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進一步說明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明確肯認:特別休假權利之行使,仍須受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之限制,而不得有權利濫用之情形,否則該權利行使在法律上仍為無效。 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之案例事實中,航空公司機組員於春節期間運量尖峰時段,於起飛前5小時才提出特別休假之排定,判決即認為此種突發性之特休排定,考量當時航空公司人力需求急迫之時段,恐違反誠信原則,故該排定之特休是否有效,有待商榷。 為提供事業單位就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及「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供各界參考。 除了不能禁止請特休假,雇主也不可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根據 勞基法第 38 條,如果雇主需要勞工在已經排定的特休日出勤,需要事先徵得勞工的同意,並且比照國定假日支付 加班費。 上述的其他制度僅是對於所謂的年資「一年」有不同的起始與終止日的定義,但是計算的方式與邏輯和曆年制是相同的。 只要把握同樣的原則計算即可,同樣也建議在到職時雙方要有明確的共識,往後才不會衍生紛爭。 歷年制也是常見的特休計算方式,不論勞工到職日為何,統一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為計算單位。 週年制的計算方式雖然對勞工來說清楚明瞭,但對人資來說卻較為麻煩。
特休假勞基法: 沒有「看顏色」!行政院盤整卡努災害搶救進度 台14線9日7時全線通行
因為公司人手不足,業務經理小美的特休常看得到卻吃不到,因此 6 年年資的她特休假已累積 30 天了,她想將特休換成工資,但公司沒有這個規定,讓她不知如何是好。 特休假勞基法 此外,特休假的天數計算分為「週年制」與「曆年制」,兩者都是符合《勞基法》,但企業採曆年制需事先與勞工協商,避免特休計算的爭議。 全年度結束或離職時,特休還沒用完,老闆就應該把特休換算成工資給勞工。
當各國爭相奪取上述金屬與稀土的開採與使用之際,對於生態的污染更是嚴重浩劫。 稀土開採提煉過程需要使用如大量硫酸與硝酸分解礦石,導致有毒廢物與重金屬殘渣產生嚴重放射性污染,對於土地與河川甚至海洋皆會造成不可逆的環境破壞。 舉例來說,假如A在年度終結時(108年12月31日)還有4天特休沒休完,老闆跟A討論好遞延3個月(109年3月31日),還是沒休完,再遞延3個月(109年6月30日),沒休完再繼續延...只要不超過次年度年度終結(109年12月31日),可以重複遞延沒關係。 簡單來說,傷病假是因為個人的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以致無法照常上班,也就是俗稱的病假,而公傷病假則是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不能工作而請的假。 條文中列出的祖父母,是不分內外的,包含母親的父母,也就是外祖父母。
特休假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
特休要休哪一天是由勞工自己排定,老闆不能拒絕給假,也不能強迫勞工預先安排整年度的特休日期。 另外,雇主應該要把每年勞工特休天數跟年度結束後還剩多少天沒休完,以及特休換錢的金額,詳細記在勞工工資清冊內,還要每年定期將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綜上,對於勞工排定特休權利之限制、及雇主為防止妨害營運而採行之因應措施,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皆有清楚之闡釋,相較於過去實務見解,該判決似乎賦予資方於特休管制上有更大之可能。
這樣的狀況常見於號稱「補班日不用上班,但是卻要求員工當天要請特休假」的企業,不需補班應是企業主動提供的福利,不能要求勞工用自己的權益來交換。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權益,就算有營運上的急迫需求,雇主也須取得勞工同意才可要求其加班,所以基本上雇主不可干預勞工請特休假的意願,也不能要求附上任何證明。 也就是說,特休假是勞工可以「完全自由運用」的假,雇主無權干涉請假的原因。 大部分的企業都是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段區間,再看當時每個勞工已經工作滿多久年資,依比例計算當年度特休假共有幾日,所以每年度1月1日就有新的特休假天數。 雖多數公司採週年制或是曆年制,但仍有公司對於「一年」的定義有不同的起始、結束時間。
特休假勞基法: 腸病毒
去年底、今年初總統大選期間,前總統馬英九政府通過勞動基準法兩周80小時工時後,同時砍掉勞工7天假,引發勞工抗議,當時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提出讓勞工「週休二日」的政見。 另外,針對裁罰的部分,由於現行的勞基法第79條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條文的罰鍰僅新台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導致雇主或企業寧可繳罰鍰而拒絕遵守相關規定。 同時第38條增訂,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而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及未休假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受僱者為此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亦可就流產請休普通傷病假,而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仍可有半薪。 午餐時,Henna趕緊提醒大維要按公司請假規則遞交請假單。 大維反感地問:「為什麼不能以郵件為憑,而要用公司的制式假單?身為人資,見到久病的同事,不該先問候一下嗎?」Henna耐下性子解釋,請假需要獲得主管核准。
特休假勞基法: 例假日(一例一休)
如果勞工有家庭成員需要自主健康管理,且需要勞工請假照顧的話,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家庭照顧假的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一年可請 7 日。 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因照顧自主健康管理的家庭成員所需的請假,也不能扣發全勤獎金、影響考績、解僱或執行其他不利於勞工的處分。 根據勞動部的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之內容,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 參加員旅的員工,在旅遊期間是否得請特休假,雇主需事前和員工溝通協商、取得共識,需事前告知員工希望以請特休假交換「部分補助」或「全額補助」的員工旅遊。
近年因爲考量讓適逢週二、週四的國定假日能夠與週休二日配合,設計了「彈性放假」的制度,讓原屬工作日的週一或是週五提前或是事後在休息日補班,讓國定假日能與週休二日形成連假。 舉例來說,假設某年的元旦為星期二,對於 比照政府行政機關放假和補班 的企業來說,應該於元旦前一週的週六,也就是 12/29 先補班,讓原本是工作日的 12/31 能夠放假,因而有 12/30 (日) 到 1/1 (二) 的三天連假。 因兩週合計工時達到法定上限 80 小時,週五的工時已挪移到週一至週四完成,因此週五成為免出勤日。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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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無薪。 如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十四天,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完者,應依雇主之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之約定,或由雙方協商議定。 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只要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就應給予特別休假,與我們上面提到的各種假別不同的是,特休是可以自由選擇要在哪個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的假別,無需說明休假理由或檢附證明,而且雇主也不能扣發薪資,因此是屬於「有薪休假」。 第38條內有特別規範:「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的天數,經勞雇雙方協商,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完的特休天數,雇主應該換發成工資」。 如果情況特殊,全年請事假天數超過14天,依內政部民國74年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超過部分得以用「特別休假」折抵,如果沒有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完的勞工,則應依照公司約定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好就可以。
至於勞工應否延長工時或於休假日工作及該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屬於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尚難謂有不合理之處。 故勞工假日出勤工作於8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8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 A1: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是以「日」為計算單位,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之。 特休假勞基法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特休假勞基法: 週年制
勞工請假規則將病假分為「傷病假」與「公傷病假」,兩者的起因不同,權益也有所差異。 對上班族而言,多知道一點法律常識,也是保護自己;對企業而言,能達成勞資和諧,公司發展自然能往好的方向走。 如前所述: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即便勞工逾雇主指定期限始排定特休,該排定原則上仍屬有效。 實務上如果雇主是站在「提醒、促請」的角度,和勞工商量錯開彼此間的特休年假、避免出現人力空缺,尚無不可。
該判決是否會影響後續主管機關或法院見解,有待持續觀察。 也就是無論加入時間點為何,一律以完整的一個曆年(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來計算年資。 如果不是在 特休假勞基法 1 月 1 日開始就加入的員工,會依照比例來計算特休的天數。 Anna 和 Nancy 都在同一間超商上班滿兩年,雖然年資相同,但因為勞動時數的差異,特休計算的方式也不同。
特休假勞基法: 員工老是犯錯可以直接開除嗎?資遣、解僱在現行《勞基法》下,恐怕沒那麼簡單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特休假勞基法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未參加員旅的員工,仍有上班工作的出勤義務,因此當然也需給薪。 如果商店門市因為員工旅遊而暫停休業,也不得強迫未參加旅遊的員工放特休假,當然雇主也不可擅自給勞工「放無薪假」。 根據518職場熊報此篇報導內容「曆年制、週年制特休天數怎麼算?3個QA告訴你選這種較好」,如果是採用特休曆年制的企業,則要「改用週年制」來確認勞工朋友的實際特休天數合計,因為曆年制會在勞工入職第一年開始便有遞延給假的狀況,因此使用周年制作為特休折算薪資才是正確的。
特休假勞基法: 雇主無權要求勞工在特定的時間請特休假
該確診員工屬個人因素得病,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公司得依情形支半薪、全薪或不支薪,但週遭同仁則因與其接觸而致須隔離在家,並非雇主所願也無法控制,故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得不給薪。 【一例一休修法版本】 為了讓勞工休息日能真的休息,休息日工資從優計算:做1~4小時,以4小時計算;做4~8小時,以8小時計算。 針對暖世代民眾最關心的「氣候行動」議題,透過能源種類與驅動方式的轉換,汽車或許可減少石化能源的使用,車輛行駛時也能減少廢氣排放問題,針對碳排放抑制有所助益,減緩溫室效應的嚴重度。
今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造成許多行業如觀光旅遊業、旅館業、批發零售業、與製造業等業者還在苦撐等待疫情趨緩,有些雇主會要求員工拿出特別休假來「抵押」。 勞動部表示,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請休,違者將遭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職災補償的計算方式是以「原領工資」來計算,因此才有事業單位產生計算的疑義,勞動部過去已解釋過勞工減班休息時,減班休息期間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不會影響勞工的退休金、資遣費等。 此外,由於COVID-19疫情導致許多行業減班休息,當「減班休息」不可歸責於勞工,且這期間不屬於常態性工作情況,如果勞工遭遇職災,職災補償要計算原領工資,必須「排除掉減班休息期間,以實施減班休息前的最近一個月完整正常工作時間」的月領薪資來計算。 勞工若因發生職災不能工作,依法可以依照不能工作的天數領取職災補償,勞動部指出:職災補償必須排除減班休息期間,以減班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原領工資計算。
特休假勞基法: 事業單位特別休假以半日為單位,嗣後要求勞工於該時段出勤工作,工資如何給付?
在此提醒雇主們,以前如果是員工因為個人因素沒把特別休假休完,這些假未休完天數是可不折現的(註1),但在2018年勞基法修法後,未休完的特別休假天數都必須「結清」折算工資。 特休假勞基法 曆年制的概念是以每年的1月1日為基準,並按照當時的年資依比例換算特休天數,所以雖然每個人的放假期間相同,但會因為累積年資與到職日的不同而在天數上有所差異。 採用曆年制最好一樣要有系統化的計算,如此一來便能減少人工計算時發生的錯誤情形,也比較不會產生爭議。
其實A在109年6月30日時已經滿1年了,照理應該已經要獲得7天假,但因為曆年制採年頭年尾(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所以原本的7天特休被依比例拆開,把剩下的另一半(3.5天)延到下個年度(110年1月1日開始)給假。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個月可以有1天的生理假,這樣的生理假只要1年內不超過3天,是不用計入病假計算的,超過3天的話就與病假一起列入計算。 不過專業律師提醒:雇主不得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為排定、或非於特定期日前排定者不得休假。 而且如果最後勞工為依照雇主指定期限排定特休,原則上勞工的排休依然屬於有效,雇主不得以超過指定期限為由拒絕勞工排休。 查證屬實者,將會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也特別提醒,如果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勞工是可以檢附相關事實證明,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