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凡適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39條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之工資。 若單純以勞基法第35條而言,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須有30分鐘休息時間,因此,如果勞工下午工作時段是從1點到5點,則雇主於下班後30分鐘再起算加班,即得避免勞工有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之情形,就此而言,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然而,亦有法院持不同見解,認為倘若雇主未明確安排休息時間,即無法舉證勞工一日中間有休息之事實,即應認定勞工是連續工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
2016年10月7日,《自由時報》電子報版首頁右側發布聲明稿譴責曾韋禎,「對其個人行為,本報編輯部向林淑芬委員鄭重致歉」[36];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徐世榮則在facebook宣布已經取消訂閱《自由時報》,並註明「請《自由時報》不要再送報紙給我了,因為我真的不想再看到一份完全缺乏專業倫理道德的報紙」[37]。 所以,Victor的加班費為$16,312(10050+1005+3000+2257),10月的薪水為$106,321(90000+16312)。 不過,坊間常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不少事業單位仍然維持補休制度,但勞基法並未規定補休時數要按比例加成,衍生爭議。 家庭照顧假為常態假別,與一開始介紹的「防疫照顧假」不同;家庭照顧假可為廣泛的原因且不支薪、防疫照顧假則僅限於受到 covid-19 影響的勞工,且雇主可自由決定是否支薪。 Amanda 準備在 2023 年的 7 月 17 日登記結婚,法律保障他可在 7/7(登記前 10 日)到 10/7 這段期間請 8 天的婚假,但在徵得老闆的同意下,Amanda 可自由選擇在 2023 年的 7/7 到 2024 年的 7/7 一年間視個人需求請完這 8 天的假。 常言道休息是為了走更長遠的路,一起來檢查勞工還有哪些權益可以爭取。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想3分鐘完成「薪資結算」並省下46%薪資作業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日前邀請勞動部報告並備質詢,立委蔣萬安質詢時問到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雇主是否要再多給本薪? (中央社)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勞動部次長廖蕙芳16日宣布,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雇主必須給原本的工資額,加上加班費。 加班費是以勞工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基準,而根據勞基法 §2 第 3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2023 項,只要是「經常性給與」的薪水都算在工資的範圍內。 「經常性給與」指的是有明訂發放標準,每個月都領得到的錢(如:底薪、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績效獎金等)。
例假日通常是不能加班的,除非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才能讓勞工工作。 【國定假日、特休加班費計算】若雇主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特休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意旨勞工除可領得原本該國定/特休假日工資,可額外再獲得1日薪水。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在例假日若沒有突發事變、天災,原則上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工讀生時薪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如同文章第一段落所提到的,一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因此以一天正常上班 8 小時來說,加班時數不可以超過 4 小時。 而勞工在平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休)加班,則分別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一例一休是指臺灣蔡英文政府在2016年所推動勞工工作日數的改革政策,目的在於讓臺灣勞工全面落實「周休二日」。
因此加班費的計算不是用底薪31,000元換成時薪,而是用總月薪36,000元下去換算。 陳一二要計算加班費,則要以「底薪」、「午餐補助」與「全勤獎金」這三項加總計算,他的工資就是 43,000 元。 只要是勞工,都適用勞基法的加班規定,除非是遇到天災或突發事件而不得已要加班,這樣的加班情形勞基法第 32 條中也有另外說明。 加班前 2 小時 (上班第 9、10 個小時),加發原本時薪 1/3 的薪水,也就是原本時薪乘以 1.34。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工讀生也有勞健保嗎?打工勞健保扣多少?
此外,為了提高休息日勞工上班權利,「休息日」加班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則以8小時計,而超過8小時在12小時以內,則以12小時計。 另外,勞工於休息日出勤自第9小時開始,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2/3倍以上工資外,再加給4小時的工資。 不論勞雇雙方所約定的休息日、例假日是在哪一天,休息日的工作時間都必須計入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來計算。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當天工作時間即為9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 就上開疑義,有部分法院判決認為即便雇主未明訂休息時段,仍應扣除休息時間,其理由有如下者:勞工衡諸常情不可能長時間連續工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1號判決);或是勞工全日工作密度有高低峰,並非時時刻刻密集工作,因此認定中間有休息時間應為合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0號判決)。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即便雇主未明確規定中間休息時間,然而法院在認定一日工時,仍會自行加入休息時間,故上例並不會構成延長工時。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人資系統五大模組
使用Apollo人資系統後,用系統快速解決人員複雜排班問題,每到結薪週期時,只要依照三步驟指引,就可以快速進行結薪,並發送電子薪資單,從此不再手忙腳亂,提高整體排班結薪效率。 而若依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法條內已告知在有必要的狀況下,其實是可以適度修正的,但是但是但是,縮短休息時間、增加休息時間頻率,不代表能直接30/4,每小時休息7分鐘。
加班費計算上,工作日加班之加班費計算基準在此次修法當中並未更動;休息日加班之加班費基準,提升為至少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之一又三分之一 ,以達成工作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之法制衡平;例假日之加班費基準同樣未更動。 先算出勞工「正常工作日的平均時薪」(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如平日加班、休假日、例假日出勤所得的工資),時薪計算方式為「工資÷每月總工時」。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稱「休假日」,僅指該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而言。 至其休假日工作時數,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可不包括在同法第三十二條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限額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則應計入。 1.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國定假日、例假日(需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工作,工資加倍發給;這部份工作時間,不併入每月加班時數在46小時內計算。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工讀生與雇主必知:工讀生打工時薪、勞健保、加班費與特休規定(2023 最新)
2017年5月22日,首都客運總經理李建文說,一例一休對汽車客運業最大的傷害是長久建立的勞資和諧起了「化學變化」:經歷頻繁勞動檢查、加班費等成本增加等過程,現在資方任何舉動都可能被員工解讀是要規避什麼、設計什麼,原本的互信基礎都崩解了[143]。 2018年12月23日,反教育商品化聯盟、台灣工人先鋒協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東吳大學城中跳馬社、高雄醫學大學透明革命、台北市種子清潔勞動合作社、國立政治大學種子社等十多個青年團體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前舉牌抗議,呼喊口號「七天假砍掉、選票一直掉」、「青年爭勞權、還我七天假」[131]。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2023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2017年5月15日,台灣獨立建國聯盟舉辦「蔡英文政府執政周年檢討與展望」座談會,國立東華大學教授施正鋒說,蔡英文當選前後都說她的政府將是最會溝通的政府,百姓卻無法理解蔡英文政府化簡為繁的作法:例如同性婚姻立法反覆無常,一例一休過度包裝,司法改革綁手綁腳,年金改革折騰一年,終究還是要回到立法院議場[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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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勞動新制下的變形工時,該怎麼安排員工的出勤管理呢?|一例一休
在一般的狀況下,勞基法規定每 7 日應有 1 日的例假日加上 1 日的休息日,且勞工連續出勤應以 6 日為限。 其中例假日的規定較為嚴格,因此連續出勤 6 日的第 6 日應挪用休息日,且時薪制不適用彈性工時(亦稱變形工時),所以第 7 日不可要求勞工出勤、至少須給予勞工 1 日的例假日,所以時薪制勞工不應有例假日出勤的情形發生。 「一例一休」上路後,為避免雇主過度讓勞工在休息日出勤,因而有加班費加成的設計,但因法規不夠明確,引發休息日出勤超過8小時的部分算法爭議,勞動部日前因而解釋,休息日出勤超過8小時的部分,除了加班費,也應給本薪,未料又意外引發和國定假日出勤算法不同的爭議。
又,如果雇主沒有給足勞工休息時間,可能會導致勞工當天超時工作(亦即,加計所謂「休息時間」,實際上連續工作超過八小時)。 須注意者,即便雇主針對未充分休息之勞工已經給付加班費,但是就「未使勞工工作四小時休息三十分鐘」之作法本身,仍違反勞基法第35條本文之規定,而仍須依同法第79調受行政罰鍰,不因雇主已經給付加班費而異。 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依上開條文文義有二種解釋:第一種解釋是勞工每工作四小時,就換得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工作八小時即可換得一小時之休息時間,雇主可以任意調配該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可以在工作時間之前、之間或之後實施);另一種解釋是勞工每工作四小時後,就一定要給予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換言之,勞工不可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 勞工的「工時」在勞動法務管理中當然是最重要的,也是政府勞動檢查最重視的一環,但偏偏很多的企業老闆不以為意,以為「工時」都是跟勞工約定好的了,就算是超過了,只要有給加班費哪還會有什麼問題? 依照勞基法第32條規定,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也就是說每日加班不能超過4小時,且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國定假日加班薪水怎麼算?國定假日出勤上班 3 大常見問題一次搞懂!
想知道自己可以領多少加班費其實不困難,只要分清楚是屬於平日加班,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加班,根據標準就可以簡單估算。 所以除了底薪之外,交通補助、午餐補助、全勤獎金、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等都要併入計算工資,但年末分紅等獎金則因為不屬於經常性給與,就不算是工資,也不列入加班費平均時薪的計算。 以前「值班」不需要納入工時計算,不過 2022 年起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加倍發給」並不是指如果你如果原本一天領800元,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去上班就可以領1,600元。
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新臺幣26,400元,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 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 雇主如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外延時工作(加班),即應依該法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加班費)。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基本工資及延時工資相關規定,可連結本部網站/常見問答項下查詢。 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依法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也就是說,雇主仍應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及休息日工資。 有鑑於實務上,部分雇主並未另行給付部分工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工資,時生爭議,所以將本來就應由雇主負擔的「例假」、「休息日」工資,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現行為176元),以後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以減少紛爭。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國定假日
2017年4月24日,國立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吳大任說,一例一休影響勞工對所得的預期,有勞工面臨老闆不讓加班的情況;年金改革是年輕人看到基金要破產,會影響到對未來所得的看法,待退休者不敢退,已退休者因面臨退休俸減少而不敢消費[146]。 2016年12月6日深夜,工鬥青年產業後備軍、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等青年團體突襲總統官邸,在官邸大門噴漆「砍假總統」、「民主資進黨」抨擊民進黨靠攏資方,並宣告徹底與民進黨決裂[123][124]。 2018年10月26日,國民黨推出募款撲克牌「民進黨幹話撲克牌」,黑桃A為蔡英文所稱「勞工永遠是民進黨心裡最柔軟的那一塊」[111]。
- 勞動部說,單以加班費來看,國定假日前8小時加班費為1倍,超過8小時的部分有1又1/3或1又2/3,強調沒有做愈久、時薪愈低的問題。
- 至於如果是「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休息。
- 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事後在休息日補班,使得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 訴願人於108年4月4日6時59分至12時8分,共5小時9分時間,未給予江君休息時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之事實,應可認定。
但《勞基法》在一例一休的二次修法中卻又放寬了規定,只要達到法律的要件,還是可以變更休息時間到8小時,但這樣對勞工、社會真的有比較好嗎?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國定假日」及「特休」出勤即使未滿8小時,也要給足8小時的加班費,這點是需要特別留意的,因為勞工原本可以充分的運用一整天的假期,所以就算只是出勤30分鐘,也要給足1天的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超過8小時: 變形工時是什麼,可以吃嗎?
建議雇主明確訂定每日之休息時段,如此於計算勞工當日之工作時數時,較有理由扣除上開休息時段,而降低延長工時(即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發生之機率。 此外,雇主亦宜確保勞工於休息時間,確實有充分休息,避免於該休息時段須提供勞務,以致於被法院認定實際上是工作時間。 而本次修法新增可協調勞方出勤的「休息日」加班費部分,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2小時內,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1/3倍以上工資,工作第3個小時起,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2/3倍以上工資。
- 國定假日、特休假加班》8小時內應發1日工資若勞工於國定假日或特休假申請加班,加班8小時內,都要發給1日工資。
- 2017年3月16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王育敏批評,民進黨強行通過一例一休引發這麼多紛爭,中央部會首長卻視而不見,還說要懲罰抗議一例一休的縣市長,完全就是無能、卸責。
- 若單純以勞基法第35條而言,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須有30分鐘休息時間,因此,如果勞工下午工作時段是從1點到5點,則雇主於下班後30分鐘再起算加班,即得避免勞工有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之情形,就此而言,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 2016年12月6日,社會民主黨譴責,民進黨眼中只有資本家利益而無視九百萬勞工權益,不斷以一例一休、勞工特別休假等看得到卻不一定吃得到的「配套」來強化硬砍勞工七天國定假日的正當性,對資方卑躬屈膝,對勞工軟土深掘,更公然違背2016年總統選舉時「降低年總工時」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