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每個工作日到工者,其每月工作時數有一週 12 小時以上(含 12小時),即視同專任員工,應由工讀機構為其投保。 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無論每日工作時數若干,均視為輪派定時到工之勞工,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 A:勞工與雇主可以就加班補休的期限予以協商為原則性之約定,至於個別勞工加班後如欲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自可依已約定之補休期限補休,無須逐次再行協商補休期限。 依上開說明,如果勞工有滯留工作場所但未工作之時段,卻因為門禁感應等原因,將該時段也一併記載在出勤紀錄中,雇主即應主動修正該出勤紀錄,使該出勤紀錄不包含勞工「滯留工作場所但未工作之時段」才是。 另外,《勞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於111年5月1日施行,職業災害保險薪資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投保薪資等級申報,最高為72,800 元。
立法院在2021年12月底時分別三讀通過《就保法》、《性平法》修正草案,待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育嬰假新制就即將上路! 小編快速畫重點:包含夫妻可同時申請育嬰假和育嬰留停津貼、育嬰假必需在提前10天申請、一次最短可請1個月、產檢假陪產假都從5天加碼到7天,以及超過5天的部分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產檢假補助。 2023年基本工資調漲,時薪將從168元調漲到176元,調幅4.8%;月薪將從25,250元調漲到26,400元,調幅約4.56%,並在元旦1月1日實施。 另查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常見爭議如叔伯、舅姨等親人,因非屬直系親屬,因此不在法律所規範的「喪假」範圍內,但不少事業單位都會酌情給予1至3日的喪假,讓員工可以協助料理喪事。 工時 不過,還有另外一種勞工是「短期工作人員」,他們不是整月在職,而是不定時到工,例如臨時點工短暫受僱幾天,或是只有在活動或會議當日來工讀的同學,此時,雇主在他們到職日加保、離職日退保即可。
工時: 出勤紀錄到底該如何記載?「僅」紀錄勞工的「工作時間」是不夠的嗎?
(一)如果勞工是自行決定提早到班且未受到雇主指揮監督,因為勞工並未依照契約約定時間提供勞務,法院多認勞工不能針對提早到班時段要求雇主給付工資[10]。 且由於合理地可預期該段時間內,常態上無須實際提供勞務,故其實際上提供勞務係屬例外。 在此,若為使勞工能隨時立即地提供勞務,則對其停留處所加以限制,似屬難免。 此外,由於有相當高的機率,並無須勞工實際提供勞務,因此基本上並無必要限制其活動。 由於在此勞工提供勞務的密度、身心健康的耗損顯較正常工作時間與備勤時間為低,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多認為屬於工作時間。 為了讓各行業別有不同的排班需求,政府允許雇主將正常工作時間分配到其他工作日,因而訂出2週、8週、4週變形工時規定,先前我們也介紹了這三種變形工時的由來,以及實施前的合法要件。
Q:外籍勞工是否另訂基本工資A:查外籍勞工來華工作,應遵守我國法令,亦受我國法令保障。 勞動基準法對於外籍勞工並無另訂基本工資之規定,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其工資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關於建議對外籍勞工參酌該國當地工資與生活指數另行訂定最低工資乙節,其他國家無類似作法,故未便同意。 Q: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A: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工時: 二、全時工作者 vs. 部分工時工作者
答:按時計酬者係以其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以不低於176元)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答:勞動基準法有關國定假日規定之意旨在保障有出勤義務之勞工當日免於出勤而雇主工資應照給之權益,至原約定無出勤義務者,自無工資請求權。 當天出勤者依現行法令本可取得加發一倍之工資,如一律折入現行12日國定假日後,將使無出勤義務者額外取得工資;國定假日當天出勤者卻無取得加倍工資,對勞工權益反有減損,有失衡平。 惟如屬部分工時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考量其實際收入不隨基本工資調整,故不列入勞保投保薪資逕調對象,勞保投保薪資仍維持25,250元。 2023年基本工資調為26,400元,同時「勞保級距」也跟著調整,根據勞保局計算,費率將調高12%(含就業保險費率1%),雇主負擔增加每月每人122元、勞工每月則需多負擔約36元。 工時 工時 提醒雇主:切勿為了減少支出而「高薪低報」投保級距,不但違法也面臨罰則外,勞工權益更受影響。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勞基法第24條固有明文。 是以勞工請求延長工時工資,需在僱主認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而要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且勞工確有延長工作時間時,始得為之。 因而雇主為管理需要,規定員工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始予准許,於法並無不合。 若勞工自行將下班時間延後,須舉證證明其延後下班時間係因工作上之需要,方能請求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A: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但因天災,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32條規定,工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工時: 計算方法
民國112年基本工資調升為26,400元,連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薪資分級」一併調整。 勞工因照顧3歲以下子女而減少工時,其一僅是臨時情況(一旦子女超過3歲喪失請求)、其二為法規所賦予之權利,故企業(或HR工作者)均有遵守之義務。 產業的循環使企業或雇主在年度經營中需要面對景氣循環,景氣好壞與否常按季發生,透過工時調整、正好可作為調節景氣之適當利器,不過需注意調節工作時間之長短,應視景氣循環之長短而定。
工資係勞工勞務所得之對價,且為其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需,影響勞工的權益甚鉅。 工時2023 本區提供基本工資概念、工資認定與給付原則,以及工資墊償之程序與條件,並介紹假日工資、延時工資、加班補休、特別休假工資等,使勞雇雙方得以瞭解本身之權利與義務。 如果有更多「部分工時」相關問題可至勞動部網站查詢,或者「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有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工讀生」是通俗用語,在勞動相關法令說明中,大致上被歸類為「部分工時勞工」這一類。 部分工時勞工,是工時比正職員工短,一天中可能只工作幾小時,或是一週中只工作幾天,例如案例中提到的B每週只有週五晚上至週日才上工[1]。
工時: 工時是什麼?商店營業前準備、待命及值班時間、上班前的早會屬於工時嗎?
Q:團體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A: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案事業單位為激發勞工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所發放之「團體獎金」,難謂與勞工工作無關,如係經常性按月而非臨時性之發給,已符上開工資定義,應屬勞動基準法上工資。 Q: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之疑義A: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新聞稿也說明,為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勞保局將主動針對投保薪資第1級(原25,250元)之被保險人辦理逕調作業,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26,400元。 比起一般工作時間,「兩頭班」制讓員工中間有著充分休息時間,看起來更能養精蓄銳、養足精神? 但是,許多過來人對於如此經驗卻大喊吃不消,兩頭班反而讓人更累,寧願選擇其他工作。 承上所述,如此「兩頭班」的中間空檔屬於「休息時間」(亦有稱呼此段時間為「空班」),因此雇主不支薪也無違反法律規定。 從上述的數據來看,台灣只有在工時總數上「贏過」韓國,從上面的薪資統計資料來看台灣不管是否有加計物價水準,在薪資收入上都遠低於韓國,這也顯現出台灣勞工不僅是勞碌還相當薪酸。 根據勞動部公布最新的2020年全年受雇員工工時統計中,台灣人的全年工時竟高達2021個小時,在調查的40個國家中排行第四,僅次於新加坡、哥倫比亞、墨西哥,若以亞洲來看台灣工時只落後給新加坡。
工時: 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如何與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配套執行?
僱用30人以上企業或雇主不得因勞工因照顧3歲以下子女而減少工時,改變其原簽妥之勞動契約,實有損勞工權益。 若因應企業不景氣時,准許勞工減少超過一小時(假設二小時),建議勞資加以協商,尋求其他替代方案,切勿輕易減少超過一小時之工資、而造成降低勞工每月工資之後果。 企業經營面臨全球化,經營策略彈性增加,調整工時已是企業出勤必須的彈性;企業符合僱用30人以上者,應勞工要求實施彈性工時,正好符合趨勢,順勢而為即可。 如果有更多打工相關問題可至勞動部網站查詢,或者「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有提供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災及仲介等相關問題之諮詢服務。 舉例來說,勞工於平日工作12小時,第1小時至第8小時是正常工作時間,第9小時至第12小時是延長工作時間。
但家樂福企業工會指出,實際領基本工資時薪的員工,卻將近一半,不少人都是靠兼差,犧牲休息時間,才夠生活開銷。 待命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特定處所等待、準備隨時提供勞務的時間,雖然勞工於等待期間可能未提供勞務,但也無法自由活動,所以主管機關向來認定待命時間為工作時間[13],以保護勞工之權益。 (一)待命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於特定處所等待、準備隨時提供勞務的時間,雖然勞工於等待期間可能未提供勞務,但也無法自由活動,所以主管機關向來認定待命時間為工作時間[13],以保護勞工之權益。 營業前準備的時間,指勞工在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前就提早到班,這種情形可能是勞工自行決定,也可能是受到雇主要求,應視實際狀況認定是否為工作時間。 由於「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8]」,而且每日8小時以內的工作時間屬於正常工作時間,超出部分只要4小時就會達到1日12小時的上限,所以每日工作時間如果超過8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最多4小時。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雇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工時: 超薪酸!台灣人工時「贏」韓國 薪資卻「輸」一大截
除非雇主可以提出其他證明,否則即使員工沒有經過報備或申請就自行加班,雇主可能還是要支付加班費。 如有違反,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 萬元的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阿奇為了體諒員工,所以採取工時彈性自主管理,只要工作有完成就好,不強制上下班時間員工一定要打卡。
且修法後已不再要求事業單位須為24小時作業或須有跨夜為限,只要事業單位營業時間遠大於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時,其實就可以採用「輪班制」作業(部分法院判決似認為這時事業單位「應」採行輪班制,詳見前開高高行110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 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因此勞動部也公佈「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 工時 又,倘若雇主於與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明訂「雇主得基於營運考量要求員工延長工時」、「員工同意配合加班」等類似文字,即取得要求員工加班之契約上依據,員工若無健康問題或其他正當理由,原則上即不得拒絕雇主加班之要求。 若員工拒絕之,致生雇主營運上之困擾,甚至可能構成懲戒甚至解雇之事由(詳後述)。
工時: 月薪制的基本工資為何比基本時薪低?要求一致是否合理?
以下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判決摘要(持否定見解): 原告之營業員每日上午8 :00上班至下午4:00下班,已完整工作8 小時,已達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之上限。 黃維琛說,若以2021年全時勞工每週經常工時做比較,台灣為41.6小時,低於南韓的43.9小時、日本的42.5小時;每週經常工時超過50小時的比率,台灣也僅百分之4點多。 其中最常被拿來和台灣比較的南韓,年均總工時為1967小時,排名全球第7;又日本部分,平均年總工時為1644小時,名次遠在20名外。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始到職者,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6條規定,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的6%;除了雇主提繳的部份外,勞工也可以在每月工資6%的範圍內自願提繳。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0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雇主如果未依本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工讀生權益受損,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訴檢舉。 工時 工時2023 當確定企業行業別符合的變形工時類型,並經過工會/勞資會議/員工個別同意,就可以按以下順序對照上面圖表進行排班。 若針對自己勞保、就保保險費計算仍有疑問,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也提供了「勞保、就保個人保險費試算」,可依自身類別、月投保薪資等資訊,自動算出「個人」應負擔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