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市場法2023詳盡懶人包!(小編推薦)

Posted by Ben on April 18, 2022

數位市場法

根據「數位市場法」,科技巨頭將必須讓他們的傳訊服務可以互通,並提供企業用戶取得數據管道。 企業用戶將能夠在平台上推廣競爭產品和服務,並與顧客在平台外達成協議。 觀諸我國《數位中介法》遲未通過,卻要進行AI立法,猶如跳躍立法,體例上不合法理。

  • 值得一提的是,《數位市場法》對科技業者還提出一系列要求,像是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打壓或併購競爭對手、不得未經用戶允許推送廣告或安裝軟體、不得將收集用戶數據移作他用等。
  • 意謂著蘋果將被迫開放第三方程式市集進駐,或是允許使用者自其它網站下載程式。
  • 逢甲大學航太與系統工程學系碩士生劉冠傑表示,國內外業師在活動中分享許多業界的做法,如:經常使用的衛星規格、通訊協定等,使自己更瞭解業界目前的發展方向,日後便能根據這些方向進行相關研究或加深專業能力,提早為未來就職生涯做好準備。
  • 歐洲議會、歐盟高峰會(European Council)與歐盟執委會等三大歐盟立法與執法機構上周公布《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的部分細節,將要求大型傳訊服務與小型傳訊平臺互動,但外界則擔心,該法令將會對使用者的隱私與安全帶來負面影響。
  • 「颱風會影響臺灣嗎?」這是每年夏天臺灣人最關注的氣象新聞,也是氣象專家的觀測重點,即將在 2023 年 9 月升空的臺灣首顆自製氣象衛星「獵風者」,將成為氣象專業的最佳助手,透過「獵風者」蒐集海面風速資料,讓氣象專家能夠更精準預測颱風路徑或劇烈天氣。
  • 然而,如果發現有企業「重複違規」,這一數字將上升至全球營業額的20%。
  • 對此,蘋果認為,各國政府及主管機關都反對使用者從外部下載應用程式,因為這將危害用戶隱私,也會造成資安防護的漏洞,辜負用戶期待。

歐盟面對資訊社會進展的策略,用一種「指令性」的框架引領相關利害關係人討論,開始實行後也會滾動式修正,如以前對傳統電視媒體的監理提出《電視無疆界指令》,後來改為《媒體視聽服務法》,這個法又修了三個版本,歐盟每隔五、六年就會重新檢討。 回過頭來看台灣,台灣廣電三法中的《廣播電視法》,從民國 65 年初訂,到現在快滿 55 年都沒有大幅修正,整體廣電作用法還在類比式的法規架構下,這是台灣在傳播政策規範上應加速努力的地方。 的確 DSA 要求數位平台扮演監控者的角色,其實是有點違反言論自由的,在歐洲也有人質疑 DSA 有些作法是否恰當,變成像事前管制或檢閱的概念(censorship)。 二者的平衡就很重要,台灣若有意就此加以規範,就必須注意兼顧二者均衡的問題。 另外,DMA將採取措施迫使大型科技公司的簡訊服務與較小對手的簡訊服務進行互動,這可能意味臉書旗下通訊軟體WhatsApp,應能直接寄送簡訊給使用不同簡訊服務的用戶,打破許多科技公司喜歡的「封閉」模式。

數位市場法: 台灣也能推動數位平台管制?

然而,既有科技巨頭已存活超過十年,因此須透過其他行動進行管制。 目前市場力量已失衡,大型線上平臺透過累積蒐集大量資料,使中小型業者難以望其項背。 美國眾議院也於2020年10月6日提出數位市場競爭報告,認為主要大型平臺已壟斷市場,因此須改革反托拉斯法以維護市場競爭和創新。 全球因受新冠疫情影響,許多國際研討會、討論會皆配合防疫政策改為線上舉辦。 Patrick Breyer所主持的線上研討會,討論歐盟執委會準備立法強制規定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線上聊天室服務提供者以程式掃瞄、判斷加密通訊頻道中是否有涉及兒童性虐待相關犯罪訊息的法案進度,並和參與者討論如何回覆歐盟執委會的線上公開諮詢問卷,影響新興法案不侵犯隱私。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需就評價標的所有資產與負債,包括有形及無形資產及負債,及潛在之或有資產及負債,逐一確認資產及負債之類型、特性、及本質,並分別選用適當之評價方法,進行價值評估。 按照現時的條件,重新建造或購置該項資產所需的全面支出扣除該項資產的有形與無形損耗後的餘值,作為該項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 數位市場法 以不動產做例子,當採成本法評估一棟房子,就是假設用現在的原物料重新蓋一棟相同的房子,會需要多少成本,即為成本法的估價方式。 這種方法主要考慮了資產成本變化所產生的資產價格變動情況,能比較準確地反映資產的實際成本,但無法反映出公司未來的發展。 收益法是將公司未來預計的淨收益或淨現金流量,用反映公司投資風險的折現率,將公司各期的淨收益或淨現金流量折至現值,以評估公司的價值。

數位市場法: 廣告

似乎歐盟還不打算放過蘋果,本月1日正式宣布《數位市場法》(DMA)即日起正式生效,禁止科技公司壟斷市場,其中包含開放 App Store 第三方與 數位市場法 iMessage 、FaceTime 與 Siri 和 Apple Pay 都會出現重大變革。 值得一提的是,《數位市場法》對科技業者還提出一系列要求,像是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打壓或併購競爭對手、不得未經用戶允許推送廣告或安裝軟體、不得將收集用戶數據移作他用等。 企業的競爭力來自知識創新與應用,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好的企業,擁有知識的人將為外國企業工作,他們甚至不需跨境移動,即可為外國公司工作。 大國在數位經濟時代具有先天優勢是錯誤的假說,就好像石油儲藏量大的國家,不一定有品質好的石油公司一樣。 政府沒有適當手段,防止人才外流(brain drain),將影響國家競爭力。

  • 為此,新法建立了一套狹義的客觀標準,用於將大型線上平台視為「守門人」(Gatekeeper)。
  • 但對生產活動來說,如果只是搜集許多數據並沒有價值,一定要將數據整理分析,產生為有效知識;也就是說「生」數據必須透過搜集、整理與處理後,才能變成有用的「熟」數據。
  • 應用商店方面,App開發者將有權與他們的客戶直接聯繫交易,而不需要通過有關的平台持有者。
  • 還有國立中央大學物理學系學生陳歆則指出,因為本次活動認識許多來自全臺不同縣市、不同科系背景的太空同好,藉由彼此相互討論,可以讓自己對太空產業有更深的認識,建立人脈。
  • 換句話說,若科技巨頭拒絕遵守數位服務法規範,等著他們的會是數百億的罰金。
  • 由於管理當局認為網路犯罪資訊都會通過加密的通訊軟體來傳遞,在犯罪行為發生後,執法單位需要針對跨國網路犯罪進行十分困難的網路蒐證,也依賴國與國之間所簽署的法律互助協定。

歐盟去年不僅推出數位戰略計畫,亦發布《民主行動計畫》,目標是打擊不實訊息、保護媒體自由及捍衛選舉安全。 今年歐盟亦計畫推出人工智慧相關法案,而這些法案彼此關聯、必將互相影響。 歐盟必須準備好完整、融會貫通的一系列配套做法,才能持續保護歐盟的經濟與公共利益。 根據歐盟委員會 DMA 法案真正開始實施時程來看,蘋果最晚必須在2024年3月6日前進行系統調整,那也代表 iOS 17 或 iOS 18 系統將會再次迎來重大調整與變化,最終是否會依照歐盟要求開放第三方商店下載,以及 iMessage 服務能讓 Android 系統使用? (中央社布魯塞爾23日綜合外電報導)歐盟國家及歐洲議會今天就一套新法規達成臨時政治協議,將要求大型科技企業加強監管自家平台上的違法內容,並付費給負責監督他們是否合乎規範的主管機關。 為了在自由市場競爭,企業只在乎知識工作者,他們的知識和其他知識工作者有加乘效用,是企業的無形資產。

數位市場法: 歐盟《數位市場法》引發隱私與安全疑慮

我從四個方面引領大家進入數位時代經濟挑戰:一是談數位經濟的本質,;二是談數位的資本主義,是否為一個新的資本主義且內涵為何;三是談企業與員工關係,每個人都要工作,工作場域中的「企業與員工」關係,也正產生巨大的變化,最後談一下政府的角色。 還有國立中央大學物理學系學生陳歆則指出,因為本次活動認識許多來自全臺不同縣市、不同科系背景的太空同好,藉由彼此相互討論,可以讓自己對太空產業有更深的認識,建立人脈。 不只有助於氣象預測,「獵風者」更是臺灣太空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其高達 82% 的自製率,充份展現臺灣發展太空產業的技術和實力,對於實現臺灣整體太空產值在 2029 年衝到兆元大關的目標,又更有信心。 「颱風會影響臺灣嗎?」這是每年夏天臺灣人最關注的氣象新聞,也是氣象專家的觀測重點,即將在 2023 年 9 月升空的臺灣首顆自製氣象衛星「獵風者」,將成為氣象專業的最佳助手,透過「獵風者」蒐集海面風速資料,讓氣象專家能夠更精準預測颱風路徑或劇烈天氣。

第一種跟第三種數據比較不敏感,我們迫切需要處理第二種個人數據搜集、處理、使用的問題。 數位經濟時代,政府與人民關係的建立,有三個關鍵點:第一為信賴關係,人民和政府的信賴關係至為重要,否則很多東西無法運作,如果人民信任政府會善用數據,就會提供正確的數據,如果人民相信任政府會惡用數據,就會掩藏或扭曲數據。 數據雖多但品質不良,只會誤導政策,如人民健保資料若被政府惡用,政府有效控制疫情的所有手段都會破功。 第二為信賴關係建立在制度和法規之上,因此政府數位治理的相關制度和法規必須要謹慎規劃建置。

數位市場法: 馬斯克接手推特後所引發的一系列紛爭——「內容審核」該寬或嚴?

21世紀基金會副執行長、元智大學教授周韻采表示,歐盟目前已有10幾項數位治理法規,但台灣現今網路詐騙、個資盜賣、假訊息猖獗,數位發展部成立至今仍未見政府有任何行動;若政府再不行動,台灣未來數位環境勢必遭受很大損害。 歐盟AI法草案作為其數位戰略之一部分,從二○一八年推出《通用資料保護規則》、二○二二年《數位中介法》及《數位市場法》,到最新二○二三年的《數據法》,及目前審議中AI法草案,猶如從小學讀到大學一樣循序漸進,並非橫空出世。 這部法案最初由歐盟委員會2020年12月提出,去年11月歐盟各成員國經一年談判達成共識。 7月5日,歐洲議會投票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數位市場法》和《數位服務法》,18日取得歐盟成員國批准。

數位市場法

歐盟執委會去年以來推動並通過管制科技巨頭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上周執委會宣布新法預定在2023年正式上路實施。 張忠傑說,格斯有核心技術,未來將以高階與客製化的研發能力,讓台灣在國際能源市場中可以佔領關鍵地位,世界將看到台灣電池研發創新力及製造實力。 格斯科技於典禮上宣布,與多家國際夥伴簽署合作備忘錄,分別有英國Echion Technologies、挪威Beyonder及印度Midwest Energy Pvt. 未來,格斯將與這些國際夥伴在電池芯負極材料、儲能設備及原物料等不同面向展開合作。

數位市場法: 台灣網路講堂:修個資法能解決頻傳的個資外洩事件嗎?

將前後兩個條文合併來看--假設該發明銷售超過一年以上便不得再授予專利。 「銷售阻卻」的立法意旨在於:避免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先將發明商業化並獲利,待競爭者進入市場後才提出專利申請,藉此有效地延長專利保護的期間,進而產生獨占(Monopoly)。 年,美國最高法院於Pfaff v. Wells Electronics (1998)一案,揭示銷售阻卻的要件:(1)該產品必須是商業上販售的標的;(2)該發明必須已經準備好要進行專利申請。 歐洲國家一向對言論自由有比較嚴格的管制,尤其對仇恨言論,因而出台《數位市場法》規範網路言論。

以不動產為例,當投資客投資一間房子賺取租金收入時,假設該房子每年度可收取的租金收入有60萬元,考量投資風險及報酬率(假設為3%),將未來每年度之租金折現回來,則推估該房子的價值約2,000萬元。 不過在評估公司價值時,相關變數較不動產評估多了許多,未來財務預測的準確性以及適當的折現率,都是影響評估結果之關鍵項目,於交易協商中,買賣雙方若對這兩項目歧見過大,對於交易價格將無法達成共識,亦無法完成交易。 而鐳洋科技總工程師林致宏則呼籲不同科系學子踴躍加入太空產業。 「學生時期,我讀的是海洋船舶相關科系,因為對控制領域有興趣而進入太空產業」林致宏分享個人職涯歷程並指出,太空產業需要的人才非常廣泛,包含軟體、硬體、電機、通訊、物理、數學、天文等不同領域,任何對太空這個產業懷抱夢想和熱情的人,都可以在太空領域發揮所長,找到自己的一片天。 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碩士生林子祐認為,國際培育營中的通訊系統實作課程收穫最大,透過講師解說、Demo 與自身實作,可以更清楚自身所學與業界實作的差異,這是過往在學校中比較少觸及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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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將進一步介紹兩項法案中特別值得注意的規範,並陳列多種對於法案內容的見解分析,以助於讀者了解各家觀點。 法令不能僅停留在紙上,歐盟如何落實執法,發揮數位服務法的效益呢? 根據「紐約時報」,預估增加新法令的執行人員有230人,批評意見指出,這和臉書母公司Meta、Google等公司擁有的資源根本不成比例。

數位市場法

它還將支持小型平台、中小型企業和新創企業去擴大規模,使它們能夠輕鬆接觸整個單一市場的客戶,藉此降低法律遵循的成本。 另新法禁止已成為或預計將成為單一市場守門人的線上平台施加不公平條件。 此兩項提案作為歐盟委員會實現歐洲數位十年計劃中核心而存在[1]。 歐盟自2018年5月正式執行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到2020年12月所公布的「數位服務法(DSA)」和「數位市場法(DMA)」等法案。 2.數位市場法(DMA):要求大型的主流線上平台於數位市場擔任「守門人」(gatekeeper),以確保消費者有公平的交易環境。 守門人應與第三方交互使用服務,並使商業用戶得存取於其平台所生之資料,且不得:在其平台的檢索(index)與索引(crawl)相關排名中自我偏好(self-preferencing)自身產品及服務、令使用者難以卸載預先安裝之軟體或應用程式、以廣告為目的利用使用者個資。

數位市場法: 全球與區域

軟體是實現數據驅動的載具,就好像機器是人造力量(非牛馬之力)的載具一樣。 數位市場法 想像一下,在工業時代,我們需要有機器,沒有機器沒有辦法實施工業生產,那在數位時代需要軟體,軟體像機器ㄧ樣,軟體才能驅動例行性生產,不斷投入數據, 就不斷地進行生產。 雖是重複性的生產活動,但每次生產時都使用不同的數據,其結果就會有相當程度的不同,相對於傳統的生產活動不斷重製同樣的產品,現在每次造出的東西都可以不同。 如果用軟體類比機器,那數據就是石油;但石油是同質的,數據則是廠商專屬。

(二) 十大領域(將ICT擴大應用於一般產業):醫療、金融、教育、交通、都市建設、智慧家庭、文化觀光、能源、農漁畜產業以及傳統產業。 (三) ICT基礎建設:為具體化超連結社會,建設基礎裝置;ICT革新據點建設;OPEN DATA開放與促進活用;情報文化的組成。 (四) 數位市場法 改善產業體質與加強國際出口:未來創意人才養成;創業環境的建立與海外出口支援;R&D革新、智財權保護體制的確立;國際合作與標準化。 綜上所述,韓國未來創造科學部為促進推動「K-ICT戰略」,將投資1兆9千億韓元,投入ICT重點發展產業,並積極落實「2016活化振興與應用情報通信產業之實施計畫」之推動目標。

數位市場法: 歐盟「數位市場法」達共識 科技巨頭憂嚴厲新規限制

即使在不清楚是否存在不公平做法的情況下,此類條款也可能有助小型科技公司從看門人手中搶下一些市佔。 從業者的角度來看,大型平臺提供的優良服務使法案的必要性遭受質疑。 此外,大型平臺確實可能阻礙在地文化的發展,而當代法律架構未必能處理此議題。 未來在平臺管制方面,政府未必要擬定高位階法案,但必須跟業者溝通討論相關規範,設置使業者得以依循的準則,另一重要議題是如何協助並促進媒體業者發展。 從實務上來看,DMA的目的是維護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秩序的方式有二,其一為事後懲處,透過訂定罰則對不當行為進行懲罰;其二為事前管制,為提出措施以預防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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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有提供詳盡的營運計劃書,完整的估算未來的財務預測及適當的折現率,也可以進行收益法進行計算,再與市場法評估的結果進行分析比較。 尤其未來共和黨又取得眾議院多數席位,共和黨會盡量將解決機制回歸市場處理,市場管理好就固不需要訂法,待市場出現亂象,政府才出來研擬是否有訂相關規範之必要,所以共和黨也不會都不管,而是先要求到市場去嘗試市場供需機制看看。 歐盟將對這兩項法案給予了充分的支援,如果監管機構發現違規行為,可以對其進行最高達前一年全球總營業額10%的處罰。 然而,如果發現有企業「重複違規」,這一數字將上升至全球營業額的20%。 違反DMA規定的科技公司,可能被處以其全球營收的四%至二十%罰款,屢次違反規定者,還可能被要求拆分業務。 目前蘋果和Google等公司將他們的許多服務預載至裝置裡,未給消費者事先選擇權。

數位市場法: 蘋果指開放「側載」將為惡意軟體打開後門,法官:誇大事實

因此歐盟訂定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是要求網路業者在蒐集消費者使用資料時,要取得消費者合理知情的同意,而不是強迫式同意,也不能用技術阻擋用戶的自由意志。 值得強調的是,《數位服務法》特別重要的規範方針是超大型平台必須接受較為嚴格的公共監督,包括用於推薦機制的演算法。 此外,鑑於數位廣告的重要性,以及中小型企業和組織依賴大型平台來篩濾通訊傳播和內容排名,大型數位平台的守門人地位是一大問題,因為它阻礙了競爭,使中小企業和新創企業處於不利地位。 因此,《數位服務法》將要求廣告和排名演算法的內部運作更加透明,以促使競爭環境更加公平。 同時,其姊妹法案《數位市場法》亦將強制守門人平台允許中小企業近用其掌握的某些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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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的經濟發展來看,過去因為臉書被認為影響美國總統大選,大家更加質疑平台事業介入民主政治的問題,若台灣的個資全被外國企業掌握,巨型平台甚至比政府更了解台灣人民的想法、消費習慣及政治取向,則可能危及台灣政府本身的政策決定自由度及能力? 平台可能會透過各種暗示性、潛意識的廣告或手法,進一步影響國民對各類問題的態度跟認知,巨型平台除了獨占經濟外,也可能在政治或社會上控制大眾思想,甚至判斷力,這是現在不少國家憂心之處。 數位市場法 但是,似乎僅是以該等專門的規範尚屬不足,因為該等科技巨頭事業依舊還是獨大,還是對於競爭自由、甚至政治、言論自由造成潛在威脅,所以正本清源之道,就有認為必須從經濟上打破的壟斷狀態。

數位市場法: 歐盟數位市場法是什麼?防止守門人壟斷市場

也就是說,只有「守門人」須遵守新法列出之注意事項,作為全面規範大型數位公司的守門人權力的首批舉措之一。 當前,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代表 27 個歐盟成員國)於 2022 年 3 月 24 日晚上就新法律達成了政治協議,結束了長達 15 個月的立法辯論。 當局預計最終的法案文本將在 2022 年 9 月或 2022 年10 月通過[2]。 據悉,該法案將要求蘋果開放使用者從外部下載APP,且不能強制第三方程式使用App Store付費系統。 其主因為App Store長期以來都為蘋果帶來龐大收入,顯示應用商城創造的經濟效力非常可觀,然而雖然用戶消費的多,但App Store一直以來因為「蘋果稅」受許多開發者詬病,甚至組成「反蘋果聯盟」反抗。

2018年實施的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被讚為里程碑式的法令,但是對臉書、Google等公司收集資訊的作法,並沒有多少作為。 ● 風險評估:非常大線上平台如臉書每年必須進行一次「系統性風險評估」,包括散布或擴大假消息。 必須要讓研究人員能取得數據和進入監督機制,讓他們能核實風險。

數位市場法: 歐盟管理網路平台服務的新思維

當數據變得完整,可以串通交易活動,交易成本就減少甚至消失了,廠商就沒有存在的價值,所以不需要企業,也不需要中介商。 廠商存在的價值,只在它擁有的廠商專屬知識(firm-specific knowledge),知識將變成是企業生存的基本條件。。 如當所有家庭都可以變成旅館時,旅館就沒有存在的必要,Airbnb就會把所有旅館取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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