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若是彈性放大可以不用增加成本,那麼成本轉嫁到誰身上了?。 這點感謝邱駿彥老師,當天就在他的臉書做出說明,給大家解惑了,表示這種狀況不會發生。 國定假日補休2023 大家可以參考這個圖解範例,但這只是舉例,未必週五就是空班日,可能在任意一天。 同理,也未必週六日就是休息日與例假日,只是這樣的例子比較好懂。 變形工時的規定,分別在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的二週變形工時、第30條第3項的八週變形工時,與第30-1條第一項的四週變形工時。 對此,台中區域立委同時也是立法院副院長的蔡其昌給出的說法是「前瞻計畫 是競爭性的預算,市府必須提出完整計畫爭取補助。」弔詭的是,關於台中捷運藍線綜合規劃已送至交通部審查,卻六度被退回!
台灣目前有19個國定假日,每個國定假日都由勞工部通過《勞動標準法》及相關施行細則訂定。 2020年起,除夕前一日(即小年夜)也調整放假,但另擇一星期六補班、補課,自此春節假期至少也有7天。 西元2022年/民國111年剛好除夕前已經是假日,就不需要再另行補假,但因為原訂上班日2/4初四為週五,行政院人事處調整為連續9天假期,補班日則是在提前一週的禮拜六。 國定假日補休 2.表二:出勤時數不固定的時薪制勞工,因為「一日」的工時並不固定,因此直接按「實際」出勤時數加倍發給工資。
國定假日補休: 變形工時是什麼,可以吃嗎?
但如果是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 係為便於勞工行使投票權,當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依法無須補假。 接著,如果是在國定假日與例假日違法加班第9到12小時,依照行政院函釋說明,仍然是用1.34倍(9、10小時)與1.67倍(11、12小時)做計算。 30人以上的企業實施彈性措施,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因此,縱使得適用例外規定,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每週期內仍須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週休二日權益不改變。 答:輪班班次之變動,當早已排定,班次變動前日之工作時間,勞工縱有(部分時段)請假,請假之時段,不得納入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休息時間計算。
國慶日為國定假日,適用勞基法的朋友們依法都能放假一天,但連假期間要上班的朋友們也別難過,小編整理了這篇有關國慶日加班、補假等勞工權益,讓週休二日或排班制的你們都能一次搞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遇到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即為正常工作日,不需支付國定假日加班薪資或補休一日嗎 基本上,國定假日還是不會消失,例如週三是國定假日,勞雇同意與週四工作日做調移,自然週四就變成定義上的國定假日補休,而該補休日出勤,自然就需依國定假日做加班計算。 勞動部表示,勞雇雙方也可協商將特休假遞延,最長以到次一年度實施為限。 如果到了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還是有未休完的特休假,雇主就得按原特休假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國定假日補休: 勞工於國定假日加班,應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二、本件訴願人對所僱勞工林君於106年2月28日(和平紀念日)出勤工作,未加倍發給休假日出勤工資之事實並不爭執,此復有訴願人所送林君106年2月份攷勤表、薪資明細、106年3月22日勞動條件檢查會談紀錄及談話紀錄影本附卷可資參照。 彈性放假日應休假,如果被老闆要求出勤上班,薪水計算方式應比照「休息日加班費率」計算,計算方式為「加班前2小時為時薪x4/3x2小時、後6小時為時薪x5/3x6小時」。 例假日不能安排員工出勤加班,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如果真的因此需要員工臨時加班,薪水要「加倍發給」,出勤8小時以內都必須加發一天工資,並給員工事後「補假」一天。
- 雇主排班時需注意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如國定假日當天遇到休息日、例假,應讓勞工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若國定假日當天為免出勤日(空班),則不用補假。
- 以實務來看,多數公司在今年會選擇配合銀行業休假表,安排下一個上班日5月2日(一)補假,也有公司選擇前一個上班日4月29日(五)安排補休。
- 勞動部表示,為齊一《勞動基準法》新制,將採取「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4大措施,並結合各地方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資源,持續以宣導、輔導等多元措施協助事業單位調適及落實法令,以達到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之立法目的。
- A: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純勞工」之加班費應以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計算加班費之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工資定義辦理;「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後段但書規定,亦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
- 2023 年國慶日為 10/10(二),行政院安排原上班日 10/9(一)彈性放假,10/7(六)~10/10(二)連休 4 天。
- 觀諸勞基法第32條之1第1項後段可知,補休之選擇除依勞工之意願外,亦得經雇主之同意,始得成立;是以,是否以補休替代加班費,係採勞雇協議方式為之,並非單獨一方可片面決定之。
本次勞動基準法第24條有關休息日出勤工資及工時計算方式,僅改以依實際出勤時數計算加班費,並未調整休息日加班費之倍率,仍然維持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超過2小時者,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之規定,且休息日出勤之工時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 因兒童節、清明節這兩天為國定假日,原本應放假,員工若出勤上班,出勤8小時以內都必須加發一天工資。 國定假日補休 另外,由於排班制的勞工,10月10日國慶日當天排到的班表可能為工作日,但有些雇主希望員工當天上班,又擔心薪資成本變高(需付加班費),會將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來節省人力成本,則員工當天上班就算是正常工作日上班,不須另外付給雙倍薪水。
國定假日補休: 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要注意哪些規定避免違法呢?|法律小教室
以勞動法前輩邱俊彥老師的觀點,國定假日的日期是固定的,它本來就不需要出勤而且薪水也是照給,因此它本來就沒有出勤的時間可以使用,就不可能有所謂的「空班日」產生。 就算要做變形工時,也是要從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時來做移動,除非業主先把國定假日移走,當日變成正常工作日才有可能發生。 1月1日即為一般俗稱的「元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屬於內政部法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當天依法應給假並給薪。 如當日適逢勞工休息日、例假日,依規定勞資雙方應另行議定擇日補假。 五一勞動節即將到來,今年勞動節碰上星期日休假,也是多數週休二日的上班族休假日,公司是否需要給員工補假呢? 有關老闆排班、計薪的相關規定,小編整理了以下三個重點一次告訴你。
勞工於平日之3月2日加班4小時,該月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如於補休期限屆期僅只休畢1小時,則剩餘的3小時中,其中的1小時須以150元×4/3發給工資,另外的2小時須以150元×5/3發給工資。 新版問答集內容有「休息日加班費」、「加班時數」、「加班補休規定」、「特別休假遞延規定」、「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以及「其他」等7項。 部分工時勞工的工作時間樣態非常多,有的可能是每週一到週五,每天工作4小時;也可能是每週一三五,每天工作8小時;或是只有週六日,每天工作6小時;又或是每個月底排下個月的班,再看哪幾天要出勤。 2.承上,因此常見以出差津貼、加給、日當.....方式補貼,若要爭取補休的話要先回歸補休的產生方式,補修是由延長工時加班而來,是由勞工拋棄加班費請求權改以補休方式出申請得來,因此必須要有延長工時產生才有機會。 這時候或許會有精明的老闆舉手發問,那可以讓新進員工先放假,之後再補班還給公司嗎?
國定假日補休: 「5月1日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1984年的《勞工標準法》是台灣勞工改革的支柱,而總的來說,其條件和標準相對公平。 雖然台灣面積小,其員工每年的總工作時數卻是全球最高之一。 這僅限於私營部門的假日慶祝工人對經濟和社會的貢獻,而其也同時強調為員工提供公平和安全的工作條件與環境仍然還有發展與進步空間。 西元2022年/民國111年行事曆中的補班日只有一天,就是補過年連假的01/22(六),其餘2022國定假日都剛好是在假日,於週五或週一進行補休,因此沒有其他彈性放假需要補班的節日。 國定假日補休202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設立國定假日的目的,除了讓勞工能夠有基本的休息時間之外,也是為了能夠符合四時節氣、慶祝民俗慶典,或是緬懷先民、紀念特別事件......等。
不論公司與員工約定何日為「勞動節補假」,當天依法應給假給薪,若員工出勤則須發給加倍薪資,意指「除原有工資,當日工資不論工時多久,均統一多給一日工資」。 國定假日補休 例如:雇主經勞工同意,將1/1元旦與1/3工作日對調,則對調以後,1/1性質變成工作日,出勤不須支付加班費;1/3性質變成國定假日,勞工不用出勤且工資照給。 國定假日補休 遇到時變形的工作日,不管一日正常工時為9小時或10小時,均免除一日出勤義務,且不用補時數(所以建議國定假日當天就不要再操作變形工時了);遇到「空班」,則既無補假問題、當日也無工資(工資已隨工時調移至其他工作日)。 今年(2022年)的五一勞動節剛好就碰到星期日,多數原本週休六日的上班族因為原訂週日就是例假日,因此雇主必須找一天「工作日」安排補假。 以實務來看,多數公司在今年會選擇配合銀行業休假表,安排下一個上班日5月2日(一)補假,也有公司選擇前一個上班日4月29日(五)安排補休。
國定假日補休: 勞基法新制 加班如何換補休?勞動部問答集報你知
雖然行政機關的解釋是如此,但基於企業與員工的關係,基本的『工時』及『工資』是勞資關係最基礎的依存條件。 雖然於法可以說的過去,但有可能會因為公平性的問題,導致員工對公司失去認同及信任,這個問題的價值輕重,還是得由企業主自行來衡量了。 今年中秋節是9月10日(六),剛好遇到週末假日,週五需要補假一天,因此上班族朋友可以休三天連續假期;然而對有些服務業如餐飲業、門市零售業來說,連假反而是最忙的時候。 答:30人以上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之彈性措施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 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6條5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 那麼,員工若在2018年4月1日到職,4月6日是否就不能放假呢?
- 然後第39條告訴我們,這四種日子都應該要放假,且工資是要照算的。
- 三、原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雖陳業與勞工約定調整休假,惟訴願人未有提具積極事證(如勞動契約)等資料。
- 如果是四天連假的話,英文可以說:super long weekend。
其中,二週與四週變形工時,有個規定,是可以把一天正常工作時間的8小時,挪移到其他正常工作日。 舉例,週一到週四,每天正常工時由8小時變成10小時,這四天每天2小時共計8小時,所以週五的正常工時8小時就都被挪走了,變成所謂的「空班日」,因此員工就不用出勤了。 這幾日,媒體大幅報導,表示一例一休又出現了新的後門,因為勞動部有出函釋,表示因為變形工時產生的空班日,若是加班,不需要以4小時為一單位;而且若是碰上國定假日,也不用補假。 不過這項解釋令十分爭議,也引起業界紛紛討論,因國定假日當天如果剛好排到空班的勞工,就會因此少一天假,也不符合國定假日應放假的法規。 因此,企業實際在運作實施時,恐怕還需要留意公平性,也能避免員工抱怨。 至於如何勞工要在哪一個工作日補休,勞動部說要勞資雙方另行協商,換句話說,雇主不可以強制勞工一定要在哪一天補休。
國定假日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計算
跟例假日一樣,國定假日停休,勞工只要有出勤(即使只出勤1分鐘),雇主就必須以正常工時(8小時)計薪並加發一日工資,或給一日補假(二擇一)。 月薪制勞工的「休息日」與「例假日」是有給薪的(有薪假的概念)因此「休息日」出勤不需另給本薪,只要給加班費。 工作超過 8 小時,除了加班費外,雇主需補給勞工 4 小時的本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