爐時就要寫出碳費落日,若寫不出來,「先行」就只是講法而已。 「碳權」簡而言之就是「排碳的權利」,通常以一公噸的碳排放量來作計算單位。 根據碳權所產生的方式不同,又分為以下兩種:一是透過政府強制性的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產生;另一種則是在自願性市場產生,時常被企業用作碳抵換(Carbon Offset)的手段。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評析──以碳費與碳稅為中心
也因此,台灣不管是收碳費,或是Cap and Trade,幾乎已到了「萬事俱備只欠東風」的階段,只差金管會當初不夠積極。 故而環保署考量到,既然交易制度不能做,碳稅則要牽動財政部,因此制度才轉換成「碳費」,所收費用就「專款專用」。 但李堅明直指,台灣碳交易制度推動過程中,最大的障礙就是當時金管會沒有積極參與,以致於「跑上了歪路」。 台灣收「碳費」(Carbon Fee),但國際上包括瑞典、瑞士、芬蘭、挪威等歐洲國家與日本、新加坡等亞鄰國家,課徵的卻是「碳稅」。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2023 最知名的案例就是電動車品牌特斯拉(Tesla)因碳排放低於歐盟標準,因此獲得大量碳權,可以拍賣給其他燃油車廠。
黃正忠說,「台灣現在有點尷尬的處境是,越來越多國家城市地區,都在針對排碳收錢,但途徑不是開徵『碳稅』,就是『總量管制趨動的交易,即Cap and Trade』」。 按環保署規劃,我國碳費制度預計2024年上路,首波將被徵收碳費的企業,是年排放量高於2.5萬公噸,共287家的碳排大戶。 對此,歐盟與許多國際組織都在倡議如何建立一個全球碳定價的協作機制,來阻止碳洩漏的發生。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碳定價碳費先行 環保署112年討論徵收對象、費率
《溫管法》原先著重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為接軌國際、推動台灣邁向淨零排放,行政院、朝野黨團諮詢專家及民間團體,在修正草案中納入碳費機制、誘因、低碳技術與氣候調適等,修正條文共57條,並將草案命名為《氣候法》。 目前有不少的碳定價機制充斥漏洞,如臺灣即將在《氣候變遷因應法》中所制定的碳費政策,就可能因費率訂定過低無法造成市場的減量誘因,而使企業產生付錢了事的心態,無助於減碳。 另一種設計上的漏洞是政府提供企業太多優惠方案,如在碳交易系統中給予太多免費配額,使得企業減碳壓力不足,與臺灣鄰近的南韓就值得引以為鑑。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若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等措施,能有效改善溫室氣體排放量,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費優惠費率。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為達成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得分階段對直接、間接排放源徵收碳費,費率由費率審議會訂定;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徵收,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徵收,但生產電力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
根據「排碳者付費」定義,直接排放源依排放量向排放源所有人徵收,間接排放源依其使用電力間接排放量徵收,但生產電力排放源得檢具提供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 而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設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該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跨局處因應氣候變遷事務的協調整合及推動。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也必須根據行動綱領及部門行動方案,修訂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並每年編寫成果報告。 2015年7月,總統下令公布施行《溫管法》,共計34條,包含總則、政府機關權責、減量對策、獎勵與罰則等。 法源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精神,要求政府明定溫室氣體減量中長期目標,以因應氣候變遷、落實環境正義。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環保署定調「碳費先行」,那「後行」的又是什麼?
歐盟已經預計於 2023 年試行,2026 年將正式實行碳邊境管制機制(CBAM)來防堵碳洩漏,而國際貨幣基金(IMF)也在倡議全球碳底價的機制,分別對低收入、中等收入與高收入經濟體建立每噸 25 美元、50 美元與 75 美元的碳底價。 南韓政府早在 2015 年跟隨歐盟腳步推出全球第二大的碳交易系統 KETS(Korea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當時預期在 2030 年能減碳 37%,其市場價格也多在每噸碳 20 至 40 美元間。 然而五年過去,南韓碳排放趨勢不減反升,深究其因發現,原來 KETS 在初期 5 年的階段,南韓政府發放超過 97% 以上的免費碳排憑證給企業,導致多數的企業免費配額都用不完,交易市場乏人問津,自然就沒有減碳的效果。 此外,為因應國際碳關稅趨勢,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避免碳洩漏,事業進口經主管機關公告的產品時,應申報產品碳排放量,並依排碳差額繳交減量額度。 針對第28條碳費機制,政院版原本擬由環保署訂定碳費徵收費率,不過民間團體、立委擔憂過程不夠公開透明,經過歷次討論後,今日通過條文針對碳費費率訂定,將設置費率審議會。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明定2050年淨零排放,增訂徵收碳費機制;徵收對象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能有效減排且達指定目標者,適用優惠費率。 《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2月15日公布施行,以課徵碳費、自願減量額度交易等碳定價(carbon pricing)措施,作為我國邁向2050淨零排放的手段之一。 身處減碳法制化世代的企業經營者,勢必關心該法新增了哪些管制措施;受管制的產業應如何因應,進行碳管理;非管制範圍內的產業,是否也可從中進行綠色佈局。 碳費收入主要將作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款專用於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等用途。 法案明定,基金用途必須優先用於公正轉型,其他用途則可以補助主管機關、獎助企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或是研究開發減量技術等。 媒體報導不動產開發業者指建築成本高,加上未來徵收碳費,營業成本將會再提高,行政院環保署澄清碳費徵收仍在規劃中,初期規劃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以上之電力業與製造業,且被徵收對象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適用優惠費率。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氣候法三讀!環保署將徵收碳費 企業符條件享優惠費率
也因此,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條文中,除了明訂「碳費」,也有把「碳稅」、「碳總量管制」等文字納入。 黃正忠表示,台灣過去已有徵收與環境污染有關「費用」的機制,包括空污費、水污費、土污費。 環保署基金管理委員會公告許多貨品品項,例如輪胎,包括製造商、進口商,都要繳交壓胎費,輪胎最終報廢處理的費用,在進口或製造出產錢都已繳納污染相關費用。 其他如機車、電腦設備、家電、容器、保特瓶,進口交易或生產都已含蓋後端收集處理費用。 4月22日世界地球日當天,行政院長陳建仁出席「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揭牌儀式。 陳建仁在致詞時說,這是我國氣候變遷行動的關鍵,不僅宣告了淨零排放的決心,更是產業轉型、國家發展永續的里程碑。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氣候法》三讀通過是跨越30年尺度、建構氣候治理新階段的一大步,不再只是環保問題,更代表著國家發展與風險戰略。 洪申翰強調修法過後,緊接而來的是一個又一個權責計畫、執行與檢核,氣候挑戰是場硬仗,成敗未知,仰賴政府各部會當產業與社會大眾的靠山。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用途涵蓋排放源檢查事項,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獎勵事業發展低碳與負排放技術產業,以及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 提升國家調適能力 環保署與各部會提出調適計畫 並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碳稅與碳費不同於上述碳交易市場的「以量制價」(控制碳排放總量,讓市場的供需來決定排碳的價格),而是由「以價制量」的方式來促進減排,透過直接對每噸的碳排放訂價,由控制價格高低來影響排放程度。 近年受氣候變遷威脅,世界各國紛紛承諾淨零排放(Net Zero 氣候變遷規劃徵收碳費的過程,何者非徵收費率主要考量點?2023 Emissions)目標,投資人也嗅得低碳趨勢,碳中和、碳權、碳稅等名詞傾巢而出,成為財經節目的熱門話題。 蔡玲儀說,台灣的碳定價仍是碳費先行,可以很明確與減碳連結;國外雖然有碳稅,但有指定用途,與收碳費相似。 1.「台灣ESG永續基金排名」是以台灣金管會「ESG基金專區」內認可的國內外ESG基金,為評比的主要母體,再依各基金每周的績效表現,進行排行。 民進黨立委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坦言,本次修法中多項關於原住民權益的條文,事實上是到了今日保留條文審議時才表決通過。
關於台灣碳定價規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長張子敬會中表示,因為不希望碳費只是財政手段,徵收碳費希望訂定差異化,並讓產業認為投資減碳會有好處,才能促成減碳,因此不希望只是單一的數字。 此次修法於第二章明定跨部會的權責,由行政院永續會統籌,明確指派各部會負責各項減碳工作。 例如節能、產業減碳等相關工作由經濟部負責、運輸相關減碳工作由交通部主辦、公正轉型則由國發會負責。 環保署最早在2020年底提出氣候法初步修法草案,並在2021年10月正式預告修法,歷經約兩年討論,期間通過行政院會、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並經過四次黨團朝野協商後,這部減碳基本大法終於在今日三讀通過。 因應2022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27)的討論焦點,法案規定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擬定氣候變遷科學報告,規劃早期預警及系統監測。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感嘆,雖然短中程的淨零目標沒有入法,但《氣候法》修法三讀通過仍有其歷史代表,將來政府如因應碳定價趨勢、成立碳權交易所,也有相關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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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確保國家永續發展,成為國家積極保護的任務。 2022年,我國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並由行政院提出草案進行審議。 環境汙染防治通常採用「價格管制」或「數量管制」的手段,前者以課徵稅收或徵收費用的方式為主。 關於「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碳定價」、「碳費」規範設計,以及是否要後續開徵「碳稅」等議題,應從國家財稅法的角度切 入,在環境公課的概念與體系下,定性其法律性質的屬性,並釐清中央與地方間權限劃分與衝突的問題。 對於氣候變遷人類不能盲目樂觀,但不代表不能有條件地樂觀,解決問題的前提是匯集現代社會的正面力量,帶領人類度過一次次危機的這股力量,包括社會繁榮、規範得宜的市場、全球治理與對科學技術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