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這些巧立名目的收費方式皆不正常;甚至面試時要求提供許多與職缺工作無相關的個人資料,也是不合理且有風險的。 然而,若勞工於所謂之「緩衝時間」仍須提供勞務或待命,法院即可能認定該緩衝時間之規定是形同具文,而認為加班應自下班時間結束後立即起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簡字第7763號判決)。 試用期的休假同樣適用《勞基法》,包括第36條的一例一休、第37條的國定假日應放假...等,若雇主未確實遵守,可能會導致2到100萬的罰鍰。 「試用期沒過領得到薪水嗎?」「試用期可以休假嗎?」「試用期算年資嗎?」新鮮人踏入職場後,常常必須面對「試用期」的考驗與許多疑問。
- 有些工作有輪班、排班性質(如客運駕駛),在各班次間之時間,究竟屬於不計入工作時間內之「休息時間」,或是必須計入工作時間之「待命時間」,常常引起爭議。
- 很多工作都有淡旺季,在必要情況下公司請員工支援工作並給予加班費應是合理的。
- 2016年11月17日,反貧困聯盟召集人簡錫堦說,蔡英文政府推動一例一休及砍掉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太過急躁,未事先與勞工團體溝通,在拍板定案後又迅速在立法院闖關,「至此和勞工的信任度降至冰點,關係破裂」[119]。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細讀前揭函釋,應可理解為:基於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之第9、第10小時,為自其他工作日彈性調移而來,並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月薪內涵乃「每月30日、每日8小時」之本質。 若再比對變形工時之特休仍按一日8小時給予、未休特休與原領工資之「一日工資」依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計算(同樣為一日8小時之結果,與變形工時無涉),亦可獲得相同之結論。 是以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不論是否按變形工時制度調整工作時間,其計算原則皆同,即出勤8小時內一律加給一日8小時工資(投票日為例外,當日0時至24時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出勤超過8小時者,一律回歸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按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前開勞動條件之規定,俱為最低標準且屬強制規定。 除非有法律明文,例如勞基法第84條之1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得排除適用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非可由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上開法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勞動字第三九二八號函所示:,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通報及起訖時間,應以事業單位所在地政府首長發布之通報為依據,如經宣佈停止工作或勞工確因居住地發生災害無法到工者,工資應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勞資爭議處理專業律師
依據勞基法第24條,寫法是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上,而換算成數字,若以0.33或0.66計算,會低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就屬違法,所以必須是0.34、0.67以上。 因此,若是有計算結果有小數點的,請無條件進位,採用四捨五入方式,捨去的就有可能低於法定標準。 (2) 週日為例假日,2 週內應該休到的 2 日休息日統一於第 2 週實施,所以可安排連續 3 日的免出勤日(2 休息日+1 例假日)。 法條內已告知在有必要的狀況下,其實是可以適度修正的,但是但是但是,縮短休息時間、增加休息時間頻率,不代表能直接30/4,每小時休息7分鐘。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地方政府對於違反勞基法罰鍰拿捏有裁量權,「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緩共通性原則」是可遵循的原則。 該份原則以「宜重者不過輕」的角度做出修正,已經發函地方政府,5月1日起生效。
此篇文章即是想為大家解惑有關於加班費計算的迷思,並且給予加班費計算基準之建議,望能增進企業雇主與員工間的權益保障。 甚至有些工作在應徵時的勞動契約上,老闆訂有離職交接的規定,若未完成交接會有相關違約賠償責任,因此若要離職仍應清楚並遵守公司的相關規定。 寒暑假學生打工很常見,勞動部也要提醒雇主應依規定申報暑期工讀生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災保險,並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員工加保及退休金權益並避免受罰。 另外,職涯前輩特別提醒,請務必保留上下班的出勤紀錄,若日後發生工時或薪資等相關爭議時,才能拿相關證明舉證。 而仍有不符法律規定之事、權益受損時,主動向各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捍衛個人應有的權利。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
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所謂「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故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這是因為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另外,「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外事由於適用上,仍須按該等規定之程序辦理。 諸如,延長工時超過32條第2項所定上限部分之時間,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給付加班費,事後亦須給予勞工適當之休息。 所稱「適當之休息」,勞動部認為,係指該等勞工於工作終止後,再行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而言。 2016年11月16日,立法院舉行《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公聽會,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推薦的台灣勞工陣線理事白正憲上台發言時說,按照勞動部現行函釋,勞工休息日加班每小時加班費比平日晚上加班還少,勞工休息日加班還要多付出通勤成本,勞動部用現行函釋來推動一例一休「確實沒有說服力」。
時薪制的勞工朋友們比較單純,因領到的時薪就等同於平均每小時薪水;而月薪制的朋友們薪資總額組成較複雜,常會誤用「底薪」來計算平均每小時薪水,最近就有網友在Dcard表示上班一年多才發現公司加班費都算錯。 每天上班時數(含加班)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54小時、每3個月總時數不能超過138小時。 有例外的狀況是,假如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能危害社會環境等重大現象像是地震、戰爭等),雇主有必要是可以請相關行業的勞工加班,來進行災前預防和災後復原的工作。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業界實務上,某些雇主可能於內部規定某職等以上者例如部級(經理)以上的中高階主管職人員,以其工作屬性為責任制,不得申請加班費或補休(雖無明文規定但至少有此默契)。 上述主管職人員除了委任經理人外,依其身分仍是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工,自然有加班費規定的適用,雇主應請留意。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月薪制勞工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綜上,基於勞雇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以其他津貼(定額加班費)代替加班費,並無不可,惟該約定之效力為何?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尚須檢視所約定之數額是否高於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若高於勞基法標準,應為有效;反之,該約定將因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這也是給付加班費訴訟中,雇主屢遭敗訴的常見原因,企業勢必重新檢視定額加班費制度,以符合現代企業經營之法令遵循。
因此,倘若雇主無法舉證曾與勞工有「薪資內含加班費」之約定,而僅是爭議發生後才提出該主張,以作為脫免按時給付加班費之理由,即可能不被法院所採。 二、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又,如果雇主所發給勞工之若干獎金名目中,有與勞工工作時間多寡相連動者,亦即,勞工加班即可獲得該獎金,雇主即較有機會說服法院加班費已內含於該獎金中,而不須再依勞基法第24條按時給付加班費。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工讀的「加班費」怎麼算?
目的在於避免勞工薪資被任意扣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惟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自行商定,則從其規定。 2017年4月13日,民進黨立委林岱樺說,一例一休硬性規定工時與加班費,卻難一體適用各產業的人力需求;雇主因不堪付出額外加班費而紛紛變相禁止勞工加班,勞工只能兼差填補薪資缺口;近期物價上漲與一例一休有直接或間接連結,林全不應該以「漲價是必然結果」一語將民生問題丟給自由市場,行政院應徹底調查及公布物價上漲與一例一休之間的關係[95]。 2017年5月1日,臺中市市長林佳龍說,「一例一休就是周休二日」,但制度上缺乏彈性,恐導致立法美意變形,甚至可能損害弱勢中小企業主與弱勢勞工權益;過去社會未落實《勞動基準法》規定,因此不能將《勞動基準法》的所有問題全部推給一例一休;他將建議中央,延長一例一休宣導期,做好配套措施,努力創造勞方、資方、政府三贏局面[77]。
本次的端午連假就是適用「如國定假日遇週二(或週四),將週一(或週五)彈性放假,形成補班」的作法,因此讓6/23(週五)彈性放假,補班日在前一個週末的6/17(週六)。 實務上的補班日,多數是「先補(班)後放(假)」,特殊狀況則視公告日期為準,如2023年初就曾遇到的是一共有「兩天彈性休假」的春節連假,行事曆因應過年連假而將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多數作法為將1月7日和1月20日對調、2月4日與1月27日對調),因此產生1月7日、2月4日這兩個週六成為大家俗稱的「補班日」。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再低,還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基本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臺灣老人過世前平均臥床時間是7 年,期許我們有一天能跟北歐國家的長輩一樣只有短短的7天!」黃月桂校長眼睛裡閃耀著盼望。 另查國民法官法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全國律師聯合會勞資關係委員會主任委員。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釋-加班費計算
若當天經勞資雙方協議,將國定假日調至其餘工作日放假(當天為上班出勤日),則無須支付雙倍薪水,否則應比照辦理。 小編劃重點: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為例計算,端午節(6/3)出勤的員工除原薪資外,可額外再獲得:(每小時工資)150元×8小時=1,200元,等於「原薪資+1,200元」的單日薪水。 因此可知,6月22日當天為端午節(國定假日),出勤工資需比照國定假日加班費辦理,即「當天原訂薪水照給,此外不論出勤幾小時,皆已8小時計算加班費、加發工資」。
因此,休息日的加班費前二小時是1.34倍,第3~8小時加班費率為1.67倍。 修法之後,休息日加班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加班費率為1又1/3,所以是150 X 4/3為200元,加班時數核實計算後的加班費是200元。 根據 勞基法第 2 條,勞工的工資是指所有因為工作所獲得的「經常性報酬」,包括工資、薪金,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支付的獎金、津貼、任何其他名義的報酬。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雇主處理勞工加班時的五個易犯錯誤|法務長專欄
由於《勞基法》對工作時間並無定義,法院判決認為從勞動契約為勞工提供勞務以換取雇主提供報酬之性質而言,可解釋為勞工處於雇主指揮監督支配下提供勞務之時間,並包括勞工在雇主明示、默示下提供勞務之時間。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2017年5月1日,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兼2017五一大遊行總領隊莊爵安表示,蔡英文政府執政將滿一週年,勞工相關政策與立法皆偏袒資本家,例如一例一休、硬砍勞工七天國定假日;一例一休本意是避免勞工過勞,政府卻又鼓勵雇主濫用變形工時與責任制[128]。 2016年12月2日,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中社、台灣南社、台灣東社(花蓮)、台灣東社(台東)、台灣客社發出聯合聲明,譴責立法院外勞工團體追打柯建銘的「暴力行為」;聯合聲明表示,勞工團體企圖以「情緒」為由合理化暴力行為,「我們絕不接受」[122]。 2016年11月17日,反貧困聯盟召集人簡錫堦說,蔡英文政府推動一例一休及砍掉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太過急躁,未事先與勞工團體溝通,在拍板定案後又迅速在立法院闖關,「至此和勞工的信任度降至冰點,關係破裂」[119]。 2017年5月1日,簡錫堦說,蔡英文政府憑「素樸的正義感」推動週休二日政策,但是基本價值不堅,左右搖擺,「猶如父子騎驢般進退失策,讓這次工時改革紛擾不停」;落實與先進國家接軌的週休二日政策,創造勞方、資方、政府三贏的工時改革,蔡英文政府才有可能贏得全民的信任與支持[120]。
2016年11月15日,2016工鬥連線在立法院舉辦「七天假民間公聽會」,主張中小企業並非如蔡英文所說無法承受勞工七天國定假日。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姚光祖說,根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15中小企業白皮書》數據,平均每個中小企業聘用6.18人,中小企業勞工平均一天工資新臺幣1153元;保留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如果勞工出勤,雇主須支付雙倍薪資,以此估算,每年七天國定假日成本為新臺幣49000多元,中小企業並非無法承擔。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兼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陳政亮諷刺,有些人批評保留勞工七天國定假日是紀念威權統治時代,依此思維,新臺幣十元硬幣、新臺幣一百元鈔票都應該丟掉[116]。 2016年11月14日,國民黨文傳會副主任委員胡文琦說,蔡英文推動《勞動基準法》修法,推的是一例一休,卻謊稱推的是「兩例」,然後宣稱一例一休比公務員的兩例條件更優,人民當然想上街掀桌抗議[101]。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月薪制勞工 — 國定假日雙倍薪資&加班費計算方式
後續行政院開始推動修法,並於2018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外界普遍視為一例一休修法之延續,二次修改「一例一休」與2016年「一例一休」修法後經常被混淆不清。 另外,有部分法院見解認為:值日夜勞工亦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本質上仍屬「加班」,因此雇主仍須給付加班費,而不得僅給付低於法定標準之值班費。 依據主管機關現行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雇主針對值日夜勞工發放之值班費,其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 然而,上開注意事項將於民國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因此,將來針對值日夜之勞工,雇主恐須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而無法僅給付值班費。 最後,此次修法,新增的勞基法第32-1條,是提到說發生加班事實後,員工可以選擇換取補休,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這部分即無加成;而補休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當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時數,就要用原本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 而若公司叫員工例假日來加班,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變等原因,就是違法加班,雇主可被開罰,但是已經請員工來加班了,還是要給加班費的,加班費前8小時1倍,第9~10小時1.34倍、第11~12小時1.67倍,且沒有事後補假休息。
二、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 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並依本法第36條第3項但書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原則上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明定最終補休期限為勞雇雙方特別休假約定年度之末日(如:曆年制、週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之末日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2022年11月3日,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創盟理事長陳致曉表示,蔡英文每逢選舉就打出「抗中保台」牌來掩蓋蔡英文政府施政問題,包括近年全台灣因土地徵收受迫遷的人數不斷增加、房價高漲、房地產炒作掏空經濟、《勞動基準法》修惡、低薪過勞成為常態;青年人才持續流失、只能赴海外工作,全因政府帶頭採取剝削式的經濟政策掏空台灣[132]。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可要求勞工上班嗎?
2018年11月29日,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說,當初民進黨對七天國定假日的態度反覆,最後擋不住資方壓力而大砍七天假,引發民眾反彈、人心流失,才會有2018年九合一選舉民進黨慘敗;希望勞動部盡快返還七天假,不要對勞工聲音「左耳進、右耳出」,否則2020年民進黨「等著被當掉、丟掉政權」[99]。 2017年4月20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在桃園市議會發表工作報告,接受議員黃婉如質詢時承認,一例一休實施後,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桃園市各區公所、甚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本身都因超時工作被開罰,目前也有單位提出訴願[70]。 2017年11月27日,一例一休再修法前夕,台灣勞工陣線系統的勞動部政務次長廖蕙芳請辭獲准,前臺北市政府秘書長蘇麗瓊接任勞動部政務次長。
亦即值日/值夜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勞工本職以外的工作,因此,如果勞工從事的工作就是職務內的工作,本來就不是值日值夜,不適用本注意事項,而是要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加班)及輪班的規定。 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實務上,雇主若是以小數點方式計算勞工平日加班費,請注意1.33倍及1.66倍的標準將會違反第24條規定而有給付不足額的情形發生,應調整以1.34倍及1.67倍作為計算加班費的標準。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勞動部對此表示:現行法規規範,「特休」、「補休」皆屬勞工權益,應由勞工自主安排,雇主不可於指定日期強制員工使用「特休」、「補休」休假,此舉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係雇主勞檢違法常見之情形,該明定於勞基法第22條,違反時主管機關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緩。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加班費要怎麼計算?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當天工作時間即為9小時,即構成延長工時。 就上開疑義,有部分法院判決認為即便雇主未明訂休息時段,仍應扣除休息時間,其理由有如下者:勞工衡諸常情不可能長時間連續工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61號判決);或是勞工全日工作密度有高低峰,並非時時刻刻密集工作,因此認定中間有休息時間應為合理(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30號判決)。 若採此見解,以上例「早上8點上班,下午5點下班」之情形而言,即便雇主未明確規定中間休息時間,然而法院在認定一日工時,仍會自行加入休息時間,故上例並不會構成延長工時。 當天若出勤在1-8小時以內,除原有工資之外,都應統一再給予一日工資;而8小時以上則應再給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給付加班費,作為「加倍發給」的相關措施。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及勞基法第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上班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後段參照)。 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如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勞基法第30條之1參照)。
包括:加班費計算發給(第24條)、延長工時(第32條)、輪班間隔(第34條)、例假7休1(第36條)、假日工資加倍發給(第39條)等項次。 綜上,如果雇主與勞工約定以薪資內含之方式給付加班費,於現行法院見解之下,仍可能有被認定違法之風險。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曾有雇主是以「績效獎金」、「工時獎金」、「趟次獎金」等名目已內含加班費,故主張不需再對加班勞工發放加班費。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休息日
目前台灣國健署現行的政策,是基於菸商提供的證明文件進行風險評估,考慮到上述的各種謊言、危害以及政策的缺漏,這樣的做法是否能確保國民健康? 反菸團體以及各方專家,強烈呼籲政府應該採取嚴謹、公開、透明的三大原則,對新興菸品進行更為周全的監管,蒐集本土國人健康衝擊證據,確保國民健康不受威脅。 廖蕙芳說,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費是為了要讓雇主因此減少休息日加班,因此勞動部會依照當時的立法方向作為解釋原則。 勞動部表示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費是為了要讓雇主因此減少休息日加班,因此會依照當時的立法方向作為解釋原則。
同日,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批評,一例一休案不但三天送出行政院會議,本日更在本次會議第一次審查就強行闖關,為了資方的利益不惜罔顧民主程序;民進黨常罵別人黑箱作業,其實「自己更黑箱」。 同日,2016工鬥連線成員郭冠均說,民進黨立委陳曼麗在本次會議中提案「停止詢答、討論」,陳瑩隨後未經表決就宣告全案審查完畢,這種不尊重議事規則的議案闖關方式與「國民黨以前慣用的伎倆」毫無差異。 [34]同日,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批評,民進黨過去以「委員會中心」為國會改革的核心,但民進黨此舉顯然與此核心背道而馳[35]。 (二)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於民國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其原因是勞工縱於值日夜時段,仍難脫免雇主之指揮監督,將逐步回歸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之意涵。
白正憲說,在業界實際上休息日加發1倍工資都找不到人來加班了,根本不可能按照勞動部現行函釋多發0.58倍工資而已,實際上都會多給到1.5倍工資;勞動部現在推的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一天大概是多給1.58倍工資,「跟業界現在給的加班費其實是差不多」。 白正憲說,沒有人會反對勞動部所說的「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問題是要公務員加七天假、還是勞工少七天假;公務員加七天假是錦上添花,也沒有聽到有公務員出來喊要加七天假,他認為倒不如趁這次機會訴求勞工所有的假日都比照公務員(例如特別休假跟公務員趨於一致)。 勞動人權協會理事長王娟萍大聲質問白正憲,「所以你支持砍七天假?」白正憲沒有當場回應,下台後向其他勞工團體代表說明自己的立場;但其他勞團代表認為白正憲背叛勞工,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理事長陳素香上台發言時點名批評「白正憲,你當了民進黨的樣板傀儡」。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秘書長林名哲痛批,如果一例一休砍七天假的方案通過,雇主日後開出「月休五天,月薪不到新台幣26000元」的勞動條件將完全合法[117]。 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推薦的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會副總會長任水柳說,勞工七天國定假日被砍的問題,如今統一有週休二日(單週40工時),比2015年多了13天假,就算扣掉7天還是能讓勞工休6天,「如果那7天假真的一定要休到,現在少子化,不如挪移到喪假」;但接著發言的林名哲駁斥,婚喪例假的調整只是一般法規命令,只要行政部門修改就可調整,只是勞動部不做而已[118]。 準此,過往的確曾聞「變形工時10小時逢國定假日而出勤者,應按10小時正常工時加給一倍工資」之見解;惟依前開函釋所示,所稱加發之「一日工資」,指8小時之工資而言,出勤超過8小時仍依延長工時計算,而非加給一倍工資。
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 勞工到職時即已知悉雇主不發加班費或勞保薪資以高報低,會否影響勞工發動契約終止權的效力?|法務長專欄
訴願人對勞工高君確有於107年2月24日、3月3日及3月10日休息日出勤之事實並不否認,但訴願人並無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高君於休息日出勤非為實際提供勞務從事工作,訴願人即應依規定給付勞工休息日出勤工資,並不得以勞工事先未申請為由,拒絕給付。 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顯示,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全台排名第一高的是第24條給付加班費的規定。 會有這篇文章的產生,就是因為遇到許多客戶反映不知道如何計算加班費,而網路上所流傳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很多都似是而非,甚至有些內容已經不是現實法令規定的計算方式了,而企業卻還是繼續沿用,導致最終遭到勞動檢查裁罰,甚至員工檢舉而得不償失,希望在看完本篇文章後,您能對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更加清楚,並且能夠更正確的檢視企業內部的人事二次成本,確保企業整體營運目標及效益。 如果公司聘請的多是外勞或是較為底層的勞工,則會有較大的影響,在接下來的第三、四節將談到對人事成本的影響和企業該如何調整相關的支出費用。 提醒事業單位,如企業有營運與休假排定之規劃,雇主應與勞工協商,不論是召開勞資會議、或是與勞方個別協議均可,但絕不能片面決定而直接公告施行。 近期有媒體揭露,有知名企業在內部向員工公告「休假規劃」,統一全體員工將指定日期訂為休假日,屆時內部的人資系統會「統一扣假」,其扣假順序為「彈休」、「特休」、「補休」,甚至如是已無假期可休之同事,公司將「預先給假」(特別預給假)、明年再使用新的假期抵扣,形同強制要求員工於該日休假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