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3個月7大優點2023!(小編推薦)

Posted by Jack on December 31, 2019

試用期3個月

答:工資由勞資雙方約定,因此試用期前後約定不同的薪資數額、甚至不同薪資制度(例如試用期間採時薪制,試用期滿改月薪制),並無不可。 但要注意試用期內的工資不論約定為時薪制或月薪制,都不可低於基本工資;特別是月薪制與時薪/日薪制的計算概念不同,若直接以試用期滿後的月薪制工資,直接除以240換算成試用期內的時薪制工資,可能導致低於時薪制基本工資而違法。 無論是工作能力不足,或是與公司文化不符、工作態度不佳,甚至是直接違反了公司規定,你都應該善盡記錄的責任,在試用期間定期考核該名員工的表現,最好還能面對面與他檢討表現,給予改正及進步的時間。 由此可知,「試用期」的概念其實處於一個模稜兩可的灰色地帶,但我仍然建議企業採用嚴謹的標準來要求自己,若在試用期間或期滿時要解雇員工,必須證明他有不適任的理由,做到提早預告該員工,並發放資遣費最為保險。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評估彼此是否適合的機會,不論在職場資歷深淺,在歷經每一次工作轉換時都有可能遇到工作試用期,只要搞清楚遊戲規則,對勞工和雇主來說都是保障自己、有益無害。 一般來說,試用期大多以3個月為基準,但是試用期也並不一定只能定為3個月。

試用期3個月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再低,還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基本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試用期沒過領得到薪水嗎?」「試用期可以休假嗎?」「試用期算年資嗎?」新鮮人踏入職場後,常常必須面對「試用期」的考驗與許多疑問。 雖然在1997年修法時,試用期相關條文就從《勞基法》中被刪掉,但不代表試用期就是老闆說了算! 本文帶你了解法律對試用期的定義與保障,跨出就職順利的第一步。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按其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試用期3個月: 試用期的薪水

答:雇主對於試用期內不能勝任的勞工,雖然仍要走資遣程序,但由於法院實務在看待試用期內終止契約事由時,標準會較為寬鬆,重點放在雇主行使終止權有無權利濫用情事,也就是只要能證明勞工確實無法勝任或適格約定的工作即可。 如果你沒有做到這些事前工作,那麼在試用期間若要請員工離開,解雇理由就必須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標準,如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定不能勝任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無故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曠職六天以上等較嚴重的狀況,才能依法解雇他。 但其實在1997年修法時,試用期的相關條文就從《勞基法》當中被刪掉了,但這並代表試用期不符合法令規範。

除了健保以及勞保,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與正職員工是一樣的! 所有的福利與休假制度,包含加班費(勞基法第24條)、一般工作日(勞基法第30條)、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等,都比照勞基法辦理。 試用期3個月 以Glints長期與許多企業合作,絕大多數的時間是公司會與勞工談定一個雙方理想的薪水,而調薪的時機點則會等到年度的績效考核。 試用期3個月2023 當然,這有好有壞:好處是一進公司就有本該屬於自己的薪資,而不是先以較低的薪資進入公司;壞處就是調薪的時間會被拉長。

試用期3個月: 試用期別傻傻做白工!每個新進菜鳥都該懂的試用期權益

若在試用期間發現對方不適合,主管就會直接請對方走人,不會再支付任何資遣費。 如果是做滿三個月離職,那試用期離職薪水當然也是到三個月;但如果是在這之前就離開,薪資就必須要依天數比例發放,這些薪水計算方式都與正職員工離職基本上是相同的,不會因為試用期離職就不一樣。 以台灣為例,「試用期」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試用期的員工,都與公司的一般員工有一樣的待遇。 因為,台灣勞動法相關法律沒有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有試用期,「試用期」並不是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被錄用,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定期聘用工作同意書」應為雙方於試用期,就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的權利義務,為重申聘任通知書的內容,規範該新進勞工自身工作職務內容、遵守工作目標、進行績效考核 且了解考核將做為是否通過試用期的依據。 試用期3個月2023 因此,定期聘用工作同意書僅為雙方就聘任通知書內容的合意,並非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所指定期契約的情形。 勞工於試用期間之相關勞動權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特別是契約終止,雇主仍須非有該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之一,始得終止勞動契約。

試用期3個月: 法院判決見解:

只要你是請假理由合理且符合公司請假程序,雇主沒有理由拒絕你的假單申請。 其實「試用期不支薪」的迷思早已破除,常聽到「試用期工作不滿7天離職就不發薪水」這是完全錯誤且違法的行為,只要從上班那刻起,就算只有1天或半天,雇主都必須照比例支付勞工薪水,但試用期薪水怎麼算? 至於勞保、健保、勞退,都有法令強制性,不因試用期而有差別;年資亦應從勞工到職起算。 換句話說,除了終止契約的事由標準可以比較寬鬆外,勞工於試用期內與試用期屆滿後所享有的各項法定權益,並無不同。 答:法令刪除了試用期規定,表示法令對於勞動契約與勞動條件,不再有試用期間的區別;但法令也沒明文禁止約定試用期。 所以勞資雙方仍可約定試用期,只是試用期內的勞動條件,仍不可低於法令規定。

試用期3個月

另一方面是因為在勞工還沒有滿3個月以前開除,資方都不需要提前告知資遣,但還是得依照比例支付資遣費用。 試用期3個月2023 也就是說,如果試用期是三個月,那麼資方可以在三個月內,如果雇主不滿意,要你離職,也必須付給你原定的薪資。 就算是在「試用期」也一樣需要支付你薪水,因為那是勞動契約中你所應得的酬勞。 在「勞動契約」當中,企業主不可以單方面在員工進入公司之後調整薪資,因為《勞基法》當中的薪資調整,要資方與勞方,共同同意、且不得低於《勞基法》的最低規定。 在簽署勞動契約的時候,你要知道自己的薪水是否有達到「基本工資」。 要知道基本工資當中「基本」這兩個字,就是代表你可以接受的「最低」薪資,也就是你的薪水只能在基本薪資之上,不可以在基本薪資之下。

試用期3個月: 試用期合法嗎?享有基本福利嗎?7個試用期迷思一次解答

由於《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規定(註1),目前法令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因此雇主要和你另外約定試用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是可行的,就算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只要期間沒有違反勞動法令最低規範,雇主並沒有違法。 在台灣職場試用期十分常見,實務上許多公司會和新進員工約定3個月試用期,也有長達6個月的,只要試用期時間不要過長、不合理,通常不會有爭議。 又試用期間內之解僱事由,原則上應尊重當事人之約定,即採解僱權保留說,如僱主依約定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僱試用勞工時,不必要求至確不能勝任之程度,只要僱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之程度即可。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企業受規定還是需要比照《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本質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試用期薪資是可以由雇主勞工雙方來協調約定的,但要經過勞工同意且絕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試用期3個月

沈女解釋,公司指的第一次「曠職」,她當天下午與客戶在公司內開會,其後在吸煙區和工程人員及助理討論拜訪客戶事項,之後在公司工作,沒有不假外出,又交出和同事在Line的對話紀錄、上下班亦有打卡,公司未有翻查閉路電視確認,被勞動局認定並未曠職。 首先,造成你想在試用期還未滿時,就閃遞辭呈走人的原因,也許是你不確定自己所具備工作的技能,該怎麼應用在新環境;也許是覺得自己無法融入新團隊中;也許是入職時恰逢公司結構的改變,但多數原因,其實都來自於新工作和你當初設想的情況不同。 因此,無論你正在考慮繼續撐下去、直接離開、再度求職等選項,不妨藉由以下幾個方式來釐清自己的需求。 雇主於104年11月5日聘任新進勞工從事商品開發助理工作,於「聘任通知書」中明確告知到職日為104年11月9日,並有3個月試用期間(104年11月9日至105年2月8日),試用期間以一個月一聘的方式簽約,於各該月期間末日,針對當月份工作表現進行績效考評。

試用期3個月: 相關議題

首先,你要有合理的理由,例如這位員工做出非法的事、確實無法勝任工作,或是公司營運不善等原因,才能解雇員工;再者,也要依法支付資遣費。 試用期3個月 在台灣,很多公司在新人到職初期,都會設定「試用期」為期約三個月。 藉此測試員工實際上究竟可否與企業文化磨合、能否勝任工作。 許多企業在通知錄取時,會向錄取者說明試用期的期限與薪水,以及通過試用期後的正式薪資。

試用期3個月

另外,勞動部強調,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向勞保局申報調整;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向勞保局申報調整。 上開規定係為考量被保險人之薪資每月變動時,投保單位如須每月立即向勞保局申報調整,將造成投保單位作業之不便,故為簡化投保單位行政作業,允許其得每年2次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但如果投保單位願意於被保險人薪資調整時,立即為其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亦無不可。

試用期3個月: 試用期資遣費要怎麼算?

萬一三個月過去了,還是難以確定新人是否適任,而情況又沒有糟糕到必須馬上請他離開,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參考過去的法院判決前例通常是可以的,但以延長一次為宜,第二段試用期建議最多也不超過三個月,並且要得到員工的同意,簽訂白紙黑字的書面對雙方比較有保障。 雖然如此,但過去法院曾有判決,承認試用期間可以不必適用《勞基法》的資遣規定,認同雇主在這段期間有一定的彈性,原則上,只要公司不是故意濫用權力、惡意趕走該位員工,公司及員工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必非得具備上面提到的正式理由,也不用發放資遣費。 不過,勞資雙方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可自行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但試用期內或期滿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第11、12、16、17條)。 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新進勞工為預告:「雇主依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若新進勞工試用期間未滿3個月而遭資遣,即無預告期間規定的適用。

試用期3個月



Related Po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