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志義7大好處2023!(小編貼心推薦)

Posted by Ben on February 19, 2021

許志義

同時,為了平衡其權利,需課予其相對之「普及服務」義務,亦即該廠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的一般基本需求;至於價格,則是以「成本加成」或「價格上限」的方式予以規範。 值得注意的,近年來隨著資訊通信技術的進步,當前世界各國之管制潮流已有所轉變。 其影響層面為過去具獨占性質的電力與天然氣產業,其上下游部分已可開放競爭,例如:發電與售電可藉由市場自由化提生其資源供給及配置效率,剩下輸配網路傳輸的中游部分仍具獨占性,需課予供給數量及價格水準之管制。

其多角化經營僅及於開放親水園區以及刻正規劃中之休閒遊憩事業。 事實上,自來水公司之多角化當可進一步依照先進國家跨足電信、廢水回收、下水道、抄表服務、及飲用水等相關業務。 其中尤以廢水回收與利用最具重要性,亦即將消費者使用後之餘水,經處理予以分級,再按不同需求屬性有效利用,例如灌溉用水、產業用水、飲用水等採取不同水質等級與價格之方式處理。 許志義 此種循環再生系統之應用係國際環保公約(如94年2月16日甫生效之《京都議定書》)所強調之低碳、低耗能「循環型社會」之永續發展重要指標,值得加以重視。

許志義: 許志義 Jyh-Yih Hsu

許至北創辦菲律賓「洪門進步黨」,任洪門進步黨理事長、黨魁。 「穩定供電」只不過是任何綜合電業與生俱來最基本的天職,當前台電更高的價值與使命是「能源轉型」及「市場開放」。 其中,創造小型綠能親近民眾、友善環境的生活價值,為最重要的一環。 「救急」是小型綠能最重要的價值,發生天災、意外時,若大電網失靈,可以立即應用,前提是平時可把綠電微系統建置起來,甚至搭配儲能,在緊急需要的時候就能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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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1980年代以來,歐美先進國家繼解除對各類傳統產業之管制後,亦針對公用事業之管制加以鬆綁,其中尤以電力事業之解制幅度最大,範圍最廣,且其產生之經濟效益(供給成本之下降)亦最為顯著。 受到歐美先進國家這一波政府解除管制風潮,以及逐漸呈現之市場自由化改革成效與經驗傳承之影響,澳洲、紐西蘭、中南美洲、亞洲亦隨之引發公用事業管制革新的步伐,形成全球沛然莫之能禦的主流趨勢。 現任中華大學創新產業學院暨企管系特聘教授、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榮譽講座。 現任中華大學創新產業學院暨企管系特聘教授、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榮譽講座教授。 許志義表示,這次會議聚焦在「分散式電源虛擬電廠微電網之產品服務與技術發展」,期盼會員間能彼此合作激盪出創新的商業模式。 許志義感謝經濟部能源局局長游振偉、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林子倫,都親自到場致詞祝福,他們並勉勵聯盟成員與各界菁英,共同創造出台灣能源數位轉型的市場新價值。

許志義: 許志義/中興大學教授、台電獨立董事

第二場專題論壇的3位與談人,包括台電副總經理徐造華(主管台電雙軸轉型的全面策略)、台灣中油所長呂國旭(主管台灣中油綠能科技發展)、台大教授周桂田(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此論壇主持人為天氣風險管理公司總經理彭啟明(也是此次埃及氣候峰會的企業代表團)。 許志義指出,過去舉辦一系列「能源決策者演講交流會」,邀請公部門相關決策者與該聯盟會員,針對當前能源政策與淨零轉型等重要議題,進行知識交流、理性對談和凝聚共識,創造產官學研公私夥伴的多赢合作商機,實踐該聯盟積極服務企業會員拓展市場的使命,以期達成「能源淨零轉型智庫平台」的政策價值。 其次,國營事業涉及國家政策任務之執行,責無旁貸需負起最大浄零責任。

許志義

目前全世界已有 20 多個國家走到發電批發市場的競爭,雖然不一定是成立所謂的電力交易所(Power Exchange; PX),但發電廠的供電數量電業可以自行決定其發電數量及價格,而不是由中央調度能源事業的上位組織來決定。 舉凡輸電、配電及天然氣的管線都屬公用事業,需要進行價格及數量管制。 再者,管制機構宜保持獨立的專業性,必須對外部性、公共財、自然獨占等三種市場失靈的情況加以規範,並防止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發生,例如挑肥撿瘦(cherry picking)、吸脂競爭等,只選利潤高的業務經營卻不顧普及化之公眾利益。 另外還需顧及供電可靠度的問題,否則可能會造成類似729、921之大停電事故,而現今民營電廠均未負擔此部分系統可靠度的成本,不用投資全黑啟動發電機組,將來都須課徵稅或費,以求公平。 導管瓦斯市場之自由化方面,應特別留意天然氣產業價值鏈在《京都議定書》生效後之重要性,以及其整體市場效能競爭之必要性。

許志義: 數位金融經營策略 普林斯頓 2017.10

此時政府的管制就會超過或排除具經濟基本法地位的《公平交易法》所強調之「競爭政策」。 也就是說,政府賦予上述產業一項特許權,在某特定區域內只有一個廠商能夠擁有一定年限的獨占專營權利。 同時,為了平衡其權利,需課予其相對之「普及服務」義務,亦即該廠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的一般基本需求;至於價格,則是以「成本加成」(cost plus)或「價格上限」(price cap)的方式予以規範,惟其內在費率結構尚需予以審慎研訂。 由於政府的重要職責,在於透過公共政策增進經濟效率、公平及穩定,一般自由化政策(競爭政策)若運用得當,對資源經濟利用的效率提昇,必有助益。 至於公平,則可大分為業者之間水平競爭的公平、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互為交易的垂直性公平、以及消費者不同群組之間的公平三方面討論。

  • 反之,在自由化市場供給者多元競爭之情況下,消費者方有真正的用戶選擇權可言。
  • [26] 此種使命之賦予通常藉由法規訂定,例如《電業法》、《自來水事業法》及草擬中之《天然氣事業法》均明訂普及服務、服務品質等各攸關民生權益之條款。
  • 惟通常在單一供給者之情況下,其交易對象及交易方式雖可能相對單純化,表面似呈穩定,惟若此供給者一旦因故無法穩定供應,消費者即無其他替代來源可選[21]。
  • 蓋「市場自由化」之目的在於提升經濟效率,包括市場效率、技術效率及動態效率。
  • 本次遠見Clubhouse「開房間」長達一個半小時,除了柯P,還邀來「台灣玉山科技協會」秘書長許毓仁、「中興大學資訊管理系所暨應用經濟系所」合聘教授許志義、「麟數據科技」策略長謝佩芳、台北市政府秘書長陳志銘,台北市議員徐巧芯也加入房間共聊。
  • 但在此種獎勵措施下,耗能產業的廠商往往因此獎勵與改善而得以繼續生存,甚至持續擴充,致其產值占總國內生產毛額的比例在兩次石油危機期間反而擴大,影響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升級,不利於台灣整體能源密集度的降低及環境污染的有效紓解。

例如:一般政府對能源獨占事業採行「成本加成」(cost plus)之價格管制政策,顯然無法達成競爭市場所強調的配置效率。 雖然政府在1973年頒布第一次的能源政策中,即已提及環境污染的防治,但卻未能有效落實。 這是因為能源只不過是其他一般產業的各種投入要素之一,占產業總生產成本的比例相對不高(少數耗能產業除外),而且除非該產業或廠商係由政府經營或擁有,否則政府政策通常並無直接干預或影響其經營決策之工具。 在此種情況下,政策上可資運用的措施不外乎是透過能源產品的訂價或租稅金融獎勵設備投資,間接對產業或廠商予以誘導或影響。

許志義: 台電工程月刊 – 817期「虛擬電廠先進國家發展趨勢及對台灣之政策意涵」

市場自由化因為開放競爭,打破壟斷局面,一般均有利於第一種水平競爭之公平原則,例如:我國目前已開放過去長期以來未開放之民營電廠及油品煉製業者、油品進口業者參與能源市場之競爭,凡有意加入市場競爭者,均享有同等機會,可謂公平。 許志義2023 同時在此情況下,上述第二種垂直性的公平交易也較可能達成;蓋以往獨占油電廠商之市場下,幾乎壟斷事業的任何投資風險或費用支出,最後均須由消費者「概括承受」,需求面均是所謂的套牢用戶(captive customers)。 反之,在自由化市場供給者多元競爭之情況下,消費者方有真正的用戶選擇權可言。 而業者錯誤投資的風險或經營不善的責任,則必須自己承擔,接受市場競爭的考驗,不再有保證利潤之定價管制,故對供需交易而言,較具垂直性之公平。 值得注意的,解除管制後,政府角色不再是球員或教練,而是居於裁判之地位,此時供需交易之雙方在競爭市場中的任何經濟行為,不論水平或垂直性的公平均需賴具有經濟基本法定位的「公平交易法」予以落實。 許志義 至於「多角化」經營方面,宜仿照歐美先進國家允許電力公司跨足天然氣事業,俾增進市場動態競爭,策略性提高臺灣導管瓦斯偏低之普及率。

先進國家引進市場機制之水資源利用方式,是將水資源視為可交易之一般商品。 透過市場機制,使水權人依其實際用水需求量透過價格買賣進行水的自願性移轉,而水權的交易價格即可反映出水資源的稀少性。 至於水權交易的範圍包括地表水、地下水的使用者、使用地點、使用用途的移轉變更,交易的形式則包括短期性的租賃與永久性的買斷等。

許志義: 許志義/台北商業大學榮譽講座教授、中華大學特聘教授

(六)有關水、電、瓦斯公用事業價格之調整,應建立一制度化之機制,例如採用一資訊透明化之訂價公式,妥善設計各種符合經濟效率與使用者公平費率結構之誘因條件,藉由「累進費率制」之訂定,確保低所得者之「分配正義」與「選擇價值」,並達成節約資源之效果。 在沒有適當配套管理措施下,水資源交易形同黑市,甚具爭議性。 基本上,《水利法》規範水資源之所有權乃屬於國家[44]。 取得水權者只有使用受益權而無所有權[45],且水權人之用水量需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46],而節水者所餘之水量,得另行分配使用[47]。 由於相關法令之規範並未考量缺水情況下水資源有效配置議題,依法取得水權者不能私自買賣,僅有在《水利法》第十九條及二十條之一[48],隱含水權在乾早時期之「短期借用」原則。 乾旱時僅能以行政力量介入用水之調配,反而成為政治角力之焦點,對於移用水價與水量之決策機制,未能依市場供需配置效率法則,以致水價制定的交易成本高,且協商耗時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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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能源數位轉型產學技術聯盟計畫主持人許志義教授指出,臺灣2050能源淨零轉型路徑達標計畫,需落實兩大面向。 就現階段言,能源政策的重點在於健全能源事業管制革新(regulatory reform)之法令規章,建立公平競爭之經營環境,以促進能源市場自由化。 同時落實節約能源、環境保育與核能安全管理,並正視未來全球環保趨勢,如地球溫暖化、臭氧層破壞、酸雨及核廢料處置等議題,俾預為綢繆,妥慎因應。 此外,對於大眾運輸系統規劃與管理,應予加強,俾減少運輸能源的浪費以及交通壅塞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方符合永續發展。

許志義: 台灣有沒有鬼混?3件事看我們落後了國際什麼

能源是臺灣整體價值鏈的重要環節,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宗的交易商品。 其特色一方面是各種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投入要素,另一方面卻也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 所謂能源政策是指政府公權力介入能源市場供需及訂價管制的產業政策;市場自由化則指強調解除政府管制之競爭政策。 由於能源政策與競爭政策皆為增進公共利益之手段,其目的是尋求經濟長期之永續發展與民眾福祉。 因此,儘管能源政策與競爭政策或有彼此牴觸、相互制約之處,惟重要的是如何藉由兩者之搭配運用,以利現階段台灣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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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義感謝經濟部能源局局長游振偉、行政院能源及減碳辦公室副執行長林子倫,都親自到場致詞祝福,2人並勉勵聯盟成員與各界菁英,共同創造出台灣能源數位轉型的市場新價值。 許志義強調,以台電的電力交易平台為例,分散在各地且分屬不同企業或組織的能源資產,包括儲能系統、熱泵設備、冷凍空調等,只要符合資格、技術到位,可在瞬間迅速併聯供電,成為台電系統偶遇突發事件的緊急「救援投手」,都能參加平台交易。 而買方台電具有廣大包容力,因此台電已從過去自給自足一條龍服務的封閉性系統,「轉型」升級為鏈結各界利害關係人所形成的開放性資源共享體系,不但成就台電與業者的共存共榮,更為整體社會創造更高的商模價值及多贏局面。

許志義: 經濟部 – 經新聞

許志義(民84),「電力市場開放民營後之相關問題與對策」,《經濟情勢暨評論》,第1卷第3期,頁17-28。 許志義(民94),「論臺灣能源政策與市場自由化」,發表於兩岸能源經濟學術研討會,6月5日~6日,中華經濟研究院,臺北:圓山飯店。 至於大數據的運用,台北市政府明白大數據有經濟價值,因此現在有大數據中心,開始建立團隊、規範。 許志義 許志義 希望下一步能成立大數據公司,結合悠遊卡公司等數據來做商業運用,這些都已經在規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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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28條規定:水權登記,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之,水源流經二縣 (市) 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流經二省 (市) 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39] 普及率的計算有兩種方式:一是以現有25家公用瓦斯業所在地之住戶數(566萬戶)除導管瓦斯戶數(244萬戶),約為43%;一是以全國住戶數(1180萬戶)為分母,則僅達21%。 [31] 此種加值型業務需進行客戶量身訂作之服務,可每日定期自動回傳病患(如糖尿病患者)之關鍵病理數據,一旦超出正常值,即可追蹤治療。 [4] 「隨時」不僅是指全年無休的「每一個時刻」皆能夠享有水、電、瓦斯供給的「可靠度」(亦即always reliable),更重要的是指「瞬間」打開自來水龍頭、電力插座按鈕、瓦斯點火開關,即可獲得水電瓦斯供給的「可及性」(亦即instantly available)。 而有感於「太魯閣號事故」,徐巧芯也呼籲柯文哲,應該加速捷運系統的動態影像偵測技術,不是由包工廠商自己去寫現場紀錄,而是由系統來自動記錄,更加準確安全。 像是中油就有這種人工智慧無人機,行控中心就能監控、知道哪裡要維修,疫情期間的國外廠商也能透過視訊遠端教學,讓現場技師進行檢修、維運。

許志義: 智慧揭露 經濟轉型推手

(四)就獨占性之公用事業言,解除管制之進程應「先自由化再民營化」或「同時自由化與民營化」。 除了「企業化」經營外,「多角化」也是公用事業解除管制的另一重點。 通常企業投資策略在於追求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終而達到利潤極大。 因此公用事業當前亦經常採取多角化經營模式,積極尋求本業外之轉投資機會,俾謀取更高之投資報酬率。 惟公用事業在從事轉投資時,有可能對其既有消費者之權益造成負面影響,政府主管機關必須予以適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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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地,導管瓦斯公司亦應跨足電業,優先考慮經營民生用之汽電共生系統與吸收式空調系統,紓解當前諸多用戶已繳交電力契約容量線路補助費,卻經年無法獲得臺電公司提供電源之窘境,有效提升區域潛在限電用戶之「選擇價值」。 至於自來水公司在多角化經營方面,宜考慮仿照先進國家(如德國),兼營廢水回收、抄錶服務(如仿先進國家與導管瓦斯錶、電錶一併進行,可顯著降低成本)、電信服務、親水公園或休閒遊憩等具加值型之相關業務,以擴大服務用戶,並達成範疇經濟。 其中尤以廢水回收,再分級處理供應工業用水(水質不必如目前之高規格處理標準)、一般住宅用水、飲用水等之「低耗能循環型社會」之建構為首要之務,俾符合國際環保公約(如京都議定書)之主流趨勢。 公用事業逐步改革市場結構並開放市場競爭後,迄今已有電信產業蓬勃發展。

許志義: 產官學研菁英齊聚 許志義開春論壇談淨零轉型

然而隨著數位科技的突破與進展,導致各事業體內各單位之資訊成本、協調成本,以及與消費者間之交易成本、雙向溝通成本,已大幅下降。 此一成本結構的顯著轉變使得各行各業的供應鏈,可藉由資訊通信科技之普及應用而被切割細分化(unbundling),包括垂直綜合之公用事業,也不例外。 就傳統上屬於自然獨占的公用事業而言,各項業務的「切割細分化[3]」可有效區隔具有潛在市場競爭屬性(contestable attribute)與獨占屬性的各個不同部分。 該聯盟主持人許志義表示,這次會議聚焦在「分散式電源虛擬電廠微電網之產品服務與技術發展」,期盼會員間能彼此合作激盪出創新的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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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相對地,目前天然氣與自來水市場之經營,仍受到諸多法令或非法令之技術性障礙,致使民營業者不得其門而入,尚有待商榷。 [8] 影子價格係指資源增減一單位,在消費決策者心中效用增減的多寡,亦即願付價值變動量的大小,可稱邊際效用。 相對於水、電、瓦斯短缺時之影子價格甚高,當其不虞匱乏時,其邊際效用即為零。

許志義: 台灣能源及電力業之挑戰與機會

值得注意的,解除管制後,政府角色不再是球員或教練,而是居於裁判之地位,此時供需交易之雙方在競爭市場中的任何經濟行為,不論水平或垂直性的公平,均需賴具有經濟基本法定位的《公平交易法》予以落實。 一般而言,公用事業經濟管制的方法[13],包括:特許權管制、價格管制、數量管制、技術與品質標準之管制、課稅或補貼之管制,這些管制措施所反映的產業政策,不但容易造成技術效率與配置效率之扭曲[14],也可能產生不當之交叉補貼。 基本上,管制政策的根本問題係源自於當事人與代理人(principal-agent)之爭議,亦即身為代理人之管制者與身為當事人之消費者雙方所追求的目標未必完全一致。 同樣地,公用事業經營者與管制者雙方所追求的目標亦未必相同,加上消費者、管制者、公用事業經營者三方面彼此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以致容易呈現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之情況,管制者與被管制者都有傾向競租(rent-seeking)之行徑。 具體言之,管制政策最為人所詬病的缺失包括管制掠奪與管制俘虜(regulation captive)。 前者係指管制者因被授予相當尺度的裁量權,因此業者有可能因管制者之不當裁量(如擅自變更原訂之管制計畫),致使業者喪失其應有之利得,造成業者無謂損失。

蓋國營或公營獨占之超額利潤至少歸國庫所有,而民營獨占廠商獲取之超額利潤卻歸相對少數股東。 尤其民營獨占廠商往往更能以其市場力,透過價格或非價格手段排除他人進入市場,政府若無一套自由化的遊戲規則予以規範監督,將難以顧及廣大消費者及其內部員工的福祉。 因此,針對獨占性公用事業解除管制之步驟,應「先自由化再民營化」或「同時自由化與民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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