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2023 雇主應該了解到,除了工作日和休假日(國定假日和特休日)外,根據《勞基法》第36條第一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出勤,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時,雇主才能依據《勞基法》第40條,停止勞工的例假、國定假日或特休假,這是合法的,給予加班費1倍+一天補假。
特休假則是勞工在同一個雇主或是單位下,任職達到一定的期間,獲得的特別休假,隨著任職時間越長特休假天數越多,最多達到30天。 想更加了解特休假的人,可以參考【勞基法特休懶人包 – 特休天數有幾天?怎麼算?可以換錢嗎?】。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根據《勞基法第2條第4款》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只要是「經常性給與」都算。 與國定假日加班費相同,如果加班時數在8小時以內,不論工作時數都加發「1日工資」(計入本薪後當日所得即為2倍日薪);如果加班時數超過8小時,第9、10、11、1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 x 時數 x 2」。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加班費
許多公司會按照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津貼,或辦理團膳來做為薪資(工資)報酬的一部分,將此當作給予在職員工工作報酬,而這類伙食津貼應視為勞工提供勞務所取得的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註6)。 A:不能只有單一選項,強迫勞工只能選擇加班費或是補休,但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即可。 實務上,雇主若是以小數點方式計算勞工平日加班費,請注意1.33倍及1.66倍的標準將會違反第24條規定而有給付不足額的情形發生,應調整以1.34倍及1.67倍作為計算加班費的標準。
-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 而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 一般因應業務需要勞工配合值班的產業像是大眾公共運輸服務人員、電信業者的客服值機人員、機房人員、新聞媒體業從業人員等、保全樓管員等,而勞動部也舉例,實務上,工廠、水電事業單位等多有要求勞工值班的情況,因此,企業主務必留意明年起若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一律需給付加班費,否則依法可能被罰2-100萬元。
- 輪班工作: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需由勞工於不同時間輪替工作,且其工作時間不定時日夜輪替可能影響其睡眠之工作。
A:新制工時實施後,以「月薪制」計酬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延時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即原月薪給付總額為240小時者,除勞資雙方重行約定者外,仍得視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據原公式推算,並無不可;惟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2023 勞動基準法第24條並沒有限定加班的申請必須以30分或者1小時為單位,因此,勞工有加班的事實,雇主便應該依照勞工實際工作的時間,計算加班期間的工資,如果雇主逕自規定未滿一定申請單位,就不納入加班工作時數以及工資計算,則因為雇主的要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因此這樣的要求應該是無效的[7]。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工作量
從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雇主查詢系統觀之,「加班費給付」是雇主違反法規最常見之情形,也經常聽聞勞資雙方對加班費的計算與認知落差,進而產生爭議。 以2022年的春節連假為例,1月29日、2月4日和2月5日都屬於「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前2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4倍;第3到第8小時、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67倍來計算。 而且在例假日被要求出勤,雇主必須額外發放8個小時的工資(即使只出勤1分鐘,也需以8小時計算),另外還要再補給一天的假。
其中第9款就有列載差旅費並非工資,理由是因為一般的差旅費是依照員工出差情形的補貼,雖然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但主要補貼的是交通費用而非提供勞務的情形,因此不算是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 一例一休版本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是四小時內算四小時,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而加班費率,是前二小時1又1/3,第三至第八小時1又2/3,第九小時以後則是2又2/3。 輪班工作: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需由勞工於不同時間輪替工作,且其工作時間不定時日夜輪替可能影響其睡眠之工作。 由於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容易引起過勞危害勞工身體健康之風險,預防勞工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定「過勞預防條款」,要求雇主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 但勞工在工作一定時間後,需有休息時間(《勞基法》第35條參照),而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由活動,不受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之時間,故休息時間並非工作時間。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求職網上寫「要求吃苦難勞、抗壓性高」千萬別應徵!過來人揭屎缺的10個特徵,遇到趕快逃
但是休息日加班的時數計算,取消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規定,這是唯一不同。 同理,因為休息日的第9小時以後,已經沒有1倍的本薪了,所以休息日的第9~12小時才會是0本薪+2.67的加班費率。 而休息日的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全部所得應是1倍本薪+1.34的加班費,這也是為何有休息日是2.34的說法,其實,其中的1倍是本薪,不是加班費,當日不出勤也是有1倍本薪,這是在月薪發放的。 因此,休息日的加班費前二小時是1.34倍,第3~8小時加班費率為1.67倍。 惟有三項原則需要注意,首先為此七休一的調整必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旅行業為交通部)同意,並經勞動部指定公告,且還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能逕行調整。 相信大家在學生時期或多或少都有打工的經驗,但身為工讀生,其實很多時候並沒有好好了解自己的權益;而若你身為雇主,可能也經常因為複雜的法律規範感到頭痛,對於工讀生、兼職人員的雇用細節也不完全清楚。
1、4月2日、4月5日是國定假日,出勤薪水應「加倍發給」,而加倍發給的意思是指當天薪水照給,另外再加發1日的薪水(勞基法§39)。 公司如果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上班,清明假期可連放四天:如下圖,4月2日為兒童節補假(國定假日)、4月3日為休息日、4月4日為例假日、4月5日為清明節補假(國定假日)。 1HR薪資系統串連薪資與差勤資料,自動計算本薪、獎金、加班費、各項福利津貼、勞健保費、所得稅、遲到及請假各項扣款,支援每月固定、非固定薪資發放,簡化計薪作業。 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休息日,1日為休息日例假日,常見的作法是每週六為休息日,每週日為例假日。 A:新法上路後,休息日加班的時數是必需列入一個月 46 小時加班上限計算的範圍之中,超過的時數即為應稅。 (一)彰顯雇主生意興隆,勞工需要加班才能消解手上的工作量(此也可能歸因於雇主人力短缺致使現有勞工工作量暴增的情形)。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對照上圖「休息日加班」薪水算法:加班第 1-2 小時薪水 = 時薪 x 1.34、第 3-8 小時薪水 = 時薪 x 1.67、第 9-12 小時薪水 = 時薪 x 2.67。
依《勞基法》第 37 條規定,清明節(民族掃墓節)和兒童節皆是國定假日,勞工朋友只要是在適用勞基法的公司行號上班,都有權利放假一天,且雇主必須照給當天薪資。 《勞基法》對於勞工正常工時有規定,原則上是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外《勞基法》第24、32條也規定,雇主要求勞工加班,需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以及勞工的個別同意並給予一定標準的加班費。 原處分機關答辯稱:訴願人雖陳業已調整合併至中間休息時間(即2個30分鐘),惟此調整方式,係使勞工於繼續工作開始前即先行休息,應與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意旨不符。
休息日加班已取消作1小時給4小時的四進位之工時計算規定,3月1日之休息日加班採「做1給1」核實計算;另外為四週變形不納入放寬七休一的範圍中。 有採輪班制的企業,原規定間隔必須達11小時深深造成企業排/換班的困難,若需從大夜班(0-8)換成中班(16-24)間隔只有8小時,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的行業,經勞資會議通過後可縮短至8小時,適用的行業勞動部會從3月起陸續公告。 「休息日」一般來說,當日不出勤也是有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出勤,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因此,休息日的前2小時加班倍率為1.34,第3~8小時加班倍率為1.67,超過8小時候之後,再延長加班的第9~12小時加班倍率為2.67。 在勞基法施行細則§10(2)、(3)分別有提到年終獎金、三節獎金「非經常性給與」,因實務中多數公司有盈餘時才會發放年終,這樣的年終性質屬於恩惠、勉勵員工性質的獎勵(註4),而三節獎金則是基於節慶習俗而給予的獎勵(註5),因此多數情況下三節、年終獎屬於「非工資」。 目前加班費計算的行政命令規定,加班費時薪核計是月薪除"30日"再除8小時,等於在計算加班費時,是假設1個月工作30天。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工讀生也有勞健保嗎?打工勞健保扣多少?
這邊請大家放心,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生之延長加班時數,都是不計入當月46小時加班時數中的,這也是讓雇主跟員工能更好的利用時間排班,以共同度過此次階段。 2020年1月1日上路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即「工時推定」條款。 勞資雙方唯有正確認知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並進一步加以完整規範、定義加班申請及指派程序,並嚴格管理出勤紀錄,才能防止此一規定帶來的預期之外人事成本(加班費支出)增加,影響勞資互信及企業營運。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等原因,就是違法加班,雇主可被開罰,但是已經請員工來加班了,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34倍、第11~12小時1.67倍,且沒有事後補假休息。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如果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顯示,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全台排名第一高的是第24條給付加班費的規定。 除此之外,為了不侵害到勞工朋友的休假權益,如果老闆當天有人力需求,需要調移國定假日,除了必須事先經過員工同意並簽訂書面契約,也請記得在班表上註明國定假日調移後的日期,並讓員工簽名紀錄。 而若你是剛好有排到除夕、初一、初二、初三這4天上班的朋友,因為當天性質都屬於「國定假日」,依照規定雇主應加倍發薪水給你。 (中央社記者陳昱婷台北7日電)台北市勞動局今天公布最新違反「勞動基準法」名單,共110家事業單位入列,原因多為加班費給不足、出勤紀錄不符規定等,其中新北汽車客運公司因加班超時遭罰120萬元,為此次最多。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一) 加班費計算基礎
而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76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至於按日計酬約定之日薪,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如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數額乘以工作時數之金額,比照按時計酬者辦理。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 而「工作時間」即是勞工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的休息時間。
- 但這一季因為目標達成,老闆特別給予分紅 $20,000,那麼此時阿明的加班費計算基礎為「底薪」+「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通補助」四項加總計算,$39,000 ÷ 每月 30 天 ÷ 每天 8 小時 = $163(四捨五入),也就是他的加班費時薪。
- 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還沒有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為是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 至於勞工沒有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在「年度終結」時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為是屬於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究竟有多少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之。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27規定,月薪資總額是指勞基法§2(3)定義的工資。 然而,也有少數情況不同,比如雇主和求職者到職時便約定好保障2個月年終獎金、保障年薪14個月(包含2個月三節節金),這時候就可以認定三節、年終獎金屬於勞動契約中工資的一部分。 簡單來說,「工資」主要是用「員工所獲得報酬」是否跟「員工工作表現」有關(符合勞務對價),如果有高度相關,就十分容易被認定為工資,應列入工資項目,並核實申報薪資;反之,如果是和「公司整體營運獲利」有關,就比較容易被認定是「恩惠性給與」,屬於「非工資」。 再者,由於農曆春節前,上班族需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才能達成過年放9天連假的權益。 因此,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即可。 因為這次1月30日小年夜恰逢行事曆上的星期日,因此不像以往可按照「農曆除夕前一日為上班日者,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的規定;而是要比較正常的「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的出勤模式。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基準
此部分由於法無明文,因此,應由勞雇雙方協議為主;但既然是協議,就代表對於勞工所欲行使補休之期日,雇主是有權利不予接受的。 倘若責任制保全人員平日某天另有加班至12小時,則加班部分應以100×4/3=133.33元計算,也就是平日加班2小時以內的加班費,每小時不可以低於134元。 依據勞基法第24條,寫法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而換算成數字,若以0.33或0.66計算,會低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就屬違法,所以必須是0.34、0.67以上。 因此,若是有計算結果有小數點的,請無條件進位,採用四捨五入方式,捨去的就有可能低於法定標準。 修法之後,休息日加班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加班費率為1又1/3,所以是150 X 4/3為200元,加班時數核實計算後的加班費是200元。 發病前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2023 1 個月之加班時數超過 100 小時,可依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有極強之相關性作出判斷。
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還沒有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為是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如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是要以每小時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準,只要是「經常性給予的薪資」,包含本薪、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職務加給,但年終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範圍,因此不需要納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一、工資的定義?「勞務對價」是工資、「恩惠性給與」非工資
由於加班計算的規定[4]是用「每小時」為計算單位,如果雇主運用工作規則訂定加班申請的規定,並且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顯然比起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更有利於勞工,因此,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5]。 當雇主與勞工約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的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法定正常工時的話,則勞工的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然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5]。 首先,關於工資的定義在《勞基法》第2條就有明確規範,因此只要符合上述「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定義,就會被認為是法定的工資,簡單來說,只要是該報酬與勞工個人的工作表現或績效有高度相關性(或稱對價性),那麼很有可能就會被主管機關或法院認定為工資。 反之,如果是與團隊績效或公司獲利有關,與員工勞務付出的程度相關性較低,那就可能會被認定為「恩惠性給予」,而非勞基法所稱的工資了。
勞動節屬「國定假日」,若逼不得已在勞動節當天勞資雙方約定出勤,薪酬計算與平日有異、經勞資協商取得共識後,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意指「除原有工資,當日工資不論工時多久,均統一多給一日工資」。 請注意「勞動節」屬國定假日,依法出勤應給兩倍薪,其他包括排班制、薪水試算,甚至是「哪些產業才可以放勞動節?」等相關資訊,請參考《104職場力》的整理資訊。 如果真的因此需要員工臨時加班,薪水要「加倍發給」,出勤8小時以內都必須加發一天工資,並給員工事後「補假」一天。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加班費時薪怎麼計算?一張圖表解決 6 大加班費計算問題
而當天原本是排「休息日」的員工,加班則按照「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且不分月薪制或時薪制都是出勤前2小時要給時薪X4/3、出勤後8小時要給時薪X5/3(勞基法§24Ⅱ),另外還必須給予補休一天。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才能依法要求勞工配合出勤。 為什麼我們要用1.34、1.67下去計算加班費,而不是使用1.33、1.66呢? 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要直接進位使用1.34、1.67計算,才能符合法規。 公司如果是以員工達成公司預定目標發放績效獎金、業績獎金,且有事先約定發放標準,則該獎金具備勞務對價性屬於工資(註8、註9);又公司在勞工達一定年資時,一次發給久任獎金當作員工報酬,也屬於工資(註10)。
不過,假若雇主和你約定的每日工作時間本來就低於 8 小時,那麽只要加班時數沒有超過 8 小時的工時,就不適用於加班費的計算。 比方說,你和雇主約定的每天工作時間是 7 小時,老闆額外請你加班的 1 小時,還是會依照你平常上班的每小時工資計算,而不適用於加班費的時薪計算標準。 接著,需要了解公司約定之休息日、例假日及休假日,勞動基準法§36 中規定,勞工七日內應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變形工時除外)。 但例休假日可以依勞資雙方同意後調整,只要符合七日內有一例一休,且勞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兩大原則即可。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工作日
勞工在此期間須保持連絡暢通,一旦雇主要求即到指定之地點提供勞務,並「容許有相當之通勤時間到達工作地點,且並非常態性實際提供勞務」,在此情況下,勞工仍得自行支配其活動時間,雇主對之亦無太多限制,故一般認為非屬工作時間。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由於固定週休二日上班族和排班制勞工遇到國定假日出勤,薪水計算會依「排班日」性質而有不同,《518職場熊報》用一文帶你詳細看懂不同情況清明連假出勤上班的薪水和加班費權益。 勞基法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工作時間應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雇主調移員工國定假日的做法並不違法,但必須事先和你「協商取得你同意」,還必須「明確指出和哪一個工作天對調」,有些公司也會讓員工簽署「國定假日調移同意書」,避免後續少給假衍生爭議。 那些關於工讀生的必知知識,如勞基法規定的最低工時與時薪加班費的計算等,都一次在本文中介紹! 希望讓求職者充分了解自身的權益,應徵打工、面試工讀生職位時更加謹慎;而雇主也更明白自己的相關法定義務,不再因不了解而誤觸法律。 「工作日」在正常工時8小時之後,延長工時2小時加班倍率為1.34,再往後延長工時2小時加班倍率為1.67。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註2:依勞工保險條例§14、全民健康保險法§21規定,雇主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健保投保薪資,如果勞工每月薪資收入不固定的話,雇主應在每年的2月、8月向勞保局申報調整月投保薪資。
加班費計算勞基法: 怎樣算「加班」?
員工只要使用手機、平板以前置鏡頭掃瞄臉部,即可免建置設備進行快速打卡。 若打卡後發現有遺漏或繁忙中忘記打卡,也可以彈性化申請補登,大幅提升團隊的溝通效率。 舉例:打工時薪200元,今日雇主要求加班2小時,加班費為「時薪200元 x 2 x 1.34=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