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幾小時要休息2023詳細攻略!(震驚真相)

Posted by John on November 5, 2019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勞動部強調,為使勞雇雙方得以遵循,避免衍生爭議,研議於勞動部網頁併就「加班彈性調整」、「例假例外調整」及「休息時間例外調整」三事項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供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加強掌握。 從員工的角度,公司所有的「人性化管理」措施是否有感、有溫度,不是做給外面的人看,沽名釣譽的表面功夫和口號而已。 有些人認為要給員工更多彈性選擇的空間才是「人性化管理」,但畢竟公司是一個組織,必須要有一定的管理規矩,絕不能因為「人性化管理」而變成「把方便變成隨便」的管理亂象。

因此雇主需注意,如果忽略以上法條對員工可能脅迫或非法之行為強制讓員工進行勞動,可不是罰錢了事而已,是有可能坐牢的喔。 但請注意,百貨公司員工雖可適用四週變形,但在百貨公司內租用櫃位銷售商品的店家本身,如果販賣商品種類過少(例如販賣衣服、鞋子、皮包等,看起來多種商品,但其實只共同屬於「布疋服飾」一種),則仍無法適用四週變形,只能以「批發及零售業」適用八週變形或二週變形。 四週變形是彈性最大、變化最多、班表最複雜多元的工時制度。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勞工連續工作4個小時「後」,方「僅」能休息30分鐘嗎?

儘管如此,本文認為此判決所指涉之情形不可一概而論,而仍須視個案判斷。 換言之,倘若勞工於下班時間屆至後,是為要完成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而持續滯留辦公室,而非如上開判決之個案情形,是為整理私人物品或進行其他私人事務,即便逾時滯留時間不足30分鐘,該時段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加班。 實際上,目前能適用上述彈性措施的事業單位大多是國營事業的輪班制人員,因此目前絕大多數的民營事業單位如果有採用輪班制度,在變更員工的班別時,就應該注意是否有給予員工至少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否則經主管機關檢查後發現有違規情形時,雇主就可能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亦有法院持不同見解,認為倘若雇主未明確安排休息時間,即無法舉證勞工一日中間有休息之事實,即應認定勞工是連續工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當天工作時間即為9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 就上開疑義,有部分法院判決認為即便雇主未明訂休息時段,仍應扣除休息時間,其理由有如下者:勞工衡諸常情不可能長時間連續工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1號判決);或是勞工全日工作密度有高低峰,並非時時刻刻密集工作,因此認定中間有休息時間應為合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0號判決)。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不過如果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這部分的出勤時數就可以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三、勞保 只要是僱用5人以上的雇主,不論是工讀生或正職員工,都要在勞工到職日替他們投保。 然而,工讀生屬於勞動法令所稱的「部分工時勞工」,只是工時比正職員工短,但一般而言,也依照雇主的輪派要求,每月定時前來,屬於整月在職的員工。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工作時間

為全面保障兼職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動部於2014年1月27日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1]」(最新修正於2018年5月17日),將工作時間較「全部時間工作勞工」縮短的勞工稱為「部分工時勞工」,開始有了明文保障規定。 因此,無論是超商的時薪人員、餐飲業的計時人員,或是服飾百貨業的兼職店員,打工族們的勞動權益都受到明文保障。 第34條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所規範的是採取「輪班制」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 至於「非輪班制」(如:固定「朝9晚5」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則非本條規定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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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勞工於第一週皆輪早班,第二週皆輪午班,班次變換中間就必須間隔11小時之休息時間。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晚近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0號判決認為:上開「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應限縮適用於「輪班制」勞工;反之,如果是非輪班制勞工,縱使臨時變換工作時段,亦無「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適用。 在勞動檢查時,雇主常因勞檢機構對於工時的認定,產生爭議。 例如勞工備勤時間、待命時間或候傳時間算不算是工作時間? 對雇主而言,關乎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超時工作、未給付勞工加班費,或未給勞工足夠休息時間等違章責任的認定。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一天工作上班時間13小時休息時間一小時 "休息時間可以不計薪" 勞基法有說明

(二)3個月以上的長期工讀(圖1③) 本件B是長期工讀,因為B每週五晚上至週日來工作,不是每天到工,所以再依他每週的總工時判斷要不要投保:B每週總工時是16小時,已經超過12小時,所以就是圖1③的情形,A必須幫B投保健保。 如果A沒依法幫B投保,或高薪低報的話,會被處保費2至4倍的罰鍰[5]。 本文 一、工讀生的法律地位 「工讀生」是通俗用語,在勞動相關法令說明中,大致上被歸類為「部分工時勞工」這一類。 部分工時勞工,是工時比正職員工短,一天中可能只工作幾小時,或是一週中只工作幾天,例如案例中提到的B每週只有週五晚上至週日才上工[1]。 如果是希望勞工在國定假日回公司上班,必須要徵得勞工同意,或是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並經勞工或工會同意。

  • 關於勞工的「休息時間」,多數主管機關及法院見解認定:如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後即應獲得休息30分鐘,若之後繼續連續工作4小時、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不可提前至開始工作前、或延後至工作結束後再實施。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計算加班費,請病、事假等等最重要的依據,原則上就是原本的月薪總額除以30天再除以8小時,例如月薪36,000元,除以240小時為150元。
  • 但請注意,百貨公司員工雖可適用四週變形,但在百貨公司內租用櫃位銷售商品的店家本身,如果販賣商品種類過少(例如販賣衣服、鞋子、皮包等,看起來多種商品,但其實只共同屬於「布疋服飾」一種),則仍無法適用四週變形,只能以「批發及零售業」適用八週變形或二週變形。
  • 然而,胺基酸種類繁多,每一種蛋白質擁有的胺基酸的類別和比例也大不相同,所以才會有「蛋白質互補」的概念,就好比我們的日常飲食,講究的是「均衡」,攝取蛋白質也是相同的道理。
  • 亦有法院判決認為,勞工衡諸常情於下班後,應不會立刻離開辦公處所,而仍會多會整理私人物品,或與同事聊天,或多或少延誤數分鐘打卡時間,因此雇主就未滿半小時之時數不予認定為加班,應為合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0號判決)。

草案也明訂必須確保保全員要有適度休息,也就是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例假,經由彈性約定,也可在二週內安排勞工有二天例假,另國定假日均應放假並給工資。 不過與會保全業雇主則認為,保全員每天超過十小時正常工時就要給加班費,將造成雇主成本增加,最後在幾經協調下才同意。 但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的休息日是可以由勞資雙方協議出勤的,但如果是前述狀況,又使勞工在休息日出勤的話就會讓勞工連續出勤達7天以上,那麼還是會違反規定。 2.勞動部也曾發布解釋令(註1),說明國定假日(不包含選舉罷免投票日)如果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日或休息日,應在其他工作日補休,而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等原因,就是違法加班,雇主可被開罰,但是已經請員工來加班了,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34倍、第11~12小時1.67倍,且沒有事後補假休息。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但與正職勞工不同的是,如果兼職勞工是按時計酬,而且時薪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的話,因為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的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所以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未出勤的話,雇主是可以不用另外給付工資的[4]。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勞動部公布新工時指引 保全業每月上限288小時

承上述,如果是符合上開「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雇主可以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給予休息。 準此,雇主是否可以於勞工工作時間結束後,再一次給予休息時間,亦即將休息時間併入下班時間? 就此,勞基法第35條但書是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於工作時間內實施。 因此,如果直接將休息時間併入下班時間,可能與上開規定不符。 但是,如果勞工原定下班時間為下午5點,雇主則於4點30分給予勞工三十分鐘休息時間,雖然外觀上勞工自4點30分起即已無須提供勞務(形同提早下班),但該休息時間是配置於原工作時段(原定工作時間是到5點才結束),如此作法仍應與勞基法第35條但書之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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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一旦有調移休息日或工作日正常工時數的需求,則「交代變形週期的起訖」就是必要條件(才能檢視調移結果有無符合變形工時的規範)。 1.關於四週變形工時的適用行業,「變形工時簡介」已提供查詢方式,此處不多贅述。 本篇僅針對行業認定上比較容易混淆的「綜合商品零售業」做補充說明。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則批評,據勞委會訂出的保全業工時審核指引,其內容根本就可以回到勞基法三十條之一去規範,顯見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正當性有很大問題,勞委會才會為了服務這些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對象,額外訂定指引,他認為勞委會應廢除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休息時間, 食飯時間, 工時

除非勞工可以完全自由支配休息時間,不受限制,那麼是可以不計工時的。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蘋果報導,新制上路後,僱主必須與所有責任制保全重新簽訂契約,並送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責任制才會生效。 陳也提醒,保全並非沒有例假、或可以任意取消例假上班,若保全工時超過核備內容,同樣會依法開罰。

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勞基法第34條第2項「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似仍只適用於「輪班制勞工」。 然而,本文認為前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5號判決持相反見解之理由,亦非無理由,故後續是否會被其他法院所採,值得持續觀察。 主管機關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後,就應該休息三十分鐘,嗣後繼續工作四小時後,仍應再給予休息時間至少三十分鐘。 該休息時間一定要阻斷四小時之連續工作,不可以提前至工作開始前、或延後至工作結束後再實施。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蛋白質

在說明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前,建議夥伴們先瀏覽「變形工時簡介」(排休制算變形工時嗎?照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就沒有變形工時的問題了嗎?一文搞懂 )、以及「二週變形怎麼變?」(「二週變形工時」概念搞清楚,排班時不再觸法! )兩篇文章,可更有利了解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變化。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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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對於工作時間、備勤時間、待命時間、候傳時間、休息時間等名詞做一立法上的明確定義,上述各該名詞之定義可見諸於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權所為之釋示,以及最重要者是法院在個案中援引該等釋示或國內外學說或外國立法例所建構而成的司法實務見解。 至於如果是「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休息。 現在美食外送平台正夯,由於上班時間彈性,沒有主管或業績壓力,純粹是「做多少,賺多少」,因此有不少人爭相加入這個產業,不只許多大學生兼職打工,也有上班族利用休假時間加減賺外快,有一名網友因為工作得到了一個多禮拜的休息時間,想要兼職跑foodpanda,不過不知道是否值得,因此詢問網友意見。 勞基法並未對「工作時間」做定義性規定,工作時間應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就此意義而言,工作時間不僅包括勞工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亦應包括勞工係處於雇主得隨時指揮監督命令其提供勞務狀態之時間在內,較為合理。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即便雇主未明確規定中間休息時間,然而法院在認定一日工時,仍會自行加入休息時間,故上例並不會構成延長工時。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 依此規定,於一般之情形下,勞工只要工作超過8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即加班)。 又,依據勞基法第35條本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原則上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2023 但勞工是人畢竟不是機器,無法24小時不停運轉,在經過長時間連續工作之後,會需要適度休息以恢復體力,始能保持一定的工作效率與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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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良好的時間管理和溝通,可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個人需求。 5.溝通和討論:與主管和同事進行開放的溝通,分享自己的工作進度和時間表。 違反前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後者將處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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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休息日加班的時數計算,取消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規定,這是唯一不同。 同理,因為休息日的第9小時以後,已經沒有1倍的本薪了,所以休息日的第9~12小時才會是0本薪+2.67的加班費率。 就業保險並無僱用人數的限制,但1人只能選擇1個單位投保[9],所以即使只僱用1位兼職勞工,如果該兼職勞工並沒有在其他單位投保,雇主仍然應該為其投保就業保險。

《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如「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30分鐘」,因此如果勞工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未休息,雇主可能已違反該條規定。 但實務上多數企業都會碰到「無法乾淨切割4小時」的狀態,要求每個產業、職務都一體適用確有困難,律師建議:最理想作法是確實排定每位員工休息時間,並實際都有休息,並避免在休息時間內指派工作。 於勞動事件法109年1月1日施行後,更有法院見解援引該法第38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之規定,認為勞工出勤紀錄上記載之逾時簽退時數,原則上即應全部認定為加班時數,不可僅以半小時為單位計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判決)。 總結來說,以法令來規範勞工班與班之間的休息時間至關重要,但我們認為不只是更換班次時應有至少11小時的休息時間,而應該是所有勞工在下班後到下一次上班時都應有11小時的休息,否則在休息或睡眠不足的情況下出勤工作,長期下來不只可能會有過勞情形,更會使職災的發生機率提高了。 此外,若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也應將此變更情形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A: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綜上,雇主如果要避免違反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最理想之作法為確實排定每位員工之休息時間,並且確保每位員工實際都有休息。 若未能做到上開地步,則建議雇主至少訂定明確之休息時間,使每位勞工知悉,並藉由人力配置及安排,使每位勞工實際上均有可能休息,及避免於休息時段內指派勞工工作。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2023 依上述見解,雇主只要依據勞基法第35條規定訂定休息時段,並且使勞工知悉,就已經盡到該條所定之義務,至於勞工在該休息時段是要休息,或是要自行從事工作,均無影響。 不過,如果有相當明確的證據證明:勞工在休息時段工作是出於雇主的指示,則該休息時段即是形同虛設,實際上是工作時間,雇主即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依訴願人提供之行車日報表,顯示訴願人並未一次給予勞工陳君及林君30分鐘休息時間;又職業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應包含待命時間在內,不應僅以實際駕駛時間為限,該行車日報表所載休息時間係為等待下班次之短暫空檔,縱不需駕駛車輛,仍處於受約束狀態,難認為勞工得自行運用之休息時間,是訴願人所稱,尚難採認。

  • 勞工必須處於相當高的注意程度,以備隨時提供勞務;例如客服人員、電話接線人員。
  • 即使未繼續4個小時後,在此之前,亦得給予勞工休息時間,並由勞資雙方約定,優於勞基法規定之規定自可容許。
  • 至於如果是「輪班工作」、「連續性」或「緊急性」之工作,就可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再休息。
  •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 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

所以在攝取蛋白質的時候,也要注意它內含各類胺基酸含量占比,並均衡攝取不同類別的蛋白質,使得整體攝取量可達人體所需胺基酸需求量,才能確保補充到最全面的營養。 不過這項解釋令十分爭議,也引起業界紛紛討論,因國定假日當天如果剛好排到空班的勞工,就會因此少一天假,也不符合國定假日應放假的法規。 因此,企業實際在運作實施時,恐怕還需要留意公平性,也能避免員工抱怨。 而休息日的前8小時,是有1倍本薪的,所以休息日加班,全部所得應是1倍本薪+1.34的加班費,這也是為何有休息日是2.34的說法,其實,其中的1倍是本薪,不是加班費,當日不出勤也是有1倍本薪,這是在月薪發放的。 因此,休息日的加班費前二小時是1.34倍,第3~8小時加班費率為1.67倍。 依據勞基法第24條,寫法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而換算成數字,若以0.33或0.66計算,會低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就屬違法,所以必須是0.34、0.67以上。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雇主該如何訂「休息時間」,才能避免違反《勞基法》規定?

常見於各公寓大廈的保全人員;有些製造業,例如半導體廠、電路板廠,由於需長時間在無塵室、化學產線操作機器,因此會有做二天休一天等排班。 工作幾小時要休息 晚班(夜班)的工資,比早班(日班)高,而大夜班(宵夜班)的工資,又比晚班(夜班)高。 輪班或倒班(英文:Shift work),是一些行業須在假日、晚上、週末和朝九晚五以外等非主流上班時間運作及提供服務時實施的工作制度,常見於服務業、公共事業、醫藥業、製造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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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條文文義有二種解釋:第一種解釋是勞工每工作四小時,就換得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工作八小時即可換得一小時之休息時間,雇主可以任意調配該一小時之休息時間(可以在工作時間之前、之間或之後實施);另一種解釋是勞工每工作四小時後,就一定要給予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換言之,勞工不可以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如果違反本條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緩,法令限制雇主需要讓員工有休息時間的原因,是因為這樣勞工在工作的時候其身心靈才不會有過度勞累,沒有心思工作,甚至導致過勞的風險哦? ,要知道如果員工過勞導致職災,其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喔。 大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得自由約定加班時數以「半小時」為單位,並據此核發加班費;少數法院見解則認為:加班時數應依勞工逾時工作時數核實認定,即便未滿半小時者,也應列入加班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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