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A寫了一篇文章發表在網路上,B轉貼在另外一個網站,若A原文章有註明可轉貼,則B之轉貼為合法,但B轉貼時若未註明A創作,則仍侵害A的著作人格權。 侵害著作權的罪,不論是侵害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原則上我國是採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重製權者)及第91條之1第3項(侵害散布權,而其重製物為光碟),則屬非告訴乃論(第100條)。 侵害他人著作權,依著作權法規定,可能須負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 美國以多種方式保護智慧財產,書籍、音樂、圖畫、電影、錄音帶、和電腦程式等原創作品皆受著作權法保障。 依聯邦著作權法,作品應附著於有形之媒體(fixed in a tangible medium)。
就「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之特性而言,如果僅是體力勞累,而無精神智慧之投注,例如僅作資料之辛苦蒐集,而無創意之分類、檢索,並不足以構成「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 又此一「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如不能「產生財產上價值」,亦無以法律保護之必要,必須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才有如一般財產加以保護之必要。 而1967年國際間所建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即以單一之公約統一規範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1]。 如果讀者是自己要看或是要送人,只從國外買一套DVD或是出國玩的時候,隨著行李一起帶回來一套,或是像政府機關為公務利用目的而輸入,圖書館為保存資料的目的而輸入,這些都是屬於例外可以平行輸入國外著作的情形。 因此,如果讀者從國外買了一套DVD帶回家看,看完了之後覺得沒有保存的價值,而上網拍賣這一套DVD,因為輸入的時候是屬於例外合法的平行輸入真品的情形,所以,仍然可以以所有權人的身份,把DVD賣出去,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權法抄襲: 設計包裝時必須要注意的抄襲問題與著作權侵害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案例事實中,洪教授雖然是在依法設立的學校中擔任教學之人,但其撰寫「我國三C產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困境與突破」該書的目的,是為了出版銷售,而不是為其學校授課的需要,故洪教授無法主張本條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雖然對於「引用」一詞,並未加以定義,但是實務上通說認為「引用」係指部分重製他人之著作,用以引證自己之著作,且引用時必須明示其出處。 案例事實中,洪教授撰寫「我國三C產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困境與突破」該書的目的,是為了出版銷售,而不是為了教學或研究的目的,其利用楊力行之著作的方式,是將該著作的主要內容約20頁, 節錄於其所著專書之中,成為專書內容的一部份,並非用以引證自己之著作,且未註明上述內容的出處及著作人楊力行之姓名,故洪教授無法主張本條重製行為的合理使用。
例如將他人創作之小說書名及人物變更,此時,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一般援引美國著作權審判實務見解,認為此種情形應構成著作權侵害。 從而,在判斷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僅須抄襲者「實質近似」於被抄襲者即可,而無須達到完全相同[14]。 惟著作權的保護不涉及作品思想及其水準之認定,所謂的原創性係指對思想表現之形式而言;故某人若能證明其作品係獨立完成,則縱使其作品與他人雷同,卻依然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6789號刑事判決亦有類似意旨[4])。
著作權法抄襲: 著作權法
實務上,無論設計公司有無對於旗下的設計師盡到善良管理之義務,告訴人皆會對設計師所任職之公司提起訴訟,以取得較多的賠償金額。 因此,對於設計公司而言,旗下設計師如被起訴侵權時,何以證明產品的原創性,以及當產品被抄襲侵害時,何以維護自身的權益,此等問題在智慧財產權管理上就顯得相當重要。 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告訴人(即著作權人)在2006年10月間完成圖1(a)的金魚圖樣。
但這樣會大幅限制衍生著作的流通利用,因此,實務上的運作都是在取得改作的授權時,同時將衍生著作未來可能的利用方式也約定清楚。 4.必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這個要件是相對於「實用性」,強調創作必須具有「文學、科學、藝術性」才受保護。 實用物品的技術性創新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能另外透過專利法加以保護。
著作權法抄襲: 侵害著作權最高罰500萬!網路上的照片可別亂用! - 法律010
隨著台灣文創產業發展越趨興盛,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觀念更加受到重視,也因此儘管各種類型的侵權爭議過去未必較少發生,但確實現今隨著觀念普及,加上社群平台的傳播效應,越來越多相類事件引發媒體或大眾的關注。 目前在台灣,僅有高端腸病毒71型疫苗已完成三期疫苗有效性試驗,證實疫苗保護力達100%(統計分析後為96.8%),結果發表在國際頂尖期刊:The 著作權法抄襲2023 著作權法抄襲2023 Lancet 刺胳針;而安特羅/國光腸病毒71型疫苗尚未完成第三期疫苗有效性試驗,目前保護力未知。 此外,因為受訪者家中有超過一半比例的孩童曾經歷過腸病毒感染,考量到腸病毒有極高比例是在學校等群聚場合感染. 進而造成幼兒園及托嬰中心等學前教托育機構需採取停課等相關措施,對於家長也可能帶來生活上的不便,如工作上需要請假或須配合停課措施並待在家照顧孩子等,因此對於即將有疫苗上市的消息,多數家長也抱持樂觀的態度。 現職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 前述修法的眉角,學界相關人士肯定一清二楚,為什麼未見集體大力反對的聲音?
為了加強數位及網路時代著作權的保護,各國開始嘗試把原來屬於「自力救濟」的技術保護措施,提昇到「法律層面」的保護,要求不得從事破解或破壞這類科技保護措施的行為,我國則採用「防盜拷措施」的用語,並且把「防盜拷措施」分成限制擅自進入(Access Control)及限制利用(Copy Control)二種。 如果報社或雜誌社的徵稿說明有記載「凡投稿經本社採用,作者同意著作財產權讓與本社所有。」或是「凡投稿經本社採用,作者同意授權本社無限次使用並得授權第三人使用。」這樣的約定是不是就是有效呢? 由於徵稿說明往往是報社或雜誌社單方撰擬,而且可能會有變動,因此,如果沒有辦法證明作者有同意這樣的投稿條件,有可能會是無效的。 無論是專屬授權或是非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當著作權人在授權之後把著作財產權移轉或專屬授權給其他人時,在先前已經取得合法授權的被授權人,都不會受到影響。 著作權法抄襲2023 例如,微軟公司如果把Office的著作財產權賣給其他公司,新的公司不能要求國內Office的合法使用者,必須要重新付費取得授權才能繼續利用,這樣的規定對於被授權人有非常好的保障。
著作權法抄襲: 著作「實質近似」之侵權分析 — 以美術著作為中心
其中,著作權法立法之終極目標並不在「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而是「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所建立著作權制度,以及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所明定的合理使用,二者都祇是達到「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必要手段。 然而,若作為手段上功能的「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而賦予著作人之權利不能確保,無法鼓勵有能力創作之人創作出更多、更好的著作與公眾分享,則另一手段上的「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沒有意義,「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終極目標亦無法達成,這當中的均衡,是立法者必須審慎之所在。
將這些「權利管理資訊」,以電子化的方式來標示,並附隨於著作散布時,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例如:附隨自由或開放原始碼軟體散布時,檔案中有關作者、創作日期、改作說明、授權契約等資訊;網站上文字、音樂或圖片採用Creative Commons授權的標示等,都是「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可以任意變更或移除。 而「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也不限於是我們可以直接辨識,像是浮水印等透過數字、符號隱藏有著作權人相關訊息的技術,也都在法律保護的範圍。 基本上,將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其他人,也是作者從市場上取得創作報酬的一種方式,讓與著作財產權時,可以全部或一部分地讓與。
著作權法抄襲: 網路智慧財產權FAQ
如果要問什麼是最好的按摩減壓,那就透過AI當小幫手,雖然市面上很多按摩椅都標榜AI,但卻沒有真實的數據來針對每個人的身體狀況給予更實質的需求,讓你能隨時掌握自己的需求和當下的健康狀況,雙管齊下做到「按摩減壓」與「健康管理」。 目前大家最熟悉的AI應用之一,應該是網站上常見的「為你推薦」,因為過去搜尋或觀看過某些主題,讓AI「學習」到了你可能的興趣,因此持續將相關的內容推送到你面前。 而今年最具話題性的AI應用,應該非Midjourney和ChatGPT莫屬,兩者都是運用AI深度學習處理大量數據,生產出引人入勝的影像和文字。
以李安導演所拍攝的電影「色.戒」為例,劇本是改編自張愛玲女士同名的短篇小說,我們當然了解電影和小說必然有所差異,但是,著作權法對於張愛玲女士的小說保護到什麼程度? 只有在他人的作品使用到張愛玲女士在小說中所呈現的表達方式時,才會進入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未經合法授權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在李安導演的「色.戒」這部電影裡,我們可以看到採用相同的故事情節的舖陳,來表達在那樣的時空背景裡,國家民族的情感、漢奸的概念、個人情欲的糾葛所構築出一部具有戲劇張力的作品,這時候已經屬於「表達」的使用,因此,必須要取得合法授權,李安導演才能夠順利將張愛玲女士的作品改編成劇本、拍攝成電影。 著作人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專有重製之權,如可透過簡單或不重要之改變,即可輕易迴避,則其權利即形同空中樓閣,虛有其表而已! 為避免著作遭形式上改變,但卻為實質重製;凡有接觸過在先著作之在後創作,如其內容與在先著作實質近似,除有其他法定例外情形外,仍應認為構成重製侵害(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參照)。
著作權法抄襲: 著作權的起點、財產價值與經營
因此,若是有需要利用家裡的燒錄機做音樂CD複製時,記得合法取得正版著作,限於個人或家庭使用所需數量的份數,而且不要對外散布,應該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例如: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被授權人、受保護的期間、授權資訊、授權條件(金額、範圍等),凡此種種與著作權管理相關的訊息,一般即稱為「權利管理資訊」。 最常見的「權利管理資訊」,像是:書籍的版權頁、影片在片頭或結尾時有關電影發行人、導演等資訊、唱片封套上所載的唱片出版社、演唱者、詞曲創作者等。
- 所謂「接觸」,不限於以直接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際閱讀之事實,凡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行為人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
- 著作權人也可以只保留國內的著作財產權,而將其他地區的著作財產權讓與給其他人,甚至可以將著作財產權的一半或三分之二賣給其他人。
- 為避免著作遭形式上改變,但卻為實質重製;凡有接觸過在先著作之在後創作,如其內容與在先著作實質近似,除有其他法定例外情形外,仍應認為構成重製侵害(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參照)。
- 因此,修法時將所謂的「同一性保持權」限縮至只有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賦予著作人禁止他人不當改變的權利。
- 如果沒有合理引用制度而不允許任何人引用,會造成任何少量的引用都需要徵得版權方同意,這將極大地制約人類的知識傳播和社會進步。
所以,假如您的文稿中有一部分是複製貼上以前發表過的論文,在這個過程中就會被標示出來。 就算您沒有被當場退件,文章的發表也會受到延遲,因為編輯會問您問題,要求您改寫,或要求您註明所引用內容的出處。 美國最高法院1952年曾判決,在某些情況下,美國商標法可以管到境外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抄襲: 智慧財產專業團體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明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凡是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從創作完成時起即受保護,發表上網路上的文章,即使沒有具名,一樣還是都受保護。 因此,如果要轉載他人網路上的文章,除非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否則,一樣都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轉載,並不是只要作者把作品張貼在網路上,就是同意網友隨便轉載,也不是只要是非營利,就可以任意轉載。 很多使用者常常會認為自己並沒有「營利」的行為,即使是使用P2P軟體下載、分享他人著作,也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但這個概念基本上是錯誤的。
另外,不是標註出處就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即使下載了也沒有改圖著作權利,所以下次如果有要需要使用網路上的照片,務必注意版權問題,以免因為沒注意到圖片版權,而不小心賠上金錢。 這篇文章談到了YouTuber「老高與小茉」近日被指控抄襲日本YouTube頻道的事件。 此外,他也談到了人們對於靈異現象的好奇,但若要真正了解,則需要從學術角度出發。
著作權法抄襲: 著作人格權
但從嚴格意義的法律角度觀察,除非奇胡利來台灣提起民刑事訴訟,否則不能說陳瑩娟負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至於她與工藝中心之間所涉及的違約事由,則是陳瑩娟與工藝中心就履約部分的法律問題。 但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在 104 年曾有個判決(104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15 著作權法抄襲 號),這個判決已經普遍被台灣法院所援引,大意是說:在「接觸」要件的判斷上,必須與兩個著作物間「相似」程度綜合考量。 如果相似程度極高,僅需證明依社會通常情況,雙方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即可成立,而無需明確舉證雙方確實接觸之必要。 也就是說,如果這著作物有特殊性,不太可能偶然做出一模一樣的東西,那有無接觸,其實就無關緊要了。 侵害著作權的後果分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因為刑事部分可以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威嚇力也比較強,實務上多數人會先從刑事提告,交由檢察官蒐證,如果重製他人著作、擅自公開口述、公開播送,依《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著作權(Copyright)是指法律所賦予著作人對於其所創作的著作的所有權利保護,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的確,按摩可以說是能夠同時幫助身體和心理放鬆的最佳方法,這是因為按摩的原理,在於改變人體內筋膜的張力。
- 通常集體管理團體都是受委託管理著作各種公開利用的權利,包括: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
- 2.商標申請採分類制,相同商標可依實際使用在多個類別提出申請及註冊,例如同一個商標(品牌),既使用於衣服(產品)、也使用於腳踏車(產品),如此在提出申請時,要分別就衣服及腳踏車的類別提出申請,一類一案,跨了兩個類別,申請時就是兩案。
- 為了使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行使權利更為容易,著作權法也明文規定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的行為,就是說出版社如果在有人盜印的情形,可以不透過作者,自己向法院提起侵權的訴訟。
- 許多人可能會覺得侵害著作權課予刑事責任未免太重,為什麼專利權的侵害可以「除罪化」,但著作權侵害必須有刑事責任?
- 因此,若是有需要利用家裡的燒錄機做音樂CD複製時,記得合法取得正版著作,限於個人或家庭使用所需數量的份數,而且不要對外散布,應該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當然不是,企業也可以委託其他專家創作,著作權法將這種情形產出的著作,稱為「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在接受他人出資委託從事創作活動的情形,創作成果的著作權的歸屬,和出資人願意支付的價金有相當程度的影響,著作權法為了使社會上這類的交易活動能夠更趨熱絡,因此,也增設例外的規定,出資人和創作人可以透過契約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一般常見的委外的開發、研究、專案等,都是屬於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情形。 有許多人常說,創作是一條孤獨的道路,不過,社會也存在許多集眾人之力共同創作的情形,例如:老師和研究生共同將實驗的結果撰寫成學術論文投稿、幾位好友一起分工合作完成一套電腦程式、二位大師合著一本專書等。 當一個著作有二個以上的作者,而且這些作者之間是以共同創作這個著作在進行創作,而且這個創作不能拆開來獨立分離利用時,這樣的著作就會是著作權法所稱的「共同著作」。 事實上,著作權法旨在保護人類文學、科學、藝術性精神創作成果,前述著作種類只是例示,舉凡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符合著作權法保護要件,都可以受到保護。 著作權法抄襲2023 著作權法透過「例示」的方式,幫助國人了解著作權法大致保護的著作類型,也為未來科技持續發展所可能產生新形態的著作,保留了無限的可能性。
著作權法抄襲: 作者資源
但國內著作權刑事責任發展至今,卻成為權利人民事賠償工具,不無可議之處。 以下作者將分數次概要性介紹美國著作權刑事責任成立的基本概念,以作為未來我國著作權刑事責任修正與反思的一個參考。 從比較法之角度分析台灣以往之相關判決,顯示其沿循美國司法判決見解之軌跡,例如「實質近似」、「接觸」、「整體觀念及感覺近似」之名詞都是直接從美國判決原文加以翻譯沿用。 4.倘兩作品之近似程度不高,或者原告著作之創作性不高,建議將被告對原告市場影響之經濟實害性以及是否影響日後創作的動機等列入損害賠償額度及範圍之考量 (harm copyright markets and incentives)(註33)。 3.區別低度受保護的著作 (dissection for thin copyright works),例如功能性或者事實性的作品,在具體個案中適度限縮認定實質近似之範圍。 本文擬以美術著作為中心,討論台灣司法實務對於「實質近似」之判斷標準,並以美國司法判決為比較法制,期以他山之石供台灣借鏡。
「速食化」的台灣主流媒體,造就大環境下的傳播環境非常糟糕,他人透過一手資料所撰寫的事實報導,可以讓一位沒有跑新聞的人,改寫出另一篇事實報導。 投稿請寄到 來信請附上投稿人真實名字、email和電話,並直接附上投稿內容(Word、純文字皆可)。 張女母子2人庭訊時均堅稱上傳的作品為原創,辯稱花草類的作品靈感隨處可得,曼陀羅的幾何圖樣也可以從宮廷復古巴洛克風格中取經,否認抄襲盧、郭的創作。
著作權法抄襲: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透過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授權等,使著作人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利益,得以維持生活或促進創作意願。 著作財產權會隨著社會上著作利用的方式而有所調整,目前保護的權利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 依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第65條有關著作權保護及合理使用之規定,一個人發表論文(包括學位論文),依法「引用」他人著作及公開文獻,是常態,不會構成「抄襲」問題。 第一點應該很容易理解,原告需證明被抄襲的著作權利屬於他,就需要證明自己是實際完成創作之人,或是雖非完成創作之人但透過法律或契約得到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讓與或專屬授權,才能合法提告。 質言之,依照台灣目前法院實務,只要涉及商業目的的利用,要被認為合理使用都有一定的困難性。
過去中國一直在「文以載道」的觀念下,不重視著作的經濟利益,反而認為文章必須經世濟民、廣為流傳,也造成著作權制度的接受度不及一般有體財產權。 概念與表述的區分(idea–expression divide),又稱思想、表達二分法[6],是指著作權不保護概念,只保護由此概念發展出來的表述。 也就是著作權法只保護作者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並不保護思想,無論它是否有獨創性。 著作權(英語:copyright),俗稱版權,是著作權人對其作品所專有的權利。 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許多國家將其一併規定在其著作權法律規範中。 一旦在著作權侵權訴訟案件中被指控為抄襲,被告將承受巨大的精神負擔,而且在敗訴后不僅有名譽損失,通常還有賠償和罰款等經濟損失,以及被追溯取消學位的風險。
所以,雖然多數腸病毒感染屬於較輕度病例,但部分類型如腸病毒71型,致死率可高達19.3%,重症的發病過程很快速,大多於發病後2-7天出現,平均為發病後3天出現併發症,可能在數小時至數天內死亡。 當孩子感染腸病毒時,父母最好多陪伴、多觀察,一旦出現重症徵兆,應盡快就醫。 關鍵特務為關鍵評論網與讀者溝通品牌形象及表達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專區,內容由BRAND STUDIO團隊製作。 「各位同學好,我們這組的主題,是討論現代與古典流行詩詞的相同和相異處,接下來會播放幾首台灣的流行音樂供大家欣賞,請先仔細聆聽。」報告的同學一講完,原本昏昏欲睡的同學無不聚精會神,想要來場音樂的饗宴。 在工作之餘,興趣是以社會運動現場、政府實證資料、參加學術研討會等方式來解讀公共政策,以成為一個將看到的世界分享給別人的機器。
著作權法抄襲: 抄襲道歉太敷衍被出征 486先生又道歉了:早上確實沒有非常用心
有些國家對引用數量做出明確規定,例如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十分之一。 當判斷引用內容是否構成實質部分時,需要看主要思想或結構佈局是否相同。 如果一篇論文是多篇論文的觀點的堆砌引用,沒有自己的評論和觀點,在刪掉引用內容后,論文的實質內容喪失,那麼這種引用就可以被判定為抄襲。 所以,論著的作者在引用時務必謹慎小心,避免惹上智慧財產權官司。 本案判決所認定是否「抄襲」的判斷基準可能超越一般設計人的概念。 此概念源自於對金魚圖樣的認知,而以為既然是對自然物形體的描繪,即無抄襲的可能。
著作權法抄襲: 抄襲待遇卻不同?尼克星怒了「正式約戰老高」
政府表面上討好國際貿易夥伴,表示自己會處理日漸嚴重的網路侵權問題,實際上通過的條文要件重重,就像一張破掉的漁網,抓不到人,可說兼顧了民眾的情感和難以外銷的產業現實。 著作權法抄襲 學者守口如瓶,第一線執法人員當然也一清二楚,但他們沒有反對的動機,因為第一線已經沒有擴大取締網路侵權的人力和資源了,自然不會質疑這樣的修法。 《著作權法》今年修法前,僅有「光碟條款」1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不待告訴權人提告即可起訴,「光碟條款」白話來說就是針對製作盜版光碟、販售盜版光碟的行為,如果不是盜版光碟,無論侵權金額如何巨大,獲利如何豐厚,一律是告訴乃論,未經告訴權人提告均不必起訴。