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治法8大優點2023!(小編推薦)

Posted by Eric on February 6, 2020

跟蹤騷擾防治法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無關 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另外,為避免出現保護被害人的缺口,婦團認為,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時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跟騷法施行後2年內,檢討因這些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研議跟騷法修正方向。 不過,婦團指出,仍有部分重要關鍵內容被行政與立法單位忽視,像是法案仍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以及警察「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令人感到遺憾。 此外,違反法院保護令裁定,持續跟蹤騷擾被害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另外,依照政院版草案,跟騷受害者若想申請保護令,需要符合「警察機關已對跟騷行為人為書面告誡」、「書面告誡2年內仍有跟騷行為」等2項要件,如此將造成長達2年的執法空窗期,讓加害者有機可趁。
  • 邱顯智表示,除了王新堯之外,民眾黨雲林縣議員陳乙辰也曾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民眾黨雲林縣黨部北港區主任李順晟曾持鋁棒打人,共同犯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民眾黨雲林縣黨部古坑區主任鄒子珉也曾因家暴遭核發保護令,禁止騷擾、跟蹤當事人。
  • 這種行為危險性已經超越單純跟蹤騷擾的情形了,因此這種情況不需要告訴乃論,檢警也是可以偵辦的。
  • 1990 年,美國加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蹤法,30 年來,包括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和新加坡等數十個國家皆已制定跟蹤騷擾防制相關法律。
  • 另外,第19條乃「違反保護令罪」,亦即在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後,行為人仍違反保護令者則成立本罪。
  • 羅秉成今天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裁示,跟騷行為是嚴重性別暴力,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3大威脅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而跟蹤騷擾受害者為女性、加害者為男性的比例高達8成,也有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傷害率高的特色。

若雇主知悉性騷事件後未採取立即有效補救措施,可罰2萬100萬元。 第 19 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結論:「跟蹤騷擾防制法」在今天生效上路,希望法律可以提供民眾更周全的保護,讓民眾有多一份法律規定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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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件未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未符合性平法第2條第7款規定,或被害人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特定人有關之人,仍應辦理相關通報;並請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理及調查,由學校依跟蹤騷擾防制法規定,執行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輔導諮商支持。 11月19日立院三讀通過政院版《跟騷法》草案,成為我國第一部規範跟蹤騷擾行為的法案。 立法院長游錫堃11日曾召開黨團朝野協商,但在「定義與性或性別有關」、「書面告誡與保護令」等條文,各方意見未達共識,民團也質疑草案內容未考量受害者處境。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16日指出,政院版草案跟蹤騷擾行為構成要件中,有「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限制,將導致被害人在舉證上有困難、警方難以執法。 她提出現代婦女基金會 2018 年調查為證,有 57% 的科技跟蹤者屬於陌生人,「根本無從了解跟蹤者的動機為何」。 另外,跟騷受害者若想申請保護令,需要符合「警察機關已對跟騷行為人為書面告誡」、「書面告誡兩年內仍有跟騷行為」等兩項要件,王婉諭認為,如此將造成長達兩年的執法空窗期,讓加害者有機可趁。

跟蹤騷擾防治法

此外,如果警察機關已經書面告誡行為人,但行為人兩年內又再為跟追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是不用費用的,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個資,法院也可以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是告訴乃論的犯罪行為,被害人請求警察機關調查後,可以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刑事責任。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法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跟蹤騷擾防治法: 相關新聞

立法院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內政部長徐國勇對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在民間團體通力合作下,歷經6年多的努力,使本法案終於通過表達感謝之意。 徐國勇說,內政部對於被害經歷深感遺憾,不斷改善防制跟蹤騷擾計畫等措施並積極著手相關法案立法工作,雖然上屆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但警政署持續檢討草案,以實務經驗聚焦高危險案件,以期更實質對被害人達到保護效果。 今天這項法案的通過除回應國人的期待外,未來也將滾動調整修正,期盼降低被害風險,讓國人生活更安穩。 降低跟騷被害風險  讓國人安居免於恐懼 內政部表示,本次院會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能即時保護被害人安全,將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案採世界各先進國家立法模式,將該類行為視為犯罪,警察獲報後,可即時展開刑案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移送、建請聲押等刑事強制處分;並有警察書面告誡及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周延被害人保護,藉由完善立法,補足性別暴力防制的最後一塊拼圖。 相關重點如下:  一、明定跟蹤騷擾,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跟蹤騷擾防治法

2020年,新北市新店區一名70多歲老翁,因長期照顧壓力而親手悶死照顧長達50年的身障女兒,引發社會譁然。 老翁遭判兩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法官也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本案家庭不熟悉政府相關社福措施,政府也『不曾主動給予照顧者支持』,以致壓力不斷累積,釀成悲劇。」這段文字不只道出身心障礙家庭面臨的長照困境,更像一面現實的鏡子,照出每位家庭照顧者心中最辛酸、難解的矛盾。 而「變老」帶來的挑戰,讓本就弱勢的「身障家庭」變成更加脆弱的「身心障礙雙重老化家庭(雙老家庭)」。 本文將帶你了解雙老家庭中,那些局外人看不見、當事人說不出的艱難處境,然後,和我們一起關懷身障家庭,創造所有人都能夠「安心變老」的社會。 立委范雲表示,追求當然不等於跟蹤騷擾,沒有人會因為單純喜歡一個人就被抓去關。

跟蹤騷擾防治法: 內政部「跟蹤騷擾防制法」即將上路,請事業單位於推動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時,將跟蹤騷擾防制一併納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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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治法》則明定,被害人對加害者提告後,經查證屬實,法院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而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發動跟蹤騷擾行為,更會將處罰加重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跟騷法第5條之規定,保護令的聲請以核發書面告誡為要件,但實務上可能發生較為緊急,需要馬上聲請保護令的情形。 因此,勵馨仍建議,保護令之聲請不以違反書面告誡為必要,保護令與書面告誡之程序可同時進行,方能讓被害人得到立即的保障,避免因任一程序延宕,而產生保護漏洞與空窗。 在強化雇主防治責任方面,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僅規範30人以上公司必須訂定相關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還有事後立即補救糾正措施,包括進行調查、對行為人懲戒或處理、避免再度發生、以對申訴人提供轉介心理諮詢等。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

跟蹤騷擾防治法: 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報告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項之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之各款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參考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如果雇主沒有做立即並有效的補正措施,屬於違反性平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涉及刑罰的規定,它都會有嚴謹的要件,一定是行為已經構成法律上面規定的要件,才會被處罰。

  • 黃翠紋的研究中指出,跟蹤騷擾行為過去長期被忽視,且容易被認為只會發生在名人身上,直到近年以跟蹤與騷擾為起點釀成的社會事件頻傳,才讓各國開始重視跟騷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問題。
  • 第19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保護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條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然而,此構成要件受到許多批評的聲音,有民間團體提出,觀察實務之跟騷案例,許多情況下其實無法明確判定行為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若保留此要件可能提高被害人求助之門檻,而無法適用跟騷法。
  • 立委尤美女當時表示,對於恐怖情人因沒有同居關係所以沒有辦法在家庭暴力防制法裡所保護,該次《家庭暴力防制法》就把所謂恐怖情人有親密關係但沒有同居關係予以保護。
  • 另外,為避免出現保護被害人的缺口,婦團認為,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時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跟騷法施行後2年內,檢討因這些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研議跟騷法修正方向。
  • 報告包含公司的方針、結合數據後的解決策略,以及不斷期的行動方案,一條龍內容如同企業量身的健康檢查清單。

《跟騷法》法條規定,警方調查期間若發現行為人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可給予書面告誡,具有2年的效力。 2年內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皆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般跟騷屬告訴乃論,只要被害人提出告訴,且經調查後犯罪屬實,一般跟騷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相較於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家,我國對於跟騷行為之管制來得非常晚,然而跟騷行為早已不是一個無害的行為,被跟騷者不僅須面對無法預測之風險外,更常直接感受到威脅的恐懼,不僅對其生活產生嚴重干擾,更甚者可能影響工作、人際關係或人格發展。

跟蹤騷擾防治法: 跟蹤

跟騷法第4條僅說明「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得核發書面告誡與行為人,第5條則規定若行為人在核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違反書面告誡,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並未規定行為人違反書面告誡時會受到哪些處置,嚇阻行為人的效果有限,故建議規定違反書面告誡後對行為人的法律效果。 1.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禁止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為了保護被害的個資,法院也可以禁止行為人查閱被害人的戶籍資料。 跟蹤騷擾防治法2023 書面告誡,除了有警告行為人的意思外,如果行為人在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跟蹤騷擾防治法

七、其他跟蹤騷擾行為防制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前述事項應設置防制跟蹤騷擾推動諮詢小組,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有鑑於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被傷害或致死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跟蹤、騷擾等糾纏行為的重視。 我國現行法令雖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惟前揭法律僅對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行為規範,若不具備前揭要件之一般跟蹤或騷擾行為,即難以適用該法律,致被害人無法藉由法規進行自身保護。 草案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

跟蹤騷擾防治法: 雲端趨勢

對警察書面告誡不服的話,行為人可以在收到10日內表示異議,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是否要更正或維持。 被害人對警察不核發書面告誡的通知不服時,也同樣可以聲明異議,交由上級警察機關決定。 第四、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些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足以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或是社會活動。 立法理由提到,不管是反覆、持續做出八種行為樣態之一,或者是做出上述數種不同的行為,例如遭到跟蹤,又收到訊息騷擾,導致生活不安,就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 事實上,礙於年齡及生長環境,雙老家庭接收資訊的管道十分有限,就算有機會接觸相關的社福資訊,其中冗長的規範文字、繁瑣的申請審核程序、過程來回奔波的時間心力,都對雙老家庭相對不友善。 當社福制度的設計邏輯和弱勢需求相違背,結果便是難以深入角落,為真正需要幫助的家戶提供適切協助。

實際上還是會的,因為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舊有規定,假如無故去跟追他人,而且還屢勸不聽的話,是可以開罰三千元罰鍰的,因此不要以為自己能夠去遊走法律邊緣,做出騷擾他人的行為還不用受罰,在做任何行為前還是要多加思慮,好好去守法,千萬別跟自己的錢包過不去。 第7條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之意旨應包括聲請核發之具體措施。 前項聲請書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所及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跟蹤騷擾防治法: 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若個案中沒有「反覆實施」騷擾行為,或是行為跟「性或性別」無關,因為不符合上述跟蹤騷擾的要件,就不能依照該法進行限制或處罰。 這種情況像是,接到銀行的貸款電話,或在路上被商家拉住推銷產品,都不是《跟蹤騷擾防治法》要處理的類型。 過去被害人遇到跟蹤騷擾時,向警方求援,警方大多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的規定,處3000元的罰鍰,但罰鍰金額小,對有心跟蹤、持續騷擾他人的加害者,難有實質的嚇阻力。

跟蹤騷擾防治法

草案規定,警察調查後,跟騷行為人若有犯罪嫌疑,警察機關應給予「書面告誡」,此告誡有2年效力,行為人如果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皆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跟騷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實行跟騷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如果有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治法: 照顧者

2.檢察官不受通監法限制((§18IV)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立法院曾在2015年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制法》修正案,並將立委稱為「恐怖情人」條款的條文入法;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準用《家暴法》訂定的保護措施,並能聲請保護令。 (中央社)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遭跟蹤、騷擾的受害人可報警由警方介入調查,若查證屬實,且行為人經勸導不聽又重複再犯,最高可處3年徒刑與併科新台幣30萬元罰金。 雖然《跟蹤騷擾防治法》或許不夠完美,但對於長期不堪其擾的受害人,仍是一線曙光,期待新法上路後,在第一線警力的協助下和法院保護令的界線內,能讓受害人享有庇護之地,不再發生恐怖追求的憾事。 若有必要,也能請警方發出「書面告誡」警告加害人,或是請求警方做出其他保護自己的適當措施。

跟蹤騷擾防治法

根據警政署統計,全台每年約有8000件跟蹤騷擾案件,為了防治如此行為,行政院今年4月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不過政院版草案將跟騷行為定義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當時遭到質疑,涉及主觀難以判斷,會造成被害人尋求協助的障礙。 跟蹤騷擾防治法2023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就指出,有57%的科技跟蹤者屬於陌生人,「根本無從了解跟蹤者的動機為何」。 本法之犯罪類型可分為兩類,第18條規定乃「跟蹤騷擾罪」,其於第1項規定了一般跟騷行為類型,本項之罪為告訴乃論,而第2項尚有規定加重類型,屬於非告訴乃論。 另外,第19條乃「違反保護令罪」,亦即在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後,行為人仍違反保護令者則成立本罪。

跟蹤騷擾防治法: 生活與休閒

我們將透過性別歧視、性侵害或性騷擾的時事案例,認識相關的法律規範。 單純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騷罪,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治法2023 跟騷者如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或違反保護令,有反覆實行之虞者,法院得預防性羈押。

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探究各種公益善行、社會保障、社會設計、社會創新,關注非營利組織(NPO)、非政府組織(NGO)、社會企業等各種推動共好的行動與團體,也支持各種無畏高牆或障礙,力圖扶持雞蛋的倡議與服務。 她並指出,目前的版本明定需防範的 8 類行為(註),雖使法條明確、有所依循,但也可能因此無法囊括多變的跟騷樣態。 她建議加上一條「其他相類之行為」的概括性條款,讓保障更全面。 戴姓女子不滿擔任軍職的陳姓丈夫外遇邱姓女下屬,還被她親眼目睹兩人「衣衫不整幾近全裸」的畫面,憤而決定向邱女提告求償50萬元。 跟蹤騷擾防治法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陳男與邱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陳男在事發之後已經賠償50萬元,戴女的債權已獲清償,因此不能再向邱女求償,最終裁定駁回告訴。

跟蹤騷擾防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 讓國人生活更安穩

所以現在有這樣的一部法律生效,就是要來防制不法的跟蹤或騷擾行為。 罰則部分,草案明定,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而犯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 跟蹤騷擾指的是長時間尾隨或監視某人,讓對方感到困擾或恐懼,這類行為的特點是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

跟蹤騷擾防治法

立委周春米表示,台灣近年來發生數起跟蹤騷擾,衍生成全國皆知的殘暴殺人案件,過去警方缺乏書面告誡、保護令、預防性羈押等等的工具來阻止這起憾事的發生,本次修法後,未來跟蹤騷擾行為的被害人向警方求助時,警方將有相應的武器與權力應對。 觀察條文內容,本條究竟為結果犯(使之心生畏怖)或適性犯(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結構,容有疑問,但若將其解釋為結果犯之立法模式時,除了客觀上有跟騷行為之外,被害人尚須證明發生損害之結果(例如其日常生活或習慣因此改變),且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對其而言無疑是一大難題。 跟蹤騷擾防治法 因此,本文認為採適性犯之模式對被害人之保護較為周全,只要有「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危險即可成罪,而「使之心生畏怖」可作為其輔助判斷的標準。

當勞工提出性騷申訴、雇主沒有處理,或者勞工不服雇主調查懲戒結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羅秉成今天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裁示,跟騷行為是嚴重性別暴力,聯合國統計,婦女人身安全3大威脅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而跟蹤騷擾受害者為女性、加害者為男性的比例高達8成,也有發生率高、恐懼性高、傷害率高的特色。 屏東日前發生通訊行女員工遭假車禍真擄殺,朝野立委都向政院喊話,盼早日提出跟騷法草案。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近日2度審查後,今送行政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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