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之『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6年1月1日生效,倘租賃房屋作住宅使用,請出、承租雙方使用符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房屋租賃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我們從三條法規中可以發現二大重點,一、屋況必須在可合理使用狀態下,由房東維持,二、修繕範圍、項目雙方應自行約定。 〔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高雄市社會住宅政策目標總戶數為8800餘戶,高市副市長林欽榮昨前往大寮捷運主機廠社會住宅預定基地現勘,宣布第一期將興建450戶社會住宅,預計今年底發包,約2年半後完工。 要分辨私家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已登記,就要地政處的「測繪處」購買「地段索引圖」,確認建築物的位置後,再向寮屋管制組查詢。 部份「寮屋」同時獲批「牌照」,若果有這個情況,則需要跟從「牌照」政策來處理,背後跟「牌照」有繳交牌費、而「寮屋」並不涉及繳費有關。
房屋照片僅反應使用現況,用途以使用執照或謄本記載為準。 刊登內容的法定用途與現況使用不同時,恐涉違反建管法規,有遭勒令拆 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風險,請消費者於購屋或承租前多加了解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大寮租屋2023 大寮租屋 陳傑鳴指出,這也是為何即使政府近年祭出租賃專法,租屋糾紛依舊仍不斷發生的原因,租屋細節過多,實在難以一一陳列,出現歧見,若雙方無人退一步,最終往往只能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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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租約中包含家具和家電,則需要在口頭溝通和租賃物細項上進一步明確。 總的來說,這篇文章提供了關於租賃處物品損壞修繕義務的相關法規和建議,對於租客和房東都具有參考價值。 另外,常聽見「自然損耗」一詞,我們可發現並未列在任何法令中,而這也是最常發生糾紛的起源。 如租賃合約帶家具「沙發」為例,可能發生兩種情況。 一、租客發現沙發彈簧已乏力,要求房東修繕或更換,但房東卻認為還可使用;二、合約到期租客返還房屋及租賃物給房東,房東發現沙發皮裂了,要求房客負責,但房客認為只是「自然損耗」。 元宏不動產加值服務平台研究總監陳傑鳴表示,實務經驗上,當租屋修繕責任歸屬糾紛發生,租賃雙方都是各執一詞,實際將合約打開,卻完全沒有約定修繕範圍,導致最終只能上調解會繼續吵,甚至對簿公堂由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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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棚屋可以是有「牌照屋」,亦即是有登記的屋宇;也有一類本屬非法建築,但政府在1982年透過登記制度容許暫時存在的「寮屋」。 林欽榮昨率都發局、捷運局、工務局、地政處等官員,前往大寮區公所至大寮捷運主機廠社會住宅預定基地,進行現勘。 然而,在市場上的寮屋,最大可能是在處方的記錄是以木及鋅鐵興建,但最終卻改為磚;也有些情況是處方紀錄是雞欄或豬欄,但現在住了人,這些也不會再給予機會作出還原。 由於寮屋只屬於暫准存在的建築物,寮屋本身轉讓及租賃都不被認可。 意味若被地政處得知寮屋屬非法建築物、或是已不符合昔日登記面貌,也有機會要求清拆,而不獲任何賠償。 所謂「丁屋」,都是由新界年滿18歲的男性原居民獲得丁權,購入土地所興建的住所。
一份叫「BODY OF LEASE」、而另一份叫「SCHEDULE」(田土一覽表)。 「BODY OF LEASE」寫明「土地用途」,例如多列為農地、以及不可作厭惡性工作。 而「SCHEDULE」就會列明土地上有什麼建築物,如流動廁所、推土機、稻田等等。 這跟香港農地的發展有關,事關在1960年代尾,當時港英政府開始發展「葵涌貨櫃碼頭」,但卻沒有預留足夠的土地作擺放貨櫃的後勤設施。 一些新界的地主見有利可圖,認為與其將農地租予「非原居民」耕種,租予物流公司作貨櫃擺放,利潤更大加大,於是向政府申請擺放貨櫃。 從政府角度,認為這是違反地契的行為,所以不批准,結果與申請者打官司,而出現了測量界很著名的案例「ATTRONEY GENERAL V MELHADO INVEST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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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緣我們團隊在一個搵盤網上見到一則放盤廣告標榜「元朗有農地出售,還價即成,7800呎入車農地」,而廣告內還包括一間疑似可住人的舊屋,放盤開價568萬,於是我們便以顧客身份聯絡代理。 來到現場後打開鐵閘,隱約見到有個小花園,左邊有一遍小草地,上蓋有兩座十分破舊的建築物,其中一間內設洗手間。 除了「丁屋及村屋」之外,另一類新界農地上常見的建築物就是「牌照屋」。 顧名思義,所謂「牌照屋」就是獲政府正式批出文件的一個處所,容許持牌人按文件上的條款佔用該處所。 部份業內人士會用「TS屋」來形容,意思即是臨時建築。 但除了「丁屋」外,在新界農地上的建築,還有一些棚屋。
基本上,已登記住用及非住用的「寮屋」都不可重建,但在政府土地上已登記的寮屋,在寮屋管制處批准、且修葺用途、位置、尺寸及用途也需跟當初紀錄冊相同,只是石棉則可由其他臨時物料所取代。 至於在批租農地上的寮屋,還要額外得到農地註冊權人才可以進行修葺。 所謂「寮屋」,原本是農地上一些不合法的建築物,但政府在1982年6月把這些寮屋登記下來後,暫准它們存在。 「寮屋」本身就是由地政總署轄下的「寮屋管制組」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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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3條,租賃期間,房東必須讓租客可合理使用租賃物;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修繕,若無特別約定,基本上由房東負責。 建議使用Chrome或IE11以上之瀏覽器,並搭配1280 X 720以上之螢幕解析度,以獲得最佳瀏覽體驗。 政府認為,根據「集體官契批地」條款,裡面是不容許擺放貨櫃的。 這類「集體官契」的土地 大寮租屋 (OLD SCHELDUE 大寮租屋2023 LOT),跟我們認識九龍及新界的地契不同之處。
問題是,即使農地屬私人持有,而上蓋建築物並非「丁屋或村屋」,而只是一間「牌照屋」,究竟是否可以住人呢? 我們向元朗地政處查詢,職員回覆我們「牌照屋」的牌照種類繁多,部份是容許居住,而部份則只能作特定用途。 只是要得知「牌照」的用途,地政處職員表示只能由牌主作出查詢,否則基於私穩條例是不會向第三者披露。 因此作為準買家,我們除了依賴申請人的資訊外,很難有方法得知「牌照用途」,透明度相當之低。 大寮租屋2023 代理表示,我們購入的只是一幅農地,而上蓋建築不屬於有契的住宅,所以能否住人就閣下自理,但同時也指著旁邊另一農地上的建築,聲稱現時也有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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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們向元朗地政處查詢,處方回覆我們地皮上蓋建築,其實只是一間「牌照屋」。 大寮租屋 申請人在填妥「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綜合申請表格」,並在村代表聲明下,就可向地政署分區辦事處理。 地政處收到相關申請後會約見申請人,之後會要求申請在村內及鄉事委員會張貼通知,若14天內沒有人反對就可獲批准起屋,並會會向申請人發出「批地建議書」。 繳清費用後,地政處會跟申請人定立各種批地條款及批出「建屋牌照」,並同時發出建築、渠務及地盤平整共三張「豁免紙」。
- 政府認為,根據「集體官契批地」條款,裡面是不容許擺放貨櫃的。
- 除了「丁屋及村屋」之外,另一類新界農地上常見的建築物就是「牌照屋」。
- 「BODY OF LEASE」寫明「土地用途」,例如多列為農地、以及不可作厭惡性工作。
- 我們向元朗地政處查詢,職員回覆我們「牌照屋」的牌照種類繁多,部份是容許居住,而部份則只能作特定用途。
- 民法第423條,租賃期間,房東必須讓租客可合理使用租賃物;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修繕,若無特別約定,基本上由房東負責。
- 所謂「寮屋」,原本是農地上一些不合法的建築物,但政府在1982年6月把這些寮屋登記下來後,暫准它們存在。
當中擬建屋的土地必須在自己村的範圍內,可參考地政總署內的《認可鄉村名冊》上載列的鄉村。 一般來說,除了綠化地帶及休憩用地之外,均即使土地用途屬「農業」用途,也會獲批建丁屋。 關於租賃處物品損壞之修繕義務是誰負責,民法及租賃專法共有三條法令(以下為簡化翻譯白話版,完整法規請自行查詢)。 大寮社宅第二期也預計興建4、500戶,動工日期將視第一期進度而定。 都發局長楊欽富指出,未來大寮社宅除提供居住機能外,也可結合商業及社會福利設施,在先期規劃階段,盤點當地對K書中心、托嬰中心、公共幼兒園、日照中心及國民運動中心的空間需求,將納入社會住宅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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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提到了租屋糾紛中常見的問題,即租賃處物品損壞的修繕義務由誰負責。 根據民法第423條和第429條以及租賃專法第8條,基本上修繕責任屬於房東。 然而,文章指出當雙方在簽約前未明確約定修繕範圍時,糾紛往往會發生。 因此,專家建議在租約中詳細列出修繕範圍和項目,以避免日後的糾紛。 此外,這篇文章還提到了一種方式,即裸屋承租,以降低糾紛的可能性。 大寮租屋2023 裸屋承租是指房屋內不包含家具和其他物品,只有基本的結構和設備,這樣一來,雙方在租賃物修繕方面的責任更加明確。
不過,由於「牌照屋」的「牌照」,除了由牌照持有人的「直系親屬」所繼承,本身也不可以轉讓,故此買入「私人土地」上蓋的「牌照屋」後,地政處表示「牌照」也會自動失效。 若被處方發現有人轉讓「牌照屋」,處方會要求拆卸建築物。 因此,一幅農地上的「牌照屋」並不能進行轉讓,若代理表明上蓋建築可以住屋,實情並不正確。 第一,究竟上蓋建築本身是「私人土地」、抑或「政府用地」。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去「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查詢土地的業權,輸入地段號碼後,就可以得知由什麼人持有。 如果地皮本身有人持有,就代表地皮是私人用地,可以自由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